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必须退休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工作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为什么还要领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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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胡珍玉&&更新时间: 16:16:07&&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应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值得我们进行细细探讨。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用人单位并未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者待遇,应否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对此问题,杜万华、王林清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谈到:&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看,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此,那种认为当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如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应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假如李某出生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 font-family: 宋体; letter-spacing: 0.3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5日。1999年10月到单位工作,直至2012年2月15日李某因生病不再在单位上班。原告于2002年50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当然没有终止,双方之间仍然适用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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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因工受伤也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重庆晚报讯 曾经一段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务工期间伤亡是否算工伤,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争议。前不久,52岁的秦女士打工时意外摔伤,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市二中院终审判定,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规定禁止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此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决定。
  家住梁平县的秦女士原是农村居民,2012年在当地集镇买房居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载明她的职业为农业劳动者。当时她年满52岁,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镇上又没有土地可以种植,维持生计只有靠打工。
  2013年5月,她在镇上一个农庄找了份厨房帮工、打扫卫生的工作。同年12月17日,秦女士在农庄不慎摔倒受伤,次月2日出院。她向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她超出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与农庄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为此驳回申请。
  秦女士起诉人社局。梁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秦女士转为城镇居民后,到农庄打工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回复中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责令该局重新对秦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认定。
  梁平县人社局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请看清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称,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城买房安家,变为了城镇居民,由于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许多人加入了打工队伍。
  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条意味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虽是对请示的具体问题做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但是该答复是对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精神及社会现实全面衡量后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护林员请假后病亡也算工伤
  重庆晚报讯 护林员杨某请假下山补给食物,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近日,市三中院认为,特殊情况下补给生活必需品,可视为护林员的工作职责,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护林工杨某,在2011年12月被丰都一家林场安排到一个偏僻护林点工作,这里不通公路也没有食堂,生活物质需要自己自行解决。去年6月10日,杨某征得林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请假两天,回家拿生活所需物质。次日上午7时许,他背着大米从家里出发,在返回林地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杨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社保局辩称,杨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丰都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人社局败诉,该局上诉。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工作的护林点偏远,林场规定护林员的生活自行解决。因此,杨某既要履行看护林场的职责,还要履行护林所必须的后勤保障工作。杨某在补给生活物资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可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故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赵方敏 通讯员 李欧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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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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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能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吗?
我公司有个员工已经达到了法定,他还想在我们公司继续干,我想问一下,达到法定年龄,我还能跟他吗?
内蒙古&阿拉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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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不能再继续签订,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的的年龄,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企业不再给予职工缴纳,部门也因为你的年龄到了退休年龄,也不会再受理职工社会保险,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缴纳,并且因为是你的年龄到了法定年龄,不是公司的责任,没有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后,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原有的合同就会随着退休而终止,如果企业需要这些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进行,签订聘用协议即可。按《》第44条、《劳动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若企业想继续聘用的,另行签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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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或者患;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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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不是劳动关系吗?
& & & 农民工罗细妹生于1961年5月6日,自2004年10年即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给罗细妹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30日,罗细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来在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纠纷,物业公司认为:罗细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经超过50岁,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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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退休待遇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仍为劳动关系
作者:张丽丽  时间:     浏览量:0  
未享受退休待遇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仍为劳动关系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
&&& 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职工,就不能确定为劳动关系吗?近日,法院认定:只要职工未享受退休待遇,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仍为劳动关系。
&&& 张某(女)分别于日到日, 日到日在菏泽某制衣公司工作,两次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离职。日,张某向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0537.5元。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制衣公司不服,向单县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15条第(2)项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张某生于日,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制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日终止,此后双方权利义务并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张某主张日至日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日至日工作时间为76天,即2.53个月,制衣公司应支付张某这期间的双倍工资。依据张某月平均工资1500元,法院判决:制衣公司支付张某×2.53)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法院。
&&& 张某称:自己的身份为农村居民,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不能认定日以后与制衣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 中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张某既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其与制衣公司日后仍为劳动关系。张某第二次在制衣公司工作时间为9.2个月,制衣公司应支付张某8.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2300元。
&&&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中院于是判决:制衣公司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差额12300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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