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取消部分补贴,但劳动合同法津补贴没有约定具体金额违法吗

陈小利与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陈小利与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浏览:168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账号?直接登录查看详情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302民初1721号
原告陈小X,女,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银杉桥东联线栋。
法定代表吴荣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一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1楼26号。
法定代表赵继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女,遵义市人。
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继友,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小X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X的委托代理人喻随彬和宋爱勇、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一虹、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继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小X诉称,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为了扩大其开发建设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 &XXXX &房屋的销售,对外公开宣传称在该处购房将获得购房补贴。原告为此与三被告协商后,在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 &XXXX &售房处与三被告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补贴协议》,购买了由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的 &XXXX &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17平方米,总房价款465643元。按《购房补贴协议》约定,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予原告总购房款31%的补贴,补贴金额总计144349元,分36个月等额逐月兑现,每月补贴金额4010元,返还补贴日期为每月的20日,若逾期,还约定按当月补贴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还对购房补贴款的返还进行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方从日开始对原告进行补贴,至2015年8月,原告仅得到了6个月的购房补贴。从2015年9月起原告未得到任何购房补贴,现原告认为三被告已不会支付,故请求判决由三被告支付原告其余全部房屋补贴116279元。
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辩称,原告陈小X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购房补贴协议》是实,但该协议约定的是由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月向原告履行等额支付购房补贴的义务,并由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义务人,按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原告要求一次性返还购房补贴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在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做售房返点销售活动期间,按协议应返还购房户的返点金额,转由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履行,故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负有款项返还义务,不应承担本案支付款项责任。
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购房补贴协议》,应履行的款项支付义务已转由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接收,故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不再负有担保责任,请求应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经批准,对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的 &XXXX &项目进行开发建设,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的房屋预售许可后,于日(作为甲方)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将已开发的位于遵义市官井西路的 &XXXX &项目,应纳入对外销售的未售物业及未开发物业(含住宅、商铺、写字楼、车位)与乙方合作,双方共同制定营销策略,对甲方的营销团队进行培训后组织实施;双方约定 &XXXX &项目住宅销售均价在人民币每平方米5280元,车位每个不低于人民币118000元;双方同意将物业销售的35%资金交予乙方做资产管理,具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双方另订立《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应在每个月20日将该月所销售物业的应托管资金打入乙方资金账户,托管时间为三年;乙方对客户的购房补贴政策由乙方与购房户签订购房补贴协议并兑现,并由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购房补贴协议进行担保,确保客户购房补贴能按约定顺利兑现。同日,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作为甲方)又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协议载明:一、双方协商同意对甲方开发的位于遵义市官井西路的 &XXXX &项目,应纳入对外销售的未售物业及未开发物业(含住宅、商铺、写字楼、车位)采取销售补贴模式;二、按照补贴形式销售的物业(含住宅、商铺、写字楼、车位)甲方应在收到每处物业全额销售款后,按双方协议将销售款的35%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进行市场化营运产生收益;三、托管资金及收益的计算和支付 & &;四、资金托管时间为三年,主要应投资于 &黔北记忆 &二期项目,甲方不参与乙方项目利润的分红,乙方在每笔资金托管期限届满后,乙方于三日内无条件归还甲方等内容。日,原告陈小X(作为乙方)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购房补贴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为感谢新老客户的支持和员工的辛勤劳动奉献,现定点对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 &XXXX &项目部分房源和车位进行补贴,以回馈客户及员工家属,经甲方对购房者资格审查后,甲方对乙方购买的 &XXXX &项目物业进行补贴,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与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乙方购买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 &XXXX &项目,房号为X-XX-X号号,建筑面积88.17平方米,总购房款465643元;三、由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31%的补贴,补贴金额总计144349元,分36个月等额逐月兑现,每月补贴金额4010元;四、甲方按月给予乙方购房补贴,补贴方式如下:1、一次性付款。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的,自办理完毕购房手续,乙方于20日前支付完购房全款的,于次月20日(节假日顺延)将房屋月补贴划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于20日后支付完购房全款的,于第三个月20日(节假日顺延)将房屋月补贴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补贴期限,自首笔购房款补贴发放开始至36个月补贴完毕止;2、按揭贷款。乙方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自乙方支付首付款并办妥银行按揭手续,银行于20日前下发足额按揭贷款的,于次月20日(节假日顺延)将房屋月补贴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银行于20日后下发足额按揭贷款的,于第三个月20日(节假日顺延)将房屋月补贴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补贴期限,自首笔购房款补贴发放开始至36个月补贴完毕止;五、违约责任:因甲方补贴不能按时到达乙方指定账户或中断补贴,除应进行履行补贴义务外,还应按当月补贴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六、为保证乙方权利,由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购房补贴款返还进行担保。该协议除原告(作为乙方)、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字盖章外,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的 &担保方 &处签字盖章。
日,原告陈小X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将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 &XXXX &项目第X栋X层X号住宅房屋出卖给原告陈小X,房屋建筑面积88.17平方米,总购房款465643元,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在日前交付房屋等内容。当日,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期间,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日,向原告开具了收取其购房款145643元,日,原告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购房款320000元。之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日开始,按约定的每月4010元补贴金额标准,对原告进行补贴,在发放了6个月的补贴,即截止2015年8月就停止了支付,原告催收未果,形成讼争。
另查明,日,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作为甲方)与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陈攀(作为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因甲方与乙方合作,由乙方在甲方作售房返点销售活动,现甲方已全部支付给乙方款项,乙方在资金运作上出现资金困难,为保证甲方及购房户的合法利益,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自愿以丙方借给甲方的300万元转让给甲方,作为乙方返点给购房户的返点金额,以前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作废,由丙方自行处理;2、由甲、乙双方财务对账,在与购房户达成新的解决方案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3、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借条、借据作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合作协议》、《资金托管协议》、《购房补贴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不动产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针对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在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资金托管协议》后,按照之前对外发布的房屋销售 &返点 &商业广告,与原告签订了《购房补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的规定,该《购房补贴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从双方签订的《购房补贴协议》内容看,原告首先要针对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按照约定是房屋编号、面积和单价,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之后由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按月等额补贴,即原告只要在没有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下,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按约定按月等额的支付原告购房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的规定,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履行了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且至今原告没有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解除合同,故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按月等额向原告履行购房补贴款的义务,补贴购房款期限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笔购房款补贴发放开始至36个月补贴完毕止。现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日起开始对原告发放购房补贴款,仅发放至2015年8月共计6个月的购房补贴款便停止支付,其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对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本案庭审结束止共9个月的购房补贴款36090元,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现原告主张其按《购房补贴协议》的约定每月等额还款金额,包含协议约定未到期的部分一并要求被告全部履行,不合符双方协议约定,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2016年6月起的购房补贴,原告可在到期后另行主张。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辩称其付款义务已转让由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履行,但原告没有认可,故其转让协议对原告不能发生效力,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此认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原告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 &担保方 &处签字盖章,且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关于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的规定,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与其余二被告共同承担《购房补贴协议》的履约责任,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辩称不是《购房补贴协议》的相对人,不是协议履行义务主体,不应承担该协议的履约责任。故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是否应承担《购房补贴协议》的履约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商品房的购房户,要购买商品房,应是与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但原告是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补贴协议》,该协议确定原告要针对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按照约定的房屋编号、面积和单价,与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在原告履行了义务后,由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月对其进行购房补贴,未明确由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承担购房补贴款的支付责任,且在原告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也没有关于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要承担原告购房补贴款的返还责任的约定,故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辩称不是《购房补贴协议》的相对人,不是协议履行义务主体,不应承担该协议的履约责任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由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开公司承担《购房补贴协议》的履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X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9个月)期间的购房补贴款36090元;
二、由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小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公司经营困难,不解除劳动合同,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我的图书馆
公司经营困难,不解除劳动合同,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篇一: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是否合法 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调岗调薪旷工发票报销工资 申诉人:郑某 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例审理结果 申诉人诉称:日,申诉人受聘至北京A公司(该公司为被申诉人的的前身)从事销售业务。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申诉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日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1700元+补贴工资260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09年1月起,被申诉人单方取消每月的补贴工资2600元,2009年3月底,被申诉人变更申诉人的工作地点至山东,但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日被申诉人以申诉人自日起未到驻区(山东)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8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4,400元;二、支付09年1月至4月21日扣发的补贴工资9,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被申诉人辩称:本公司行使用工权对其合法调岗后,郑某不到新岗位工作,我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郑某每月2600的收入不是工资而是差旅的报销费用,不应计算到郑某的工资性收入之中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数额之一。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郑某于日进入北京A公司---某化工公司的前身工作, 日,郑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自日起。2009年3月底,某化工公司通知郑某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山东,但郑某得知后并未表示同意。日,某化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某未到驻区工作,也未到公司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请求,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确定自日起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郑某作为销售代表,2008年每月享受2600元的费用报销,随工资一并打入其账户,郑某认为该项费用是固定的补贴工资,并要求支付2009年1月至4月21日期间的补贴工资。某化工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规定,郑某每月凭票据可享受2500元的差旅费报销和100元的通讯费报销,2009年后,因郑某未提供相关报销凭证,故未能享受。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郑某与某化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某化工公司调换郑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征求劳动者意见,充分进行协商。郑某不同意调换工作地点,且双方最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某化工公司应支付郑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及时支付,当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郑某每月除了正常工资外另行领取的2600元需要凭发票报销,是报销费用,因此不是郑某的工资性收入,不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组成部分。郑某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4月21日每月2600元补贴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日,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 一、某化工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170.88元(月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7085.44元; 二、驳回郑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北京某区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本案原告(本案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本案被告(本案仲裁中申请人)7万元人民币,调解结案。 三、劳动争议案例评析意见 (一)公司单方调岗并以申诉人不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可以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道工作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二)申诉人每月2600元是否属于工资范畴?能否将该收入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案中,申诉人每月都可以凭任何人的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领取2600元,可以认定,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而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名为报销,实为工资。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时,应当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在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作为工资构成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果仲裁委裁定该报销款项为劳动者的非工资待遇,不符合客观事实,可能还会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时要劳动者提供部分发票换取。篇二:案例研析--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许某于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底许某接到甲公司领导通知,因工作需要调岗一线岗位从事普工工作,4月底许某在上班时又接到甲公司通知,因工作需要需安排许某到普工岗位工作,如果不去的话将会扣发履约奖和其他各项补贴,许某不同意调整岗位。日,甲公司书面通知许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日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许某认为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情况,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许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转载于: 在点 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确认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要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必须满足两大法定条件: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完全满足两大法定条件的,是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时只要缺少其一个法定条件的,就是非法裁员,就是非法解除合同! 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号)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劳部发?)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均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权利划归人民政府。二、裁员的程序性条件是指用人单位裁员过程具备法律规定的裁员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可分为五个步骤:1、用人单位的企业具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经有权部门认定;即具备裁员的实质性条件。2、草拟裁减人员方案。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4、制定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5、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具备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及程序性条件,即无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且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也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律程序,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依法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并履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将面临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支付义务,这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更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管理的权威性,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慎之又慎。篇三: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日至日止。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 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 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 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 1.《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凤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 : 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考点集成] 劳动争议按争议内容分为:(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共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3 :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扣减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理由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按《劳动合同法》 1.可以扣发。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不合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4 : 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 (1)单位出具解除证明为什么义务?法律意义是什么?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1.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失业保险可以享受,自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可以据此享受; 2.应该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 案例5: 张某自2003年开始在某高校食堂从事早点外卖工作,一直工作之2012年6月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曾被校后勤安排照顾校领导,8个月期间工资按照1500月的标准照发,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2013年8月份,张某想进行维权,请结合劳动法相关原理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那个必经程序?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 3.假设张某在日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5.若你是张某聘请代理律师,请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 6.若你是校方的代理人,请说明代理此案件诉讼抗辩理由? 7.设本案张某自日开始与校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是否合法?为什么? 8.设上一问中,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又在外B单位从事兼职,因精力有限导致耽误校方食堂生意,损失约1000元,问校方的损失怎么解决?依据何在? 9.设本案中张某某日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住院无钱治疗,想申请先于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那个必经程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投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