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作被解雇是否需补偿

不胜任工作被解雇,有补偿金吗? - 简书
不胜任工作被解雇,有补偿金吗?
劳动者难免有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况,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的时候,单位能不能将其解雇呢?解雇以后,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看一个案例:Robinson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由于性格比较内向,又缺少销售技巧,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他调换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工作难度相对小的工作岗位。Robinson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Robinson办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HR经理回复,是由于他不胜任工作,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这完全是他的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解析: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劳动者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劳动者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obinson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END若您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请点击“喜欢”;若想获取更多好文,请点击“关注”提供思想和方法,节省职场人的试错成本和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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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雇,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摘 要:我原在某培训公司从事培训工作,由于性格和能力的原因,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后来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我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会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办完离职手续后,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对方回答是:“解除合同完全是你工作不胜任造成的,公司无任何责任,无义务给你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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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后能有经济补偿金吗?
  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他性格比较内向,不爱跟生人讲话,没有销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确认了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给他调换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并且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工作岗位。  可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人事经理找其谈话:“你自己说说,在新的岗位工作得怎么样啊?”“哦……不好……还是不能胜任……”李先生吱吱唔唔,十分不好意思地说道。第二天,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的答复:“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听了人事经理的话,李先生半信半疑,悻悻地离开了公司。  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销售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综上,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应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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