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多少日内应报国务院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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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307号&&&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龚 正日&&&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印发)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以上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市、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前身《山东政报》,曾用刊名《山东行政公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报》)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含电子版)版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的史料价值,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顺利完成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自1949年7月创刊以来的所有历史公报的搜集、整理、扫描、上网工作,公众、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类用户可以登陆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www.)政府公报专栏免费下载相关资料,用于单位或个人的学习和研究。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应用,一旦发现,山东省人民政府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为旬刊,必要时不定期出版发行。A4开本,每本单价5元,全年180元/套。读者可到当地邮局订阅,邮发代号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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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叶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制程序管理办法曳的通知
浙建设〔2008〕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厅直各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管理,提高标准编制水平,根据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
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质量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 〔1990年〕)、《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 〔2004〕20号)、《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浙建
法 〔200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符合第一主编单位条件的单位(附件1),按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要求,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附件2),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1.申报项目必须在浙江工程建设标准网上重名查询。
2.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先在浙江工程建设标准网进行网上申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
过后,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设区市申报单位须经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报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一主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情况及项目申报要求,定期对申报的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项目进行汇总研究,下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或根据工程建设实际的需要,随时下达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一主编单位可通过申报、投标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取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
三、征求意见
1.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 〔号)的要求,编写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
2.第一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连同征求意见单(附件3)印发管理、科研、勘察设计、质监、施工、
监理、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3.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管理、科研、勘察设计、质监、施工、监理、大专
院校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1.编制组根据回复的意见,经分析、研究和汇总处理后,编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送审稿、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和汇总处理表(附件4)。
2.第一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连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单、汇总处理表和送审报告(附件
5),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送审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1.编制组根据评审意见,编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稿。
2.第一主编单位应将报批稿连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评审会议纪要和报批报告(附件6),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3.强制性条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公示、发布、备案
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在浙江建设信息港()公示15天。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号、批准、发布。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七、变更、终止
编制单位不能完成编制任务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终止编制任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其编制资格。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由批准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由第一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
内容进行解释。
附件1.第一编制单位条件、对编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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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应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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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应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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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企业可直接把国际标准拿来做自己的产品标准使用。判断对错2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编写上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可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c或IDC。判断对错3标准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在协商的过程中各方面意见完全一致后才可制定标准。判断对错4标准化活动中的产品系列化不仅能够简化现存的不必要的多样性,也能有效的预防未来不合理的多样性的产生。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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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筑龙网建标[2004]20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G.COM现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WW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筑龙网第一章W.ZH总 则ULON资料编号:建标[2004]20 号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划。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第 1 页@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筑龙网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G.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六、负责奉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八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九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呆为依筑龙网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WWW.ZH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ULONCO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M资料编号:建标[2004]20 号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第 2 页@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筑龙网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末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 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制订、 修订情况, 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 期 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G.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 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宣 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 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第 3 页筑龙网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WWW.ZHULONCO订或局部修订。M资料编号:建标[2004]20 号 @ @第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筑龙网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罚。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 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 释。G.COM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 2004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筑龙网WWW.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ZH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ULON资料编号:建标[2004]20 号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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