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是那个部门评审二处分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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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对公共场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卫生监督所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岛县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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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如果没有卫生许可证就营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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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如果没有卫生许可证就营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荣昌区发表时间: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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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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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处罚
律师回答共 2 条
罚款、补办
律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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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你详细说明,你罚款的原因。若是对罚款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时间: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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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卫生
许可证: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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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自治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获得通过,并陆续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公布。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子项数量:6项)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子项数量:2项)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子项数量:3项)
5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审批
6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子项数量:2项)
7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8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审批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12医疗广告审查
1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子项数量:2项)
14医师资格认定
15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16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17新、改、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审批
18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子项数量:2项)
19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20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2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22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23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24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经营;个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5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2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27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28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29对违法违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30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31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32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33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等的处罚
3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35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36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37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38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39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40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未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的;未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的;未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未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41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
42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的、没有明确的医疗目的的、未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的,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未进行屏蔽防护的、未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处罚
43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44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45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46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处罚
47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8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49对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启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未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未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转让、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50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及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被禁止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51对放射治疗场所未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未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的;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未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的;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的;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52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53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
54肺结核病患者免费诊查及治疗
5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56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57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8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
59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的监管
60对申请进入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经营企业进行系统导入及信息维护
61对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我区非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进行审批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1导游证核发(子项数量:5项)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4旅行社设立的审批
5对旅行社及其相关责任人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6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7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的,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8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9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10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1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的处罚
12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3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4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评定,擅自使用星级等级和A级标志的旅游饭店(宾馆)、家庭旅馆、旅游景区(点)的处罚
15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16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的处罚
17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18对旅行社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的处罚
19对旅行社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
20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21对擅自引进外资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22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2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24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等的处罚
25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26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27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28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29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在境内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30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31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32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33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34对旅行社转团或者委托转团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合并团的,将不同游览行程和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处罚
35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管
36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
37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名单表审验
38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审核
39出境旅游签证专办员卡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40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试
41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42导游人员计分监管
43旅游安全生产监管
44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自治区审计厅
1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4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6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7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8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9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稿件来源:西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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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JS130000WS-CF-0029
办理部门:卫生监督所
法定期限:处罚类权力无法定期限信息
承诺期限:
办理地点:宿迁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7
监督电话:0
是否收费:否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在线办理:
无在线办理入口信息
处罚类权力无受理条件信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二)、
(三)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请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宿迁市农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3、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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