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招标管理系统机构代理资是否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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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湖北省境内正在进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招标人基于多方面考虑,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时间为月,采用资格后审,工程面积为15万平方米。
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3)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008年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招标开始前有一位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以下异议:
(1)招标文件中要求:“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中标价为基础按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费后上浮15%计取)规定计取并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认为,招标代理费上浮15%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规定。
(2)投标人认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而本项目规模为15万平方米,不符合要求。
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代表带着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其材料时,发现缺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代表说此证照已过期,新证正在办理中,暂无法提供,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向其出售招标文件。次日,该代表拿着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其集团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再次来要求购买招标文件,从甲公司提供的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公司,其他资料中反映出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查验后仍未将招标文件发售给他。该代表随后向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甲公司在投诉时称,乙公司是甲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可将其具备的资质条件材料与乙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材料共同构成可以满足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完整材料,不发售招标文件给甲公司属于有意排除某些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理由: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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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招标代理资格重大变革,这些观点你赞同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 11:08:59来源:
  有关单位近日就修改《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召开调研论坛会。由于《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招标代理资格相关事宜的内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因此,有业界人士惊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马上要取消了?据悉,有关部门近期还在研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是否取消的问题。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列为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被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自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也被取消,那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将全面终结。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对招投标市场又会有哪些影响呢?相关部门又当如何加强对招标代理的监管?
  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对市场有何影响?
  南开大学教授、政府采购知名专家何红锋表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后,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意味着取消了招标代理的门槛,必然会导致进入或者想进入招标代理市场的企业的增加,也会导致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良莠不齐。对采购人或者招标人而言,选择代理机构需要更加认真。选择好的代理企业会获得比以前更好的服务。反之,获得的服务可能还不如以前。但从总体上说,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提高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有积极的意义。
  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看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发招标投标市场乃至公共采购市场活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虽然对规范招标投标代理业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规模的扩大,&资格认定&从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市场的发展,甚至滋生了少许权力腐败的现象。因此,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上的道路上再次迈出的坚实步伐。
  二是将促进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市场规则的进一步统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取消,形成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不统一的局面,不利于公共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因此,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利于推进招投标市场顶层设计的一致性。
  三是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发展。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而言,由于招标业务代理资格不再有门槛,这意味着,一方面有更多的代理机构有机会参与招投标代理业务中,另一方面,招投标代理业务市场竞争会更激烈,需要代理机构&拼实力&、&拼服务&。
  四是将进一步增加招标人自主权。增加招标人自主权是当前国际公共采购规则的发展趋势之一,能够更好地实现招投标&物有所值&。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对于招标人而言,其在代理机构选择上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选择最适合的代理机构。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介绍,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取消两年多了,业内有一定规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并未受到太大冲击。因为招标代理行业说到底是现代服务业的一个分枝,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是咨询服务,与选择律师、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服务机构一样,委托方最终还是会以服务的能力、水平和质量作为其选择服务机构的主要考虑因素,最优秀的企业还是会与最优秀的咨询公司合作,这样既能实现品牌互动,又能确保实现其自身的既定目标。因此,即使现有的其他招标代理资格全部取消,可能只会引发部分代理机构的经营业绩出现一些波动,个别代理机构被淘汰出局,但不会出现整个行业的重新洗牌,市场最终会发挥其固有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和作用。
  湖北省汉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倪剑龙认为,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趋势,可以减少相关行政成本,进一步放开市场,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另外,还可以消除市场上的空壳代理机构,现在很多代理公司根本属于三无产品(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通过一定手段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后,以出借代理机构资格发展下线求生存,挂羊头,卖狗肉。取消代理机构资格后,让这些躺在资格证书上赚钱的人失去金饭碗。&
  在倪剑龙看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还有助于建立个人执业制度机制。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约束的多,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的少,从某种意义上讲,招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就是代理执业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挡风墙,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等于把这堵墙给拆掉,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人责任,个人执业制度的建立更是对招标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体现,以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为代价的诚信体系建立将更加有利于强化代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促进代理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竞争规则,目前,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多数还仅处于CTRL+C和CTRL+V阶段,所有招标文件都是千篇一律,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一模一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居然全是评委酌情打分,没有具体的量化,让招标流于形式,无法体现招标竞争择优择强的目的,究其原因是代理人员根本没有对于招标人(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任何市场调研和分析论证,更无法也没有能力去对评标因素作科学合理的量化。& 倪剑龙说,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招标代理资格后有关部门如何监管?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将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从审核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有利于主管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上,其职能要从前端的&门槛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尤其要加强质疑投诉管理、合同管理。&姜爱华如是说。在她看来,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也会给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与自律管理作用,如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培训服务、建立代理机构诚信体系等,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何红锋的观点是,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主要是从负面评价角度对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监督。在招标代理资格制度下,政府主要是从正面评价角度进行监督,主要是规定哪些代理企业可以进入代理市场、可以从事哪些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主要是对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发现代理过程中的问题,并对企业的问题进行评价,比如列入黑名单。
  金翔则认为,这与整个国家要依法治国一样,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果招标采购的某项工作依法依规需要事前监管,就不能延至事中或事后再进行监管。反之,如果招标采购的某项工作依法依规无需事前监管的,则应按&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彻底放弃事前监管。同样,事中和事后监管也要依法实施,凡是可以由行业来发挥自律作用或由市场发挥约束作用的,就不要轻易设置或施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尤其是针对每个项目的&一步一报&式的监管,以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市场的活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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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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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于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第1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予以废止。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四)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四)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一)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二)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同时废止。[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条例修改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根据《》和《》(国发[2014]7号),为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决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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