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消费者退货有权要求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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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还是侵犯消费者什么权利
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还是侵犯消费者什么权利
山东 潍坊 诸城市发表时间: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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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购买特价商品都是在卖家明示退还条款,买家也同意后进行的,相当于买家在知道不能退换之后,接受了该条款,仍旧选择购买特价商品,在达成购买意向的同时,应视为买家对权利的放弃。
律所: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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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商品
律师回答共 2 条
您好应该是自主选择权。
律所: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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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约定的
律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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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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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和“处理品”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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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买了打折商品出现问题就该自认倒霉吗?小编帮你支招!
当季秒杀,过季打折,入秋时节,夏季商品全面换季,商家纷纷打折促销:七折、五折、三折,还有“吐血大甩卖”的,全场1折起……
这对消费者来说自然是好消息,可是有些不良商家却借打折促销的名义进行价格欺诈,有的则借打折机会以次充好,坑蒙消费者。那打折商品出现问题能退换吗? 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呢?
购买打折商品需提防 4类陷阱:
1.虚构原价假打折。部分商家在打折前随意抬高原价,所谓的优惠也“纯属虚构”。
2.全场低折扣误导。很多商家用显眼的字体书写全场1-3折,实际上大部分柜台或品牌没有宣传所称的折扣,甚至有很多商品根本就不参加活动。
3.返利使用限制多。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规定须购满限定额数商品才赠券,消费者为了获得代金券,不得不买些东西凑整,从而陷入循环消费中。
4.利用促销规避商品质量责任。少数无良商家会借促销之机销售伪劣商品,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工商部门提醒:打折商品也应“三包”
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残次品、滞销品的降价不是同一个概念,在售后服务的保障上不能享有同样的规定,处理品是因商品有质量问题才降价处理的,打折商品则不同,它与商品质量无关,只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 三包”,也就是说,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享受“三包”服务。
相关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协提醒:购买打折商品五注意
1.在购买打折商品的时候,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有的商家把商品的原价提高了几倍,再以打折的名义销售,甚至以所谓的“跳楼价”、“破产价”之类极端措辞引诱消费者上钩,从中赚亏心钱,顾客以为捡了便宜,结果还是上当买了高价货物。
2.在购买反季商品时要注意选择,保证品质后再决定购买,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三包”期的起算日期从购买之日算起,而消费者在购买反季商品后,一般当时是不使用的,等使用时出现问题,虽然才使用不长时间,但是从购买日算起已经超出了“三包”期,致使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3.对于市场上的“2元店”、“5元店”等以较低价格招揽消费者的店铺,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货比三家,确认符合自身需求的时候再进行购买,以免购买到劣质假冒商品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4.要注意看清商家出具的打折商品发票的内容,因为如果商家在发票上标明“处理品”字样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理商品是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的。
5. 接受奖品或赠品时要留意其标识。尤其是化妆品、食品等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在没有相应标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购买。
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与商家一旦发生纠纷,千万不能吃了哑巴亏“认栽”,应当通过以下途径积极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杨雯 周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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