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化部门立案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书后,县级还能在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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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基础知识考核题库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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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示公开
&&&发布时间:日&&&来源:
序号<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font-size:9.0000mso-font-kerning: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责任主体汶川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体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1)-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1)-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1)-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1)-5《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1)-6《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font-size:9.0000mso-font-kerning:1. 62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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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发布机构: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生成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磐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磐文广新罚决字〔2013〕第8号
当事人磐安县倾城网吧,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55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磐(网)号,企业住所磐安县安文镇横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赛。
2013年5月10日1时15分,磐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榧德、陈飞江、周苏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磐安县倾城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处于营业状态,共有36名上网人员在网吧内上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予以拍照固定,依法取得照片五张,检查后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于5月1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案。6月3日下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即检查当日网吧管理员陈赛。陈赛对现场检查照片等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提取了陈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案至6月3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事实成立,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和现场执法活动。
2、现场检查照片及网吧服务器登记信息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及当事人营业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即管理员陈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事实。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本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磐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磐文广新罚先告字〔2013〕第8号),告知拟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磐安县农村合作信用社恒业社(地址: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28号,账户: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缴纳,并凭银行缴款凭证到本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换领《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磐安县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以不超过本金为上限;(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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