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项目管理公司设立公司工商核名系统主营业务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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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登记“门槛”大幅度降低。近期,就有不少市民咨询公司登记事宜,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市工商局窗口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针对新、旧法规不同之处,新编辑出《工商办照咨询37问》供广大投资人参考。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若不能在以下问题中查找到所咨询内容,请点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或者拨打市工商局窗口人工咨询电话(028)进行咨询。
【关于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要冠以“成都”或“成都市”行政区划的,如何办理核名手续?
答: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可选择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也可选择在企业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以下的,在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进行登记。选择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到草市街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工商局窗口直接办理核名手续;选择在区(市)县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到各区(市)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办理核名手续,名称由区(市)县工商局上报市工商局核准。
2、企业名称要冠以“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的,如何办理核名手续?
答:登记机关是区(市)县工商局的,由区(市)县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机关是市工商局的,经市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机关是省工商局的,到草市街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省工商局窗口现场办理核名手续。(注: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须一千万元以上。)
3、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何举措?
答: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可以申请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4、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3)企业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名称变更。
5、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表;(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微机查重名的证明。
6、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7、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8、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9、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10、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答: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1、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关于企业注册资本】
1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3、哪些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4、公司登记是否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关于企业住所】
15、企业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什么?
答: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6、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改革?
答: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在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下,适当放宽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1)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注: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2)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3)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4)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再查验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原件。
17、哪些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答:《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6)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企业的经营场所;(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10)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12)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1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
18、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哪些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1)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是许可经营项目,如果是许可经营项目,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2)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注意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是否与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20、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能否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不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1、分公司需开展某经营项目,而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却无此项目,该如何办理分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答:首先,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应在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分公司该项经营范围登记;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许可项目,应先办理分公司行政许可手续,公司凭分公司许可证申请增加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后,分公司才能申请该项经营范围登记。
22、企业申请改制登记,其相关行业许可证在改制时是否仍然适用?
答:企业申请改制,自身的许可证只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改制时就仍然适用。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应凭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更名手续。
【关于股东、股权】
23、企业登记时应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24、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5、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转让股份,有何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之一吗?
答:不一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27、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可以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8、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上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是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9、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在做工商登记后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和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30、公司董事、监事人数有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是否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人数和比例上有何规定?
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31、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收费吗?
答:不收费。
32、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4、一个自然人最多能投资设立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5、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3)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也可单独设立,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4)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答:《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7、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非公司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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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所需材料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额和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名称字号若干公司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所需注册资本金详解
  1.注册资产管理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到位。
  2.注册资产管理公司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首批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三、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流程
  1.&注册注册管理公司核名&5个工作日
  2.&注册资产管理公司验资&3个工作日
  3.&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
  4.&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
5.&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5个工作日
6.&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银行海湖&5-7个工作日
  四、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所得证照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5.&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伙人章
五、注册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参考: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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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和注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流程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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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流程:1、工商局核名称&(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5个工作日)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5个工作日)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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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部门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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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别个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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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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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注册公司的话,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建议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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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如需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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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关注列表网?一大波金豆等你拿!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8&&&&&&&证券简称:华贸物流&&&&&&&公告编号:临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实施工程物流的发展战略,拟在北京注册设立“港中旅华贸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  “港中旅华贸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注册资本为5,009万元人民币。   日,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华贸物流”)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项目物流子公司的议案》。现将本次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做大做强国际货代业务的同时,未来将大力拓展供应链贸易、仓储及工程物流三大业务板块,最终形成五大产品均衡、协同发展的格局。为实施工程物流的发展战略,公司拟在北京注册设立“港中旅华贸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以此为平台推进工程物流业务的拓展和开发,最终形成主营业务协同发展的格局。  2、投资行为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港中旅华贸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的设立尚需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主体介绍  本公司为港中旅华贸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的投资方。  三、拟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港中旅华贸工程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  2、投资方:&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5,009万元人民币;  4、公司董事长:陈宇  5、公司董事:蔡显忠、刘庆武、林世宽、蒋波  6、公司总经理:刘庆武  7、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工程物流及运输业务;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且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港中旅华贸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待工商核名),旨在扩展本公司工程物流业务,满足日益增长的项目物流需求,丰富服务产品,提高盈利能力。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公司对外投资可能面临政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相关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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