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检测仪标准最迟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中国RoHS2.0即将正式实施
中国RoHS2.0即将正式实施
&&&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日起实施。为了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相关制度,5月16号工信部发布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办法》即将正式实施,相关方应确保201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企业应对实务-第一步 标识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 (参考SJ/T);“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绿标”进行标识;   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橙标”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1. 通常情况下 ,标注应以模塑,喷涂,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   2. 如果受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所限,可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3. “产品说明”包括:纸质说明书、光盘类电子说明书、包装;   4. “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产品不必满足《标识要求》,根据客户需求声明有害物质信息标识载体可包括公司网站(仅适用于“为生产配套而 采购”的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未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属于违法,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注:其中“含有”是指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GB /T 26572的限值要求。   中国 RoHS 2.0下一步工作重点   1.《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产品清单拟于2016年10月完成,重点参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2. 产品适用的有害物质应用例外(豁免);   3.《达标管理目录》适用产品的合格评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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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发布中国RoHS2.0常见问题答疑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办法》的各项要求,并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工信部于5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下面,南京瑞旭将为您整理十个问答。更多相关答疑可参见:
1.《管理办法》是在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部门规章,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了哪些主要调整?
答: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具体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原办法修订后,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有关合格评定制度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2.《管理办法》中要求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而原办法中则称之为“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请问两种说法有什么区别?
答:《管理办法》规范了限用物质的表述,不影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答:《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4.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答: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 201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5.对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应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吗?是否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有关?
答: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6.《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应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得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问些主要指的哪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①《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IDT IEC 6);
②《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7. 《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电器电子设备的标准配件或可选配件,以及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也属于上述组件/部件。其中,标准配件是指随机配备的辅助部件。如果缺少标准配件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产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选配件是指在标准配置之外,可以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的部件。和标准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选配件不会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
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8.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主要是把哪些设备排除在外了?除此之外 ,还有哪些产品和情况被排除了?
答: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9.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0. 硒鼓、墨盒等耗材是否属于 墨盒等耗材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对于本身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可自行更换安装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盒等)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耗材,如吸尘器用的吸尘袋等,当其与吸尘器一同销售时,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当单独投放市场时,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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