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什么向拟设立出资额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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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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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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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已有建筑物的情况下,申请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另一种是在某个地方新建建筑物,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论哪种情况,都要按照《宗教管理条例》规定,先申请筹备设立。如未经批准,即使各方面条件都达到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要求,也是不允许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没有依法登记,就没有合法地位.
  申请主体:
  拟设立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无宗教团体的,也可以是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宗教团体。
  一、申请设立
  1、 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2、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站《公共服务》栏目,《资料下载》处下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将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应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并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二、申请登记
  在所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完成后,要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申请登记后,方可进行宗教活动。
  1、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2、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站《公共服务》栏目,《资料下载》处下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联系电话: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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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鹤壁市民族宗教局维护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市政府第二综合楼
联系方式 豫ICP备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信息来源: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法规目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法规目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数量及方式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6、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宗教团体申请书(原件1份);((交原件1份)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交原件1份)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必要的资金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交原件1份) )
申请受理机关
  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统侨科;
  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到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递交申请材料,对拟同意设立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或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光明新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9A楼1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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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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