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本人买了清远房子后悔本市人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2016年上海楼房(拆迁)动迁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 09:32:20 文章来源:
《2016年上海楼房(拆迁)动迁补偿标准》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新闻是对新近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或者早已发生却是新近发现的有价值的事实的及时报道。小编带你看看最近又有哪些大家关注的新闻。  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  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11.&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供应标准?  答: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12.&配套商品房的质量是否有保证?  答:配套房的买受人有权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3.&配套商品房如何办理房地产登记?  答:配套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字样。  14.&拆迁补偿款的可分割范围?  答:私房共有人一般情况下分割房屋价值部分(货币补偿款);承租人与同住人可对拆迁补偿安置款的部分予以分割,但要区分不同情况,房屋使用权人应由产权人安置,如果拆迁补偿款中按协议属于使用权人所有的才有权分割。  15.&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16.&代管房产拆迁过程中,应如何操作?  答:凡经批准拆除的代管房产,&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应会同房管局或管理单位先审核产籍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原使用情况作好记载,拆除单位按拆迁办法的规定予以安置、补偿。拆除代管房的补偿价款一律交由代管单位(房管部门或管理单位)保管。  17.&如何正确理解“违章建筑”?  答: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2条,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拆迁实务中产生不少的相关纠纷。依据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8.&拆迁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房屋拆迁裁决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房管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因一方当事人申请而作出的行政处理。而民事主体之间,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法享有处分权,拆迁双方在裁决后再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对其民事权利的再处分,不违反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法律亦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以后,拆迁当事人又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9.&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起诉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即只有在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地局才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已经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决。  拆迁人与私房所有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和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履行对自己与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决法定职责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产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房地局无权否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协议有效情况下,其再作裁决亦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诉讼请求。其他共有产人与拆迁人及部分共有产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拆迁人与公房承租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其他同住人因拆迁而产生的安置款分割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出租私房或公房为协商议定租金标准,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因未获补偿而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与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之间,不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其他同住人在迟迟得不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诉讼,法院将公房承租人(被拆迁人)列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  20.&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被拆迁人为境外居民的,应如何就拆迁安置房(款)办理公证?  答: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04-27] [04-27] [04-27] [04-25] [04-25] [04-25] [04-25] [04-25] [04-25] [04-24] [04-24] [04-24]
      拆迁时,户口本上的人不够,超出的平方按低价赔,那如果﹉?【阜阳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470,695贴子:
拆迁时,户口本上的人不够,超出的平方按低价赔,那如果﹉?收藏
万能的吧友们,听说借户口吗?
海运集装箱 锦江航运
有过拆迁经验的来告诉一下吧!
如果什么?
多少人?有妹妹吗   --在陌生的城市里佯装忙碌和陌生人说,我的幸福
如果是城市房物,有房产证,有97航拍图,就是最低1:1或者一比一的价格赔偿!如果是农村的就是按照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赔偿房屋一个人27.6平方是,抵消你家房屋的面积,剩下多余的按照航拍图房产证按照平方赔偿,有证有平方的几百到1000左右,没证的200到600不等
o()^))o
你是生态圆 南的吧
走的给就不错了我们老家的房子说要拆迁五六年了,就没见动过
一口人现在涨价了估计一万多,打听一下别的拆迁地方的人怎么弄的比较好,办法是挺多的,不适合在贴吧说,楼主有认识别的拆迁的地方的人向他们学习一下经验,省的吃亏
30亿+日均交易额,20W+外贸卖家的选择
赶紧找人结婚生孩
只要社区人员肯给你认户口就行、人均60平方扣除27.6的你可以购买综合成本价、
路过                   喝水就喝纯净水 喝奶就喝纯牛奶 所以我很纯  --来自专业水贴水经验客户端
那地方就是我拆的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日《关于阜阳市2014年第6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4〕32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颍西街道境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30.769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段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与用途阜阳市2014年第6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项目。该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七渔河社区、岳新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被征收土地属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七渔河社区、岳新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30.7690公顷,其中农用地15.3763公顷(耕地14.6222公顷)、建设用地15.3927公顷。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的9倍,即163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的15倍,即273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3680元/亩。2.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368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4680元/亩。3.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的5倍,即91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的7倍,即1274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1840元/亩。(二)房屋拆迁补偿1.补偿标准合法房屋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3〕53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钢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70元补偿,钢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60元补偿;砖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05元补偿,砖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95元补偿,砖混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95元补偿;砖木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95元补偿,砖木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20元补偿,砖木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340元补偿。2.有关政策界限(1)在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2)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其人口数量,按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3)无合法手续建设房屋、抢搭抢建的房屋和其他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有关规定据实补偿。(四)支付方式和对象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五、拆迁安置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一)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二)产权调换。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1.对确属当地居民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每人27.6平方米进行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决算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成本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办理。2.对被征收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平方米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27.6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缴纳购房款。3.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4.对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将房屋拆除完毕的拆迁户,按每人10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购买综合成本价安置房。5.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6.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7.安置人口的认定期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8.安置地点及单位:被拆迁户安置在滨河花园安置区。由颍州区政府负责此项目的安置工作。六、其他事项(一)为确保拆迁安全,防止使用被拆迁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迁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二)当地政府和户籍部门要对安置人口进行严格复核,杜绝弄虚作假。(三)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验收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四)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五)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七、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总的原则是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凡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居民组)实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逐级上报,给予转户;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办理低保。在征地范围内,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人数,按规定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八、操作步骤和方法(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用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地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三)房屋拆迁期限及奖惩办法。房屋拆迁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在期限内按签定协议内容拆迁的,给予以下奖励: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实施单位由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配合辖区政府负责实施。十、违法责任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听证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924)提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本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服要求裁决的,可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我表姑和我表姑父都办离婚了,等着赔房
能结婚好快结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2075号
  原告李雪,女。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
  第三人王某,男。
  原告李雪诉被告李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嵩独任审判,并于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峥嵘,被告李峰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日依法追加王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峥嵘,被告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是原、被告与已故父母的共有房产,原告为户主,被告读书后转为居民户口,户籍迁出该房,之后于2003年从青浦区城中西路某号某室迁回。日原、被告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者拆迁了上述房屋,并补偿原、被告人民币元。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了所有补偿款,并且每月代原告领取过渡费若干元。这些补偿款可用于购买动迁配套安置房,但时隔数年拆迁方仍未提供合适的房源,而被告却拒绝与原告分割上述货币补偿款和过渡费。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元。
  被告李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地上物是父母建造的,故对地上物的动迁补偿款依法可进行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不同意进行分割。另外,原告向被告曾借款2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对于过渡费,由于被告是常住户口,故过渡费应由被告享受,不应进行分割。
  第三人王某述称:我认为本案动迁款的分割与我无关。
  经开庭审理查明:日,原、被告(乙方)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因建设需要,在乙方自愿的情况下,由甲方实施拆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徐泾镇关于征地拆迁货币安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1队某号;根据《若干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64661.85元;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计31252.72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日前搬迁原址;甲方按规定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560元;乙方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房屋建筑材料和甲方已给予补偿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由甲方予以收购,甲方给予收购房补贴4687.10元;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乙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若干意见》享受动迁配套安置房购买待遇,地点坐落于陆家角,乙方过渡期从日至日止,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合计3744元。过渡费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过渡期超过三个月按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乙方在日前完成搬迁并交出空房的甲方予以一次性加急奖励8000元/户,提前完成搬迁交房的则另奖励500元/天;乙方享受已奖励费156*30=4680元;甲方按《若干意见》规定,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40万元,甲方另行一次性补偿乙方货币鼓励费15万元,合计55万元;本协议补偿总金额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十五天内,即日前由甲方委托徐泾镇动迁办公室直接支付给乙方。协议签订后,系争房屋已被拆迁。被告共领取动迁款元(其中包括过渡费142896元)。因原、被告为分割动迁款发生纠纷,故原告于2010年9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1987年,本案被拆迁的房屋由原、被告及双方的父亲(于1996年6月过世)、母亲(于日过世)共同申请建造。原、被告的父母共有本案原、被告两个子女。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诺书、农村集体单位、社员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支付凭证、户口簿、户籍档案材料查阅证明、过渡费补偿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本案系争房屋是原、被告的父母在1987年经申请批准后建造的,当时建造了二上二下及两间小屋(此后房屋有无翻建过原告不清楚)。房屋建造时我和被告都在上学。1994年我参加工作,有时存款交给父母保管,给父亲治病使用。1995年11月我进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交给父母保管。当时被告在读书,需要生活费,故父母都将部分钱款交给被告使用。1999年我结婚后就住在夫家七宝镇,被告一般是假期才在家居住。2002年七宝镇动迁,我搬回蟠龙村某号居住,直到2005年5月搬回七宝镇,但我的户籍一直未变更。系争房屋应属原、被告父母及原、被告四人共有,家庭共同共有,每人占四分之一。父母去世后,由于未留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予以继承。房屋动迁时,是被告联系我到动迁办签订协议的,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故之后动迁事宜都是被告联系的。我认为动迁款应这样分配:房屋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由原、被告平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共55万元,由于被告在1992年户口迁出后,就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故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归原告一人所有;过渡费等可以由原、被告平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动迁款元。
  被告则认为:1987年原、被告父母建造了两间小屋,1988年建造了主屋的底楼,1989年在主屋上进行加层。2001年小屋出现漏雨现象,故由我出资对小屋进行了全部翻建。原告于1994年参加工作直至1999年结婚。在父亲去世后,家里留下36000元债务,都是由我偿还的。2000年我在城区工作,故居住在青浦城区,定期回去看望母亲。2002年七宝镇动迁,原告要搬回蟠龙村居住,当时其丈夫及公婆都搬来居住了,我认为这是因动迁的临时过渡,不是长期居住。虽然原告没有迁出户口,但因为是一家人,所有我也没有提出异议。翻建小屋时,原告根本没有居住在蟠龙村,所以根本就不知道翻建的过程,也不知道支付的费用。由于房屋建造时,原、被告未成年,故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父母,宅基地是四人共同共有。2005年房屋被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就灭失了。动迁时,我选择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方式,故原告对宅基地使用权就没有权利了。原告对安置有异议,应向徐泾镇或蟠龙村提出复议,只有对复议有异议的,才能向法院起诉。父母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原告要求分割有关的遗产,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母亲住院期间及母亲过世后的家庭婚丧事件都是由我来处理的,原告未提出异议,表示她放弃了继承。过渡费我从2005年9月领取至2010年6月。签订协议时,除货币安置之外,还有房屋的安置方式,配套商品房还没建造,根据合同安置在徐泾镇陆家角,房屋分配时一般分一套大户、一套小户。原告已经符合分户的条件,应由原告向动迁办提出分户的要求,如果分户成立,能享受200平方米的平价房及10万元补偿款。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拆迁管理知识排行榜
拆迁管理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楼房子为什么没人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