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市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哪些条件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政民互动群众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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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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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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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咨询《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复如下: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面积分类明细表;
&&&&&&&&8.商品房预售面积及审定单、核定表;
&&&&&&&&9.缴费完费证明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注:以上提供的每份原件的复印件需要盖有限公司印章,A4纸规格,装订成册二份)
&&&&&&&&经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诉求人对此解释非常满意。
&&&&&&&&祝您生活愉快! &
【非常满意】这是我找到的答案,问一下是否有问题。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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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条件: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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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预售是我国商品房市场主要销售形式之一,它也是房价越加高昂的主要原因。消费者总会被房屋预售价格低的表象所蒙蔽,实际上,这只是开发商继续推涨房价的一种手段。那么预售的条件到底有哪些呢?那就跟随装修之家装修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是我国商品房市场主要销售形式之一,它也是房价越加高昂的主要原因。消费者总会被房屋价格低的表象所蒙蔽,实际上,这只是开发商继续推涨房价的一种手段。那么预售的条件到底有哪些呢?那就跟随装修之家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预售,同时也被称作“”,此房产交易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来交付购房定金,或是预付款,而在未来的约定日期内拥有现房。事实上,房屋预售就是房屋期货买卖,购房者所购买的只是房屋的一纸期货合约。
房屋预售需满足的七大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已向政府主管部门缴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按照法律法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开发商必须持有“一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预算房屋进行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及交付日已确定下来。
四.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了明。
五.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将房屋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六.房屋预售所得款项,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七.商品房预售人将购买的预售房屋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来规定。
关于预售的相关条件,装修之家装修网小编就为您介绍这么多,希望能为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更多相关方面的知识,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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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电话:崔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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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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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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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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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销售条件
&&&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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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 (十二)违约责任;
&&&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
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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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售代理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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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 付
&&&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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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
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展开全部下一篇:我们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一定不能忘了查看“五证”,特别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商品房在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房屋的预售情况,对于这种商品房预售的情况有专门的条件,程序和最后的许可证。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需要预售商品房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审批手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向房地产商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现在很多开发商都会采取的销售形式,主要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那么,2016年商品房预售有哪些条件?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您的位置:&&&&&& > 正文
2016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14:39&&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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