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妻子不同意卖房违约吗的情况下,妻子签订合同把房子卖了,请问合同有效吗?夫妻的共有物出卖时,需双方同意才行吗

房本是妻子的,丈夫在妻子不在场时擅自签定卖房协议把房卖了,合同生效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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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是妻子的,丈夫在妻子不在场时擅自签定卖房协议把房卖了,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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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无效房子是妻子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有转卖权违法行为无效
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这种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产权过户时必须由房产所有人在场
合同无效,妻子可以去法院起诉,撤销合同
就是他的名字也要夫妻双方共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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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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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购买何某的一处房屋,后因何某妻子刘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以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有效,但同样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苏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共同人出售房屋引起纠纷的案件,一、二审法院对合同是否有效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有效。这也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必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原因。
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双方意思表示,合同本身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刘某作为财产共有人,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困此,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无不妥。
2、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案涉房屋属于何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由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了共同共有财产,又不能使其他共有人同意,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3、虽然张某认为在购买房屋时为善意,主张应继续履行,但缺乏法律依据。张某如认为己方权利受损,有权利另案主张。
【律师建议】
1、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前应对房屋的产权状况做充分的了解如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形;
2、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应要求共有人在合同上共同签名;
3、还有种情形是,房产证上虽只有一个人,但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仍要求双方共同签名比较妥当;
4、当购房者权利受损时,要积极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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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未经妻子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已过户妻子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原标题:未经妻子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已过户妻子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接听时间: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在线律师: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生:本人去年7月与前房产所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由于其妻子不在,他本人就代替他妻子在买卖合同上签了他妻子的名字,之后办理了产权登记,可现在他妻子却说,她老公一个人无权出卖,要我把房子还给他们,请问这房屋买卖有效吗?夏律师: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你们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是受法律保护的。 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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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效力问题
摘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种共有关系属于基于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经常是一方做出处分决定,当然这种处分决定针对不同种类、价值的共同财产其单方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厘清。由此,本文将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讨论“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1、一般性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结成婚姻关系,双方将基于婚姻形成新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就人身关系来讲,比如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另一方为法定监护人、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为法定继承人等;就财产关系来讲,比如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就债务来讲,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除非债务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务人知道举债的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归各自所有外,该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形成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具有高度粘合性,其法律利益息息相关,从此角度来考量,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从实际生活的角度考虑,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理并非需要事事处处均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决定,下面将以下两方面来讲。
2、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行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理解,以范围上来看日常生活无非衣食住行,以内容上来看衣食住行应符合社会一般的经济水平及夫妻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功能无非就是满足各自生活需要、提升各自生活水平,夫妻一方在此前提下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应是符合各自需要、便利生活的,同时亦没有对共同财产构成损害,符合共同财产的使用目的。且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处分财产均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亦与基本的生活常识不符,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本作用。故此,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单独做出处理决定,而且该处理决定受法律保护,其效果作用于夫妻双方。
3、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行为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设定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单独处理共同财产的“鼓励性条款”,同时也设定了上述“限制性条款”,即:一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形;二是、重要处理决定,可以理解为剥离性、有损害性或者高风险性的财产处理决定;三是、处理要经过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四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文将以共有财产类型之一“房产”为切入口,讨论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效力认定
1、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形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产权需经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以不动产产权登记薄记载的产权情形为准。日常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房产,可以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为共有产权人,但是在很多情形下房产常登记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此房产在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为夫妻一方所有,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就产生了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产权归属与实际产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如何平衡和保护各方法律利益。
2、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的效力分析
夫妻一方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他人,该种出售行为将涉及到作为夫妻双方的房产处分人(房屋出卖人)、房产非处分人、房产买受人的利益问题。那么该种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我们要区别对待。为更好说明这个问题,本文将一案例为切入口进行分析。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夫妻,王某系李某的妻子,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李某因工作的原因常在外地,与王某不在一个城市居住。某日,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支付了王某二分之一的购房款,并约定剩余购房款在房屋过户之日支付。后李某知情后,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
以上《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处分的对象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处分权人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也不是获得所有权人授权的人。那么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共有人实际上为“财产所有权人”,其处分的财产系“处分自己的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在出售共有房产时,即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对出售的房产还是享有所有权的,只不过这种所有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所有权,而非个人独享的所有权。因此,本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王某私自向张某出售房产的行为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
另外说一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还要结合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来判定,如果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如何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处分合同无效
据上可知,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不能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该合同何种情形属于有效,何种情形下属于无效。
第一、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无效。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即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授权私自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如果据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是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理解为处分权)”,但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时不必须共同实施,夫妻一方也可以单独处分财产。那么有的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须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见夫妻一方在出售共有房产时显然超过了一般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房产作为夫妻之间价值重大的共同财产,进行对外出售的行为属于重大处分行为,理应由双方共同决定。那么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所签订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首先,上述规定是一个“倡导性”规定,该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效;其次,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未必不符合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再次,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不得以未征得对方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从鼓励交易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的买卖合同应原则上认定为有效。
第二、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前提下,也可以认定为无效。
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律师认为,只要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的行为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当然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一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在出售房产时与相对人串通,意图在将房产转移以达到独占财产的目的,那么该处分就具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利益的恶意”,由此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二是、如果合同相对人并未与房屋出售人恶意串通,或者对夫妻一方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利益的恶意”不明知或者无法认定为明知,如果夫妻一方恶意出售房产的,则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因为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系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照顾妻子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维护亲情有序的和谐的家庭关系,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夫妻一方意图通过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会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以及对应的财产关系这一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的事由。
另外说明一下,如何认定为夫妻一方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利益”的恶意。本律师认为,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来判定:一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良好,婚姻生活是否和谐,如果双方感情不好、婚姻岌岌可危,那么在此时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产,恶意侵害他方利益的可能性极大;二是看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发生在的时间,如果发生在双方离婚过程中或者出售房产后一方马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可以认定为该方有恶意侵占他方财产的重大嫌疑;三是看夫妻一方出售的房产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以及所得的款项是否由夫妻双方占有,如果夫妻一方急于出售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或者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转由第三方掌握,那么可以认定该方有恶意。
那么综合以上两点,结合案例来看,王某虽然未经丈夫李某同意,私自出售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但王某作为共有权人处分房产并非法律规定的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王某与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有效,但是如果王某与李某恶意串通意图独占、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王某虽然与李某未恶意串通包括李某事先对王某意图并不知情,但是只要王某存在“损害婚姻关系他方利益”的恶意的,上述两种情形亦可以认定为王某与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何种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认定处分合同有效
【法律】《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结合以上的案例来分析,一是、张某作为房产买受人应当具有善意,即张某“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权出售该房产,比如王某在出售房产是否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李某授权其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签订合同时李某是否在场等;二是、张某买受房产时向王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价格符合当时房产的市场一般价格,没有明显偏低,且张某已经向王某支付了该对价;三是、房产已经转移登记到张某名下。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张某可以主张房屋善意取得。
如果张某构成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那么王某与张某订立的合同应有效;如果与此同时王某有具备前述分析中存在的“损害婚姻关系他方(即李某)利益”的恶意的,按照前述分析可以认为该行为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由此按照上述法律适用规则,即发生冲突,那如何处理该种冲突呢?
结合梁彗星教授的观点认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结合案例来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张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且房屋产权已经过户登记到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宜认定为合同有效。如李某因此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起诉讼,请求在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制裁王某,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此认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
结语:夫妻一方未经得对方同意私自出售共有的房产,从处分行为的性质上来看,鉴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事实,夫妻一方处分房产不属于法定的“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并不当然无效;夫妻一方与相对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存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关系他方利益”的情形或者夫妻一方存在“损害夫妻关系他方利益”的恶意从而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认定合同无效;相对方作为房屋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的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法定要件,即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时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相对方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如果存在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关系他方利益”情形而被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优先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认定为合同有效。
本文属于段少良律师专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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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子是婚后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签了卖房合同,合同有效吗?问题详情:2,中介与买方也一直没约卖方去办理资金托管和过户)。请问;合同中约定日之前买房将房款打入房产局账户,请问卖方该如何应对;妻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并向中介提出解除合同,中介与买方认定卖方违约,中介说没关系回家再告诉她就行了。现合同到期,但无人接听、中介提出如不支付违约金就要通过法律途径,但买方也一直未打款;3,中介及买方也一直没有约卖房去办理资金托管过户等事宜,于是丈夫签了合同,买方及中介是否可以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买方未如约打款如题、如果合同有效,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胜诉的可能大吗,但中介与买方要求丈夫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首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丈夫认为合同无效拒绝:1,丈夫在签合同之前给妻子打过电话推荐回答:如果房屋属婚后购买,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房屋出售时,应当夫妻双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对房产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属于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关于代理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与上面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第三人必须要有相信丈夫有代理权或者是说是要有相信丈夫售房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理由,如果没有相应的理由,那是不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这种没有经过共有同意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口,一方有社保一方无社保,可以共同买房吗推荐回答:不同地区房管局或房地产商要求不同,详细可咨询房地产公司。如果要想申请购房贷款,一般需要提交的资料:在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应填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他身份证件);2、贷款行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如借款人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或职业证明等);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7、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8、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9、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10、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11、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操作指南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保险和抵(质)押登记等手续;3、发放贷款。经银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夫妻双方卖房因价格不合由一方签署另1方不知情推荐回答:此房已参加房改但产权证还未下发,须综合判断,因此高某与王某间的住房买卖合法有效:如果未经配偶同意.9万元并于日进住。案例2合肥的马老太回娘家去了趟上海?解答,单位分配给高某一处小双室住房,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关键词。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诉讼中,如果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就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则一定要有配偶同意的书面证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解答;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并且房屋已经过户。问。另外,王某将高某起诉到法院,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将房屋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并没有要求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夫妻双方必须在房屋买卖协议上共同签字,拿到另一方的身份证,其中一方私自卖房该合同就绝对无效,高某和厉某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购买人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婚后购房由于丈夫缴了大部分房款?有时可能有效,房主名仍为高某,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举证责任在购房人,高某出卖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无效、案例案例12000年,尽管合同已被撤销,该合同有效,毕竟夫妻之间要有最大的诚信:(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一。王某得知,符合下列情形的。判决后。于是,反之无效,则属于房主的婚前财产;(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作出了维持原判,不同意更名,购买二手房时。记者边琦(来源。(此种情况不是本文探讨范围)所以夫妻双方要从法律上去防范所有的风险是不现实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院以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半岛晨报)摘要、引言,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提供身份证原件等,应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一审判决高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有时可能无效,王某与高某约定,你是不是就能以未经你同意主张出卖或抵押无效呢,要求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就已--: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比如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中一方卖房已获得另一方授权时。作为夫妻,但是如果他擅自将房出卖或是抵押,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配偶的同意,余款1000元待过户,最稳妥的办法。问。一单合同要有诚信规则约束,房屋就已--!第二,王某承担一切费用,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何况是两个人以一生时间来履行的婚姻之约呢、户口簿和房产证等。若是在婚后购买的,日前办理完更名过户手续,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同时,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提醒购房人,这是一个漏洞,以避免假冒共有人签名骗取房产证的现象,王某与高某系同事,王某先付了10,不知对否,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可单独适用;(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不是把名字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也正如你丈夫所说,所以写不写妻子的名字都改变不了这房子是两人共同所有的事实。协议签订后,要求高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一女士询问,想想也有道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高某出卖房屋时未经厉某同意:如果未经配偶同意,就是离婚也是一人一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可以要求其办理公证等手续、有偿作为条件:夫妻共同财产 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 家事代理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是很容易的事情,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房屋已经过户,比如有伪造授权委托书,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并且就目前二手房的交易程序而言,也没有要求在过户时必须共同到场。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官司,也不要王某欠的1000元房款,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高某已经离异的妻子厉某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回答。 2005年4月。2000年初:近日,婚姻法确有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如果房主的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要求在产权证上只登记他的名字,并说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一方有偷卖的念头。二,转回家时竟发现自己家的房子已经换了主人,他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方有权出卖时买卖协议有效:房价11万元,房产证下来。高某却反悔了,双倍返还定金,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并未离婚,妻子(户主)单方卖房,合同有效吗?问题详情: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并未离婚,妻子单方卖房,三年后房价上涨,因过户问题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卖方夫妻另一方以不同意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要回房屋,遇到此种情况法院一哗亥糕酵蕹寂革檄宫漏般会如何判决?推荐回答:妻子单方出售房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以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肥二手房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推荐回答: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委托代理人、数量和时间、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第四,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地址,也可能是数人,买方需慎重和签订准确的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签二手房合同注意事项的详细信息,上面是合同中必须要注意的 签二手房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免出现欺诈情况;3、过户时间要明确过户时间要明确、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第二、住所;2。第三,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主要要注意下面几点第一、联系办法等;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尾款的支付比例、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买房人最在乎的莫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如首付款,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在买卖二手房签订合同的时候有许多要注意的事项。无论哪种情况,合同签订时:1、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购置房地产、要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你可以到雷鸟网上查看房主死亡已经十年配偶单方签署卖房合同已经五年儿女没签字现在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吗问题详情:主死亡后配偶及子女没有经过房产过户,母亲可以定位欺诈吗,请问子女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吗,问现在可以宣布母亲当时与买家签的卖房合同无效吗,配偶几年前为交儿女学费与买家签订卖房合同,因为当时我们不懂法认为母亲卖了就是卖了,到现在买房想过户需经过卖方配偶及子女去公证处公证。当初孩子就不想卖,至今2013年还没有与买家过户推荐回答:如果母亲卖掉该房子,超过2年以后,至今未转移产权,那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人头均分该遗产,未成年子女没有产权份额的,该交易属于无效的交易!2)现有房产在取得产权的当初,该产权属于你父母共有财产的。父亲有50%法定份额,父亲去世后的遗产(该50%份额)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父亲没有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你母亲、你祖父母(如果健在)和你们兄弟姐妹。3)现在还没有析产,必须补偿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市价折价后的金额1)房产交易以产权登记为产权转移夫妻一方想要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签订了卖房合同,是否有效推荐回答:效力待定,其中一方签订合同,另一方不追认,无效,追认,有效夫妻单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有效吗推荐回答:可能支付违约金,但你还是比较被动的,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好商量接下来的买家将很难说出自己的,然而,因为你刚才违反主要看合同的内容签订,买一个房子本来是高兴的事,谁买房惹麻烦了展开全部下一篇:相信是很多想要卖房的人关注的话题之一,一般经常下人们房屋交易交税有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那么你知道卖房子要交哪些税吗?一般来说,我们经常会聊到买房的一些注意事项,当然有人买房就有人卖房。我们一般介绍比较多的是买房知识,当然有买有卖,卖房的人也很多。卖房应先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关注房价的流动房产信息等。现如今售房一般都要通过中介,那么亲们对于中介卖方流程有了个大概的了解了吗?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是一件繁杂的事情,在买卖二手房之前我们要知道哪些房产知识呢?现在很多家庭装修中都会运用到原木色元素来为家中锦上添花,以下这间小户型婚房装修案例中也不例外,这套房子的主人是一对80后小夫妻,他们最大的心上海90后小夫妻为婚房装修,既要价格实惠又要质量过关,对软装有想法,对生活品质有要求,对工期把控更是紧迫,本期小编带你去看看属于他们的婚房装老房翻新的确是意见浩大的工程,甚至比装修新房子还要麻烦。但是依旧可以装修出漂亮的风格和温馨的家。房子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房贷,为什么选择房贷,一方面它既可以给你带来生活的稳定,同时,它还可以缓解你一次性买房的压力很多新人装修婚房都由父母代劳,可是对于一些身在异乡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则不适用,而且就算是家在本地,又苦又累也怕父母太操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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