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公告吗?

【重磅】3月1日起,深圳企业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强制公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
【重磅】3月1日起,深圳企业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强制公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
来源:广深港法律智库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因此,深圳注册的企业凡涉及到股权转让,办理公证是前置程序,但从3月1日开始深圳企业不再需要公证即可以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了。通知全文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的公告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市监公告〔2017〕4号
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减轻商事主体负担,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我局决定对部分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予以调整。日起,商事主体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含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个体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要件。
对于自愿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提供免于核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原件等便利化措施。
我局登记系统修改完善前,可在登记窗口现场办理。待登记系统修改完善后,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前述相关变更登记。新的料清单详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办事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栏目(官网网址:http://www./)。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转让股权而作的章程修改是否必须由股东会表决?
答: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权变更流程及材料清单(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目前,变更股权只能窗口提交材料(但不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可以委托代办),需要先预约取号,而且最近办理该项业务的较多,一般来说要预约到3-4天乃至一周之后了。
所需材料(部分在网上预申请时已填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股权转让协议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如果预约好,且资料齐全,现场办理,当场就能办好。
3、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股东会的决议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会的决议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
4、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答:公司法未规定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5、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执照,如何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答:由被吊销公司的清算组代表法人股东行使权利,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无法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的,如何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不能提交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则应由公司及转让的股东共同提交已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且通知时间已超过三十天的承诺文件。
7、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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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任丽丽律师|时间:日|分类: |26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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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四、 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这样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  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找到专业律师。  二十四、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律师声明:本公众平台致力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最新法律资讯,为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所服务。因律师的精力和时间有限,本平台所发布的原创及收集整理的法律文章,有可能在精确性或完整性方面存在误差和分歧,仅供参考。如我们发布的文章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处理和修改。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您喜欢或赞同我们的文章或观点,欢迎您进行转发或收藏。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点击“阅读原文”,免费进行在线法律咨询关键词:法律咨询北京律师律师在线咨询打官司诉讼代理民事纠纷案件证据聘请律师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合同订立合同无效合同法离婚纠纷离婚协议书离婚案件婚前财产协议共同财产婚姻法遗产继承房产继承遗嘱继承交通事故纠纷股权转让公司业务公司章程合伙纠纷法律顾问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法律风险侵权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拖欠工资拆迁纠纷房屋拆迁房屋租賃民间借贷财产分割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侯审借款纠纷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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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与公司另一股东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35%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股权转让后,王某持股达87%。该股权转让事宜没有通知公司其他几位股东。由于王某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他几位股东也很少参与公司经营,因此,王某变更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工商登记。其他几位股东知悉股权转让事宜后,认为刘某和王某的做法侵害了其知情权,以刘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请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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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 来源: 大照明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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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9月24日,国星光电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国星半导体28.34%的股权,此次交易完成后,国星半导体将成为国星光电全资子公司。
2016年,那些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案
这一波,谁在增持?谁又减持?
9月24日,国星光电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国星半导体28.34%的股权,此次交易完成后,国星半导体将成为国星光电全资子公司。你知道吗?8月份与9月份两个月是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交易集中爆发期。那么,这一波都有哪些企业呢?
收购控股子公司国星半导体28.34%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从71.66%变为100%
9月24日,国星光电发布公告称,国星光电于9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议案》。
《公告》称,国星光电致力成为全面发展的LED企业,为全力推进“上中下游垂直一体化”战略,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强化对上游子公司的管理,国星光电拟以自有资金11900万元收购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邓锦明合计所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28.34%的股权。
其中:1、国星光电拟以7000万元收购诚信创投所持有的国星半导体16.67%(出资额10000万元)的股权;2、拟以4200万元收购广发信德所持有的国星半导体10%(出资额6000万元)的股权;3、拟以700万元收购自然人邓锦明所持有的国星半导体1.67%(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国星光电持有国星半导体60000万元出资额,占国星半导体现有注册资本的100%,国星半导体将成为国星光电的全资子公司。
国星光电表示,公司致力成为全面领先的LED企业,公司的发展战略为“立足封装,做强做大,兼顾上下游垂直一体化”。借助本次投资,国星光电希望进一步优化对国星半导体的管理与控制,增强上游外延和芯片环节实力,不断提升国星光电在LED上游的市场竞争力与业务盈利水平,从而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有利于切实践行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对芯片子公司的管控,满足LED上游经营扩张需要。
收购控股子公司禅昌公司3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从70%变为100%
8月25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8月23日,佛山照明与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万元的价格收购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禅昌电器(高明)有限公司3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禅昌公司将成为佛山照明的全资子公司。
《公告》称,因交易对方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佛山照明10.5%的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本次佛山照明公司收购其持有的禅昌公司30%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佛山照明表示,由于禅昌公司的厂区土地在佛山照明的工业园区内,一直以来该公司的厂区土地影响佛山照明建设规划、房产证办理等工作。因此,此次佛山照明收购禅昌公司30%股权后,禅昌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佛山照明进一步整合厂区土地资源和园区建设规划,加强对禅昌公司的管理和资源利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供应链51%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再持有深圳供应链股权
9月30日,金莱特发布公告称,为整合公司资源,优化子公司布局,金莱特于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0万元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吕艳平。
《公告》显示,金莱特于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深圳市金莱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富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名: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投资设立深圳供应链,其中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为深圳供应链的控股股东。
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圣阑1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再持有上海圣阑股权
9月19日,飞乐音响发布公告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9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上海圣阑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7.05亿元的价格向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上海圣阑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飞乐音响表示,公司自2014年重组以来,由传统的照明产品生产商逐步向提供智慧城市整体照明解决方案的现代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公司细分市场及产品技术与上海圣阑实业有限公司所在的汽车照明和汽车电子行业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国内公司战略目标转移,预计未来可以给予圣阑公司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将不能满足圣阑公司发展所需,两者之间的协同效应也将日趋降低。为集中优势资源向智慧照明和智慧城市领域发展,飞乐音响拟将圣阑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全资子公司利亚德视频6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从100%变为40%
8月26日,利亚德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将所持全资子公司北京利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2760 万元出资额(对应46%股权)以 248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福菊、将公司所持利亚德视频 840 万元出资额(对应14%股权)以 75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利国创景投资合伙企业。
《公告》称,利亚德视频自2013年被利亚德全资收购以来,以公司为平台,在广电领域深入推广LED显示系统及显示播控系统,迅速扩大了公司在广电行业的市场份额;年实际利润之和达到2900万元,超出承诺利润之和32%,完全实现了公司的收购目标。
为最大限度鼓励团队的二次创业,本次利亚德转让利亚德视频股权给管理团队,优化其股权结构,便于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扩大团队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他们积极引进新人才和战略投资人,实现在文化领域的飞跃发展。
转让全资子公司安徽阳光5%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从100%变为95%
8月23日,阳光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安徽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阳光照明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陈以平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股权转让价格为550万元。
《公告》显示,安徽阳光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经营范围为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生产制造。本次转让的自然人为安徽阳光的现有管理人员,有利于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
另据悉,安徽阳光在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0.83亿元和1.64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61.74万元和1402.33万元。
转让全资子公司浙江美加5%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从100%变为95%
8月23日,阳光照明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美加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浙江美加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95%,李阳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5%,股权转让价格为250万元。
《公告》显示,浙江美加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截至日,浙江美加营业收入31.98万元;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263.12万元。
转让全资子公司鹰潭阳光5%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从直接或间接持股100%变为直接持股95%
8月23日,阳光照明发布公告称,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系阳光照明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阳光照明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公告》称,阳光照明公司董事会拟将城市照明持有鹰潭阳光股权的5%部分转让给鹰潭阳光总经理吴国明,其余5%部分转让给阳光照明。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95%,吴国明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5%,城市照明不再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其中,阳光照明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吴国明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公告》显示,由于自然人吴国明为阳光照明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系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吴国明参与鹰潭阳光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据悉,鹰潭阳光在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15亿元和2.23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0.78亿元和0.46亿元。
转让全资子公司佛山雪莱特3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股从100%变为70%
8月2日,雪莱特发布公告称,雪莱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为优化子公司经营管理架构,提升子公司盈利能力,雪莱特将所持有的佛山雪莱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佛山雪莱特”)30%的股权以人民币398万元转让给自然人魏志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仍持有佛山雪莱特70%的股权。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系为进一步优化子公司经营管理架构,提升子公司盈利能力,符合雪莱特经营发展规划。据悉,佛山雪莱特成立于日,其在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00.81万元和1453.41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01.88万元和200.10万元。
不问价格几何 但愿彰显价值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LED照明行业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交易集中在8月份和9月份,期间涉及交易的企业有7家,股权变动最低为5%而最高达到100%,交易金额从150万元到7.05亿元不等。
另外,本次减持子公司股权的案例有7个,占比为78%。上市公司出售其子公司股权,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出售其子公司部分股权给子公司管理者或管理团队;二是出售其部分或全部股权给其它企业。在7个上市公司减持子公司股权的案例中,有5个案例是向子公司管理者或管理团队转让股权,占比达到71%。
上市公司乐于向公司管理者转让部分股权,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向子公司管理人员转让部分股权,不影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掌控;2、通过股权转让,可激励公司管理者,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3、体现上市公司对人才的重视,在留住现有人才的同时,可吸引更多优秀员工加盟;4、公司管理者持有部分股权,更便于其管理公司业务、操作日常经营事务;5、优化公司管理层股权结构,扩大管理团队经营自主权。
上市公司在向公司管理者或管理团队转让股权,其份额一般不大,如阳光照明分别向其全资子公司安徽阳光、浙江美加管理者转让5%股权,但让管理者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让他们真正成为公司的一部分,可极大地增强管理者对公司的认可,是重要的人才激励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增持还是减持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目的都很明确,就是以当前的交易价格换取交易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最大价值,然而实际的效果如何,会否如上市公司所计划和预想那样,未来其公司发展成绩或会给出最佳答案。
文章来源:大照明
作者:黄好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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