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要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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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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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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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0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经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日国务院批准、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二○○三年十二月五日cpdf/c03298.pdfi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组成、职责、工作程序c0329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第三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五条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第十六条?⑿腥思捌渌喙氐ノ缓透鋈巳绻衔⑸笪庇肫浯嬖诶Τ逋换蛘咔痹诘睦Τ逋唬赡苡跋旆⑸笪惫男兄霸鸬模梢栽诜⑸笪嵋檎倏?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第十七条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第二十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第二十六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保荐机构进行书面反馈。第二十七条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第二十八条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第三十条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二条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第三十五条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发审委审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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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京ICP备号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审核程序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目前,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人代表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时间不超过
45分钟。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表决结果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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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改革 一切将变得公开透明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改革 一切将变得公开透明
[ 王胜忠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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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人左右的发审委委员,其中大部分是专职。他们的姓名将被公开;而且他们投票的结果、理由等等也将公布。”这就是中国证监会即将展开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革的重点。
  这样,作为一个申报了上市材料的企业,你不用刻意了解,就能知道谁是决定你能否上市的“裁判员”。
  作为一个负责推荐企业上市的投行,你也不用揣测,就能清楚谁在你推荐企业的上市中投了反对票。
  而且,你们都可以清晰地知道几票赞成、几票反对;甚至还有理由――书面的理由。
  这一切,在过去都是无法想象的。如果说在现实的中国经济生活中还有什么神秘的话,那么企业能否到证券市场中上市绝对曾是“隐秘的事情”。因为你无法获知谁在决定、如何决定甚至为何做出这样决定的理由。
  但现在,发审委制度的改革,尽管只是在低调的进行中,一切将变得公开而且透明。
  过去的4年间,企业能否上市一直是由一个中国证监会系统的官员,而更多的是来自其他部委、专家学者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等80人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来决定的。甚至更为专业地了解、熟悉上市企业的投资银行、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也只能更多地提供建议和参考。
  而企业上市之后,无论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指责的声音却更多地是集中到了中国证监会。显然,这种责权并不匹配的状况无法延续下去了。“25人左右”的发审委
  显然,这将是一个波及层面很广的改革。因此,各方对此保持低调和谨慎也就在情理之中。
  证监会无疑是发起此次改革的中心。但无论是证监会的新闻处,还是发行监管部,均以“还处在非常机密的阶段”将关于此话题的问题划上了句号。有一个事实却非常清晰,证监会正着手对发审委制度进行改革。
  但这对始终关注着证监会发审委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人员来说,任何变化和调整都足以牵动他们的神经。“发审委委员将大幅减少。”据一位经常与证监会发行部沟通的投行人士了解的信息,委员的数量会减少到25人左右。
  “最初委员数量为50人。”这一数据源自国泰君安(,)证券的某高级投行经理9月初看到的一份中国证监会上报给高层的关于改革发审委制度的报告。
  “中间曾有过40人的说法”,银河证券(,)的投行经理坦言这只是他们从证监会了解到的口头信息。
  这25位左右的委员如何组成,比较趋同的说法,一是5名证监会官员、外聘人员10人、机动人员10名;二是证监会官员10名、外聘10名、机动5人。“这两种说法其实是接近的。”知情的投行人士分析说,主要是证监会官员的数量问题,前种中的5名证监会人员是指专职委员,10名机动人员中有5名是证监会官员做兼职委员;后种说法只是将无论专职还是兼职的证监会官员算在一起。
  “与以往不同的,不仅在于数量和人员构成,更在于更加强调委员的固定,并强调专职性。”以目前了解的情况,2/3以上的委员将是专职的;过去,基本上都是兼职的。这样,“从理论上说,委员的责任非常重大”。
  而且,那些参加企业上市发审会的委员名单都将被公之于众。“这些委员在企业上市的发审会中,将采取记名的方式。对一个企业是否能够上市,只能投赞成或者反对票,并且还须出具书面理由。所有这些,事后都会公布。”熟悉情况的人士透露,这才是此次发审委改革的核心所在。
  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的身份应当保密。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公开其发审委委员身份,不得以发审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泄露发审委委员名单。
  还有一个不同之处,“那就是企业只有一次过会机会,而不像过去能有两次过会机会。如果对一个企业拿捏不准,半数小组成员同意可以暂缓审核。”这位人士补充说。
  根据不少证券公司掌握的情况,“这25人左右的发审委近期就应该能够运行起来”;现在,“正处于委员调整的时期”。某证券公司甚至将他们依据各种情况了解到的,过去委员有可能留任的人员名单拿红笔勾出来作为将来工作的参考。80人的发审委
  “现在,正好是第二届发审委到期。”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这是证监会选择改革发审委制度的最好时机,对发审委委员的调整也水到渠成。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规定,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从1999年年底到现在正好四年。
  而出现的这些显著变化,在行将过去的80人发审委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发审委明确地出现始于日。当天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股票的发行必须要经过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
  随后的9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条例》中,确定了发审委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证监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发审委当然委员为:证监会首席稽查;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发审委其他委员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专家8名;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证监会专业人员15名;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证券业内专家8名;大学教授3名;社会知名人士5名。
  80人的发审委中,来自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委员不到30人。
  在过去的4年里,围绕在发审委制度上的一些安排的变化是非常有意思的。
  最初,证监会将这80人分成8个小组,每组10个人,针对不同的类型企业进行过会讨论。后来,这样比较固定的分组方式取消了。“改为抽签的方式”,“每次要开发审会之前,由证监会办公厅以这样的方式来确定由哪些委员参加。”熟知情况的人士介绍说。
  而且,委员们在看拿到需要上发审会的企业材料的时间也经过了调整。最初,按规定,委员会提前5天左右的时间可以看到要上会企业的材料,“最近1年多,中间没有这么长的时间”,一位投行经理肯定地说。在他的印象中,去年开始,委员是在很短的时间才知道要讨论什么样的企业,甚至还出现过委员集中看要讨论的企业材料。以他的了解,“时间的缩短,应该是证监会从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不适当行为考虑。”在企业的上市过程中,还是有一些从事中介的公关公司的身影闪现。一个企业在完成辅导之后,到最后真正上市,“快则3-5个月,慢则1-2年”,在西南证券的一位投行人员看来,因为项目的不同,这都很正常。最后一关,就是过发审会,“实际用不了多少时间,除有时需要排会外”。其他时间主要是证券公司与发行部的沟通,“他们非常尽心,对一个问题要进行不少的反馈,直至问题解决”。
  “他们其实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还是非常了解的。”一位银河证券投行人员客观的评价说,“去年年底前,他们一般会对要过会的企业贴上标签表达他们对企业的看法,红签表示企业较差,绿签表示企业不错,黄签表示资质一般。”后来,就取消了。以他的看法,过会的结果与这些评判有不小的出入。
  “一些委员尽管是某方面的专家,但毕竟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还是把握不到位,而且看材料的时间也很短。”因此,在比较专业的投行人士看来一些并不太好的企业过了发审会的情况还是偶尔出现。重整证券市场的第N步
  “更加公开、更加透明,这样可以杜绝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显然,证券公司的投行人员更愿意用这样的语言来积极地评价行将出现的发审委制度改革。
  其实,这样的改革早就出现在新一任证监会班子的工作计划中。知情人士透露,今年年初就开始在酝酿,其后就一直在进行,只不过因其影响层面甚广,不像别的改革举措可以公开的征求意见而已。
  9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王林公开承认:“发审委工作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其改革和完善。如缺乏委员问责制度和监督机制,委员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审核标准的掌握程度和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委员投入审核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制约了发审委作用的发挥”。而“改革的方向是增强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委员问责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审核结果的公正性”。
  改革的动因不仅来自于投资银行,尤其是随着保荐人制度的推行,更大的保荐责任,需要能够清晰地了解在核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也来自于证监会自身,发行监管部的职能被定为“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而发审委实际上相对独立,《条例》明确“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这样,就需要这些主体之间能有效协调、充分沟通。
  其实,“证券市场不仅需要‘三公’原则,同时也需要透明。”某证券公司的投行部副总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尤其需要这之间的“完美结合”,“发审委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向透明迈出了一步”。
  最为迫切的,是在融资为重任、新上市公司源源不断地挤进股市的现实条件下,从源头上把握住质量更为关键。一个简单的数据说明不少问题,截止到今年8月底,新上市的公司41家中20家业绩大幅下滑,这个比例占48.8%,41家的整体业绩比去年同期下滑了97%,加权平均每股利润才0.0026元,连一分钱都不到,远远低于2003年上半年市场整体0.123元的平均水平。
  板子不能全打在发审委身上,在经济学家韩志国看来,这主要是中国证券市场中“企业上市基准不严格,上市标准不明确造成的”,“条件越低越模糊”客观上造成了“发审委委员的权利无限放大”,“这些大多都是机制的问题”。
  正因此,他认为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是最“委屈”的,不仅要承担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选择的风险(一级市场风险),甚至还包括信用缺失的造假风险、金融风险以及管理层的失误风险。
  要解决证券市场现在的问题,他开出了一剂“猛药”必须“进行第二次革命”。但他并不讳言发审委制度改革所蕴涵的积极意义。
  或许,革命正是在由一个一个的改良累积而成。尤其是作为基石,上市公司的质量事关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又或许,像推行保荐人制度、改革发审委制度正是重整证券市场的第N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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