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起诉书范文,按份共有.起诉,是否按房产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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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纠纷主要种类
  1.继承房产纠纷
  2.婚姻房产纠纷
  3.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纠纷等
  二、继承房产纠纷
  家庭房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了房产纠纷的常见类型之一,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得子女或者配偶在继承房产时产生诸多误区,从而引发纠纷。
  1.继承家庭房产时容易产生的误区有哪些?
  1、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血脉就能得到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是有一定的顺序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第三代人是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是否算作是遗产目前尚未定论,而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当做遗产继承。
  2.继承法中不可忽视的要点有哪些?
  (1)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的接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或者不放弃继承权。《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要放弃继承权,那就应该出具书面声明,而且时间必须是在遗产分割以前,此外还需要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
  3.案例
  案例1:爷爷奶奶双亡,留下子女五个。我爸是老大还有三个妹妹,一个弟弟,及老房一间62平方米,二老生前没留遗嘱房子归谁所有,老房一直是我一家人居住,现在即将动迁,动迁开价为180万,我一家四人父母、哥、我。叔婶闻讯赶来分房,我父同意各得老房五分之一,但叔婶却要动迁款项各得五分之一,他们都另有住处。老房我也翻建已近100平米,请问房屋分割是不是只分产证上的?动迁本来就照顾房屋住户的,如果照叔婶这种分法,我岂不面另无家可归?
  解析:父亲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生活,应当是主要照顾了爷爷和奶奶,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父亲将你爷爷奶奶62平方米的房屋翻建为100平方米,所增加的部分不属于爷爷奶奶的遗产,应当属于父亲所有。
  案例2:老人有一套双室住房,房产证是老人的名字,儿女三人,小儿子与老人同住,当初口头承诺此房以后归小儿子所有,前年小儿子因车祸去世有孩,儿媳未改嫁但搬离老人房子,想请问您,老人的房子小儿媳有继承权吗?
  解析:口头遗嘱很难认定;小儿媳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去世的小儿子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
  案例3:我们有姐妹三人,爸爸去世了留了一套房子,一直有大儿子住,妈妈和小儿子住,老大不赡养老人还霸占着房子,请问能有什么好的办法?妈妈不愿意通过法院告大儿子。
  解析:父亲去世如果没有留遗嘱,可以考虑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分割遗产。
  案例4:我姐夫三兄弟都成家了,都要小孩子了,可是一家人知道现在还是在一起住,一家三代加起来就有十五个人。现在他们想分家,可是在分家产的时候却发生了很大的分歧,请问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谁可以给点具体的意见?
  解析: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首先是分清哪些是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案例5:我爸已经去世两年多了,妈还健在也70多岁,四年前爸妈在市区买了商品房(我出了部分房款,哥没出钱),现在哥要把房子卖掉分房款,请问我家的事怎么办?
  解析:未经你母亲同意,你哥哥无权卖房;房产除你的房款折合的份额以外,为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由你、你母亲、你哥哥共同继承。
  三、婚姻房产纠纷
  1.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婚姻法解释(三)》自日起施行,对婚姻房产纠纷问题作出了新解释。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婚姻房产纠纷十个常见焦点问题解释如下。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我们国家,儿女结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5、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女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结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已成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将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符合社会常理,也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6、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7、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8、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10、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2.案例
  案例1:我老公是外省人,我们结婚后,他想将户口迁到这边来,我就想到了将他的名字加进房产证上,不知道房产证上夫妻之间过户是如何办理的?
  解析:&加名&不只是在房地产权证上增加一个产权人的名字那么简单,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产权证的共有有以下三种方式:夫妻法定共有、出资人约定共有和女子继承共有。
  如果此套房屋是在婚前购买,房子的所有权是属于购买者本人的,若婚后要在房产证中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那么该行为应当被认定是对于婚前财产的赠与,所以应依据赠予标的价值收取相应契税、印花税等,需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此套房屋是在婚后购买,购房合同上只有购买者一个人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时也只能是购买者一个人的名字。婚后购房不管房地产权证是否写有对方的名字,都要算作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要加上对方名字,现行的政策是不能在第一次办理房产权证时直接加上去的,只有等到办出房地产权证后,再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一个共有产权证就可以了,无需额外负担费用,带上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双方亲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案例2:我结婚之前,我老公父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公公的名字。我有三个问题:一是如果公婆百年之后,这个房产是否属于我和老公的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哪天我跟老公婚姻发生变化,我能享有多少比例?二是如果公婆现在将房产证过户给老公,这个房产是否属于我和老公的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我跟老公婚姻发生变化,我能享有多少比例?三是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公公名字,现在将我老公名字添上去,如果哪天我跟老公婚姻发生变化,我能享有多少比例?
  解析:如果是遗产,可以约定由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将无权分割;如果将房屋过户到你丈夫名下,将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你将可以分割其中一半,如果房屋上有你公公和你丈夫的名字,你将可以在你丈夫所有份额内享有其中一半权利。
  四、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纠纷
  1.签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4、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5、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2.案例
  案例:买房可是人生大事,所以容不得我粗心大意。现在我已经看好一套商品房就准备签合同了,朋友告诉我要去了解一下这些房子是否符合法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可我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哪些都不知道呢,有没有可以跟我说说这些条件都有哪些?
  解析: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一点: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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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版权所有&Copyright & &&按份共有的房产,只有一方出钱装修,通过法院拍卖,拍卖后,这个装修价值是共有,还是出钱的一方多分推荐回答:只对房产有约束力。房产证的按份共有。装修属于附加值,是可以独立的装修款是出钱的一方独享的按份共有人要求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书,一定要判决书,不要调解书!~还有分数追加~推荐回答: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由审判员崔某独任审判。故不同意分割共有的房产,要求继续共有房产,被告还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无力另行购房居住:原告沈某系被告林某的舅母,破坏了房屋结构,补偿原告300,建筑面积53。上海市杨浦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系原。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村某号某室,000元。故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产按市场价人民币600,000元进行均等分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不是搞破坏,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8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施某原告沈某与被告林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33平方米。2008年5月。被告林某辩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或由被告享有房屋产权。被告装修房屋是为了改善生活。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沈某诉称。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无力支付一半的房款,被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房屋由被告的父母和原告共同居住,原告系被告的舅母,无法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000元、被告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的房屋,但不是不可调和,经双方亲友多次调解,产,造成双方均无法使用该房屋,可以恢复原状,由原告享有房屋产权,同时补偿被告300。被告经济不宽裕。经审理查明.后面的已经通过消息发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贷款购房 实际一方负担月供 房屋如何分割?推荐回答:恋爱期间财产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介定。(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财产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车辆按份共有想归一人所有的协议推荐回答:可以在当地委托律师代书我是上门女婿,房子是我和老婆买的她爸装修的,装修费用我们也有小部分,如果和老婆离婚我能分到些什么?推荐回答:如果是婚后获得,均分。房产共有人问题推荐回答:产权人和共有权人本质的区别在于产权比例,产权人为100%,共有权人的产权在房产证的附记中注明各自的权利比例,在以后出售中,可以按照该比例分得售后的款项。共有权人只有待该房产的所有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抵押,换句话说共有权人没有单独处置房产的权利;你说的学位房,是否是学区房,学区房是看房产证主本的;物业费的收取,要看谁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但不论是谁,不交物业费的话,遇到法律诉讼,所有权利人均会受牵连。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名字没有先后之分,共有人都享有相同的份额,而按份共有需要做份额公证,下来的房本会标注每个人所享有的百分之多少的份额。房产证上的第一产权人和共有人的权利是一样的,就是你两人共同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办理按揭贷款要房产证共有人都签字。理论上讲在,结婚前一方购买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可是你的情况不属于此啊,两个人共同买的,房产证上又是两个人的名字,同样的俩人共同财产关于婚前还是婚后买房子的问题推荐回答: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约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按约定处理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怎么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房产纠纷中,如果是按份共有,要通过法院拍卖才能解决,但是房子装修只有一方出钱,法院拍卖后,这个装修推荐回答:一般推定为共有,建议大家协商展开全部下一篇:家庭装修房屋结构拆改有几个注意事项? 家庭装修中,除了承重墙是绝对不能拆的,轻体墙也不一定可以拆。有的轻体墙也承担着房屋的部分重量。龙和装修 房屋装修减少噪音小妙招龙和装修:陕西龙和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经西安市工商局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专业从事工程装修设计、家每个人在装修的时候都想打造出自己满意的家居生活环境,然而对在装修房屋时的注意事项不是很了解,因此导致装修困难多多。北京装修房屋十大风水禁忌详解北京装修房屋十大风水禁忌:北京装修房屋风水禁忌一:若是阳台正对大门或厨房,可将窗帘长时间拉上以作为阻绝。盛世茗居装修 房屋装修风格分享盛世茗居装修:盛世茗居家装集团南昌工厂店是集基材、主材、家具、家电、软饰、设计为一体的第五代总成买家模式的服务房屋装修价格相信是很多装修业主所关注的问题,关于2016年北京装修房屋价格大家都了解多少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2016年北京装修房屋价格装修房子要多少钱?很多业主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了解北京装修房屋价格,再结合自己经常跑跑建材市场就可以防止过多的猫腻咯。大家在装修自己的小屋的时候都想打造出自己满意的家居生活环境,然而对在装修房屋时的注意事项不是很了解,因此导致装修困难多多。近年来,购房的人越来越多,这使得装修成为了大家热谈的话题,装修也慢慢关系到每个人,装修房屋的时候注意的事项很多,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是我们应该业主装修房屋时,必须遵守《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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