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场地要求的暂估怎么做,有没有时限要求?

查看: 3618|回复: 10
关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的存货暂估问题
历届活动视频回放
一年内免费直播参加
国际大牌证书助您逆袭成功
升职加薪踏上快车道
第四届管理会计高峰论坛预定通道!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有同事向我问一个实务问题:某公司在3月份成为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在3月以前,暂估了一批存货,现在5月份,获得了原先暂估货物的发票,请问:
1,这批货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能抵扣,账务应该怎样处理?已经知道暂估的单价和数量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一样,账务处理怎样才能简洁,有没有必要冲回原先的会计分录?
3?假设不能,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合适?
自己顶一下啊先
严格来说是不能抵扣的.因为公司购进货物的时候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能抵扣就做材料成本了.如果经过沟通可以申报抵扣.当然要按照存货估价入帐的处理,冲回原来的分录在做会计处理.
税局都是以票控税,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发票就可抵扣
看日期,实在不行就退货后购进.
不能!楼下说的“退货后购进”要实际操作,不能只是走形式,负责仍然存在补税、罚款的风险。
形式?开退货证明出红票也是形式?
开了退货证明、出了红票,可货物并没有实际退回,
呵呵,非规范操作,不讨论了.
谢谢各位网友的回复!我同事自己又咨询了税务局,税务局
是这样答复的:如果对方销售该批存货给你,按照税法规定确认销售的时间在你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则该存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否则不可以抵扣。(这样实际上不就是说可以抵扣了!)
但是我又有点晕,他的话是什么意思,我买的货在对方已经开了增值税票的情况下,能不能抵扣还要看卖方确认收入的时间??
不过一般卖方应该是在开票时确定收入的吧?卖方有没有可能在发货时就确认收入呢?由此又引申一个问题,合格的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做账,结果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至少卖方的企业要提前缴纳增值啊?)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般纳税人地址要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