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到公安局律师去派出所调取证据据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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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配合原告律师调查取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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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看律师的协调能力,如果连到公安机关调取一个证据都调不了的律师,还代理人家的案子干啥?被代人请代理律师就是为了解决诉讼务实中的自已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是可以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特别是涉及到人身伤害案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更需要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如果律师得不到公安机关的配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调取,通过以上方式公安机关再不配合则涉嫌故意伤碍了,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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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聘请律师不积极配合原告取证~只是要求原告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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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建议您可以和对方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果协商不成,再请律师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如有需要可以直接到所内咨询。
诉讼离婚案,原告隐瞒存款。
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原告银行存款但又提供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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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上就有身份证号码呀?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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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调取证据函要什么证明?
我朋友要考律师,律师可以收集,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调取证据函需要什么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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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取证据函需要律师执业证。《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律师法除律师执业证这一证件外,还需要律师事务所证明。&& 在实务中一般还需要:律师事务所调查介绍信,。&& 此外,根据最高院解释第43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准许调查书在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应当向他们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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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9804
如果证据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样做是比较符合规定的。另外,严格来说,应当再加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以上就是我对律师调取证据函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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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取证据函需要律师执业证。《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律师法除律师执业证这一证件外,还需要律师事务所证明。&& 在实务中一般还需要:律师事务所调查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此外,根据最高院解释第43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准许调查书在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应当向他们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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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样做是比较符合规定的。另外,严格来说,应当再加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以上就是我对律师调取证据函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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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构成了犯罪,也不会关押收监,一般情况下都会让父母进行管教。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知识,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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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去某社保分局调取工伤认定资料,社保局只给工伤员工自己提供的陈述资料和工伤医疗资料,社保局自己调查取证的资料,社保局硬是不给,弄得我和社保分局的工作人员大吵了一架。从道理看,社保分局有义务向当事人公开工伤认定资料,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信息公开条例》中向特定人公开的范围,当然,社保分局的工作人员和我吵架、最终是吵输了,可是,我要的资料也没有拿到。当天,去安全办调取因此次工伤、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罚的资料,我同样是碰壁。呜呼哀哉。
今天,当事人因工伤去派出所办事,派出所的人要当事人提供安全办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资料,当事人说,“律师去调取,安全办的人不给”,这时,派出所的人说,“律师去调取,安全办的人应当会给的呀”,接着说,“你请的律师没能力吧,有能力的律师能调取得到的呀”。再次呜呼哀哉。
我纳闷,政府部门办事还看律师的能力的吗?有能力的就给你调取,没能力的就不给你调取,这不明摆着:政府部门办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罗,是依据律师的能力罗,还摆明:他们执法可以不公罗。今天开心,以律师的能力为标准,决定给还是不给资料,明天不开心,以律师的性别,决定给还是不给资料,后天又有点什么,以律师的美丑为标准,决定给还是不给资料,------
警察呀警察,在我的委托人面前,我这个律师算是被你贬损到了。可你的说法,更加贬损到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贬损他们不依法办事,执法不公。也贬损到了你自己,你难道也不是依法办事的吗?也是执法不公的吗?也是依据法律之外的标准决定事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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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律师调查取证有“尚方宝剑”
第06版:综合新闻·科教卫时空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8 邮发代号 51-10
综合新闻·科教卫时空
律师调查取证有“尚方宝剑”
陕西试行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
&&本报讯(记者 樊华 实习生 李妍)陕西高院9月5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据介绍,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该意见所指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意见所指的持令人,是指经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意见》要求,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其中,有六种情形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本案无关的;不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据介绍,对于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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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前面谈了一下律师的三大权利之会见和阅卷,在这里再来说下调查取证。
& && && && && && && &&&为什么隔了一天谈调查取证,其实我实在想不到,调查取证如何去说,因为我们律师能做的少之又少。
& && && && && && && &&&以前我们经常会看港台和欧美的律政电视剧,里面的律师都被神化了,各种调查取证,辩的公诉人无言以对,然后法官各种判决无罪,俨然律师都已变成了私家侦探。其实这些电视剧都有夸大的成分,有一些都是虚假作为,纯粹是为了拍电视。不要以为电视里说的都是真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看看之前比较热的离婚律师,里面很多台词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 && && && && && &&&之前我就说了,律师在辩护中处于天然的优势,我们并不用主动出击,只需要在办案机关的材料中挑刺就可以。主动出击是非常有风险的,哪怕你所做的都是对的。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工作和公安、检察院的工作处于对立面,你进行调查取证其实都是在否定他们的工作,你觉得后果是什么?
& && && && && && && &&&在这里,我举一些例子。前2年,在北京,一个年轻女律师替一个涉嫌强奸案件的嫌疑人辩护,涉嫌强奸原因是受害人不满14周岁。女律师出道没几年,生存困难,好不容易接了一个案件,自然想把握好,而且收费并不高,整个阶段3万元。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心急如焚,眼见女律师会见几次后没什么动静。嫌疑人父亲就到受害者家属那边商量事情如何解决,最后达成协议,嫌疑人父亲给受害者家属10万元,受害者愿意承认在嫌疑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知其不满14周岁(法律规定,明知不满14周岁的女性,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后,嫌疑人父亲就告诉这个女律师,要求女律师到受害者家中了解情况。后,女律师去了,并且做好材料,让受害者签字。最后事发,嫌疑人父亲和受害者家属都说是律师让他们这么干的。最后,这个女律师被判1年多的实刑,律师生涯就此结束。
& && && && && && && &&&看到这里,大家肯定觉得这个女律师很可惜,好不容易通过了司法考试,实习了一年,又干了2、3年,最后落得这么一个下场。我只想说,为了3万元,有这个必要吗?回头再来想想,嫌疑人的父亲有错吗?其实也没错,救子心切。这个案件中,嫌疑人家庭和受害者家庭都是社会下层,文化水平不高,有的连字都不会写。当办案机关为此事询问他们的时候,他们说连字都不会写,全是律师弄下来的,那律师还能逃的了干系吗?其次,我们再谈谈法律。刑事案件中,律师要见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不是我们想见就能见的了的,所以真的没必要。
& && && && && && && &&&当然了,在很多案件里,嫌疑人家属都会急切的叫我们去做这个去做那个,很多事情都不属于我们律师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你就要考虑这些要求我们能不能去做。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压根不懂法律,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一定要学会拒绝。我也经常碰到,在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中,我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家属基本每天都会给我打N个电话,无非就是要求让我去跟其他嫌疑人家属沟通,只要其他嫌疑人那边做好工作要求不咬第一被告,费用可以多出N倍。呵呵,我直接拒绝了。
& && && && && && && &&&说到这里,估计有人要喷我了,你说的三大权利之调查取证,被你这么一说,还是P个权利。这么想也对,我也认为这个权利没什么鸟用。不过,可以这么说,调查取证是会见和阅卷的辅助权利。下面谈一谈我认为的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 && && && && && && &&&1、在侦查阶段,若掌握犯罪嫌疑人未达法定年龄、有不在场证据等等根本因素能证明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那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 && && && && && && &&&2、若你认为有必要向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了解情况,那么应当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在了解情况做笔录的过程中最好录音,防止后续出现情况解释不明。(但一般这样的情况很难,你觉得有多少受害者或者是受害者家属愿意和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律师面见的?)
& && && && && && && &&&3、阅卷过后,如果你对犯罪现场的情况想进行深入的了解,可以到犯罪现场去查看,通过想象、个人以及走访周围人员了解案件情况,从而证实阅卷过后产生的疑问。
在这里我说个例子,我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事发地点在与一个很少有人走过的路,路边有个采石场,采石场有那种重型卡车运输,采石场马路对面是1栋居民楼。情况大致是这样,去年11月底,早上6点不到,采石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发现的时候,是在早晨8点多,一个骑电瓶车的男子被撞身亡。接警后,警察第一时间排查进行排查,采石场的一个驾驶员在睡梦中被警察带走,警察认为是他干的,而这个驾驶员根本不知道什么情况。其实重型卡车,大家都知道,也许撞了人之后根本察觉不到。警察的依据是:该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有明显的撞击痕迹,驾驶员回采石场的时间跟死者死亡时间大致吻合,以及对面居民楼一个60多岁的老大爷见到一辆重型车将死者撞到。在法院审理阶段,我调出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发现了很多问题,于是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分析,发现以下疑问:
& && && && && && && &&&(1)我对于该采石场60%的车辆进行查看,发现这些车子几乎每一台都有撞击或者是擦伤的痕迹。这些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不可能为了一些小撞伤或者是擦伤去进行修理,只要不影响正常行驶。那么怎么证明撞击死者电瓶车的车子就是嫌疑人这台车?
& && && && && && && && &(2)该采石场机动车运行时间为晚上8点至次日8点,上台车和下台车的间隔时间为5分钟。而,采石场门口的门卫并不在现场,也就是说形同虚设,事故发生的那个地点属于监控盲区。车子回采石场登记的时间,都是人为操作,存在时间上的差距。虽然法医鉴定,但是死者的死亡时间,鉴定出的只是大致时间,跟撞击时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吻合,死者是当场就被撞死,还是被撞后死亡,更没有说明死者是被撞后过了多少时间死亡。
& && && && && && && && &(3)11月底,冬天,地处南京。早上6点不到的时候,天还是暗的,并且还可能带有一些雾。而所谓的那个目击者说早晨起的早,到洗手间刷牙看到的。我这里况且不说这个目击者年龄大,眼睛是否是千里眼,就这么暗的天他能看这么清楚?而且,从他的洗手间位置到采石场门口有1000米左右,难道他是千里透光眼?
& && && && && && && && &带着这些问题,我又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研究,始终排除不掉我内心的疑问。后,我就联系公诉人和法官到现场,将我的问题一一提出,让他们分析解释。公诉人虽然有点强词夺理,但我看的出他们内心的失落。法官虽然没说一句话,但是我能感受到他内心的答案。最后,在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无罪!
& && && && && && && && & 在这一刻,我内心的成就感由衷而发,被告人抱住我失声痛哭,公诉人、法官也对我的工作非常认可。这个案件我收费并不高(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但我付出的很多。
& && && && && && && && & 所以说,律师不要以调查取证作为工作的首要重心,一定要与会见,阅卷配合好。一般不要去调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合法合规。记住了:调查取证权利永远是一项辅助权利。
& && && && && && && && & 刑事案件,不要以为律师起不了作用,关系才是王道。他人可以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信仰的是法律,纯粹搞人情走关系那我觉得就不用做律师了。我们能做的就是在侦查机关侦查的基础上,还原事实或者说是净化侦查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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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码字辛苦了 受教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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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不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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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希望楼主继续分享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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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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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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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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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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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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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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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5贴:妹纸税法又要启动了。。。
81年出生,年龄36,一直在考证的路上,
情况不妙!
最近总有这种感觉,越接近成绩出来越觉得自
刑诉有诚实信用原则吗
紅鹤2012的原名叫什么,可否人肉一下,
非法本2018司法考试上路
几年了我一直想在坛子里问,你们谁考过保荐人和精算师?
听了几节刘玫的刑诉,发现讲课跟一般人不一
以后我是劳动法律专家律师
等待司考成绩,顺便准备下公务员
这题怎么解释
部队内被打警察有管辖权吗
最近怎么呢?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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