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在百姓都没有真正的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呀

  本人于日报名参加小区业委会委员竞选。经过资格审查,包括我在内共有14位报名业主于日进入竞选候选人程序。时隔一个月左右,业委会于日张贴正式候选人公告,共有六位候选人,我发现候选人名单里没有我。于是我找到了业委会陈干事咨询我为何会被落选,陈干事当时说,这个事情他没有被授权回答我,要问原因自己找业委会主任,于是我拨通了黄生怀主任的手机,被告知已经备有一份书面材料回复我,书面材料暂时不在办公室,我要他口头告知我,他说不行。于是我临走告诉陈干事等书面材料在业委会办公室的时候,麻烦电话我。  第二天陈干事依然没有联系我,于是我给社区里主管业委会工作的夏培娜主任打了电话,因为我听陈干事说夏主任那里也有一份书面材料。但是电话接通后,夏主任却说没有,要我第二天下午再找她。挂掉电话我去了业委会办公室,陈干事倒是二话不说直接拿出了所谓的落选材料给我,上面写着:因为业委会前期召开的业委会议事会议里,我只参加了一次,然后得出我可能没有时间搞业委会工作的结论,于是我就落选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委会居然以一种猜测的行为来否定我的被选举权,实在是胆大妄为,而且业委会还说此事是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两委的指导和参与下做出的决定。  当天上午我去找了街道民政办的汪主任,我把这个书面材料给他看了,他看了后立即致电社区夏培娜主任,要求将做出这一决定的相关材料给我看。于是我又找到夏主任,我问她对业委会给出的落选材料怎么看,她居然说,他不知道业委会是以这样的理由来拒绝我进入候选人,本人十分气氛,掉头便走。  业委会以不正当理由剥夺他人的被选举权这是违法,对业委会负有监督和指导权的社区夏培娜主任没有及时制止,以推诿的态度,任由事态一步步恶化,这是她社区工作上的严重失职,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展开问责,还武昌凤凰城小区一片安宁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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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列举武汉市华润凤凰城业委会在本轮委员选举时的违规行为:  1.根据武汉市业委会实务工作手册指出,业委会应该在征得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本人自报名以来十分关注选举工作进展,业委会没有发布任何征集业主意见的通知,确定这几位候选人完全就是业委会自己决定的。  2.业委会说在前期有14位报名人经过资格筛查,共有10位业主进入到竞选候选人程序,这10位业主的名单,业委会依然没有公示过。  3.业委会以未办房产证为由,剥夺了其中一位热心业主的候选人资格,这个也是违规,武汉市的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业主必须要办理房产证才可以当选候选人。同样是武汉市的中建康城小区业委会竞选,别人就明文规定没有拒绝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报名。  4.业委会随意设定竞选方案,即使在业委会所说的有10位合格报名人的条件下,你凭什么只选出六人作为候选人?你征求谁的意见了?难道10位全部为候选人不可以吗?这是赤裸裸的qj民意!  
  这是15年5月28日武汉市关南社区管辖下的中建康城小区业委会竞选通知,为什么别人就可以让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来报名呢?  /news/33/483.html    
  业委会多次为热心业主进入业委会报名设置门槛,在今年七月份还发公告要求报名人必须55岁以上,后来遭到业主反对,被迫取消。  由此可见,武汉市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实在是胆大包天,处处qj民意,当然这也反应出社区夏主任在业委会工作上的的失职!  
  设置报名门槛,要求业主必须55岁以上    
  继续列举武汉市华润凤凰城业委会的违规之处:  业委会在只有一位成员(就是黄生怀主任)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产生多项动用维修基金的决议,这绝对是违规  操作。所以本人很少参加后面的业委会会议,再说我又不是业委会成员,我没有义务非要参加业委会会议,可是,这却成了我不能当候选人的理由!        
  咱小区由央企华润置地开发,是武汉市的一个中高档楼盘,建筑面积15万平米左右,有1051户,大约有维修基金2600万。2007年3月交房,物业也由华润物业管理,小区一直都挺好的。  可是2014年5月成立业委会后,却相继发是很多不愉快的事情。因为今年年初业委会有两名成员辞职,业委会没有积极的想办法补缺委员,却在业主的反对下花五十万搞安防升级改造。当然业主不是反对不能搞安防,而是要求先健全业委会再搞安防,但是业委会一意孤行非要搞,由此矛盾逐渐升级。  
  业委会成立一年半以来,各位委员以工作繁忙和精力有限为由,以至于小区的公共收益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要回来,业委会在明知班子不健全的情况下还要花五十万搞安防改造,这样的业委会真的是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么?  
  @业委会胆儿真肥  你的联系电话是多少呢?  
  得到一位业主的顶力支持,谢谢你    
  现任的三位业委会委员多次强调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业委会工作,后面却以召开业委会议事会议的形式,以每月2000元的报酬来聘请专职干事来效劳。而我因为没有每次都能参加业委会议事会议,从而被业委会推断我可能没有时间搞业委会工作,这种堂而皇之的剥夺他人的被选举权业委会都敢干,是谁给他的胆子????
      
  而且大家对这个干事也颇有微词,因为干事年纪比较大,马上就要70岁了,要是因为业委会工作老人在身体上出个什么差错,那么作为业委会的最高权利人——全体业主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顶起来,让武汉的市民都看看  
  业委会成员经常说业委会是新生事物,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可事实却相反。武汉市相关领导非常重视业委会建设,因为全市可能有上千个业委会组织,武汉市在国家制定的规范上,又制定了武汉市的一些具体规定,武汉市的规定上,又向这些业委会组织发放了武汉市业委会实务工作手册,每一件业委会大事,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可偏偏咱小区业委会比较任性,非不按照流程来,拿前面安防招标举例,业委会在没有征集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先对安防升级进行了招标,招完后才对业主公示,这完全是本末倒置。  
  这次在报名人里挑选候选人,在没有公布任何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直接就把候选人公布了,而且莫名其妙的刷掉了八名报名业主,且没有公布任何缘由,武汉华润凤凰城业委会简直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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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支持正义之声!!!
  @业委会胆儿真肥
  为正义而顶
  很多人可能觉得业委会和自己无关,等业委会把维修基金搞光了,你就知道什么叫欲哭无泪了,哦,错了,不是搞光,是低于30%房管局就会叫业主续交了!到时候谁愿意交?低层的肯定不愿意再交,高层的就自己凑钱吧,不凑钱就天天爬楼梯  
  这样的业委会真是破坏安宁啊!
  天天打着公益的幌子,却做着龌龊的勾当,可恨  
  小区里还是有很多的正直的人,谢谢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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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到首页
  我是业主,参加凤凰城小区多次业主会议,又怎么样呢?失望最多。因为每次参加会议,大多听黄主任诉苦,说他一个人怎么辛苦为小区,开始听黄主任诉苦委屈,很同情,也很心疼!于是建议,尽快完善业委会。凤凰城小区业委会筹备时期,因参与人太少,报名只有七人,差额选举只能勉强五人。业委会成立大约两个月左右就开始出现不正常状态,其中两名委员因为远离武汉而不能正常行使委员权利,剩下三人也因各种原因缺席有关会议,经常只有黄主任一人强撑。但是奇怪,每次都听他诉说委屈,却对完善业委会之事久拖不决,从开始知道业委会不健全,就积极建议要求完善业委会,网上提,开会提,当面提,各种正当渠道都提,为什么久拖不决????直到发现业委会公章乱盖现象,着急质问。按常规想法,业委会肯定希望更多业主参与并关心小区建设,街办和社区都答复说可以增加委员,可我们的业委会却拒绝增加委员,并设置重重障碍拒绝业主参加。为什么呢?????
  业委会力排众议在业委会班子不全的情况下(业委会黄生怀主任多次开会强调有两位委员已经辞职),非要上安防升级项目,其实很多业主还是给予了理解和支持,因为安防监控确实和业主利益息息相关。但是,业委会在没有征集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却已经出现了业主有三分之二同意动用维修基金的一个申请表,更奇怪的是上面王蓓委员明明多次强调已辞职却依然有她的签名,而且安防升级项目的金额由415000变成了440000。  
  后来业委会的解释更是荒唐,说是物业贴错了,还把物业一位熊姓客服主管做了降职处理,而四位业委会签字的委员却稳如泰山,没有任何人担责任,也没有给广大业主一个说法!还狡辩说质疑此事的业主不懂政府办事流程等等,实在是胆大妄为,只手遮天。  
  时隔一个多月后(此时业主意见基本征求完毕),本人无意从街道办汪主任处得知,业委会此做法已属违规,当时已被街道办叫停动用维修基金,而这个事情,全体业主都被蒙在鼓里。我当时就要求街道办领导对业委会领导追责,但是街道办说,业委会没有对业主造成实际损失,不好追责。说实话,我觉得这话挺可笑的,但是街办说了,为了小区和谐,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我也没有继续了。  
  业委会没有给业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是业委会在未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填写动用维修基金申请表,而且表里说已经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这么明显的违规违纪难道没有给业主的知情权造成损失吗?荒唐!  
  正是因为街道办和社区一次又一次对业委会的过错给予包容和袒护,这让业委会在后面的委员选举里,胆子越来越大,先是对报名资格设门槛,要求55岁以上,被反对后被迫取消。业主又强烈要求对现任业委会设置的五名委员进行增加,黄生怀主任先是口头同意,后却以业委会正式公告的形式拒绝增加委员,说口头的不算,以公告为准!让那些善良的、一直相信他的业主吃了闭门羹!完全有苦说不出!  
  业委会黄主任前面还多次忽悠业主,说业委会自己不能增加委员,因为业委会议事规则已经确定了只有五名。后来业主多方打听并确认业委会自己完全有办法可以增加委员,只需修改议事规则即可。  由于业委会一直没有设置候补委员,这次不得不招候补委员。而业委会宁愿为了招两名候补委员去修改议事规则,却不愿意做增加委员一事,这是为什么?业委会主任前面可是多次叫苦,说没有业主支持业委会工作,但是又不愿意增加业委会委员。虽然这次要增加候补委员,但是候补委员对业委会会议无表决权。  
  在有14位报名人的情况下,业委会依然死活不愿意增加委员,依然维持只补选两位辞职的委员和新增两名候补委员。业委会给出的解释就是,业委会目前的设置框架可以顺利的正常的处理小区事物。行,你有权,你牛逼,你都这么自信,咱小老百姓当然也没话说了。  可是不到半月,业委会又叫委屈了,发公告说业委会虽竭尽全力为业主服务,却没有得到业主的响应和支持,对业主倍感失望!,,,,,,我只想说,武汉市武昌区华润凤凰城小区业委会,你这是要闹哪样?  
  有这样不负责任的,有私欲的业委会主任,真是住得不安宁啊!  
  如此不顾民意的业委会,稍微有点良知的业主,谁支持你?谁响应你?你还叫屈!你还对业主倍感失望!简直翻了天了!我还不信堂堂大武汉,还没人管得了你这样一个业委会!  
  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宁愿修改议事规则增加候补委员(候补委员无投票权),面对14位符合条件竞选业委会委员的报名人时却不愿意修改议事规则增加正式委员!      
  有如此不顾民意的业委会,本人就没指望能顺利进入业委会班子。但是在候选人阶段业委会以这样的理由拒绝我,确实让我大吃一惊,非常感叹业委会胆子真大,敢挑战《宪法》。所以本人这次必须力争到底,为自己,为落选的八位报名人,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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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个报名人中,按照业委会和社区的说法,是有四个人没有办理房产证,于是不符合竞选业委会委员的条件。因为没办房产证就是没有缴纳维修基金,违法了物业管理条例里面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委会和社区几乎是义正言辞的同时认为:没办房产证的四位业主就是违反了这一条国家规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从而其竞选资格被取消。但是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购房人需要在什么时候必须要交维修基金。很明显,业委会和社区依据这一条来否定他人的被选举权十分草率,尤其是对业委会负有监督和指导权的社区领导夏主任,更是显得十分不专业,这是她社区工作上的严重失职!  
  既然业委会和社区在学习文件并研究业主的义务,这是好事,咱们也来看看业委会该履行什么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武昌区华润凤凰城小区业委会成立一年半以来,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尤其是第四条: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委员发布补选委员公告前,不但有很多业主多次提出要扩大业委会班子,增加业委会委员人数到每栋一名,也就是希望由现在设置的五名委员增加到11名,不但业主这样说,业委会黄生怀主任也多次在会上,微信上,扣扣群上表态希望增加委员,可是发了三次公告,没有一次把委员人数增加了,每次都是补选两名已辞职的委员。  凭这一点,业委会已经没有履职,业委会黄生怀主任更是失职!  
  更可笑的是,面对有业主提出要增加委员时,包括街道办在内的领导都说这是小部分业主的意思,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可以有权不增加委员。这是什么逻辑?难道凤凰城业委会、凤凰城社区,积玉桥街道办你们只接受群体业主提意见,不接受个体业主提意见?所以可以不予采纳?个人业主提出增加委员的合理意见你们凭什么不采纳?  
  再来看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应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请问这次14个报名人选出了6个候选人,业主委员会是如何决定的?什么标准?为什么此时候选人的公告都贴了,你们开会的决定却一直没公示?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业委会成立已经一年半了,为什么只对维修基金进行开支,却没有公示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应公示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业委会成立已经一年半了,为什么电梯广告,停车收费,各项进场费等属于小区公共收益的,不对其进行公示?为什么?  
  面对确定正式候选人旳质疑后,业委会发的说明材料  看似一大篇,却只字未提10选6是根据哪一条法规来作出决定的。  看得出来,业委会依然在继续狡辩,我行我素,胡作非为。    
  业委会依据的第41条是这样写的: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假设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14选10是完全符合相关法规,那么你搞10选6又是根据什么标准删除四人呢?你为什么要搞10选6?难道就因为你们三个委员开了一个会就可以搞10选6?说什么要满足选举人差额不低于20%,难道10选4个正式人员,这样的差额没有高于20%吗?  业委会的人都没有学过数学吗?10选4,淘汰6个,选举差额为60%,难道没有满足条件?你非要来一个不明不白的10选6,再从6个中间选4个??你这是明目张胆的干扰选举啊!  业委会还大言不惭的说征求了业主意见,你怎么征求的?业主都是谁?有哪些意见?怎么不公式?一句话就带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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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求的只是公正的选举,要的是程序正确、流程规范而已,不要莫须有的条件进行单独扫描!正常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是业委会应该做的,我们需要一个有礼有节有章程的业委会,不需要胡作非为的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盛气凌人毫无涵养组织和代言人!没有人说要推翻谁,只是要一个靠谱的选举过程,很难吗?
  说的很好,我们不是闹选,不是要推翻业委会,是要一个合法的,公开的,民主的选举过程。  
  大选将近,希望街道和社区能对于此事高度关注,并积极地有效的给予正确的引导,不要让事态进一步恶化,现在制止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在本轮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还来得及,不算晚。咱们不是要破坏小区,破坏业委会,咱们需要的是一个公正的,透明度的,民主的小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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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凤凰城的明天更美好顶
  今天武昌区房管局物业科已经正式将这次动用维修基金的材料退回了武汉市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房管局物业科认为安防升级项目手续完备,但是业委会将25000的监控维护费计入安防中标公司账户缺少相关材料,从而将文件退回补充。为政府严谨办事的工作态度点赞。  
  关于这个监控维护保养费用,本人在之前多次提醒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黄生怀主任,我当时就认为这个费用不能随便计入维修基金,最起码要征求业主意见,不能你们业委会自己开个会,就可以把这个算到维修基金里。但是他认为理由很充分,根本听不进去。目前整个安防升级项目已停滞,这一后果应该由黄主任一人承担。  
  谴责武昌区华润凤凰城业委会以不正当理由剥夺他人的被选举权  
  业委会议事会议是业委会委员之间的会议,非委员没有业务去参加,业委会以非委员没有参加业委会议事会议为由拒绝报名人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无论在哪个法律框架里都站不住脚。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在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美国愚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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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清末最后十年新政改革,大力推行“地方自治”,美其名曰“以地方之人办地方之事,以地方之人谋地方之公益”,此举至今还被不少学者称颂。但当时百姓却完全不买账,他们群起砸毁自治公所和学堂,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此类民变从没间断过。
按说,“地方自治”是个好东西,民众为何会以暴力方式激烈反对呢?
清末新政搞地方自治为何百姓不买账?
清末的自治运动肇始于1905年,而清廷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地方自治是1908年。清廷要搞还权于民的地方自治,着实令人振奋,然而无论从改革初衷、制度设计还是推行过程来看,其完全没有任何赋予民众自治权利的诚意。最终自治运动非但没有让老百姓获得任何权利,自治机构反而成为盘剥民众的敛财手段,使百姓深恶痛绝,也让清廷民心丧尽。
1、只放权于绅,不放权于民,普通百姓根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制度设计上,清廷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让老百姓真正拥有自治的权利,最典型的是在自治机构的选举中,清廷对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普通老百姓根本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在作为地方自治的核心机构咨议局的议员选举中,1908年清廷颁布的《咨议局章程》明确规定:只有“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非本省籍男子年满25岁,寄居在本省满10年以上,在寄居地方有一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才具有选民资格。而在乡镇一级的自治机构中,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取决于财产或所纳捐税的数额。仅此一项,就足以将绝大多数底层民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掉。正因为如此,具有选举权的人少得可怜,在1909年的首次选举中,选民总数占各省人口总数比例最高的是直隶,占0.62%;最低的是甘肃,仅有0.19%;平均水平为0.42%。也就是说,99.5%以上的普罗大众连基本的选举权都没有,更别说什么被选举权了。
即便是有选举权的人,大多数对选举也根本没兴趣,如广东省广州府合格选民共1600余人,真正投了票的仅有399人。该府各属计设85个投票所,其中仅有一所得十六票,算是得票最多的,其他三票五票不等,有60处竞各仅一票。省咨议局议员选举都如此,更不用说最基层的城乡自治了。
正是因为资格上有限制,老百姓对自治事务漠不关心,自治机构基本上都被有权有钱的乡绅控制和把持,比如湖北的城议事会和城董事会成员有98.6%和99.5%都是乡绅。在这样的自治机构中,民众的利益诉求根本就无法得到伸张。
2、只放花钱又繁杂的“小权”,不放财政司法等“大权”
清廷在地方自治上没有诚意的第二个表现是只把那些需要花钱的民间事务放权给不代表老百姓利益的自治机构,对于真正重要的财税行政立法等核心权力,仍然由清廷委派的地方官员把持,根本不在自治之列。清廷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列举了八项“自治事务”:“(1)本城镇乡之学务。包括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等。(2)本城镇乡之卫生。包括道路清扫、施医药局、医院、公园、戒烟会等。(3)本城镇乡之道路工事。包括修筑道路、桥梁、疏通沟渠、设置路灯、建筑公用房屋等。(4)本城镇乡之农工商事务。包括改良种植畜牧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开设市场、筹办水利、整理田地等。(5)本城镇乡之善举。包括救贫事业、育婴、救火会、救荒、古迹保存等。(6)本城镇乡之公共事业。包括电车、电灯、自来水等。(7)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务筹集款项等。(8)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这些事务虽然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对国家而言则是又花钱又繁杂且并不是很重要的“小权”,把它们下放,可以减轻朝廷负担,又能赢得士绅的支持。而真正重要的国家赋税、行政、司法、警政等核心权力,则必须严格把控在朝廷手中,属于“官治”范围,是绝对不允许自治机构插手的。
同时,清廷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还规定,地方自治的原则是“专以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并且要“受地方官监督”。也就是说,即便是下放的这些“小权”,也必须在朝廷委派的官员的监管下才能施行,而不是真正让乡绅完全做主,普通老百姓就更没有说话的份了。这就形成了国家“大权”在握,乡绅把控“小权”,普通民众完全“无权”的格局。
3、清廷要求地方“自筹经费”给了乡绅横征暴敛的权力
由于清政府屡屡对外赔款,宫廷挥霍无度,贪污腐败严重,导致财力极其匮乏。因此清廷将民间事务的权力下放之后,为了将这些花钱的包袱完全丢给自治机构,便马上要求各地方“自筹”自治经费,以减轻其财政负担。而为了方便自治机构民间搜刮财富,1909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征得地方官(知县及以上)的许可后,可以在捐税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征收“附税”,或者单独征收“特税”(一般称“自治捐”),当作自治经费。而各省咨议局赋予各城、乡自治公所筹措自治经费的权限就更大了:“(自治)特捐性质应各以本地方能否通行为断,无通省尽一之理。但示自治公所以标准,而不设强行之规定,伸各地方得以视居民之力量程度而增益之。”把财政权力部分下放给乡绅把持的自治机构,使其有资格征税收费,这就为乡绅巧立名目增捐加税提供了借口与合法性,也使得自治公所在乱收费方面有恃无恐。
为了“筹措自治经费”,各地自治机构开始想尽办法从普通民众身上榨取钱财。一时间,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农出斗粟有捐,女成尺布有捐,家畜鸡犬有捐,市屠豕羊有捐,瓜果蔬菜鱼虾之类有捐”:湖北郧县“抽收牛羊皮漆出产物捐款以充城镇乡自治经费。”安陆县要求“婚嫁之家,临时均须赴县报名纳捐,男捐钱四百,女捐钱二百……如匿不缴捐,即照强迫教育子弟不入学例,罪其父母”。甫江北坷亭学堂以加收渡捐充作常年经费。保定开办中学堂将田房契每一两三分六厘,外加收一分六厘以充经费。江苏省川沙县自治机构勒捐苛罚极重,不但将田亩税负增加,而且规定“不论何等庙产一例罚充公用;买卖田房不报白治局罚充公用;兄弟叔侄争产罚充公用;夫妻反目亦遭重罚;乡民双陆消遣(自治局串罚洋六十元之巨);有照吸烟而未带照者(自治局串罚洋七十元之巨)。”(《川沙乱源乃在自治局耶》,《申报》,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真是“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诚如当时的监察御史萧丙炎所说:“似此办理自治、其人既多败类,其费又多虚糜,苛取民财,无裨民事怨声载道流弊糜穷。”
4、地方自治征乱收费让农民负担增加数倍
自治机构的胡乱征税收捐让底层民众喘不过气来,广大农民“漕粮地丁耗羡之外,有粮捐,有亩捐,有串票捐,田亩所出之物,谷米上市有捐,豆蔬瓜果入城有捐,一身而七八捐,力不能胜,则弃田潜逃者比比也”。渔民“按鱼船之大小捐之,得鱼之后,又按斤称捐之,并向贩鱼之小贸捐之。运至各集镇,又按销场税捐之。甚至肩挑负贩,货换不出一乡,乃转一人便上一捐;……尤可骇者,盐己加价,鱼虾业已上捐,腌成咸鱼虾酱,辄又捐之。”……
实行地方自治之后,民众的负担到底加重了多少呢?仅以田赋为例,如下表所示,最少的涨了一倍,最多的竟然达到十多倍:
加派后额数
增派幅度(%)
四川省合州
1.00(两)
14.30(两)
四川省南充县
1.00(两)
4.00(两)
四川省一般州县
1.00(两)
6.00-8.00(两)
福建省莆田县
1.00(两)
5000(文钱)以上
江西省南昌县
1.00(两)
1.90(两)
江苏省上海县
13(文钱)
70(文钱)
河南省浚县
0.037(两)
0.096(两)
河南省新乡县
0.054(两)
0.216(两)
资料来源: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1984年,第802页;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第307页
新增杂捐繁多,敲骨吸髓,不但直接侵害民众利益,更是百姓心中留下沉重的阴影,以至他们只要一听到“要加增某捐某税”,不管是谣言还是事实,都会立刻陷入紧张和惶恐之中。
5、土豪劣绅借自治的机会鱼肉乡里祸害百姓
清政府本想利用士绅在民众中的威望治理地方,然而士绅的素质也是良萎不齐,有的土豪劣绅就一方面利用自治机构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则为害乡里。以前这些人“鱼肉乡里犹以无所凭借,有所畏惮,不能纵其无穷之欲”,现如今,他们凭借自治机构为所欲为,地方自治中即便有一些比较好的政策也常常因为他们表现恶劣,反而使民众深受其害。比如自治机构推行的禁绝鸦片的政策,原本是好的,但1910年台州仙居县“禁烟委员吴钦业率同仙居县高县令及管带李学同,率兵100多名往南乡一带拔出烟苗,每到一村,遇有男子不问有无烟苗,勒令指名告发,稍不承认,或真不知情,立将带县究办。老者勒令出犁烟苗,稍不承认,鞭挞交加,甚至有脱妇人裤而用刑者,遇少女妇女,任意调笑”。(台州民变余记明.东方杂志,1910)“瑞安县吴某率领兵差,向种烟村落,按户派饭,每次须数十桌,并缴工金兵费,视种烟之多寡为率,自数十元或百余元不等”。(温州乡民暴动记闻明.东方杂志,1910)
作为改革的执行者,这些与民众是面对面接触的胥吏扰民累民,让老百姓对政府的败坏有了非常直观的痛楚,这是清政府尽失民心的重要原因。
6、自治机构搞教育:普通百姓出了钱反而没学上
不但自治机构肆无忌惮的征税让民众痛恨,即便是看起来挺好的兴办教育,也让百姓怨声载道。自治机构大力发展教育本是好事,而吊诡的是学堂日益增多,底层乡民受教育的机会却越来越少,老百姓不断出钱出捐办新学堂,到最后却连自己的孩子都没学上:
首先是新学堂比旧私塾学费要高很多,普通民众的孩子根本上不起。以往农村一个或几个村庄供养一位私塾先生,只要给点口粮与蔬菜及少许酬劳就行了,这是与当时中国农村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教育模式。而新学堂则不然,入学者学费、宿费、膳费、操衣等等,比私塾要多得多,读一年书,每生少则数十元,多则上百元,令普通百姓捉襟见肘。张謇对江苏南通地区曾做估算,一个家庭送一个孩子上初等小学,每年需花费35-50元。而当时一个普通农民每年平均收入仅12-15元,张赛工厂的工人每年只有50-100元的收入。入堂读书的费用几乎占了工人收入的大半,农民更是无以负担。其次,新学堂一般都设立在城里或者较大的市镇,普通的乡村非常少,因此大多数农民的孩子都无法进入新学堂读书。再者,新学堂的教育虽然比较规范、有序,但在民众仍习惯于传统生计方式的乡村派不上用场,而且新学堂的教师一般都很歧视农村,因此民众对新学堂很反感。毛泽东回忆儿时在一所新式学堂读书的经历和感受时就曾说:“洋学堂,农民是一向看不惯的……乡村小学校的教材,完全说些城里的东西,不合农村的需要。小学教师对待农民的态度又非常之不好,不但不是农民的帮助者,反而变成了农民所讨厌的人。故农民宁欢迎私塾(他们叫‘汉学’),不欢迎学校(他们叫‘洋学’),宁欢迎私塾老师,不欢迎小学教员。”
诚如一位日本领事所说:“焚烧学堂的意义在于,近年来,为了解决教育经费的巨量开支,地方百姓的负担大为增加……但是,穷人子弟并末在新学堂里得到任何好处。”因此各地烧毁砸毁新学堂的事情不断发生。可见由于地方自治无法让普通百姓参与决策,其政策也往往全然不顾中国农村之现实情况,却强迫农民为这些毫无实惠的政策负担经费,这自然引起百姓的激烈反抗。
7、百姓忍无可忍,群起砸毁自治公所和新学堂
正是因为地方自治既没有让普通民众获得掌控自己生活的权力,也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反而让他们的负担增加了数倍。沉重的盘剥让他们忍无可忍,百姓烧毁砸毁自治公所、学堂的事件层出不穷:1906年7月直隶灵寿平山两县数千百姓因“愤学堂捐,复将两县所设学堂焚毁”。同年9月安徽歇县罗凤藻等人创办学堂,谣传将抽人口捐、米捐、菜子捐、牛猪捐等,民众于深夜捣毁学堂。1909年,人民的反抗有113次,到1910年,骤增到285次。日川沙爆发“自治风潮”,自治职员的住宅二十九家、小学校十二所、自治公所三处被全部打毁。1911年3月,南汇县千余名乡民反对自治公所禁止鸦片和赌博,打毁了自治公所和学校等。4月,江苏省丹阳县也发生了砸毁自治公所、学堂等的事件……直至辛亥革命爆发,全国因地方自治引发的民变从来就没有间断过。
资料来源:故官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毛译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周锡瑞《改良与革命》,中华书局1982年版;陈炜强《晚清立宪新政之历史反思――以地方自治为主要视角的省察》;刘彦波《晚清两湖地区州县行政研究》;王海燕《清末江浙地区乡民毁学现象研究》;苏媛媛《清末新政时期的乡村民变成因研究》;《论莱阳民变事》,《国风报》1910年第18期;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等。
普通百姓永远最关心自己的生活,正如费正清所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清末“地方自治”的旗帜很闪亮,但落实到百姓头上却成了暴政,也就不奇怪他们要暴力反抗了。
民众反抗征收自治经费
由村民自治而在中国实现普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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