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时候得了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毒这种职业病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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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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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曾办理数起劳动争议(职业病)案件纠纷,保护了职业病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降底了用工风险。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的法律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如何知晓自己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如何确诊? 依据国家规定,有职业病危害的用工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在职职工进行一次体检,职工可以根据体检报告知晓是否患有职业病,也可以到医院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得知。职业病有前期预防,用工过程中的防护以及职工职业病诊断和医疗保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进行职业病确诊诊断必须凭用工单位介绍信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方可到疾控中心或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诊断后就可以准确的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单位不出具介绍信怎么处理?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或只签定一份劳动合同保存在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手上是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在劳动中患有疑似职业病?可以先行到医院进行一般性检查,通过其它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出具介绍。如果用工单位推脱或拒绝,患者千万不要听信用工单位的欺骗,而是即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律师,即时提出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也可以去做职业病诊断。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符合这些条件,都可以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职业病的种类及部分职业病临床表现? 职业病的种类分为十大类132项,具体为: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 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临床表现:临床表现多与合并症有关。尘肺病早期矽肺没有明显自觉症状,或者只有很轻微的自觉症状,往往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时才会发现。但随着疾病的进展,特别是晚期的矽肺病人,就会出现或轻或重以呼吸系统为主的自觉症状。病人常见的首发症状是气短。病情较轻的,往往在从事重体力劳动或爬山时感到气短,稍微休息一会儿,就能好转。再严重一点的,做一些轻体力劳动,走上坡路或上楼梯时有明显气短。病情严重或有并发症时,由于呼吸和循环功能受到明显损害,会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还可以有咯血、无力、消瘦、失眠、食欲减退等。职业性皮肤病临床表现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职业性皮炎、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职业性痤疮、职业性皮肤溃疡、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职业性疣赘、职业性角化过度、破裂、职业性痒疹、职业性浸债、糜烂、职业性毛发改变、职业性指甲改变。职业性眼病的临床表现是使用、接触的原料、制成品的化学品、剩余的废料直接接触眼部,引起化学性结膜角膜炎、眼灼伤其,有毒化学物质通过被身体吸收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而发生的中毒性眼病。视力障碍、视物变形、眼球疼痛、视网膜水肿、渗出、出血、色素沉着、色素脱失或形成局限性病灶、视盘充血、水肿、边界模糊,在视盘上或附近的视网膜上有渗出或出血、视野改变、黑朦;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临床表现有渐进性听力减退、耳鸣、全身反应;铬鼻病流涕、鼻塞、鼻出血、鼻干燥、鼻灼痛、嗅觉减退等症状和鼻黏膜充血、肿胀、干燥或萎缩等体征,并以鼻中隔黏膜糜烂溃疡和鼻中隔软骨部穿孔为特异体征。牙酸蚀病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常伴有牙龈炎、牙龈出血、牙痛、牙松动。 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职业病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应当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标准:一级伤残: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职业性膀胱癌、放射性肿瘤;二级伤残: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职业性急性白血病;三级伤残:尘肺Ⅲ期、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性慢性白血病、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放射性皮肤癌。四级伤残:尘肺II期、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五级伤残: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 500/mm3)、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慢性重度磷中毒、重度手臂振动病。六级伤残: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白血病完全缓解、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减压性骨坏死Ⅲ期、中度手臂振动病、工业性氟病Ⅲ期。七级伤残: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三度牙酸蚀病。八级伤残: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慢性中度磷中毒、工业性氟病Ⅱ期、减压性骨坏死Ⅱ期、轻度手臂振动病、二度牙酸蚀。九级伤残: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铬鼻病有医疗依赖。十级伤残:慢性轻度磷中毒、工业性病Ⅰ期、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减压性骨坏死Ⅰ期、一度牙酸蚀病、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职工患有职业病如何维权? 劳动者维权程序劳动者患有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首先是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提出职业病诊断时必须要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单位拒绝出具介绍信的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待仲裁后再申请职业病诊断。这是一个漫长,复杂的程序。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再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书作出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对诊断不服可以提出职业病鉴定。待鉴定后凭职业病鉴定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售出的《工伤认定书》不服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诊断或鉴定确认职业病患者可以要求进行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接下来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后一个程序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对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多,复杂繁琐,涉及到法律法规众多。 职业病维权相当困难,劳动者本人没有一点证据,要法律服务人员慢慢走访收集。程序复杂繁琐,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当多,花费时间较长。快的二年内能获得赔偿,步步按程序办,要四年才能获得赔偿。有许多的劳动者拖不起,只能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的和解要求。 作者重庆市梁平屏锦法律事务所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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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通知原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1]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类和目录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3.根据《》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1]
职业性眼病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1]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1.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及其化合物中毒
6.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及其化合物中毒
11.及其化合物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中毒
45.(钠)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1]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6.激光所致眼(、、)损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6.(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1]
职业性传染病
4.(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
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7.逸散物所致肺癌
8.化合物所致肺癌
9.所致肺癌、
10.、煤焦油沥青、所致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1]
其他职业病
2.(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作业人员) [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六、职业病病种作了哪些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后变化详见附表1、2。   七、职业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九、职业性皮肤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在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十、职业性化学中毒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业性氟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别做了哪些调整?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十二、职业性传染病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十三、职业性肿瘤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将“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十四、其他职业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其他职业病中,一是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二是增加“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滑囊炎的职业人群限定为煤矿,修改为井下工人,扩大了职业人群范围。   手工刮研作业在机床生产、精密加工和维修中十分普遍,具有一定暴露人群。由于刮研作业长期压迫,一些劳动者出现股静脉血栓、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的症状。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深入企业调研,经反复研究论证,一致同意将刮研作业局部压迫所致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十五、这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十六、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附表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加的职业病名单
调整后分类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溴丙烷中毒
碘甲烷中毒
氯乙酸中毒
环氧乙烷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职业性肿瘤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
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附表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职业病名称
调整后分类
调整前疾病名称
调整后疾病名称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过敏性肺炎
职业性皮肤病
光敏性皮炎
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工业性氟病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有机磷农药中毒
有机磷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肿瘤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职业性传染病
布氏杆菌病
布鲁氏菌病
职业性肿瘤
氯甲醚所致肺癌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砷所致肺癌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焦炉工人肺癌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其他职业病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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