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区号的农村农民,土地被征收了,还有其他的什么补贴吗

2016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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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2016农村土改主攻三方向 2016年农村土地新政策2016农村土改主攻三方向,农村宅基地制度将全面深入,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对2016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要部署。针对农业改革中最受瞩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明年农村“土改”将会呈现三大方向。一是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将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迎来系列部署,三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将迎来顶层设计。就在三天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 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在多位专家看来,这项具体工作其实是年初确定的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三块地”的试点改革是封闭运行的,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来看改革推进的步伐可能相对偏慢,地方积极性也不高,但是最终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去推进。李国祥表示,由于今年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的影响。除了“三块地”改革试点外,2016年还将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攻坚年”。《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随着二轮承包期即将期满,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准备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也已经基本形成,这也将是新一年里农村工作的一个大亮点。此外,按照此前定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该项工作在2017年要全部做完。也就是说,在今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增加了9个省试点后,明年试点范围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撰文表示,接下来将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2016年农村“土改”的第三件大事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有望迎来顶层设计。《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将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专家表示,虽然关于这项改革意见的制定进度目前并没有太多消息流出,但根据今年早些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可以看出一些改革的大致思路。根据《方案》显示,在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方面,主要工作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等。【拓展信息】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问答问: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什么?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问: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答: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问:对待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能否将其承包地收回?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问: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做法如何处理?答: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问: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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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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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生长适宜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的能力。第三条 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投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控告。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防护林建设、地力培肥、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耕地土壤环境保护、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耕地质量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耕地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就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剥离耕作层土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防止损坏耕地耕作层,保护耕地质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下列耕地地力培肥行为:(一)建设绿肥良种繁育基地;(二)有机肥和配方肥的生产、推广;(三)耕地使用者运用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有机肥和配方肥施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四)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后续培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示范区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地力培肥、污染防治、生态耕作方式等耕地质量保护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研究、示范与推广,加强对耕地使用者的指导、培训,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和除草剂,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法登记。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土壤调理剂、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粉煤灰、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防止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危害的宣传,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农作物秸秆还田,修复、改善土壤,补充土壤有机质。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其田间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使用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用的,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防止污染耕地。第二十二条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土壤酸化沙化等耕地质量退化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对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恢复其基本功能。对严重污染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耕地,依法科学合理调整土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休养生息。第二十四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对受污染耕地的治理方案,责令责任人进行治理。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将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 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设立永久性标志。第二十八条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移动的,应当征得设立该监测点的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保护水平。第三十条 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一条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踏勘,采集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根据踏勘情况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及时出具耕地地力评定意见。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耕作层土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土壤调理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6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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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反映】湖北省嘉鱼县潘湾镇羊毛岸村土地分配、确权系列问题 作为近30年羊毛岸村村民,至今家里没有分地一亩地(家庭成员妻子、儿子),过分的是现在村里部分非农户口都有地,村里干部也是拥有土地较多的,(简直是腐败!这也是不愿意重新分地的原因,如果按户口分地,拿不到那么多地)多次反馈被驳回,理由是村民都不同意分地,完全无视部分有户口没地村民的反馈,不作为!问题反馈到潘湾镇领导也被告知无法帮助解决,自己回村里结果,官官相护,把问题抛皮球,算什么干部!强烈要求村里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分地!!!!!!!
  【单位回复】关于网友陈都反映的潘湾镇羊毛岸村土地确权系列问题,我办在收到诉求后立即联系潘家湾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针对陈都反映问题,潘家湾镇政府、镇确权办专门派人到羊毛岸村了解有关情况。由于问题反映人陈都在嘉鱼金盛兰公司工作不在家,陈都母亲桑兴荣代表陈都向调查人员介绍了有关情况。陈都,其家庭成员共有7人,其中有6人户口在潘家湾镇羊毛岸村二组。主要是母亲桑兴荣,哥哥陈静及其女儿,陈都及其配偶、儿子。其母桑兴荣属于辞退民师,陈静夫妻、陈都夫妻均在外打工。陈都反映其母亲及其他家庭成员在羊毛岸村没有分到土地的情况属实,根据潘家湾镇政府调查:陈都母亲桑兴荣,是潘家湾镇羊毛岸村二组村民,1985年底与潘家湾镇居民陈碧昭结婚,2016年已办理离婚手续。桑兴荣结婚后户籍没有外迁保留在羊毛岸村,一直居住在羊毛岸村并在羊毛岸小学教书(属于民办老师)。桑兴荣、陈碧昭结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陈静、陈都,户口均随母亲落户在潘家湾镇羊毛岸村二组。桑兴荣父母在羊毛岸村有土地12.47亩,桑兴荣父亲2012年去世、母亲2016年去世后,桑兴荣父母土地在此次确权工作中确权给了其弟桑兴红,对此桑兴荣及其家庭成员均没有异议,目前桑兴荣父母土地由桑兴荣耕种。桑兴荣90年代初、1998年及2005年羊毛岸村土地调整时,都提出过要求分地,但均没有得到落实,羊毛岸村2005年二轮延包颁证时其也没有提出过多的异议和意见。2015年8月份,潘家湾镇启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桑兴荣及其家庭成员再次提出分地要求。由于此次农村土地确权是以2005年二轮延包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为依据,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为基础,对二轮延包进行完善,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不得打乱重分、另起炉灶。确需个别调整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尊重村民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承包期内确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桑兴荣及其家庭成员2005年二轮延包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此次确权过程中没有土地面积。根据陈都反映的问题情况,镇确权办建议从桑兴荣父母土地面积中调整部分面积确权给桑兴荣及其家庭成员,但遭到桑兴荣拒绝,其要求从羊毛岸村村组机动地中拿出部分土地确权给其及其家庭成员。由于桑兴荣所在羊毛岸村二组已无组级机动地可供调剂分配,故其要求分地目前无法得到满足,只能等2028年二轮延包到期,国家重新调整、分配土地时才能予以考虑和安排。在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镇政府、镇确权办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确权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权结果真实准确。
  嘉鱼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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