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吗?可以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人员选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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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编辑:佚名
  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制而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    〖预览〗导语:《德胜员工守则》是一本关于企业管理的书籍,没有具体的作者,是德胜公司直接指导现实管理的书籍,对培养员工技能、素质、纪律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提升管理者的能力也有一定的作用。以下是大学网小编整理的德胜员工守则读后感,欢迎阅读参考。关于企业管理的书籍《德胜员工守则》读后感最近读了这本《德胜员工守则》,记得自己刚开始第一次阅读它的时候,仅仅是走马观花般地浏览了一遍,看到那些严格的规章制度时,都有点庆幸自己不是德胜的一名员工,因为德胜的管理条款很苛刻,感觉没有一丝人情,但是读的越多就越喜欢,越感觉成为德胜人的自豪。最后却被书中看似简单的字语朴实的文章所深深地吸引。德胜公司的员工大多数是来自聂圣哲的黄山老家的农民,公司的固定资产达3亿元人民币,全由他一人运作和管理。聂圣哲是奇才,称《德胜员工守则》为管理界的圣经不为过!在读的时候我一直非常认可德胜公司每次开会时,聂总带领大家说的一句话“我实在没有什么大的本事,我有的只是认真做事的精神。”多么朴实的一句话,但又蕴含多么巨大的道理,确实在我们平凡的生活和工作中,真正可以称得上不平凡的事情只有一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认真做事,如果能够长期养成这样的工作生活习惯,那就可以真正称得上是一个不平凡的人。另外,书中一直不断的提到德胜公司提倡的价值观:诚实、勤劳、有爱心、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    〖预览〗导语: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提高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举办读书活动义不容辞。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读书会活动方案,欢迎浏览企业读书会活动方案书籍,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经验教训的结晶,是走向未来的基石;读书,是人们重要的学习方式,是人生奋斗的航灯,是文化传承的通道,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开阔视野、阅读开启智慧、阅读丰富情感、阅读浸润人生”,一个人的阅读史实质上也是一个人的思想发展史。为激发员工读书兴趣,让每一位员工都喜爱读书,学会读书,并在读书活动中,为精神打底,为人生奠基,与经典为友,与博览同行,开拓广阔视野,促进员工个性特长发展,创建学习型的企业文化,为了真正提高员工的素质全面发展,在总公司的带领下于20xx年6月份举办企业首届读书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活动目的1、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读书氛围,多渠道引导员工多读书、读好书,不断丰富员工文娱生活,有效提升员工文化素质,努力创建学习型企业文化。2、为员工搭建一个“读书、感悟、交流”的互动平台,让员工以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读书见解,促进员工相互学习,从而更好地强化员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3、以“读书节”活动为载体掀起读书的热潮,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使全司上下充满浓浓的书香之气,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二、活动主题以读书启迪智慧,用智慧滋养心灵。三、活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    〖预览〗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二要坚持学用结合、三要坚持从严从实、四要坚持问题导向、五要坚持标本兼治、六要坚持全面覆盖。企业 学转促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参考借鉴。企业 学转促心得体会一:近期,我县开展“学、转、促”活动,“学”是指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转”指转变干部作风,“促”指促进丰宁绿色崛起。通过“学转促”活动,使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担当精神进一步强化,实干风气进一步树立,形成了风清气正、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深入学习,对照自身,工作中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圆满地完成了对标定位任务和岗位承诺。下面是我的几点心得体会。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使自己长期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提高工作能力作为一种责任,作为一种生活习惯,作为一种提高自身水平、提高办事能力的途径。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为行动指南,自觉地加强思想改造,真正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扎扎实实的开展各项工作。二、、明确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艰辛探索,中国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量论述,让我们认识到“中国道路”是一条足迹坚实又特色鲜明的道路,我们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5    〖预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和书记在全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两学一做 企业 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欢迎阅读借鉴。两学一做 企业 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一:20**年是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期”, 改革发展目标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党能不能打赢脱贫攻坚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关键要看党员领导干部如何作为。所以,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意义重大,不言而喻。筑牢思想,从严从实“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党规就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中央提出的 “两学一做”要求,必须狠抓落实,真正把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当今社会比较浮躁,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面临的糖衣炮弹和利益诱惑会。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循序渐进地把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深学透,原原本本领会精神,补好“钙”加足“油”,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学以致用,踏踏实实“做”。深入学为的是扎实做,学党章、学系列讲话,目的是做优秀共产党员。通过学习真正理解新常态下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是什么,明白责任是什么,身负什么政治任务和使命担当。明责则善任,共产党员要从自身做起,学好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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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范文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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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及《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实际,提出本意见。
&&&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原则上外派监事多于内部监事,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委派。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根据《公司法》、《国资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外派监事及企业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其中,外派监事、监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管理。
&&& (三)监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监事会。
&&&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四)监事会和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 (五)监事会设秘书1名,对监事会负责,列席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遵守监事会纪律,完成监事长交办事项。监事会秘书由所在企业与监事长沟通协调后安排,可以兼任。
&&& (六)监事会履行《公司法》、《国资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 (七)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
&&& 1.监督企业章程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法人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2.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重点是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预算决算、投资贷款、抵押转让、合同担保、兼并重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控企业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
&&& 3.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情况。主要对上述人员的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 4.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和异常的经营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并监督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 5.承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八)监事长是监事会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有以下职责:
&&&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领导监事会对任职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 2.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 3.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和各类专项报告,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 4.代表监事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5.对所在区属企业子公司的监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6.行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九)监事会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1.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负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投资方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 2.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 3.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每年4月底前向区国资委递交对董事会上一年度的工作评价。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 4.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
&&& 5.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 (十)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 1.企业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监事长根据监事会工作实际,决定出席或指派监事出席。同时,企业还应当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履职经费。
&&& 2.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
&&& 3.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有关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事项,应同时抄报监事会。
&&& 三、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 (十一)监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动加强与企业审计、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联动合作、有效协调的监督工作机制。
&&& (十二)监事会应当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有关问题,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 (十三)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 (十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完善监事会监督成果的运用机制。
&&& 1.在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征求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
&&& 2.在核定企业经营业绩、核销企业不良资产、核准企业经营利润等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征求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
&&& 3.对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整改意见,要求企业整改。
&&& 4.每年召开监事会工作专题会议,并对监事长作工作专访,听取监事会的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 (十五)逐步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外派监事人才队伍。建立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监事人才库&,探索外派监事选拔聘用,加强对监事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 1.建立高效的业务培训机制。完善监事任职培训和后续在岗培训,着力增强对外派监事和监事长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抓好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督检查实务操作的技能,不断提升监事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 2.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区国资委与监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对监事会和监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监事会评价的重点是监督检查成效和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评价报告的客观性、财务检查的真实性、建议意见的针对性、监督资源整合的有效性等内容。监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十六)由区政府授权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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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5" month="8" year="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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