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多少年会怎么判

南正法律团队电子期邗第六十四期(如何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案情回放:
某多次某某()李某“某”公章并盖在金融债券上某某某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某二;某;某某。
律师评析: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通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证明书,持券人可以凭此取得一定收入。有价证券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货币证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等。二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国家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等等。但是,作为本罪使用的,仅是,亦即公债券,债权、
(二)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
上述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刑法》:“。”
此外,按照本条规定,本罪属于数额犯。“”。
。根据“5000。”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进行诈骗活动&&最终获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某某某市某并某期某某某期某某某
同年某某某某某某某其某某陆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某某某某
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区别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较多,如都是自然人犯罪,都是用欺骗的手段方式骗取其他人的钱财其一如果不是使用,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其他诈骗罪。“”其二。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首先有价证券诈骗罪而。其次有价证券诈骗罪,而。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最后,立案标准不同。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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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等有价证券诈骗、合同诈骗案
【全文】CLI.C.
***等有价证券诈骗、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2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限制人身自由),同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该院决定监视居住,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10月29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于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10月29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3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泗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286号[案号编写错误,案号应为(2014)泗刑初字第0028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仍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有价证券诈骗事实
  2012年底,被告人***听说被告人***能为他人开出虚假的国债收款凭证,且能为他人在银行抵押办理贷款骗取财物,遂在2013年4月找到***,要求***开出票面金额为3000万元的国债收款凭证,***称需支付14万元开票费。后***联系了被告人***,***又联系了顾某某(另案处理),顾某某联系了王某甲,声称前期只需支付30万元费用就能为他人开出3000万元的国债收款凭证在银行抵押办理贷款,后王某甲将此情况告诉了资金短缺的王某乙,王某乙同意支付30万元费用。2013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安徽省阜阳市洽谈具体的开票事宜,王某乙先期支付了5万元给顾某某提供的账户上,后将25万元存到了***的银行卡上。***、***收款后将其中的14万元存入***的银行卡上,***将伪造的票面金额为3000万元、户名为王某乙的国债收款凭证交给***,***又交给王某甲。王某乙被骗取的30万元,其中***得款14万元、***得款8万元、***得款2万元,余款被众人挥霍。
  2013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持该国债收款凭证到安徽省蒙城县工商银行请人辨别,结果为该国债收款凭证系伪造的。王某乙将此情况告知妻子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为了要回30万元,又听王某甲等人的安排,于日和王某丙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了由***制作的国债收款凭证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用该伪造的3000万元国债收款凭证给张某甲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使用,并约定张某甲验票后,支付30万元开票费。张某甲在支付2万元后,到安徽省灵璧县工商银行检验,发现该国债收款凭证系伪造,遂报警。
  案发后,灵璧县公安局已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处追缴赃款2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甲;被告人***、***、***分别向泗县公安局退赃14万元、8万元、2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附件证实,从王某乙手中扣押王某乙、王某丙与张某甲在日签订的国债收款凭证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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