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象当五年的兵,在福建商学院 五年专。12月份退役。什么时候可以接到通知?

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3〕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接收安置对象为2013年冬季退役的义务兵、士官和2014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全年共接收退役义务兵和士官231人,其中:义务兵144&人,退役士官69人(含复员士官7人),转业士官18&人。符合新《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置工作的18人。
接收安置时间从日开始,到日前结束。退役士兵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1个月内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转业士官从日开始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日前报到完毕。
(一)自主就业
服役满12年以上的复员士官和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人员,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号)规定,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二)按老政策安置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本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并在退役时选择了“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进行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按老政策安置方式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1.上述人员中父亲、母亲或配偶属中央、四川省、德阳市直接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一律由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2.上述人员中父母或配偶不属中央、四川省、德阳市直接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一律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1.安置对象。今年符合《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人员有18人,其中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17人(三级士官14人、四级士官3人),荣立一等功的二级士官1人。
2.安置岗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规定,安置工作岗位为:各镇(街道、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什邡市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岗位。
3.安置程序。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具体程序为: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需要安置的人员基本情况提交给市委编办;市委编办提供编制,经市编委会审批;市人社局按市编委会批准的编制落实工作岗位,报市人事领导小组审批;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市人社局的安置名单,开具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接收介绍信后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取安置对象个人档案,再到市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和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等事宜。
4.工龄计算。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龄计算方式为:安置对象的工龄与服役年限连续计算,工资和福利待遇从部队断供的次月开始由用人单位发放。发放标准按市人社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组织关系接转办法
市伍军人接收,应开到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将其党组织关系入市民政局党委干休所党支部,并按照《党章》相关规定,在干休所党支部正常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市民政局党委将其党组织关系开到市委组织部,将其党组织转入安置接收党组织
五、档案管理
自主就业和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移交市就业局,农村党员档案移交市委组织部档案馆,农村青年团员档案移交市人武部,由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到安置单位。
六、安置对象户口登记办法
到市伍军人市伍军人户口介绍信按相关规定落户地按入户介绍信开具的地址予以确定,户别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内容予以确定。
(一)自主就业补助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号)的规定,自主就业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
(二)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采取基数加军龄的办法计算,基数为42000元,每年军龄补助4000元,服役年限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总额的15%。
(三)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安置部门发每人每月340元的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按待安置期内月数计算限不超过12个月。由安置期限安置
八、切实落实优待政策
(一)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规定,市上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方式,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进行统一规划。
1.培训对象。符合今年接收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不纳入培训范围。
2.培训机构。什邡市路通职业培训学校和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3.培训科目。汽车大车驾驶B2、小车驾驶C1,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能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
4.收费标准。市市,签定2014年度什邡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
5.职责分工。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市民政局负责报名审核、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市发改局负责培训收费标准核实;市财政局负责培训收费标准核实和经费保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监督。各镇(街道、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要配合市就业局做好推荐就业工作,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优秀退役士兵要大胆使用,作为村、社区、社会自治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解决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骨干作用。
(二)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工商局、市地税务局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相关相关证照。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按职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切实帮助退役士兵和士官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各镇(街道、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市内重点企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党的退役士兵的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解决好安置工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什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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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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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于日印发实施。现以问答形式对《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供退役士兵了解掌握。
  1.为什么制定《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答:我市于2001年7月颁布施行的《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在规范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相继颁布施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了重大改革调整,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为我市安置工作政策依据的《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在诸多方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亟需废止原《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2.制定《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办〔2006〕22号)。
  3.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下列士兵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1)不符合安排工作以及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
  (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做出选择。
  4.复工、复职、复学退役士兵享受哪种安置方式的待遇?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号),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其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入伍前已被录取并保留学籍的)和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安置地。目前,国家和省对上述退役士兵安置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二)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入伍前已被录取并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三)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被批准入伍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四)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由征集地安置;不复工、复职的,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五)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印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安〔2013〕29号)执行。
  6.退役士兵报到有哪些规定?
  答: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通常为每年的12月至1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出具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通常为每年的4月至6月)、其他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安置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报到。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在离开部队时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到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8.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哪几种?领取对象是谁?
  答: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两种:
  第一种是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领取对象是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二种是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领取对象是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前提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到地方报到后重新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9.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按什么统计口径计发,每年什么时候发放?
  答: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按安置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按安置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发的。
  发放时间:各区(县级市)应在当地统计局公布上述数据后发放。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计算方式如下:
  义务兵: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以下简称“义务兵标准”);
  士官:义务兵标准+义务兵标准×5%×服士官年限;
  服役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发放。
  上年度是指安置年度的上一年,也就是士兵退役的当年。
  11.《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后,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会否降低?
  答:不会。
  12.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义务兵按服役期内职工年人均收入之和计算;士官在义务兵服役期内按义务兵计算,在士官服役期内按职工年人均收入之和除以2计算。服役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发放。
  例如:2001年入伍,2013年退役的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计算公式:
  (2002年职工年人均收入+2003年职工年人均收入)+(2004年职工年人均收入+2005年职工年人均收入+……2013年职工年人均收入)÷2
  13.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能否申请生活补助?
  答:在待安置期间,安置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上述“待在安置期间”是指从部队结算供给关系次月起,至地方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或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当月止。
  1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的合作实现推荐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实行推荐就业;三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己创业。
  16.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和省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具体政策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执行。
  17.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具体政策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执行。
  1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19.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2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选择入伍时的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其安置可以按入伍时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时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应视为选择了新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安置条例
退役安置条例
退役安置条例 第一篇_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退役安置条例 第二篇_1987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00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 ,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 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退役安置条例 第三篇_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退役安置条例】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役安置条例 第四篇_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退役安置条例】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退役安置条例】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退役安置条例 第五篇_2016民政办低保工作承诺书
民政办低保工作承诺书
通过“机关作风整顿”的学习,为了使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彻底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我们特做以下承诺: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期间做到“四禁”。禁止上班期间玩乐,禁止中午饮酒,禁止参与赌博,禁止脱岗离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镇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4.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优质服务。
5.准确及时上报、查验灾情(24小时内),对灾民生活状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救助及时,确保灾民不发生非正常问题。
6.落实好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及时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和伤残金,优抚资金实行“一折通”;认真解决好优抚对象的“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
7.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民政工作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日通过,从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退役安置条例 第六篇_2016民政个人承诺书
民政个人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日通过,从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洛阳市民政局优质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加强民政系统的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接受广大群众对我们的监督,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增强为民服务水平,充分履行民政职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实施防灾减灾工程、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工程,社区建设公共服务工程,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和专项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依法服务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民间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行政事务,不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三、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简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灵活、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扩大行政权力透明度,着力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及时公开城乡低保、优待抚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据、执法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吃、拿、卡、要”,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和馈赠,加强对救灾资金、优抚资金和城乡低保救助、社会捐赠等民政资金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监督举报电话——
襄阳市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转变作风、服务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持续改进机关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推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襄阳市民政局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坚持以“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为导向,深化推进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贯彻各项民政惠民利民政策,确保各项民政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各类民政对象的合法利益。
二、服务改善民生,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应对机制建设、市级居民家庭核对体系建设、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落实民政重点工作精细化管理、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解决易旱地区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全面深化基本民生保障、养老服务社会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改革创新,促进民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及时公布城乡低保、大病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彩票公益金使用等重要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二十一条意见。
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管理、机关精细化管理等相关制度,不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防灾减灾工程、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工程、社区公共服务站工程建设,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落实主体责任,保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党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岗双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制度,让监督员在民政系统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中全程监督参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坚持以《廉政准则》为标准,对照“八个禁止、52项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廉荣贪耻、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按照边查边改边建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扎扎实实整改。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通过”。通过整改落实,促使各项民政惠民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干部职工队伍。
平乐县民政局公开承诺书
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践行“一线工作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在此,民政局就2016年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秉公办事。
二、建立健全机关服务便民制度。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拖延刁难的行为发生,严格按办理时限进行办理;做到礼貌待人,耐心周到。
三、大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公开民政政策,审批民政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 、全面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部门职责、办事程序、承办人姓名职责、投诉电话“四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走进农村街道进行走访调研,将惠民政策落实在一线。
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到工作中不吃拿卡要,杜绝乱收费、庸懒散等不良行为。
七、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今年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0元;二是完成10个新建五保村的建设任务;三是加大光荣院、福利院改扩建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切实发挥其服务作用;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零散烈士墓的抢救保护工作。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7882536。
角杯乡民政办公开承诺书
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事项在民政政务公开栏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监督。各项民政资金和项目的分配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请示件、来函件和群众信访件15天内办复。
四、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金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优待抚恤、五保供养等的监督管理,做到严把关、慎用钱,对群众反映的这些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给予及时、高效、妥善的答复和处理,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单位工作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4330304
退役安置条例 第七篇_2016民政个人廉政承诺书
民政个人廉政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实现廉洁从政,确保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和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湘潭县民政局全体班子成员郑重承诺:
一、廉洁从政、克己奉公。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勤政廉政规定,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勤政为民,秉公尽职。始终把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年递增率达5%以上,农村低保达每人每年1200元,全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分别达到170元、7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标准达每人每年2000元。将完成800户危房改造及2所敬老院改扩建。将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稳妥完成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
三、尊重事实,言行一致。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局2016年发展规划和各项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以身作则,带领队伍一起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各项工作。
以上承诺敬请上级党组织和全县广大干部、党员、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罗源县民政局局长承诺书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不断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我县民政事业新发展。下面我代表县民政局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及时兑现各类民政对象补助;公开民政政策和各类民政对象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网上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民政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简化办事流程,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努力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1、落实省政府确定的19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金,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困难家庭中去;按时发放低保金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做到程序规范、阳光透明;进一步落实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落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政策,提高报销比例。
2、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罗源县村(居)主干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村居主干履职履责监管,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工作,完善社区“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建设水平。
3、认真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机制,围绕创建文明城市,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劝导工作,促其返乡。
4、完善救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提升救灾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5、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及时兑现发放各类抚恤补助,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年增长率不低于3%。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符合工作安排条件的,做到100%落实到位。完成散葬烈士墓的迁移,积极主动投入双拥创模工作,及时下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6、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涉老设施,督促崇宝山老年公寓建设年内动工。完成碧里、飞竹敬老院建设。年内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20张以上。
7、巩固婚姻登记国家3a级达标成果,继续保持婚姻登记合格率100%,树立同行业第一窗口形象;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免除政策,扎实开展生态墓地建设整治工作,规划指导乡村骨灰楼塔建设。推行文明祭祀、科学生态葬法,倡导绿色、文明的丧葬新风。
8、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落实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四分开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强地名区划管理工作,做好滨海新城新建道路以及住宅区的命名工作。
三、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学习年”活动,加强民政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民政干部职工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本领和职业水平;加强机关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四牌”、请销假、值班等各项制度,做到上班有签到、去向有标示、办事有指南、外出有请假;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办事承诺制度,做到向上级和群众承诺的事,都能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加强政务公开和涉及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健全民政物资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增强民政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贯彻落实党内十项监督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倡导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努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不出事的民政干部队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
承诺人:林书腾
退役安置条例 第八篇_2016民政工作人员承诺书
民政工作人员承诺书
通过机关作风整顿的学习,为了使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彻底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我们特做以下承诺: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期间做到四禁。禁止上班期间玩乐,禁止中午饮酒,禁止参与赌博,禁止脱岗离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镇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4.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优质服务。
5.准确及时上报、查验灾情(24小时内),对灾民生活状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救助及时,确保灾民不发生非正常问题。
6.落实好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及时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和伤残金,优抚资金实行一折通;认真解决好优抚对象的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
7.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民政工作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xx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大贵镇民政所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履职能力,提升民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大贵镇民政所向社会各界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履行民政为民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紧紧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和专项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打造优质高效民政,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从政行为,坚持审批标准,减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三、继续推行阳光民政,深化政务全面公开。民政系统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事项外,对群众关心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城乡医疗救助、贫困学生救助等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健全防腐保廉制度,促进民政健康发展。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八个不准”有关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加强对民政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民政局公开承诺书
我代表县民政局就2016年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培育自身特色。以“总体工作创一流、单项工作创特色”为目标,深入开展“三走进三服务三促进”活动、“岗位创优活动”、“作风建设活动”和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民政为民服务水平,积极打造和培育自身创先争优特色。
2.完善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救助水平。2016年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达173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达67元。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年2200元/人,集中供养年3360元/人;年医疗救助30000人次以上。
3.完善灾害应急救助制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完善救灾应急机制,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力度,完成2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4.抓好民政项目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加大向上争资力度,力争在2016年的基础上争资总额增长15%以上,达到9581万元。完成陵园建设,扎实推进殡葬改革步伐,抓好《汝城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争取一至二个项目挤入国家民政部项目建设笼子。
5.全面落实优抚双拥安置军休政策。不折不扣为广大优抚对象落实政策待遇,办好实事。
6.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敬老院的升级改造力度,提升档次,规范标准;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7.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干部队伍学习教育,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打造勤政为民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实干型”机关。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
承诺人:县民政局局长 宋恒
民政办工作承诺书
为使我乡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特做以下承诺:
一、在思想上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始终同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作为,务实奋进,忠于职守,用心用力,少说多干,狠抓落实。
二、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增强工作透明度,全面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投诉电话。
三、加大大病救助等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让一些因病返贫、致贫户及时得到国家的帮助,继续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努力解决特困群众的住房难问题。对突发性灾情及时进行审核,并给予适当的救助,让受灾群众体验党的温暖。
四、抓好乡敬老院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努力做到全乡“五保户”应保尽保,老有所养。
五、指导村两委抓好村级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改善农村面貌。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党委、政府
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对待来访群众,要用爱心、用真心接访,让来访群众体会到民政部门的温暖。
七、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予以监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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