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购买剧毒物品说法错误中,哪一个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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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董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董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该损失应由董某一人独立承担C.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责任以后,董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赵、钱、孙、李四人欲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四人协商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公司分配股利时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可以按照各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B.公司对外投资方案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C.公司盈余分配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D.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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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貌似在财考园上面见过,里面有好多题目,我不是很记得了,我今年考注会的时候去看过.你去找找吧,顺便可以看一下别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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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存在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是说,当某一合伙人存在过错产生合伙债务时,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合伙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由上文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非过错合伙人在无过错情形(且必有过错合伙人存在)下承担有限责任,这已与传统的普通合伙制度有了非常大的区别。与我国06年《合伙企业法》中引入的有限合伙人相类似。笔者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类似于未作事先约定的有限合伙,在合伙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当存在过错合伙人的情形下,其他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故而,可以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理解为一种由普通合伙向有限合伙的过渡状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制度源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借鉴自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导火索是20世纪90年代的一桩诉讼案,得克萨斯州某律师行的合伙人卷入当地储贷协会欺诈案,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诉律师行上百名合伙人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审判结果让许多无辜的合伙人承担巨大责任,自此事务所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诉讼层出不穷,这类结果上符合法律但原则上违背公平的案例引起了人们思考。为解决这类专业服务普通合伙企业而临的巨大风险,德克萨斯州1991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增加规定:“一个专业合伙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雇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缺乏能力或读职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这一立法被迅速响应,各州纷纷推进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逐渐在美国得到确立。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通常翻译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笔者认为,翻译为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为LP,更为合适。应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原其本来面目,称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英译为,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既拗口,也不专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
1、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有助于规避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设立条件、纳税等方便的弊端。
2、有利于督促合伙人严谨执业、勤勉尽责。
3、有利于加强各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1、增加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在合伙人出现过错的情形下,债权人只能寻找合伙企业和过错合伙人追究责任,相较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形式,这种模式,对债权人而言,相对不利。
相对的,立法上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通过职业保险以及执业风险基金等形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许多难题。
第一,审判过程中,若认定合伙人是否过错,及过错程度,必然要求审判人员进行该专业领域的判断,这可能给审判人员提出较高的知识层次要求。
第二,对于如何认定“执业过程”,以及如何在诉讼中界定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还是“过错推定”,尚不明确。
3、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对设立或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更加负责的程序要求。
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破产的情形。合伙人的过错导致合伙债务产生时,应先以合伙债务对外承担,再由过错合伙人承担。而现今社会中,个人财产很难查明,过错合伙人可能仅需承担较少责任,而不得不使合伙企业走入破产边缘。
5、也有可能导致合伙人之间冲突矛盾的加剧。
五、对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55条轨道,“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此处规定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合伙人选择何种企业形式,是其经营自主权利的一部分。
2012年5月24日,我国立法中,仅有会计行业要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财政部、工商总局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2号)第三条规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对界定大型、中型的标准做出了规定。
其他行业,如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服务行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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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末黑龙江省国资委委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进行招标,中标公告让人意外,大所被以特殊普通合伙不是法人为由,在资格认定时全部被剔除,小所中标入围。财政部主导的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能审上市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却不能审省属企业,真是奇葩。{: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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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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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
如果属实,强烈谴责这种没文化的作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不是必须是法人啊。
呵呵 其中原因 不用说也知道
哎。国资委没有和专家们做好沟通。
责任首先在国资委,其次是那些&[骂人的话被过滤]所谓评标专家。
再提供个例子,事务所在转制之后失去了在京给毕业生落户的资格。
不得不说这种政策真是奇葩。
好!好!好!中国人终于懂得争利益了,早这样争,何必先让四大来胡弄中国了?!
亮点,黑龙江政府有前瞻性 哈哈
黑龙江政府是依法办事,做得很对!
呵呵,又是星号条款
这就是中国公务员的水平!!!
中间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以前的公务员认为只要有营业执照就是法人,其实是错误的,但没人在意,即使是在招标条件中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事务所入选也基本没有问题。
现在出来一个所谓“有文化”的新时代公务员,不去质疑条件制定的合理性,不去考虑政策的大背景、不考虑行业具体现状,对合伙事务所一律剔除。
这其实是一种“有文化”、没头脑的做法,这样一幅奴才相的公务员,你指望他能为人民服务,妄想。
<p id="rate_820"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文&威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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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国公务员的水平!!!
中间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以前的公务员认为只要有营业执照就是法人,其实是 ...
你知道得太多了
那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改为合伙制,我看他们还有谁去招标
{:sweat:}{:sweat:}{:sweat:}{:sweat:}{:sweat:}
这种地方、这种业务,不做也罢
你知道得太多了
你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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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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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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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B.非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C.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全体合伙人对此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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