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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来源: 中国气象报社 时间: 09:19:28.0  
&&&&中国气象报记者赵晓妮报道 11月12日,中国气象局召开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研讨会,听取试点省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讨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分析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具体改革措施。中国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新文强调,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改革任务。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必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改革的总体要求,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推脱。在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过程中,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清形势,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大力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
  于新文指出,要全力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要狠抓各项改革制度出台,进一步转变观念和方式。要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为主线,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坚持转型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找准防雷减灾工作的定位,在转方式、促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在依法履职上实现新突破,在破除垄断、开放市场上实现新突破,在创新体制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同时,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和承接监管等,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相关工作。
  于新文强调,要全面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当前,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任务艰巨,要内外兼修,深入推进,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即尽快调整防雷减灾工作内容和布局,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尽快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和各项工作有序承接;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改革逐步深入;严格执行国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节奏和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研讨会上,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法规处负责人或防雷行政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中心主要负责人结合本省实际,认真思考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推进举措和工作建议。   (责任编辑:赵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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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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