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协议,可是每天的工作还是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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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劳务合同
企业因为业务的需求可能需要招聘一些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的时间不是8小时,而是4小时以下,不超过4个小时。招聘非全日制员工的时候也要签订合同,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务合同吗?下面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务合同吗?不是,是。但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即双方具有平等性,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为计薪周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67个小时。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一般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五是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则对劳资双方作出了更多的限制,而且许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务合同吗?如果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时候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就有可能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到时企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太清楚,遇到此问题要解决建议你来华律网找律师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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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合同,但实际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做6休一
浙江-杭州&05-18 21:1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本人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合同,但实际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做6休一,工资月结,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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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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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维权
请律师的话要怎么操作,胜算大吗?律师费是我自己承担还是败诉的一方承担
律师费自理。请不起律师也可以退而求其次,付费委托律师指导。
那委托付费律师指导费用怎么算,像我这样的情况胜算有多少
先谈谈诉求。
诉求是没有签固定合同的工资双倍,没交养老险的
没交养老保险应该给我的补贴,和实际到手的工资不符
具体是什么样的非全日制合同呢?
合同上面有写工作时间为一天8小时,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资是每月15号发,没有写工资是多少,就是已小时计算,抬头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综合时间制的
还有一个是承诺说明我们属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功所以自愿签订合同
后来我有问过劳动监察的,他们说这合同是违法的,所以我现在才想知道怎么样维护我的利益
那什么是综合时间制?这样是不是就不存在合同违法了?因为劳动监察的说我们的实际工作应该属于全日制,怎么都没办法算非全日制
不是。综合制,要通过劳动部门备案。
那我应该怎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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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非全日制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 被辞退应获补偿
山东工人报
  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苍山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张某每天工作4个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8元计算。自2011年11月以来,由于工作量增加,张某每日工作时间都超过6个小时,且周末也不休息。日,该公司以张某年龄偏大不再适合从事保洁工作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告知张某非全日制职工被辞退没有经济补偿。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张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显然,这段时间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是无效的,张某应享受与全日制职工一样的待遇。因单位原因被辞退,公司应给予张某经济补偿。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给张某1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吕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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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离职时得不到双倍工资
  接听时间: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吴伟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1、于女士:我从去年9月起在某学校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我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需保证按时上课,不需坐班。今年9月,我从学校离职。请问,学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我支付双倍工资。
  吴律师:由于你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学校是按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因此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而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
  30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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