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第三方考核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评漏率低于多少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源:环保分局
视力保护色: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及职责分工&指标及考核范围序号指&标&分&解&细&目分值权重责任单位(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全市)1.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年度考核要求(需出具省级环保部门的考核意见)100.33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2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通过省级环保部门考核100.331.3现场抽查相关企业,地方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的文件齐备;100.34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全部落实减排任务,无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有环保部门确认函。缺少地方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的文件或未提供无减排任务企业环保部门确认函,认定为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如档案中缺少,但可当日提供文件的,扣除1.3项得分,可不予否决。(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全市)2.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或未引发的重大以上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危害)100.25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2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100.252.3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100.252.4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100.25(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全市)3.1考核前3年“城考”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100.5市环保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3.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城考得分不低于本省、自治区非模范城市分数(创建城市此项满分)100.5(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全市)4.1考核前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元(西部城市高于8500元)100.5市统计局4.2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100.5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保投资大于等于1.2%时可得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全市)5.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连续三年逐年下降,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未逐年下降且小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1和5.2分值全部扣除。100.5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5.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按期完成,100%≥完成率≥90%扣2分,每递减10%加扣2分,不足10%按10%计。100.5(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全市)6.1单位GDP用水量考核连续三年逐年下降,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未逐年下降且小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1和6.2分值全部扣除。100.5市水利局市统计局6.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关、停、淘汰的高耗水企业按期完成,100%≥完成率≥90%扣2分,每递减10%加扣2分,不足10%按10%计。100.5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全市)7.1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连续三年逐年下降,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未逐年下降且小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此项全部扣除。101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城市建成区)8.1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均达到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一项未达到的,8.1分值扣除100.34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8.2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100.18.3监测点位经过上级环保部门认证。如发现一处未认证,8.3分值扣除。100.1市环保局8.4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监测点位)100.18.5地级市至少在2个空气监测点位开展PM2.5监测;县级市至少在1个空气监测点位开展。100.17(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城市建成区)8.6自动监测系统日常管理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质控运行每出现一处不规范扣3分,8.6扣完为止。100.1市环保局8.7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现场抽查中每发现一处(次)道路或工地扬尘扣3分,8.7扣完为止。100.1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8.8开展臭氧监测的,加1分。11市环保局8.9主要污染物和PM2.5监测点位全部数据24小时实时公开公布的,加1分。11(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辖区)9.1水质要求:100.09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包括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均达标。饮用水源新标准颁布后,从其要求,后同)。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9.2监测要求:100.09市环保局每年做一次特定项目全分析,得10分(优);特定项目能做35项以上,得6分(良);低于35项,得0分(差)检出项目未纳入常规监测,扣3分。9.3法律执行情况:——9.3.1保护区无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区内发现以下违章行为,每发现一处则9.3.1项不得分:100.10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设置排污口;违法排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或拟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9.3.2保护区内发现以下违章行为,每发现一处则9.3.2项不得分: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或拟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时,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污染饮用水水体。100.09(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辖区)9.39.3.3保护区内发现以下违章行为,每发现一处则9.3.3项不得分: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导致排污量增加。100.09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9.3.4水源保护区已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规范化划分、建设和保护;编制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100.09市水利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有保护区划分但未获得省政府批准扣6分;完成保护规划编制未批准实施扣4分9.3.5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100.09市环保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保护区未规范化建设,未有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宣传标志的9.3.5不得分;9.4安全保障到位:—9.4.1已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100.09市水利局水源地应急措施存在一般问题(如不能全天候应急联络、责任人临时缺位且无替补、应急物质储备不充足等)扣2分;存在明显缺陷(未及时预警或报告污染事故、实施应急措施滞后)扣5分;水厂事故应急存在一般问题(如不能与水源地保持全天候联络、现场应急监测缺项、应急供水系统存在切换一般性障碍)扣2分;存在隐患(缺乏足够的应急物资、厂内缺乏应急岗位责任、不能及时切换应急供水系统、)扣5分;(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辖区)9.49.4.2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应急措施扎实、应急物资充足,无监管引发的恶性饮用水事故;100.09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水源地应急措施存在较大问题(污染事故处置不力、少量受污染原水进入水厂)扣3分;水厂事故应急措施存在漏洞(未及时切断污染原水、少量不合格饮用水出厂)扣4分;市水利局水源地或取水口选址不当、规划存在较大问题的,扣8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9.4.3一般性污染事故已经及时妥善处置,未影响供水安全。100.099.5备用水源要求:100.09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已建设备用水源并已建立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原取水量的30%或以上),并有工程措施且满足在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和监测要求。无备用水源地或水量低于原取水量20%的,9.5一项不得分。备用水量不足(高于原取水量的20%但低于30%)扣2分;未实施必要监测扣1分;未规范化管理扣1分;未纳入应急安全保障体系扣1分;水源地标志设置不完善扣1分;缺乏日常巡查(以巡查记录为准)扣1分(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市辖区),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全市)10.1划分环境功能的水体:按功能达到考核要求。100.11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每1个功能区划点位不达标扣3分;2个或2个以上不达标则10.1项不得分10.2未划环境功能的水体:无黑臭。无居民投诉。100.12发现有气泡浮出水体,一处扣5分;有黑臭水体,一处扣5分;水体有垃圾漂浮,一处扣5分;近1年媒体有报道黑臭水体,扣2分。出现一次居民投诉扣1分;(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市辖区),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全市)10.3出境(跨界)断面的要求:全市域内跨界水体(含国家重点流域水体)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责任制考核目标100.11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每1个点位不达标扣2分;2个或2个以上不达标则10.3项不得分10.4监测数据可靠:10.4.1监测项目、频次和断面数据全100.11市环保局如该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如该水体未有上述断面,但已划定功能,应提供考核前一年监测结果:至少2次/年,上、下半年各一次。缺一个项、次或断面数据则10.4全项不得分10.4.2监测布点合理、合规发现一处不合理、不合规,则10.4.2不得分100.1110.5功能区划分:10.5.1水环境功能区划覆盖全市辖区100.11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区划覆盖比例每缺10%扣3分,过10%按20%计,按此类推10.5.2功能区划分合理、合规100.11每出现一处不合理扣5分功能区类别大于下游功能区类别,视作不合理;为达到水质达标目的,盲目降低功能区功能,视作不合理);10.6水环境综合整治:—10.6.1政府出台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文件100.11市水利局10.6.2按规划执行到位100.11规划执行每缺10%扣4分,过10%按20%计。(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市建成区)1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100.25市环保局噪声监测方法、点位设置、监测仪器不符合监测规范,11.1项不得分11.2监测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100.25监测范围未覆盖建成区面积85%,扣8分11.3政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100.25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管委会)11.4现场抽查无噪声超标现象,一处超标扣5分100.25(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市建成区)12.1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100.25市环保局噪声监测方法、点位设置、监测仪器不符合监测规范,12.1项不得分12.2监测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100.25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国控点未全部纳入考核的,12.2项不得分12.3政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100.25市公安局市环保局12.4现场抽查无噪声超标现象,一处超标扣5分100.25(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成区)13.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地区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101市住建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低于35%,每下降1%,扣1分西部地区如选择考核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扣1分。13.2西部地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40%、其他地区大于48%的,加2分。21(14)36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市辖区)14.1处理率要求:100.16市水利局各区政府(管委会)36个大城市(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二级处理率≥80%大城市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5%14.1项不得分其他城市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75%14.1不得分14.2处理要求:—14.2.1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已建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除磷改造。未按要求建设脱氮或脱氮除磷设施的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每处扣5分;没有杀菌消毒设施的每处扣5分100.16市水利局各区政府(管委会)14.2.2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100.16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未安装在线监测的,发现一处14.2.2项不得分。运行不正常或未完成联网的每处扣8分(14)36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市辖区)14.214.2.3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气及产生的噪声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00.16市水利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发现有超标或现场判断超标的一处扣5分14.3再生水利用率:—14.3.1再生水利用率每低于1%扣0.5分,小于5%14.3项不得分100.16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管委会)14.3.2水质控制项目、水质要求和监测分析方法等按利用用途(城市杂用、景观环境、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和农田灌溉)按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执行。未按系列标准要求经再生工艺处理,但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的,扣5分。未经再生工艺处理,且出水未达一级A,14.3.2项不得分。14.4污泥处置:100.2市水利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污水处理厂污泥按处置工艺满足对应的控制标准要求(见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需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提供完整委托合同(历史过期及有效期内)和转运、处理联单。用作农用的污泥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并提供检测报告;出现下述5种情况之一的,14.4项不得分:无完整委托合同或合同过期;联单编号不全;合同或联单中污泥处理量与全市污水处理量和污泥产生量不匹配,处理量占产生量90%以下;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或敏感地区倾倒、堆放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的污泥量占全市污泥产生量的10%以上用作农用的污泥未提供指标完整的、有效时段检测报告,或检测指标未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污泥处理量每低于污泥产生量1%,扣2分污泥运输时密闭性良好,无沿途抛洒的现象和可能。如密闭性不好,出现抛洒现象和抛洒可能,扣2分(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市)15.1全市域范围内,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100.06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5.2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5.2.1市政府将清洁生产列入考核责任指标115.2.2每年向环保部报送清洁生产统计数据115.2.3每年定期公布需审核的企业名单115.2.4清洁生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115.2.5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中所属企业的符合性5缺失一份审核报告,扣1分;缺失一份评估/验收报告,扣1分。15.2.6企业现场核查(公告中企业)1企业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方案是否真正落实。符合《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54号文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中21个行业中的重点企业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1家企业扣0.2分,2012年1家企业扣0.4分,2013年1家企业扣0.6分,2014年1家企业扣0.8分,2015年后1家企业扣1分。虚报公告名单扣分6-10分,对于公告中列入的企业名单,但该企业没有实施审核,1家企业扣10分,实施了审核但未验收,1家企业扣6分。15.3能源消耗、物料消耗量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相匹配100.06不相符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5分。15.4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包括技改、扩建)等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100.06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5分。15.5企业不在人口稠密地段,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环境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如涉铅企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大于1000米。100.06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5分。(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市)15.6按《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企业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无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装备的企业每增加一家扣3分无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的企业每增加一家扣2分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装备的企业,扣2分。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但未定期演练的企业每增加一家扣2分。15.7能提供一年以上企业内部例行监测数据,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并用后者验证前者的数据,以判定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100.06要求:企业内部例行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特别是对厂界外环境的监测要求。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企业超标排放(包括厂界不能达标、无组织排放不达标等)的,发现1个15.7项不得分无一年以上监测数据,无一年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3分;无一年以上监测数据,有一年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2分;有一年以上监测数据,无一年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1分;例行监测数据与环评报告书中的监测要求不符,每增加1个扣3分;15.8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提供环保设施一年以上运行记录(包括工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100.06有工况运行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每增加1家扣3分。无工况运行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全的)的,每增加1个扣3分。现场抽检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每增加一个扣5分。(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市)15.9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落实。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排污口建设不规范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3分。雨污分流不到位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6分。发现雨污合流直排情况(偷埋暗管、稀释排放、安装阀门或抽检雨水排放口不达标等)的,发现1个则15.9项不得分如向重点流域直排的,15.9项不得分。如重点企业出现雨污合流直排情况,15.9项不得分15.10厂区内部环境状况:——15.10.1无严重的滴、漏、跑、冒现象等。2.5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生产车间外、管线阀门等处有废液滩集的,发现一处15.10.1扣完。15.10.2无恶臭。发现一处15.10.2扣完2.515.10.3生产现场或车间外无粉尘堆积。发现一处15.10.3扣完2.515.10.4降噪措施按照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安装、使用2.5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15.10.4扣完。15.11重点工业企业还需对15.11-15.14项打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情况。现场抽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联网的,发现一处15.11扣完。自动监控系统未第三方委托运营的,15.11扣5分。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5.12环保档案完备。优(8-10分);良(5-8分);中(2-5分);差(0-2分)。100.0615.13排污许可证制度:15.13.1考核排污许可证制度施行情况,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要求上缴排污费。能提供近三年排污申报、排污缴费的有关单据。5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现一个15.13.1扣完。15.1315.13.2在已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重点工业企业均申领排污许可证5未持证的企业或许可证已到期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2分。实际排污量超出许可证要求的重点工业企业每增加1个15.13项不得分。—如该城市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15.13项不得分—(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市)15.14抽查企业未发生过环保信访或上访事件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生过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事件,但能及时有效处理的企业,每增加1个扣2分;发生过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事件,反映同一家企业同一问题达3次或3次以上,认定为该企业未采取积极有效行动,15.14项不得分。15.15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无此类企业的按满分计)—15.15.1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月报告制度,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20.0615.15.2当地环保部门每两月在企业车间、排污口和厂界各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215.15.3企业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规范处理。排放多种重金属污染物的,需分开处理,不得与一般污水或多种重金属混合处理。发现一处则15.15.3扣完。60.115.15.4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每增加一个加0.5分0.5115.15.5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每增加一个加1分。11(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全市)16.1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每降低1%,扣0.5分。不足1%按1%计100.5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6.2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且逐年增加(划定区域得6分;逐年增加得4分)100.5(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全市)17.1管理工作(17.1.1或17.1.3项不得分,则17项全项不得分):—市环保局17.1.1检测机构得到省级环保部门委托100.1417.1.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向环保部门联网报送;100.1617.1.3按照国家标准GB18285,GB3847进行检测100.1417.1.4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100.1417.1.5成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100.14市编办17.1.6依据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登记注册100.14市公安局(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全市)17.2检测率达标100.14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检测率≥80%,16.4项得满分70%≤检测率&80%,16.4项扣5分检测率&70%,16.4项不得分如道路上有明显冒黑烟的车辆,发现一次扣2分。17.3加分项:—17.3.1开展农用车摩托车检测,且检测率超过50%11市环保局17.3.2政府发文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1117.3.3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治理,如柴油车队改造、公交车队改造的11市公安局市交通局17.3.4提前实施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11市环保局市公安局17.3.5对车用燃料及清净剂开展环境监管的11市环保局市商务局17.3.6开展地方油气回收治理的11市商务局(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市辖区)18.1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市区常住人口数相匹配;100.08市城管局18.2垃圾去向:—18.2.1市区产生的生活垃圾85%以上进入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处理厂(焚烧厂、堆肥厂和填埋场)40.08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18.2.2其余15%生活垃圾进入规范、可控的简易处置场30.0818.2.3无露天焚烧和随意堆放(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以及铁路、河流沿线无明显的垃圾露天堆放情况.发现1处扣1分。)30.0818.3垃圾清运:18.3.1生活垃圾清运、中转设施能力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匹配(完全满足:5分;不太匹配:3分;完全不满足:0分)100.08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18.3.2清运、中转设施布局合理100.0818.3.3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密闭收集运输100.0818.3.4收集运输中未见垃圾遗撒、渗滤液滴漏;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要求100.08垃圾收集、转运记录、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不准确、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3分18.4垃圾处理厂管理:18.4.1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能力和设施建设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满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100.12市城管局处理能力与产生量不相符,填埋场库容量低于三年,渗滤液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且无后续规划的,18.4.1项不得分;(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市辖区)18.418.4.2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他有关标准要求,且监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100.08市城管局污染物指标排放处理技术水平不先进,从技术上无法使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发现一处扣2分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不达标的,发现一处扣1分监测结果不达标的,发现一处扣3分18.4.3垃圾无害化处理记录、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准确、齐全100.0818.5城市政府发文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制定并推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长效保障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持续性&100.08(缺少政策支持或缺少经费保障,18.5项不得分)(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全市)19.1固废去向:19.1.1辖区所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明确,有台账资料支撑100.125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9.1.2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90%以上进入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置场所或进行综合利用,其余进入简易处置场;无工业固体废物非法丢弃100.12519.1.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数目、种类和产生量与辖区工业企业数目和行业结构相匹配,无漏报瞒报现象100.125(发现一处漏报瞒报,扣3分,扣完为止;如数目不匹配的,19.1.3项指标不得分)19.1.4实施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100.12519.1.5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信息100.12519.2固废处理:—--19.2.1工业固体处理配套环保设施完备100.125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现设施不完备、处理能力不满足要求、依托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则19.2.1项不得分19.2.2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100.12519.2.3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的,具有有效资质证明。100.125(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全市)20.1危险废物去向:---20.1.1辖区所有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明确,有台账资料支撑。台账资料不清或数目有出入的,20.1.1项不得分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0.1.2100%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利用或处置单位无经营许可证的,处置量按0计,处置率相应削减;每降低10%个半分点扣除3分值。100.0620.1.3实施完善的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100.0620.1.4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辖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100.0620.1.5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数目、种类和产生量与辖区工业企业数目和行业结构相匹配,无漏报瞒报现象;100.0620.1.6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市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机构数目规模相匹配,无漏报瞒报现象;100.06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数目不匹配的,或发现一处未按要求交运处理的,20.1.6项指标不得分;20.1.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无漏报瞒报现象;&100.04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现一处漏报瞒报,20.1.7不得分20.2危险废物处理:20.2.1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0.2.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路线)、利用、处置的企业均有资质,发现一处未有则此项扣完100.0620.2.3设备运行处理记录完全100.0620.2.4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要求100.0620.2.5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无安全隐患、无放射源遗失等事件100.06(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全市)20.3危险废物长效管理:---20.3.1制定并推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长效保障机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持续性;(以政府性文件为准)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0.3.2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场地的修复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并按进度实施(以相关部门文件为准)100.0620.3.3市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有应急处置措施100.06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0.3.4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的单位,有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0.3.5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有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00.06(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全市)21.1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创模工作机制(以政府发文为准)100.2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21.2制定创模规划并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公布实施,创建过程中如遇指标调整,规划需有修订版本100.2市环保局21.3模范城市每年向环保部报年度完成情况和持续改进承诺(创建城市此项考核每年向环保部报送年度完成情况)100.221.4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100.221.5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100.2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得满分;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65%,得半分;(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22.1在考核市域内,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审批的“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清单为考核基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上述规划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执行率≥80%。100.16市发改委低于80%,此项不得分。22.2市财政预算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预算支出。100.16市财政局22.3应编制规划环评的,或规划中应有环境影响篇章的,有关规划文本及审批材料中有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100.16市发改委每发现1个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市)建设项目环评:—22.4在考核市域内,不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项目拆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等行为。考核范围与要求:以各级发改(及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为基数,1998年以后开工建设、近三年有生产行为的项目,所有项目均应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环评及批复文件齐全。100.2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增加1个项目,扣3分。对未批先建等违法项目按其审批权限未依法进行处罚的每增加1个项目,扣2分。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未批先建但按期限要求完成补办环评手续的,每增加1个项目,扣3分。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未批先建且未按期限要求完成补办环评手续的,每发现1个项目,22.4项不得分。“三同时”: 22.5以各级发改(及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为基数,所有项目均应依法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100.16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按其审批权限未依法进行处罚的每增加1个项目,扣5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中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有1项以上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项目,每增加1个,扣5分。未能提供试生产申请及其批准文件的项目,每增加1个,扣5分。22.6以各级发改(及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为基数,所有项目均应依法执行“三同时”,均应在试生产3个月内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100.16未依法履行验收手续,但按期限要求完成补办验收手续的每增加1个项目,扣2分。未依法履行验收手续,且未按期限要求完成补办验收手续的,发现1个项目,22.6项不得分。久试不验的,每发现1个项目,扣5分。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发现1个项目,22.6项不得分。(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全市)23.1城市及所辖县(市、区)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100.4市编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现一处未落实,扣5分23.2环境监察、监测、宣教能力建设必须通过国家标准化建设验收,其中一个未通过验收扣3分100.3市环保局23.3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100.3(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市辖区)24.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24.1.1城调队“城考”统计结果≥65%100.1224.1.2现场调查满意率≥95%100.1124.1.3现场调查知晓率≥95%100.1124.2信息公开(模范城市复核只考核24.2.1和24.2.5项,其他项目为满分):24.2.1每年公布环境质量状况100.11市环保局24.2.2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100.11市委宣传部24.2.3城市内有关于创模内容的宣传标语、环境保护公益广告100.11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24.2.4创模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初公布)100.11市环保局24.2.5创模指标完成情况(每年底公布)100.1124.3信访处理率100%100.11(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25.1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环境教育课程每学年12课时以上100.5市教育局25.2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100.5(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市辖区)26.1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100.5市卫生局26.2现场检查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按检查情况分为优(8-10)、良(5-8)、中(2-5)、差(0-2)100.5市卫生局市城管局&
扫描二维码收藏本页面链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方通道风控指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