实习生在单位与客户打架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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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斗殴受伤,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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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斗殴受伤,如果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是企业指派的,企业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要有一个基础条件,就是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员工在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作为,如果没有以上的条件,原则上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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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员工在公司打架斗殴架至对方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公司会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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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与工作无关,那么久单纯的是人身损害案件,由肇事者承担所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问王律未成年人协助他人聚众斗殴,但是自己受伤,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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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虽然未成年但是还是有受到一些法律的处罚,因此还是有刑事责任的,并且监护人还要赔偿对方的伤害损失。要是还不清楚,可以去问问律师中的律师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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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受伤没受伤啊
老板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下列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如当事人双方是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打架,打伤他人的行为人与伤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伤者便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
负管理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员工致人损伤是处在工作期间还是非工作期间,是否是因为履行公司职务造成的,或者虽然不是在工作期间,也不是在履行职务,但在外人看起来是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1,第一种情况:如果以上三个可能,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公司
如果员工在企业场地打架,当然领导要负责管理责任,如果不在企业营业、生产场地打架则不需承担其他责任主。
应负法律责任,有证据可到法院起诉
老板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下列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如当事人双方是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打架,打伤他人的行为人与伤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伤者便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
因为个人原因打架,不是老板指使的,那么老板没责任。
法律意义上,那个领导的犯罪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我相信领导会想办法弄钱给你的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受伤,学校和单位应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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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受伤,学校和单位应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
本文3126字读完共需3.5分钟案例:徐州市中院 二审(2016)苏03民终6961号实习生在学校的安排下,与单位达成实习协议,不料在工作时受伤。在本案中,单位对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学校作为间接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与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又能否撤销?看完本文,就明白了。>>>>基本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名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被上诉人意见被上诉人张威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辩称,1、本案是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导致张威受伤的根本原因是上诉人在张威实习期间违规给其调整实习岗位,加班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且没有安排指导老师进行安全指导监管。2、机电学校在张威实习前已经向其告知相关的安全事项,开展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3、上诉人与张威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张威的损伤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查明张威原系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11中专数控技术3班学生。日,张威通过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就业性实习协议,进入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处进行就业性实习,并约定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给张威不低于1300元的生活补贴,具体实习岗位为公司第四车间火焰切割。日下午18:00左右,张威根据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的安排加班,在使用立式钻床对其外伸框架实施钻孔过程中,被钻头绞伤右手及左前臂。当日被送入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损创伤性截断(右小指、远节);2,大鱼际肌断裂(右);3,桡骨骨折(右)。日出院。日,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张威工伤赔偿情况的证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就此事件已支付其就医期间医疗费用。现支付张威工伤赔偿款壹万伍仟玖佰柒十伍(¥15975)元整,特此证明。以上工伤赔偿款项于日以前支付到账,如以上款项未支付到张威银行账户,则此证明不成立。”张威在该证明上签字并书写了银行账户。张威认可及时收到了该笔款项。日,张威(乙方)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一、甲方补偿乙方工伤赔偿金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二、赔偿款项于日前支付完毕。三、乙方今后因该工伤发生的任何问题都与甲方无关,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张威于日入住新沂市中医院取出固定,日出院。张威于日收到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元。>>>>一审认为(一)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第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第二,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二)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的确定。第一,被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对原告张威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在原告张威实习前已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其选择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学生实习单位也并无不妥。并且,在原告张威实习期间,其已经脱离被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的具体管理,对原告张威的管理职责已经由被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转移至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因此被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就业性实习协议书第三条实习期安全管理中明确约定:1、甲方(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给学生组织安全教育,并负责学生在实习就业工地现场的安全监管。2、甲方负责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3、如学生实习就业期间在甲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甲方负责事实救护,并承担相应所需费用,乙方(被告徐州机电机械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协调。根据该协议书,原告张威的损伤应由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关于被告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第二,原告张威发生本次事故是按照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的加班安排改变实习岗位后发生的,其自身也无过错。第三,原告张威的损伤应当由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安排原告加班,调整了原告的实习岗位,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张威的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张威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赔偿款项,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张威依法提起本次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观点一、关于涉案《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复杂工作,需要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经过严格的检验、检查进行确定。结合涉案协议签订的内容分析,涉案协议仅载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向张威赔偿工伤赔偿金25000元,并未明确是否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结合协议签订次日,张威就其损伤又住院接受治疗的事实。应认定张威签订涉案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即并未预见到其伤情会构成伤残,故张威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撤销涉案协议,应予支持。此时,原审法院结合张威的主张的损失,根据其伤残程度,依法确认张威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已扣除已给付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本案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因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威是在加班操作立式钻床过程中受伤,而其实习的岗位为火焰切割岗位,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在安排张威加班从事实习岗位之外的工作(操作立式钻床)时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导,故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对张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张威在实习前,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已经向其发放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结合张威是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在实习期间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引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对张威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分析,鉴于张威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原审法院结合本案事件的性质,认定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对张威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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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受伤,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湖北-武汉&04-08 08:42&&悬赏 10&&发布者:hubxt2…… & 回答:(5)
两名员工上班时间打架,两者均是打包工,一方指责另一方占用自己的位置而起了争执继而动手打架导致对方一只眼睛受伤。二人平时经常发生口角,都想把对方挤走。此事当时就已经报警交由警方处理,而且工厂当时即使将伤者送往医院,也在中间做了调解。打人一方目前在逃,被打一方追究工厂责任,要求赔付,请问工厂是否应该对此事负责?伤人者在逃,是否应该由工厂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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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他们个人争端,工厂是及时进行处理吗?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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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尽了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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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因为私事打架是不算工伤的,具体是怎么回事?工厂有给员工买保险没?你可以来电直接跟我具体说下员工当时的情况,给你提供法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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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则是需要承担的,但承担的比例较小,并且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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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尽了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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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于个人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害的,均由过错学生本人负责或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学校可以委派代表参与协商解决。
(2)已经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对工作岗位不满意或工作有危险性的,应及时要求实习单位予以调换,并向学院相关部门(商贸经济系、学生处、就业办、辅导员及家长等) 反馈意见,学院相关部门调查后,与实习单位协商后酌情处理,可作适当调整或另行安排。若对商贸经济系推荐的实习岗位不满意,并自行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岗位后,需提前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请求,按规定程序离职,同时必须告知家长和学院,征得同意后方可离职。凡未经同意擅自跳槽、私自更换实习单位或不辞而别等行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本人自行负责。
(3)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冲突,自己不能解决时,应及时向家长或学校反映,由家长或学校出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4)学生在参加顶岗实习期间参加学院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5)学生因个人事务离开实习单位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6)学生本人对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应负责任;因盗窃、打架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在学院安排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因学院方面直接原因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规定
1、本协议适用于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经济系学生。
2、本协议一式两份;商贸经济系及学生本人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及家长签字之日起生效,学生毕业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即自行废止。
3、本协议解释权属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盖章)
乙方(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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