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派驻纪检组如何履职机构履职能力的思考

发布时间: 16:40:51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ianzheng
  派驻监督是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作为党委、纪委设在派驻部门的监督&前哨&和&探头&,派驻干部时刻处在与违纪违法斗争的前沿,其履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派驻工作作了一些粗浅思考。
  我党自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就积极探索派驻监督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启动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但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如:排除干扰能力不足。虽然派驻机构在财务、人事关系上与被监督部门完全断开,但是很多派驻干部在改革前都是从其他单位抽调的,与被监督单位的干部曾长期共事,在转战纪检工作后,他们又去监督自己的老领导、老同事,难免不受到干扰。人员配备参差不齐。大部分纪检组人员不多,往往只有一个纪检组长和一个办事员;有的派驻人员从事纪检工作时间不长,素质参差不齐,加上长期以来受体制机制的制约,没有太多的办案经验。因此,虽然派驻机构整体上人员数量不少,但力量较为分散、专业能力不强,办案能力不足。制度配套缺乏。虽然大部分地区已经启动了派驻机构改革这项工作,但对派驻干部定职定责、管理、考核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办法,对干部的激励作用有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改进:
  第一,转变工作理念。为适应派驻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派驻干部应该与时俱进,树立新的工作理念。在自身定位上,进一步聚焦主业。从配合派驻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派驻部门履职履责的监督检查上来,不介入具体的监管行为,将工作从大包大揽转到组织协调上来。在工作方向上,由&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前两种形态,加强对有苗头性倾向而尚未发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提醒教育,早打&预防针&、常敲&警示钟&,使干部不因小过而铸成大错。在沟通协调上,要更接地气。应该主动与派驻部门的干部谈话交心,熟悉派驻部门的工作性质、业务状况和整体情况,争取派驻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把强有力的监督建立在相信和依靠派驻部门党员干部的基础之上,使纪律审查更有力度和温度。
  第二,提高专业能力。纪检监察工作的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不仅广大党政干部很关心,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纪检干部需要有&本领恐慌&,时刻注意&充电&,跟上新的形势。要增强政治敏感性。时刻了解中央、省市委和上级纪委的动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跟上级的工作方向。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迅速反应,做到靶向不偏、精准发力。要更新知识储备。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就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了很多创新,出台了很多新的法规。这些文件既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也对以前的一些工作方法进行了规范和改进,我们应该及时学习消化,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学思践悟。要增加实践机会。通过跟班、借调、轮岗等方式,让派驻干部参与到纪检工作的多个环节,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完善配套制度。制度建设是派驻机构改革最重要的一环,各级纪委和派驻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制定合适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引导作用。例如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列出派驻机构和被派驻部门各自的责任清单,明确哪些工作需要独立完成,哪些需要协作完成,确保各责任主体明确自身定位,各司其职。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派驻机构的职责制定考核指标,把考核指标和标准具体化,以数据说话,客观评价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实绩。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畅通纪委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交流任职的渠道,对于履职尽责、贡献突出的干部予以重奖重用。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派驻机构履职能力的高低,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支作风硬、业务精的纪律铁军。首先要把好选人关,在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中尽量多选拔一批有担当、能力强、视野宽的中青年干部,在人员配备上注重老中青干部梯次搭配,让有经验的老同志带领年轻同志尽快进入角色,把数量优势转变为质量优势。其次要加大培养力度,结合岗位调整、查办案件、业务培训等特殊时机,加强对纪检干部的廉政教育。在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派驻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去经受锻炼,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机会、搭建平台。还应当注重整合力量,派驻机构、纪委机关以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等方面协查协作;在人员力量统筹上出台相应制度,实现&集团作战&,形成合力。(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任 蒋小兵)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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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履职能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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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来源 : &nbsp洋县纪委监察局
王立宏 &&&点击数 : &nbsp 6418
&&&发布时间 : &nbsp
& &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对本系统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构,责任重大。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是我们纪检干部需要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作初浅分析。  一、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履行职能中存在的不足。多年来,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在行使监督权、信访举报受理权、初核权、调查权、检查权和建议权等职责,履行巡查、指导、教育、监督、执纪、效能监察、制度防范等职能中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工作中难免出现与新常态、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思想认识上不能与时俱进。个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有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够强,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有的本位思想严重,认为狠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部门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二)管理体制待理顺。纪检监察机构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部门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事务。纪检监察机构还要承担大量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纪检组长分管多项工作,存在重部门业务轻纪检监察职能的倾向,特别是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容易受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三)职能发挥上避重就轻。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而是重“教育”轻“惩处”、重“保护”轻“监督”,致使个别违纪者抱定侥幸心态,使尊法守纪者心理不平衡。一些本应是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却往往成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四)能力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纪检干部怕得罪同事,做老好人,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工作表面应付,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性质变重。(五)工作方法不尽如人意。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监察和事中开展的较少;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小问题见怪不怪,如机关干部遵守工作纪律不严格的问题。  二、如何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的思路。(一)熟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理顺关系是更好地履行好监督作用的前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在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下,在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内独立开展工作,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排他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与所辖系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与所辖系统的纪委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应当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边缘化”。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二)摆正位置,明确定位是履行好监督作用的根本保证。要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要做到敢于监督而不姑息,善于监督而不包揽,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三)创新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是监督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又要完善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保证对权力形式的有效监督。(四)强化办案手段是履行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的受理、梳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形成举报、受理,一条龙服务的信访工作新局面,畅通民情渠道,维护社会和谐。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和“四风”问题,切实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五)提升队伍素质是履行好监督作用的力量之源。要通过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水平,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舞台,使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还要以八项规定为切入口,切实提升“打铁者”的自身硬度。(六)主动接受监督是实施好监督职能的必要因素。只有接受了别人的监督,在工作生活上率先垂范、做好了表率,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才有感召力、说服力,才谈得上够资格去监督别人,才能确保履行好监督职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先正已后正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执行的,自己首先执行,要主动工作,由要我监督变我要监督,营造人人有事干,人人要干事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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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纪检监察信息中心运行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不断推出反腐倡廉新举措,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然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实现十大八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面临着更加艰巨的形势、更加艰巨的历史任务。下面,就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派驻机构工作运行中主要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体制为驻在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落实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一)派出机构与驻在部门角色定位有偏差。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虽然党章及相关法规规定了派驻机构业务上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由于派驻的纪检监察干部对驻在部门存在严重的利益依赖关系,大部分驻在部门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该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工作事项。在角色功能上,派出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职能是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检查监督。但是现实工作中,受到领导关系、工作关系和主观情感等因素的影响,纪检监察人员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同级监督陷入内部人自我监督的困境,形成了“监督主职干得不好,协助辅职干得不少”的现状,监督职能虚化。
  (二)派驻统管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虽然派驻机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在干部任用上以纪委监察机关为主,但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组织关系、后勤保障、行政经费、办案经费都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驻在部门主要领导的“看法”。如果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关系”处理不好,许多保障就会有问题。尤其是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测评都有驻在部门干部参加,与驻在部门干部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派驻机构干部的政治命运和前途。派驻机构干部开展工作瞻前顾后,不敢大胆进行监督,难以正常履行职能。为此,要进一步理顺纪检派出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特别是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需尽快出台,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派驻机构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犯罪智能化、专业化等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同时,多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使得一些部门的职能权力扩大,也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大多数的派驻机构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一是人少事多矛盾突出。例如:多数派驻机构中只有1个编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以及效能和行风监督等任务较多,派驻机构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检查、办信办案等职责。二是派驻干部队伍专业知识单一、年龄结构老化、整体监督力量薄弱,缺乏来自法律、审计、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另外,行业腐败预防体系建设没有落到实处。尽管不同的行业和基层单位近年来都制定了大量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但是这些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仅仅是在复述中央或省市的文件主要内容,而很少有针对本部门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机构缺乏专业人员,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对象,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虽然派驻机构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可以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但是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经费开支等后勤保障都由驻在部门决定,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利益同化,查办案件面临各种压力,很难站在利益超脱、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扮演监督和裁判者的角色,监督缺乏权威性。部分驻在机构长期存在“不会、不敢、不愿”办案的被动局面,有案不查、大事化小的现象特别突出。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说明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缺位”。
  二、当前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形式和存在的问题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自此,各地各部门逐步开展了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改革,通过体制创新,加强派驻机构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地在强化监督这一大原则的指引下,结合实际、大胆创新,逐步探索出“点派驻”、“片派驻”和“点面结合”等三种统一管理模式。虽然适用条件、内容特点、实际功效各有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克服了旧体制的弊端。
  (一)“点派驻”。“点派驻”管理模式是指对需要监督的党政机关各派驻一个纪检组、监察室, 或同时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领导体制改革方面,实现了派驻机构由驻在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向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的转变,但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继续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在工作职能调整方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派驻机构主要履行监督、案件查办和协助配合的工作职责;在工作关系梳理方面,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实现相对分离, 但分离不彻底,监督者在后勤保障和工资福利上仍然受制于被监督者;在管理方式改变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派驻机构工作的后勤保障和人员的工资福利由驻在部门负责。因“点派驻”模式与原有体制承接较为顺畅,故派驻范围较为广泛。
  “点派驻”主要优势在于改革成本低、阻力小,有利于改革初期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也便于了解驻在部门情况,为发现问题和及时发挥监督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劣势也比较明显,与驻在部门利益关系较多,监督工作难超脱,开展工作存在较多顾虑和干扰因素,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效果十分有限。
  (二)“片派驻”。“片派驻”管理模式是指按照业务关联和工作便利的原则,分片分系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一个派出机构负责几个性质相近的部门或地域毗连的对象。在领导体制改革方面,派出机构由驻在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改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派出机构负责人不再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在工作职能调整方面,充分赋权,突出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工作关系梳理方面,主要采取外设机构的方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派驻机构和人员从驻在单位撤出,按业务相关、工作便利的原则,分口分片成立若干个纪检监察分局,实现了派出机构与驻在部门完全分离,从体制上确立了派出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威地位;在管理方式改变方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对派出机构的业务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而且对派出机构的办公经费、后勤保障和人员的工资福利也纳入统一管理。“片派驻”是一种创新程度很高的派出机构管理模式,海南、河北、四川、深圳、昆明、无锡等地都采用了这种模式。
  “片派驻”的优势是派出机构完全不受驻在部门的制约,利益超脱,能客观公正开展监督,监督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同时,监督力量的分片整合,解决了监督人员分散、人少事多的矛盾。但问题是难于把监督工作融入被监督部门中心工作,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形成监督职能缺位或不到位。
  (三)“点面结合”。“点面结合”管理模式是指保留派驻到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设置若干归口分片监督的派出机构,双方机构分立,职能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该种模式对保留在驻在部门内的派驻机构采取了“点派驻”模式,在归口设置的派驻机构中采取了“片派驻”的模式,综合了两种模式的优势,是一种随着纪检监察管理体制逐步深化过程中浮现出的新模式。浙江省长兴县、杭州余杭区,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霍邱县,湖北省的随州市、赤壁市等都采取了这种模式。
  “点面派驻”的优势在于能够扬长避短,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彻底分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克服“点派驻”监督力量分散和受制于人的弱点,又有监督能够融入部门管理和掌握信息的长处,也克服“片派驻”的弱点,二者取长补短。存在的问题是组织关系复杂,难于管理,还有是“片派驻”和“点派驻”的分工协作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都是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西方国家监督体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为限制皇权而建立的新宪政——议会制体制,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到现在已相当完善;它以权力制衡为基础,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我们认为,结合现有三种的派驻模式,实行“点片结合,分类派驻;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改革现有的派驻模式。
  (一)机构派驻模式。区分三个层次,即重要部门、关键部门与一般部门。一是重要部门,即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往往是民众投诉的热点部门和腐败的高发部门,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实行“点派驻”,直接派驻一个纪检监察分局。二是关键部门,即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这些部门易发生群体性腐败且数额大,影响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委、科技局、环保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国资委、国有企业、重点大学、监狱等,按照几个性质相近和地域毗连的原则,实行“片派驻”,分片派驻一个纪检监察分局,并且在“片派驻”的基础上,为方便了解驻在部门的情况,在部门内派驻1至2个“监察专员”。三是一般部门,如法制局、气象局、地震局及一般大中专学校等,由市纪委监察局直属纪检监察分局管理。
  “点派驻”的纪检监察分局领导,兼任所在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片派驻”的纪检监察分局领导和“监察专员”,可以兼任管辖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
  (二)机构职能设置。一是派驻的纪检监察分局与各行政区的纪检监察分局职能相同,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下设机构;纪检监察分局领导的级别与“监察专员”的级别,应与管辖部门领导的级别相当或相同。二是设置“监察专员”,主要职能是对派驻部门实行行风监督、效能监督和廉政监督,重点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赋予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三是一般部门的监督,可采用由管辖的纪检监察局人员实行定点挂钩监督方式进行,重点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四是纪检监察局的内设机构根据改革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增设监察专员室,同时将派驻部门的监察室调整为派驻监察专员室。
  (三)人员管理模式。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不同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建议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严格纪检监察干部的进口关,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一是干部准入机制。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二是干部职业化机制。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三是教育培训机制。在一些大学开设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联的专业,促进纪检监察干部的初级生长环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建设,尽快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学修养、专业知识和案件审理能力,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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