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文物拍卖公司执照转让政策规定建国以前的东西都不让卖吗?

挖到文物你会上交给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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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大学,考古和地质系各有一个储藏室。里面堆满了学院老师和学生做项目或实地勘探时挖出来的东西。一般而言这类东西文物级别都比较低或不完整,博物馆文物局不要,但你敢扔了却绝对算犯罪。所以你还得找个专门场所,给编上号妥善保存起来,隔三差五文物局还会来抽查,搞得领导们很头疼。于是规定一定要严格遵守野外勘探规定,能别带回来东西就别带回来。但我们这霸气地方,修个地铁都能碰到三位数的古墓,你懂的。只要出土了,你就得负责到底。于是近两年我们的储藏室已经有点不够用了。于是领导的头更疼了。你要交给国家,国家也得稀罕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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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智商也找不到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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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题主的本意是想问挖的文物必须上交给国家这条法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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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了评论。有想法的私聊吧,我这人有点玻璃心,不想给自己找不痛快……………………………………………………………按照现行的法律,你挖到的文物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先扒出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这先明确了出土文物的所有权。而哪些文物是公民可以合法收藏的呢?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祖传文物这个概念比较模糊,但根据实际案例我们大概可以得知,祖上一代代流传、没有在建国后入过土的传世文物在这一条的保护范围内,而在你家祖坟里埋了几百年,最近出土的文物,不属于祖传文物。(我是这么理解的,要是说得不对请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指出)还有第五章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我并没有听说过祖坟里的东西还可以依法继承…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你挖到文物是有义务上交国家的,不能随便破坏、扔掉、偷偷藏起来。而你上交文物有什么奖励呢?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这个物质奖励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额标准来,所以说你上交文物得到的奖励基本上就是接收文物的相关部门酌情授予了。………………………………………………………………上边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但我知道题主不是想来看这个的,很多人关心的也不是这个。我大概知道你们是怎么想的:(1)麻痹的我挖到的东西值个几百上千万,上交你国家就给我五百块钱,打发叫花子也不带这么干的。不行不行,坚决不上交;(2)上交国家还不是被文物部门的官员分来偷偷卖了,白白便宜了那些贪官,我还不如把文物卖给那些真正保护文物的藏家,使文物得到保护,说起来我还干了好事;(3)谁也不知道这个东西是我捡M挖来的,我就是偷偷卖了,国家也不知道。你们敢说你们不是这么想的?我都是这么想的好吗!不过我还是理性地给你们扒一扒其中的问题。(1)你们觉得你们挖到的文物很值钱。你们这个观念大概来自于近十年来国内异常火爆的拍卖,以及各种天价成交的拍品,什么2.8亿港元购回的成化斗彩鸡缸杯、2.3亿成交的元青花鬼谷下山大罐子、5.5亿成交的乾隆粉彩大瓶……blablabla,顿时感觉自己挖到的东西也不比这些东西差呀,随便卖一件马上就跻身贵圈,子孙三代就荣华富贵吃喝不愁了;就算自己的东西没有这些好,好吧,至少至少卖的钱也够吃一辈子,再也不用受公司老板部门经理的鸟气了。你们想得真好。仔细看看历代成交的天价拍品,哪一件不是出自宫廷\知名藏家\知名藏家的儿子孙子重孙子\海外回流?有没有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东西出现在拍卖公司的图录上?有人会说很多来历不明的东西到海外转一圈回来就洗白了,那你告诉我,你哪来的渠道把这东西送到海外去洗成白的?你要有这本事,还指着卖这一个玩意儿发家?决定文物市场价格的因素,重要的不是文物的年代;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对价格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至于存世量的多少,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资本进不进你这一块来。文物本身不能吃不能穿,没有任何实用价值。而收藏家文物艺术品,目的无非有二:对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有兴趣,再就是投资。尤其是国内的收藏界,进这一块的大多是为了投资获利。而很多出土文物虽然具有相当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但其所有权在国家,私人收藏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担有极大风险,投资这样的东西显然是相当不明智的。所以说你看那些明清传世的文物这些年来被热钱炒了又炒,炒明清瓷器,炒藏传,炒宣德炉,炒鼻烟壶,炒宫廷收藏,这些烂七八糟的东西都被炒上天去了,青铜器、高古瓷这类东西你看有没有一点动静。再退一万步,你挖到的东西真就是市场价很高的珍品,你有什么门路出手?去卖给收藏家?你认识几个靠谱的收藏家……反正我做了这么多年古玩生意,也就认识一两个;卖给古玩商?这种来路不明的东西你觉得商家会给你高价?不压到一个很低的价格,没有利润,商人会收你这个东西么?上拍卖?谁不知道一件东西上了嘉德保利诚轩,拍好了一万的东西卖三万,五万的东西能卖十万?行里玩了这么多年的挤破头都送不进去,你一件来历不明的东西就能上拍?扯得有点远了。说这么多,举几个例子吧。近来见于媒体报道的各种上交的出土文物:成都小伙撒尿冲出宋三彩。好像是去年的新闻。这种东西我们大四川出得多,四川地区特有的一种随葬冥器,宋代的三彩陶俑,虽然和唐三彩一样都叫三彩,工艺上也差不多,价格上就差老了。这东西在成都的古玩市场上一般就是几百块,好一点的上千就不错了。这个新闻里没说有奖励,估计东西太次,精神上奖励了一下,文管所也没舍得掏钱去物质奖励。陕西农民上交西周石斧。获得奖励100块。我勒个去,这人还不满意。这种文化期的石器,就算是有门路的古玩商,也不过就是卖个二三百块;下乡收货的贩子,这种东西给不了20。这个什么洛南寺坡镇文化站也真是下本钱。闹得沸沸扬扬的五百块。这个剑就很厉害了。图看是春秋战国之际南方吴越楚式的青铜剑,剑格有镶嵌,已经脱落。这种东西在当时是贵族佩剑,在市场上能卖个三五万块钱,卖好了更高,但不会超过十万块钱。然而这东西定级妥妥的是三级以上文物,你私自卖了被查到至少是进去蹲十年。为了这几万块钱就冒蹲十年大狱的风险,你觉得值?几万块钱现在在农村买个老婆都是不够的好伐、、、再说一句,文物犯罪,定罪标准和市场价格无关,和文物的级别有关。一般文物和三二一级乃至于国宝级文物量刑是完全不同的。有的时候拍卖会上一个过百万的清代私款宣德炉定级不过是一般文物,而你挖到的一个值几十块钱的铁锅、陶器,定级反而是三级或者二级文物。定级标准按照文物的三大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其中并没有经济价值。说个真实案例。之前在长春读书的时候,在古玩市场听朋友说在吉林的一个县(具体名字记不住了)有个团伙在玉米地里盗挖遗址,挖出了个辽金的铁锅,卖了四百块钱。大概就是下面这个样子的锅。然后,这帮人又去玉米地盗掘的时候,被老乡发现并举报了,当场抓获。这口铁锅很快被追回来了。然后我估计法院找的鉴定文物的专家当时精神受到了什么打击,要报复社会,愣把这个东西给定了个二级文物。团伙几个人全都判了十年以上。所以说别以为自己挖到的东西不值钱,卖了就算被抓住了,也没什么大事。真遇到这种事,你哭都来不及哭的。(2)担心文物被官员贪污。这一条我没啥资格说,虽然大学本科是考古专业,但是没念完就出来自己混日子了,也没进过考古所、文物局,没有亲身经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情况。但是认识很多朋友都是考古所的,大学里我们老师也都有发掘资质,主持过考古发掘,学校边疆考古研究中心藏品也颇为丰富,从来没有听说过出土的什么贵重文物被贪污、私藏、倒卖、神秘消失的事件。大多数文物工作者不接触文物市场,不懂文物价格,没有渠道出手文物,说实话,他就是想卖,也是卖不出去的。这是我了解的、至少是我身边的文物相关部门的现状。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估计监守自盗、私藏倒卖出土文物的败类肯定是有的。但你不能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就否定所有文物工作者对保护文物作出的努力。监守自盗者可能一时获利,一时不被发现,总有露馅的那一天。真到那一天,等待他们的就是法律的严惩。这个可以看看马未都先生《都嘟》里有一期讲国内博物馆监守自盗的,里面的主角到最后是什么下场?重者死刑,轻者也是在牢里边度过余生。所以说你要是说严惩文物部门内监守自盗的败类,我举双手赞成;要加强文物部门内部的监管,那我双脚也要举起来赞同你。但是你要是说因为担心文物被相关领导瓜分,不如自己卖掉,那可真是扯淡,不过是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找一个道德上的安慰而已。(3)觉得自己偷偷卖了,国家也不知道。你运气好,没有被国家发现,那算你走运。全国那么多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的案子,不也有很多破不了,没有抓到罪犯的?但你要是被抓到了,你想想后果。为了那点钱,担那么大的风险,你真的觉得很值?所以说题主问挖到出土文物会不会上交?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别说挖到,就是有人挖到了让你买,你也别买。我们古玩行里一般讲究的人,买出土的东西从来不直接从挖土的手里买,真是看上了很喜欢,就找一个中间人,叫他去买,然后再加钱买回来,这样就算是出了事,顶多东西被没收,损失点钱,人没有法律责任。这里还是奉劝大家一句,别动什么歪心思,铤而走险,给自己找麻烦。文物犯罪在我国量刑是非常重的,你觉得是恶法,有本事就去给它改了呗,没本事还是老老实实遵纪守法,不比坐牢来得强?最后给自己的公众号打个广告哈。文章都是本人原创,喜欢中国高古艺术的可以关注关注,最近正在写一系列关于西汉铜镜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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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到文物就藏起来,藏个十几年,不就变成祖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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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几个关于文物的事儿吧。1、在鄞州区洞桥镇有一位85岁的老翁,他是村里的名人,一手口技绝活无人不晓。同时,他还是一名业余文保员,30多年来,他向国家上交了500余件文物,其中有40多件是珍贵文物。口技对徐水道来说,不仅是一项的技能,还是他收取文物的“独门秘方”。50多年前,徐水道锄地时挖出了一把年代久远的石斧并上交国家,此后他就成了一名业余文保员,大半辈子在为收罗散落在民间的文物奔走,而口技则成了他游说别人的“敲门砖”。“很多人捡到文物就藏在自己家里,不愿意交出来。我就上门去找那些人,表演口技给他们看。农民都是朴实的人,一听之后开心了,就会跟我掏心窝子,然后我再慢慢劝他们把捡到的文物拿出来。”2、2014年10月,陕西丹凤县男子李磊在作业时发现战国青铜古剑主动上交,该县文物部门为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3、江苏常州市民朱先生买了一座200年的古桥,古桥原属于村民小组,买桥的两万元被村民分掉了。最近,新北区文管部门找到他,告知古桥属于文物,要求交还,并表示买卖文物古迹涉嫌违法。“这件事我觉得很冤枉。”朱先生说,买桥时,他并不知道古桥就是文物,文管部门要求他将桥石无偿上交,“那我付给村民小组的两万元钱怎么办?”4、2014年7月,长沙市北正街拆迁改造,数百块清代青砖遭一夜哄抢。青砖上有“咸丰三年重修”字样,属于地面上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为什么要拆除呢?文物部门负责人解释:“……对地铁线的建设有影响,专家经论证认为该处建筑历史文物价值不是非常大,可以进行拆除。”所有地下、内水和领海范围内遗存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古砖不在“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内,不具有文物价值,“不值钱”。5、1949年12月,毛泽东同窗好友邹介圭给毛泽东写信获得亲笔回复。邹介圭将毛泽东的回信当成传家宝珍藏。然而,1977年,当时的县档案馆派人将信“借阅”后,再也没有归还,邹家只拿回了一份复印件。但该馆相关人员表示,伟人的信应该由国家保管,目前这封信已上交中央相关部门。邹介圭的女儿邹娟娟表示,38年来,她和家人一直在努力追索这封信(其手持为复印件)。6、最近,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原馆长萧元用自己临摹的假画调包143幅馆藏真品,拍卖后买了豪车和房产。年间,成交价总计人民币3470.87万元。对待文物,不乏衷心保护的正派和贪婪求利的反派。我国文物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坟墓中的文物陪葬品应该归国家还是归后代?法律规定: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看法:比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截止到作者死后50年,文物类的能否也有一个相应的期限,比如在墓主后代三四辈以内的,规定陪葬品归后人大家更能接受;历史很久远的,比如说岳飞的、乾隆的后代,跑出来主张古墓里的文物应该由他们继承,这就不应该。不能只拿法律吓唬挖到文物的公民其实,地方部门也挺为难的:依法办事,显得有点耍横的意味,不够人性;当真去奖励,未必有专项预算,又拿不出多少真金白银。不少专家学者认准“法理”,认为出土文物归于国家所有,这是法律上的通识;不交,活该责罚。这个逻辑看起来非常强大,但不能忘了它建立的基础是土地公有之国情。如果没有得力的激励举措,在私售文物的违法成本、取证可能小之又小的背景下,能靠道德激励能保护好散落在民间、掩埋在地下的文物吗?一句话,不能只看到该上交的义务,也得看到接受奖励的权益。于此而言,《民法通则》与《文物法》也都悉数做了原则性规定。当然,地方部门可以选择性无视这些规定,但不能规避下面的事实: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这些文物流传海外的原因固然千姿百态,但在现实利益驱使下,民间违法私售恐怕也是不小的占比。时候,该考虑对挖出文物的公民给予合理物质奖励了。既然文物是无法复刻的历史绝响,既然文保制度要“转型升级”,那么,承认寻宝人的劳动价值,拿出些真金白银来呵护文物,总比若干年后花大价钱从外人手里拍回来合算得多吧!公民自己挖出的文物归谁所有,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归国家所有。引发争议的是有关部门在收缴私人挖出文物时的态度,让这些村民有种“被抢夺”的感觉。在文物法上,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得文物得到保护的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我们面临的现实情况是,捐献文物的奖励标准一是金额比较少,大多数地方文物部门拿不出多少钱来奖励;二是文物价值的鉴定具有不确定性,也不排除有的鉴定部门为了少出钱,文物价值鉴定故意降低的情况。由此,因为文物捐献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与此相反,惩罚的力度却一再加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绝上交的行政处罚”包括:“……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轻微5000-2万元,情节一般2-3万元,情节较重3-4万元,情节严重4-5万元……”而有关部门动辄以法律威胁私人上交的方式,引起很多人的抵触情绪,甚至会产生铤而走险、私自贩卖文物的行为。什么是文物,由谁说了算?文物的分类文物,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而纳人文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的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文物保护法关于法定文物的具体内容可见,文物具有财物的属性,但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盗窃犯罪所侵犯的财物。我国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其中规定:传世文物、祖传文物可收藏、拍卖。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归国家所有,一旦发现,要立即报告有关文物单位,其中包括私人宅基地下出土的文物。文物分时间段对于文物中国分为古代、近代、现代。对于古代一般的文物划分,是从远古时期起到乾隆60年,也就是1795年,这算是一个界限
在这个界限范围的文物,传世的是可以收藏的,但是这个方面的文物收藏之后在买卖方面,比如拍卖公司在买卖的时候,是不允许出境的,也就是说不允许卖到境外去。近代文物就是从1795年,也就是乾隆60年之后,一直到1911年就是辛亥革命 这段时期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但是特别珍贵的文物,也是不允许买卖的,一般的文物是可以买卖,可以收藏的。现代文物是从1911年到1949年这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一般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也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有一条就是,革命文物一般来讲是不允许买卖的。香港奉行「自由贸易」,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土文物」 定义,现场香港海关执法人员也不太可能具备考古专业知识判断文物价值。但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在新视窗开启) 的规定,香港海关有权监察货物的进出口及签发禁运物品和订明物品的有关牌照;违例者,可被侦缉及以走私罪名起诉。一般情况下,价值港币七位数或以上的出土文物,在香港进行拍卖必须符合:1. 正常入口报关备案(证明不是非法走私)。2. 证明不是贼赃,最好能提供[传承证明];例如上一位收藏家的记录证明。3. 内地对清朝文物开始有严格管制出口,明朝之前更不允许偷运出境;上述文物正常情况下很难在香港公开拍卖。4. 价值连城者,须有[故宫博物院]或[上海博物馆]等著名机构权威认证。5. 如果相关文物是在内地拍卖所得,就必须提供纳税证明及发票。以色列古物总局表示,1个小偷20年前偷走2件古物后即厄运连连,他最后选择归还古物,还留言呼吁其它人别再偷窃古物2007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有一位男子,在自家院子挖油井,最后还真让他给挖到了。据悉,男子砸下约1亿美元重金,请来钻油工人帮他钻油,每天产油20桶油。一旦可以公开贩卖,至少可以回本3倍以上,真是令人羡慕。更幸运的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施米特一家。今年9月5日,他们在大西洋海岸一个沉船遗址附近,寻到总值30万美元的金饰,包括19米长的金链。根据美国及佛州法律,他们可与拥有遗址发掘权的公司瓜分最少80%的宝藏。2007年,英国一对父子在一处农地发现1000多年前的海盗藏宝,总价值约100万英镑。最后这对父子与宝藏发掘处的农民各得一半宝藏。英国68岁的男子比斯利2003年辞职后,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寻找古文物。一周挖三天,每天挖6小时。迄今大约发现总价值50万英镑的文物。其中,他最大的一笔文物收入,是把250个古罗马硬币,以10万英镑卖给了大英博物馆。英国的业余寻宝家保罗-科尔曼在日于白金汉郡艾尔斯伯里挖出逾5251枚盎格鲁萨克逊古银币,总价值约13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原本已濒临破产的他摇身一变成为大富翁。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英国:归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法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日本: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权。德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瑞士: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西班牙: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第44条规定,具历史遗产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遗迹,无论是在发掘、土建工程发现的,还是意外发现的,发现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发现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发现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希腊: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希腊《古物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经合法聘用在国家、市政府、社区、寺庙或教区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发现了古物,如果在两周内向最近的考古部门报告了这一发现,将获得所发现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报告发现的情况,而在两周之后两个月之内报告,则不给予任何奖励;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仍不报告的,他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意大利:奖励不超过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日意大利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偶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并设法暂时保护这些物品。偶然发现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迁移被发现物而承担的费用,由国家教育部偿还”。第49条规定:“被偶然发现的物品归国家所有。国家教育部应给予发现者现款或发给部分被发现物,以作为奖励。在任何情况下,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对于在其间发现上述物品的不动产的主人,也应当给以同样的奖励。”埃及:酌情奖励埃及《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有关机构前来接收。如未如期报告,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偶然发现者由文物委员会酌情奖励”,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叙利亚:给予适当奖励叙利亚《文物法》第35条、36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须于24小时内向最近的政府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动文物被发现,亦须立即报告当局……行政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但超过一千叙利亚镑的奖励必须得到‘文物委员会’批准”。意外发现文物者必须通过政府机构批准才能获得超过7美元的官方补偿,但24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要处以一个月到五年的刑期。文物的确有它自己的命运,交不交是个问题。不过,先找到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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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这件事上还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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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绝对绝对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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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一个办法。我正在园子里种地呢,一锨下去发现一个金元宝。我仔细看了看成色,不错,是真的。然后……且慢,千万千万不要挖出来,只要挖出来了,法律意义上就是我曾占有过国家的元宝。于是我默默的把地翻了一遍,不小心使某元宝被土盖住了,我在上面插了棵草。我回头找了个收古董的,把这个故事说给他听,并请教他这个故事值多少钱?他说了个数,但我不满意,又说了个数……来来回回多次后,我把这个故事卖了个好价。然后找个双方信任的中人,看着他把钱交给中人后,我把故事的结局:也就是园子位置和插草为记等事告诉他。第二天,我拿着收古董的人留在园子里的凭证去中人那里取回了卖故事的钱,当然中介费不能少了人家的,毕竟我是个守法的人。以上是扯蛋,各位不要当真了,这个办法其实不成立,即使最后政府追究不到你的人,也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理由追徼你卖故事的钱。其实就我的法律实践经验而言:如果国家想治你,利用法律转弯抹角的都能治了你,法律的复杂性就是这么神奇!我一直认为地下物属于国家必须上交,而且无法定报酬这一法律规定太缺心眼!会导致许多人挖到宝后不上交、丢弃、破坏等情况。公平的做法是应该规定奖励上交人10%之类的方式豉励上交。并且规定上交人有强制优先购买权。打个比方:我挖到个元宝,我认为值10万元。交给国家后,有关部门说只值一万,只奖一千元。这时你就可以说:好啊,我再掏9千,元宝归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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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挖到文物会不会上交国家之前,我觉着我先要想想我为什么要去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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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挑战现有法律的问题也能问出来么?底下某答案宛若小女生撒娇一般。1.“该公民为国家发现了一件具有极高美学价值、科研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的珍宝”,无论这件珍宝有多大的美学价值、科研价值、历史文化价值,该公民都没有为这些价值的创造做出贡献,凭什么要根据“美学价值、科研价值、历史文化价值”来确定上交国家的奖金呢?没有发现就让文物静静的保存在原环境中好了。某小姑娘纠结的文物价值,恰恰是要将文物交给国家之后,由研究机构来发现的,研究成果的使用也往往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反馈给社会全体,发现者哪有能力来发现文物的价值呢?2.“在合法上交与非法倒卖几十几百倍的差距前”,好像非法倒卖就真的能让该公民改变人生一样。这类文物非法倒卖,从发现者哪里非法收购的价格是很低的,洗白以后最大的利润都被非法倒卖文物的组织分走了,而且风险发现者全担,是一种典型掠夺。提高了奖励金额,会不会诱发盗墓洗白、赝品洗白之类的副作用呢?小姑娘的社会经验还是浅了点。3.国家收到上交的文物又不是拿去出售,哪里有钱来按照市价分给发现者呢?某些人愿意不愿意为此多缴点儿税呢?国家收到上交文物之后会将文物投入学术研究和公共服务,要是为上交文物投入高额奖金,公共服务的成本也会增加,某些人愿不愿承担这样的成本上升呢?4.所谓“科研机构的资金是独立核算的,和政府不是一回事”云云,科研机构的经费是哪里来的呢?一说文物上交就一百个不愿意,一提到经费就说“应该由国家解决”,国家能屙金溺银?小姑娘可能真是没有社会经验,或者对文物行业缺乏足够的了解。5.所谓“奖励的标准只是公民的额外支出,那人家还干嘛受累给你挖文物?”国家没让人主动挖文物啊,你要是主动去挖就是盗墓,性质就更严重了。题目里所指的挖到文物,指的是施工中的意外挖到,打井(兵马俑是这么发现的)、修房(马王堆是这么发现的)等等,都可能意外发现文物。所以,我觉得公民上交文物是应该进行物质奖励的,但是奖励的标准不来自文物的价值,而来自这种上交行为给公民带来的额外支出,而且,更多的层面应该是非经济层次的,譬如在文物的档案中注明发现者,当文物展出的时候邀请发现者作为VIP参观等等。某些答案所谓美分云云,真好像到了美国,就可以不遵守法律一样,这也配当美分?快别给美分丢人了。===========================================================================最近发现的逻辑越来越感人了。某仁兄痛说了悲惨的家史,并以之作为不上交发现文物的理由。我只好提醒,如果报存此心,要和文物衍生出的公共服务切割开。然后就有人又开始撒娇,以公民获得公共服务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云云。可是本题能够存在和讨论的前提,既是法律不存在。再换句话说,本朝继承自传统社会传世保存下的文物基本上就是故宫,其余都源于地下,而诸多文物研究的成果,甚至“文物值钱”这个观念,都来自对地下文物研究成果的构建。如果没人上交文物,恐怕到现在我们还不知道文物值钱,诸多依靠文物而存在的公共服务也并不存在。诸位享用了某种事物的成果,却要毁掉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敢践踏法律的前提真是100%的利润。突然有点怀念90年代国家文物局力挺应该允许文物市场正常发展的一众干部了。=====================================================================某一日,突然看到了这个回答。突然发现这个答主的问题在哪里,他可能没看懂我回答的最后一句话,或者他的脑海里没有“公共社会”的概念。文物、以及根据文物衍生出来的服务,都属于这个公共社会的范畴,它的特点是低价、大家都可以获取而不形成竞争、大部分成本由国家支付,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受益者,也都有维护他的义务。由于这个答主的经历,他对?显然是不信任的,但是在他的心目中,?、政府、公共社会的概念是没有分开的,于是我提醒他,你可以用家族的悲惨经历作为不信任?、政府,但是如果你用不上交发现文物的方式来和公共社会隔绝开的话,就不要一边享受公共社会带给人的权利,一边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他的经历,他已经不可能脱离不信任带来的定式思维,于是他把我的态度理解成了“不尊重政府”。这也是很多知友由于缺乏社会知识的常见病,以为政府社会、公共社会是一回事儿。该答友的回复“真把自己当个人”这种意识的来源,其实是:没把自己当做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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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是我祖宗留下来给我的,那就是我的,不会交的。第二,如果我上交的文物能够妥善保管到博物馆里,而且能够被游客清楚地看到我的名字,不要求放置照片,此外挖掘文物的费用得到补偿,包括挖掘费,误工费等等,并且能够得到一面人民的好同志的红旗,红旗面积不得小于0.5平方米,质地纯棉,再加上一百两百的奖赏(其实不重要,可以换成该博物馆文化衫两件,但必须纯棉),须红纸精美包装,由该博物馆馆长或者副馆长或者馆委书记,或者其上级单位领导,亲自奖励给我,该博物馆官博至少对我发表一次表扬的博文,并且博文中须@我的微博,置顶至少一天,可与其他上交文物者并列存于一条微博中。满足以上条件我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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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人没什么大义的,也从不做口嫌体正直的事情。所以我只能实话实说,不会。挖到文物有三种情况:1. 这个文物不值钱交文物还要出去跑一次,很累的,我懒得动。国家上门来求我的话,看情况吧。2. 这个文物很值钱我就呵呵呵了。我敢打赌回答会上缴的人,起码有90%做不到言出必践。我是这样想的:既然国家只给我奖励5毛钱,那么我想国家一定认为这个文物不值钱。不值钱的东西我就参考第一条啊,反正国家也觉得不重要嘛。或者等到什么时候,国家认为我手上的文物值钱了,重要了,那么我就屁颠屁颠去做贡献了。嗯。3. 我睡醒了嗯----------------------------------------------------------------------其实我知道个人不能妥善保护文物,会导致国家文化损失,财产损失。然而,如果国家连一点报酬都给不出来,又有什么资格要求它的人民去关心和爱护国家的文化和财产?你不能天天让人看智取威虎山,八大样板戏,还要让人能保留住自己的文化思想财产。马儿要跑,就一定要吃草。----------------------------------------------------------------------有很多人喜欢来扯:普通群众自己没有研究,不懂价值。或者这东西本身就不值钱,巴拉巴拉。你们到底懂不懂什么叫做: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今天找个说法来拿你地里挖出来的,明天就可以找个说法拿你地上建起来的,后天就可以找个说法把你血汗换来的拿走。这种事情又不是没发生过。上缴文物的关键并不在于文物是不是应该上缴。关键在于: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随便找个由头就变成合法上缴了。私人的财产是否可以随便找个由头,就变成非法产物了。譬如前阵子的“非法融资”。什么叫非法融资?就是没有经过上面的允许去融资。不过我也理解你们这种人,中国自古没有这条法律法规价值观。有的从来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只能说,桂枝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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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很爱钱,也挺需要钱,但是我会上缴,国家给我报了误工费就行。看到小英博物馆里面那些精美的中国文物,真的让人觉得很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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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操不起那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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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学家啊,不懂什么法律思维逻辑啥的。 如果是我,我交啊,且不说合不合法。 我们知道的这个朝代,他有什么历史,他有什么文化,发生了什么,各个不同的文物,之间有什么联系等等。这些都是国家组织的考古研究才能获得此类知识,我们在博物馆里看到的保存完好成一系列的文物,也是国家组织进行做的。 反过来说,就这文物,私人留着,第一他不会研究什么历史文明,对我们的文化就不利,因为他们就关心升值,关心钱。 再比如类似一些破罐子啥的,他们发现了也不会修复,因为他们就关心钱。 再比如马王堆那种,很多文物你私人再想保存,根本没这个能力保存他。有人说,私人组织会啥的保存文物,那么,这个是需要钱的,这个钱哪里来?难道没有猫腻?而且私人基金会保存与国家完整的考古博物展示系统对比,那完全不是一个重量级的。 就算退一万步说,你说你发现了,那就是你的吗?这个古人也是我们13亿的老祖宗,我们其他人也有权利决定古人的文物的所有啊。不要总说国际上怎么样,国际规则那不一定适合我们,只有适合我们的规则才适合我们。中国国情在这,我在欧洲现在,欧洲或者说西方的很多东西,是有人家自己的道理的,但不是说你把人家白人的脑袋砍下来接在你这个黄人的身上你也能活。 所以,国家要上缴文物,我认为很对。最后,我认为,现在不少人就是想钱,不错,爱钱不可耻,但请直说→_→“我爱钱,所以我从没考虑过,也不在乎谁发现就是谁的后果,例如会不会产生破坏一些无经济价值文物的行为,会不会藏着掖着拖延文物研究进程,会不会造成大批人明火执仗疯狂挖掘文物。我不在乎,也不考虑,因为我就要钱,我就认为这是合法且有权利的。”总而言之,这些文物也是我们所有国民的,不是哪一个发现者私有的。别用你那自私的心,说什么砸了也不交,你这不是多有骨气,你这是对整个民族犯罪,国家收文物,你不高兴,难道别人就高兴了?------------------------------------------------------------------------------------------------------------------------------------有些人看问题很可爱,我其实是不想理他的,看问题太单纯,有些肤浅。与国际上接轨不代表全盘的不加中国化的接受,某些方面不与国际一致也不代表全盘否定与封闭落后。这是正常人稍微思考一下就能得出的结论。比如我在的这个国家,它的城市交通系统那可以说是世界第一第二的水平,但是中国不能学,因为人家的一个著名城市,才14万人,电车道比汽车道还宽。但是你让北京上海也这么照搬过来,就要出问题。但事实是我们还是了他们的方案,只不过没有照搬。我们必须分清现实和理想的差距,懂得理想和现实的区别。没干过事的人,是无法理解纸上谈兵和具体操作的分别的。以我自己的专业而言,我们学过一个知识,叫做“黄肠题凑”,这个黄肠题凑也就是用木材搭建起来的框架结构,位于墓室里。你不知道这个,你的历史就会缺失一个重要的东西。就是最外面的那个黄的。就是最外面的那个黄的。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文物私有,那么我不认为这些好几千年的木头,会被私有者很好的保护,实际上我们发现过无数的墓葬,里面值钱的文物都是被先拿走的。至于这些木头,都是扔在那里,伴随这一大堆破烂的碎陶瓷,碎青铜什么的。这些就留给考古学家暗自神伤了。再比如古墓,都是开了墓,拿走金银,剩下墓主人的尸骨和棺椁在那里。再说回来。没错,这个“黄肠题凑”不值钱,卖不了钱。私有者不会保护这个不值钱的东西,就算他有心,他的技术也保护不了。但是我们能不能说“没事,值钱的你拿走,不值钱的你留下”?我们不能这么说,因为文物是一体的。在一些人的眼里,文物是值钱不值钱来区别的。但是在另一方面,所有的文物都是一样的,不管是兵马俑还是一个烂铜钱。都只有价值高低区分,没有值不值钱一说,我们可能给兵马俑最严密的保护,给一个破铜钱锁在一个柜子里。但是文物国有的前提下。很多市值可能才几百的文物,要被一堆高学历人才用价值几万的材料来修补。我不认为私有者会这么做,他们不会这么做,也做不来。有人说,不是讲文物吗?怎么扯到挖墓上来了。对,这是我今天补充的又一个自己的观点,就是现实。只要你说文物可以私有,那么明火执仗的去盗挖文物的人就会多起来,而且是人家将会是合法的。可能有人觉得我们会像国外那种,一边拿着文物说我就藏着,要看请给钱,另一边举着牌子抗议说你要交出来怎么怎么样。警察中间一站,网友网上嘲讽,法官左右逢源,可能有人觉得这才好,中国这样才民主才自由才合理。但是在外国看了那么多这样的吐沫横飞的现场喜剧节目后,我发现这么做只会耽误真正要办的正事,尤其是在一个见了文物都恨不得自己偷摸吃了再吐出来变成黄金的发展中国家。我真不认为中国适合这么搞,或者说这么搞了能搞成国外的那么文明的喜剧节目而不是黑道动作片。这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你在上怎么谈道理都改变不了的。哪怕有人批评我,有人讽刺我,有人支持我,我国内部对于文物的私有与公有的争论也不会停止。闷声发大财的人,偷偷贩卖文物的人,私藏文物的人,就在此刻照样数着钞票干着这些事。以上,我讲的文物--不是,奶奶的奶奶,爷爷的爷爷传下来的金银首饰古书名画啥的,你大可以放心的留着自我欣赏。而是说的那些埋藏在地下数百年数千年的那种。比如青铜器古墓兵马俑等等。别的答案里有人提到了抽风十年对文物的破坏。以此质疑国有文物的合理性,实则是想坐实自己私有文物的合理性。我还是这个观点,大家都爱钱,爱钱不可耻,但你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损害所有人了解历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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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上交的奖励机制不合理有异议可以理解。但是这满屏幕的犯罪预备即视感是几个意思?挖到文物就是自己的?你为嘛不划块荒地独立建国啊。因为自己得利不满意,所以要修改法律?看来文物流失是有原因的。“我觉得不爽就是法律的错”。嗯,中二病需要治疗一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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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越是珍贵的文物越会交,但是一定要在展示时介绍或者以后任何文字宣传作品中提到发现者我的名字,一、是因为文物真的很珍贵,钱很容易有,就算给你一万吨钻石也不能说明你们民族的来历,文物可以。二、钱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赚,只要勤劳努力,总可以过最少温饱的生活,但是文物如果被损坏或者流失了,少一件是一件,绝对挽救不了了。所以说我会有我的私心,我贪名也图利,但是这并不妨碍我把文物上交国家,最好是和氏璧或者神州九鼎这种绝世宝贝,那样我就可以在历史长河中留下我的踪迹,就算和金山银山比,前者也更划算。
【挖到文物你会上交给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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