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和承包人原因影响的工期延误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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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推荐]论2013版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工期顺延及索赔新特点(一)
&赵全强& 迟晓夏*
【内容提要】:2013版施工合同颁布后,对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做了大幅调整;同时,由于逾期索赔失权制度的引入,承包人如果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则会丧失索赔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与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正好相反,尤其需要引起承包人注意。本文结合新旧两版施工合同对以上问题的不同规定和以往实践中的做法,试讨论2013版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工期顺延及索赔的新特点。
【关键词】: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 逾期索赔失权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来说,新版施工合同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新版施工合同也是一道分水岭,很多旧版合同中的规定或根据旧版合同规定形成的实践观点被刷新,不能再适用。本文讨论的工期顺延问题和索赔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2013版施工合同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情形、提出顺延的期限以及期限过后是否仍有权利获得索赔等方面的规定都与1999版施工合同大为不同,可想而知,对施工合同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必然是不能忽视的。
一、承包人可提请工期顺延的情形和申请期限
(一)1999版施工合同的规定
1、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情形
对于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情形,1999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13.1条的规定之外,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还有第18条对隐蔽工程的检验、第19.4条工程试车、第6.2条规定的工程师指令错误以及27.4条第(6)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等情形造成的工期顺延。
此外,1999版施工合同还在通用条款第43.1条规定了因发现和保护文物而顺延工期的情形、在第43.2条规定了因发现地下障碍物而顺延工期的情形。
2、承包人提请顺延工期的期限
1999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第13.2款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按此条文要求,承包人须在可顺延事项发生后14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但对于承包人逾期提出申请的,如何处理?
在以往的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没有在相应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表示承包人放弃该权利,同时也表示由于工期拖延所导致的后果也由其承担,否则在合同约定索赔时限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工期索赔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赔,并不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承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只要没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在诉讼过程中依然可以提出,权利未被消灭。”
事实上,第二种观点是2013版施工合同适用前的的主流观点,实践处理中被各地法院普遍采纳。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6条规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1999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是否一定丧失索赔权,而双方当事人又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承包人的顺延主张。即认为,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承包人未提出主张,不应视为放弃。而对于发包人的处理,则在通用条款中就明确发包人须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则视为同意。
显然,对于这个问题,在1999版施工合同的规定中以及以往法院的处理中,都是对承包人较为有利的。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规定
1、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可顺延的情形
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第7.5.1条中专门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除通用条款第7.5.1条的规定外,由于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大量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的内容,针对这些新增加的规定,承包人工期顺延的情形还包括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通用条款第7.8.5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通用条款第10.7.3条)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第13.4.2条)等情形。
(2)因遇到不利物质条件工期可顺延的情形
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不利物质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对于什么是不利物质条件,第7.6条规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版合同中的“不利物质条件”包括1999版施工合同中提到的“地下障碍物”、“文物化石”等方面,但其范围又不限于以上内容。
而“不利物质条件”与“不可抗力”相比,“虽然不利物质条件与不可抗力均属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不可抗力是无法避免的、无法克服的事件,而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可以克服的,只是需要付出额外的费用和时间。”因此7.6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考虑到发包人是工程的最终收益人,本条在最后规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所以,在新的2013版施工合同中,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也是一种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的情形。
(3)因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工期可顺延的情形
除“不利物质条件”,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中还增加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并对什么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作出明确定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同样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同于不可抗力,无须达到无法克服的程度,只要克服该等气候条件需要承包人采取的措施超出了其在签订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费用增加,并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与“不利物质条件”的设定相似,第7.7条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由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也是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加的一种承包人可申请工期顺延的情形。
(4)因法律变化工期可顺延的情形
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第11.2条第一款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本条规定也是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加的内容,亦属于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
2、承包人提请顺延工期的期限
对于该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没有在通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提请顺延工期的期限,仅仅在通用条款19.1款承包人索赔的索赔中提出了“……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该条文规定,是否就明确了承包人如未在28天内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就丧失了申请工期延长的权利呢?
对于该条文的规定,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歧义:
一种理解为:如未在该约定期限内提出,则同时丧失了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另外一种理解为:仅仅丧失了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索赔的权利,对于工期的顺延申请是否丧失,则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定。
虽然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但对于承包人来说,为避免工期顺延申请权利的丧失,笔者还是建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发生可顺延工期情形时,按此合同条文的规定(最迟不晚于28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和索赔,并做好向发包人送达请求的书面凭证。
(未完待续)
* 赵全强,男,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所务主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
迟晓夏,女,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从事建筑房地产相关法律业务。
[1] 2013版施工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版施工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汪金敏、朱月英著:《工程索赔100招》,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第180页。
逄宗展、谭敬慧主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使用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5月第一版,第133页。
逄宗展、谭敬慧主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使用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5月第一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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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索赔 三亿文库
基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承包人工期索赔研究
――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索赔
天津理工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3.2.1 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索赔分析的步骤 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索赔的分析一般按如下步骤: 1.工程进度分析 运用CPM方法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路线上,以决定此延误事件是否可索赔工期。一般可索赔工期只限于关键路线上的延误,或是由于该延误事件的影响时间超过自由支配时间,从而使非关键路线变成关键路线。 2.责任分析 结合工程进度分析结果,进行工期索赔责任分析。若发生在关键路线上的延误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延误不仅可以索赔工期,而且还可以索赔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责任分析是以进度计划为依据的,在工程实例中,就不能仅仅依据发包人的违约事件所导致的延期直接确定索赔工期,就如上面说到的,发包人的违约事件若是没有在关键路线上,且没有超过自由支配时间,则不能索赔此延误事件的工期。 3.索赔结果分析 在假定上述分析都是符合事实,证明材料确凿、齐全,而且被发包人接受的情况下,根据发包人是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分析工期索赔的可能后果。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工程竣工日期不能改变,即使承包人就此事件提出对可索赔工期延误的要求,发包人也可以不给予工期延长。此时,发包人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因而,必须支付给承包人因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即加速费用补偿。 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索赔的一般分析步骤见图3.1【45】所示:
32 天津理工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索培源 延误事件
是否在关键路线上?
是 CPM分析 否 影响时间是否超过自由支配时间?
可索赔工期的延误 不可索赔工期的延误 是否发包是否发包责任
人原因? 人原因? 分析
是 分析 工期补偿 加速费用补偿 工期和费用补偿 费用补偿(含加速费用) 发包人对工期有否特殊要求? 发包人对工期有否特殊要求? 费用补偿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 不可索赔的延误 无任何补偿
图3.1 工期延误索赔分析步骤图(资料来源:文献45改绘) Fig.3.1 Time delay claims analysis steps figure
33 天津理工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3.2.2 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索赔的进度分析 进度计划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要求,考虑到可能对工程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并结合自己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而编制的工程施工时间安排。 进度计划在工期延误索赔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是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0】。因为合同双方都要受到计划约束,无论是哪一方面偏离了计划,都会对整个的工程项目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如发生在关键路线上的偏离,则必然会带来进度的延误,那么,延误一方就要对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如果是发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则比较容易寻找索赔机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制和要求,才能相会协调,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延误索赔,承包人施工进度分析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一般来说,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开工指令后的合同规定日期内提交一份实现合同工期的明细计划。对于每个单位工程,承包人还要在该工程开工前提交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作为总进度计划的支持与补充。承包人的所有计划都需要征得监理人的同意(包括修改的进度计划)。 2.与实际进度比较。 承包人通过编制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表来反映施工的实际进度,实际进度表要能反映与计划进度表不同的有关工期、工序与逻辑关系的变化,表要保持连续、准确、完全的记录。 3.对影响进度的发包人违约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实际进度计划的偏差分析出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并及时对进度计划进行分析,确定潜在的索赔机会,有效地进行进度控制,减少偏差的发生。但是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简单对比,并不能为索赔提供有力的支持,因为这通常是不能反映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有效的分析,需要利用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各种无争议影响因素编制出“关键路线调整计划”。这种最新的调整计划,应该把所有由发包人的违约造成的对工期引起影响的事件,都独自分离并反映出来。 4.优化分析。 导致实际进度、调整计划与原进度计划之间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发包人违约事件的影响下,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该事件的后续工作乃至整个工程项目,因此需要根据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找出调整进度的优化方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就某一方面来说,发包人通常可以对延期原因作出解释,通过合理的解释原因,来确定延期责任和工期延长。 总的来说,在对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度延误的工期索赔工作中,应该努力寻找和把握住索赔机会,这是工期索赔成功的前提。对于承包人来说,应提前对索赔事件做好预测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同时掌握工期索赔分析的方法,这无疑是为索赔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要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既要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又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还要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结合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并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这些是走向工期索赔成功的基石。
34 天津理工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3.3 几种常见发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索赔的分析
3.3.1 发包人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面对发包人不能及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法,其一是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自己承担,但是从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是承包人暂停施工,在此期间产生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出现上述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按照图3.2的步骤进行工期延误索赔。
未及时支 付预付款、 进度款
发包人恶 意拖延支 付工程款 发包人拖延支付预
付款或进度款
发包人因外在原因 资金周转 出现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7.2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的解决办法 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自己承担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利润索赔 利息索赔 可索赔项 承包人暂停施工
索赔机会识别
提出索赔申请
提交索赔报告资料
监理人最终决议
图3.2 拖延预付款、进度款的处理过程(资料来源:自行绘制) Fig. 3.2 Delay the advance payment, progress payment processing
在上述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都会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出来。根据财务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6】,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 35 天津理工大学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金额的30%,且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若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而发包人应从约定支付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是14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比例在工程价款的60%~90%之间,当发包人超过支付时间时,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支付应付款的利息,若是双方没有签订延期协议,导致无法施工,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的工期索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2.2.2条【37】规定,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承担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利用网络分析法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找出关键路线,根据图3.1的分析过程,解决工期索赔问题。 3.3.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图纸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6.1条【37】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的违约造成施工延误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支付一定的利润。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根据图3.3的处理过程解决。
否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1.6条图 暂停施发包纸和承包人 发包人工28天人拖文件、11.3后发包延提 造成施条发包人的人是否供施 工图纸工期延误、履行合丢失 工图22.2.2条承
是 同义务 纸
包人有权暂
纸出现 错误 解除合同
未及时 提供施工图纸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利润索赔
索赔机会识别
提出索赔申请
提交索赔资料
监理人最终决议
图3.3 拖延提供施工图纸的处理过程(资料来源:自行绘制) Fig.3.3 Delay provide treatment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s
联系客服:cand57</(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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