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分别应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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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小麦种植补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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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小麦种植补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小麦,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一)小麦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三)生长正常。(四)种植地块应位于非滩涂地、蓄洪、行洪区内。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旱灾造成小麦倒伏、茎秆折断、被淹、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二)由于病虫草鼠害造成小麦的减产或绝收损失。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小麦或改种其它作物;(六)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七)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八)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九)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十)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第五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为230元/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小麦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计收。保险期间第九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播种齐苗后至成熟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应承担的保险费。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人员指导,积极做好保险小麦的科学栽培、田间管理、病虫防治、防灾防损等工作。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小麦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二)损失清单;(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九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1、绝产损失:凡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含80%)以上的为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凡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第二十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绝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10%)×受损面积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苗& 期&&&&&&&&&&&&&&&&&& 单位保险金额×60%拔节期&&&&&&&&&&&&&&&&&& 单位保险金额×75%抽穗扬花期&&&&&&&&&&&&&& 单位保险金额×90%成熟期&&&&&&&&&&&&&&&&&& 单位保险金额×100%保险小麦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上限标准。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小麦的实际种植面积。第二十二条 保险小麦在苗期、拔节期、抽穗扬花期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人可以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待保险小麦成熟收获前进行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保险小麦在成熟期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人将实行一次定损,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二)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三)干热风:亦称“干旱风”,习称“火南风”或“火风”。农业气象灾害之一。出现在温暖季节导致小麦乳熟期受害秕粒的一种干而热的风。一般说,对于高温低湿型:轻干热风为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29—34℃,14时风速大于、等于2—3米/秒。重干热风为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2—36℃,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20—30%,14时风速大于、等于2—4米/秒。(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六)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七)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十)冻灾:农业气象灾害的一种,即作物在0摄氏度以下的低温使作物体内结冰,对作物造成的伤害。(十一)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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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5〕88号 
发文日期:
失效日期:
签署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法制办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通知
  湘乡政办发〔2015〕88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业保险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赔付到户),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湘乡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农业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和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当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保险有关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分管农业财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财政局。
  二、健全责任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分工合作,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强化资金监管,完善制度建设。
  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指导农户防灾减灾。
  市水利、气象部门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
  市宣传部门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促进政策到村入户,家喻户晓。
  市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要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要在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协助配合。
  三、完善体系建设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网络。一是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好省政府关于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十个一&的建设要求,在乡镇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村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费保障向农业保险一线倾斜;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规定足额安排工作费用,除统筹1%用于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全市面上工作外,其余要全额给付基层协保人员;三是要加大对基层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上下联动、整合资源、丰富形式、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认真开展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宣传活动。重点围绕&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国家政策的宣导&等内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刷新宣传标语、开办宣传咨询台、制作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农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为农、支农、惠农的政策形象,提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知晓率,提高农民踊跃自主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五、依规承保理赔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严格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合规经营,按照&五公开(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的要求,规范承保和理赔。特别是对于符合要求的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做到应保尽保。
  一是严格&三个确保&。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二是严格执行验标。各承办公司对投保50头(含)以上的养殖大户、5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以及超过当地农户户均种养面积或头数5倍以上的种养大户必须现场验标,核对相关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等权属证明,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承保档案备查。
  三是严格按期承保。水稻(早稻)保险必须在5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油菜保险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工作;玉米保险必须在在8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森林保险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要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
  四是签字公示到位。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承办公司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办公司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承办公司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承办公司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承办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办公司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
  五是强化信息公开。承办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公开机制,于市级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农业保险收益情况,适时发布 《 农业保险社会责任报告 》。
  六、严格考核监管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服务的特性与企业追求利润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监管部门应严格考核监管,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一是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二是严禁设置障碍,拒保符合参保条件的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四是严禁以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五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六是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七是严禁包干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不得以保费补贴没有到位为由拖延或拒绝赔付;八是严禁通过农业保险赔款返还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通过乡镇、村或农户垫交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九是严禁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或村干部垫交农户自缴保费部分,而后在保险赔款中返回,或将保险赔款进行再分配的违规行为。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对乡镇的考核体系,遵循&分类承保,一定三年,违规退出,稳健推进&的原则,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考核退出机制。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保监、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取消其在我市的承保资格。对出现重大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因农业保险违规行为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对协助、参与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承保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主办:湘乡市人民政府
承办:湘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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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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