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收到内部公文后因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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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政务公开源头认定机制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局办公室对各科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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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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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0]2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就公文处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几个文件,对公文处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贯彻执行情况看,总的讲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比较明显的不该出现的问题,给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主要问题:一是职责不清。个别地市和省直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明显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也请示省政府,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发文。二是不按要求办理文件。对分拨到省直部门办理的文件,或不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或不能按时提出落实意见。或在部门之间运转时间过长,拖到规定办理日期才匆忙报送省政府,延误了时间。三是公文质量差。有些地市和部门上报省政府的请示,特别是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或转发的公文,往往是部门色彩较浓,全局观念不强,内容缺乏条理性,语言文字表述粗糙引用数字不准确,甚至出现使用不规范语言,标题与内容不符,同时主送省政府与领导个人,不按规定签发等问题;有的省直部门对代拟文稿审核把关不严,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不实,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四是公文文种使用不当、体例格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请示和报告不分,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诸多事项放在一起请示等,给公文的承办带来困难。五是不按规定的渠道报送文件。个人携带文件直接送领导个人的现象增多,造成领导同志批办与办公部门承办的公文逆行及相互脱节。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有序、高效、正常运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并要求如下:
一、坚决制止文件升级。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不要请示省政府;需要向下级部署的事项,一律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向国家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国家明确要求及特殊情况外,一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办公厅主办外,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属于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
二、提高公文质量。各行署、市政府、省直部门的办公室(厅)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公文的文字、政策、体例格式关以及公文报送关,同时对内要做好提高公文质量和按规定程序行文的宣传工作,形成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良好氛围。省政府办公厅对报送的文件和代拟文稿质量有问题的将退回重新办理,并且每季度对公文代拟稿质量和公文办理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三、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对处政府办公厅分拨或交办的公文办事事项,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办文时间及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落实办理,尤其是应该急办的公文,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一时不能办完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完成计划,并定期报告进度情况,以便省政府领导掌握具体情况,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四、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凡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按规定的渠道报送,对个人自带的文件,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受理;如有紧急情况确需专人报送的,应由本地、本部门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的同志专送;发送传真文件,必须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沟通联系。
五、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不仅要把好公文审批关,而且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同志,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办公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高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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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四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槐政办发〔2014〕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发文数量
(一)能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照抄照转上级文件,没有实质性贯彻落实意见的;现行政策仍适用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申请、申报等活动,不宜政府干涉的;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已印发文件,需再制定实施细则或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调整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件。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
(二)除贯彻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0个和35个。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
二、规范公文制发
(一)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部门应立足全区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参考材料。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二)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并附发文说明及辅助材料(有关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四)按照《济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济办发〔2012〕18号)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区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市直部门、区委及区人大常委会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区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紧急事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上述文稿送达前,其内容均应会签协商一致。
协办部门会签文稿,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紧急事项须在1日或要求时限内完成并反馈。
(五)部门报送的发文文稿,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发文依据充分、会签完备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发文要求且文稿质量较高的,审修后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签。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商退回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仍坚持发文的,应提出依据、理由,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
三、规范公文报送
(一)凡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外,一律先行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二)各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区政府领导报送的非规范性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一般由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签字或签报给区政府领导,不宜以机关名义报送。其中涉及区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汇报材料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三)区政府部门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报送,并在文中注明协商情况。
(四)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
(六)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对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区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的,要按批办时限回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四、提高公文质量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精简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对重要公文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起草。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领导把好制发公文的政治关、政策法规关和文字体例关。
(二)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要突出公文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大力压减文件篇幅,公文起草本着能少则少、能短则短的原则,减少现状分析和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政策性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其他文件不超过2000字。
(三)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公文制发、报送和办理中违反《济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济办发〔2012〕18号)等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附件:发文说明及辅助材料有关内容要求
发文说明及辅助材料有关内容要求
& 一、发文说明内容
(一)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二)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及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办理区政府办公室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审查内容、审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区的新举措。
(三)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对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应分类表述,可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依据,报区政府相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
(四)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辅助材料内容
文稿电子版(通过区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传输,涉密文件刻制一次性光盘)、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法制办审查意见、起草文稿依据材料等。
区政府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上述材料,应安排参与文稿起草或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材料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固定会议时间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周五上午召开。如遇重要情况,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按时出席会议。
二、精简会议议题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区政府分管领导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举办对外招商洽谈活动等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由主管部门综合调度,每季度集中研究1次。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6个。
三、严格协调把关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协调一致。凡涉及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问题的,议题提交部门须在会前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报区政府领导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连同部门会签材料一并提交。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理意见。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四、规范报送程序
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议题材料进行审修,送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示区长确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会议议题材料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格式印制,于会议召开前报送区政府领导准备意见。
五、严肃会议纪律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召开时,一般先由议题提交部门作汇报,汇报完毕后由分管副区长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区政府领导进行讨论。部门负责同志事前参与了协调,如无新的意见,一般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区政府领导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与会政府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代替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情况及部门签署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同志可带1名工作人员与会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带工作人员。所有与会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在会上发表意见。
六、加强督促落实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于会后20日内向区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办理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办,定期汇总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减一般性活动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大力压减一般性活动,使区政府领导能够集中更多精力抓大事、议大事。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不参加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论坛等。已经区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区政府分管领导可视情出席,分管领导不能出席的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出席。
二、严格申报程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须书面写出请示,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中,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和港澳台侨活动,继续实行归口报送的办法,根据部门职责,由区台办、商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把关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发送邀请,不得越级和多头报送。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对特殊、紧急的活动,可即时报送。
三、统筹安排活动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槐荫视察、调研,国家部委领导和省长、副省长来槐荫的检查、调研活动,需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委办公室确定的方案办理。市长、副市长来槐荫的检查、调研活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活动,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安排。市政府部门来槐荫的检查、调研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确需区政府领导出面陪同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由司局(厅)级领导带队的专项工作督查组、检查组来槐荫,需要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活动,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企业、大集团的主要负责同志来槐荫,提出拜会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四、简朴举办活动
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一律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只安排与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并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宿用餐。除外事活动外,就餐、会见等场所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陪同考察、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群众欢迎欢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关于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的意见
为进一步严肃政府机关工作纪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推动作风建设
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反对“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进一步深化“庸懒散”、“冷横硬”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一些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坚决查处“吃拿卡要报”和推诿、扯皮、刁难等不良行为。
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一)严格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脱岗或迟到、早退。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要坚守工作岗位,迅速进入工作状态,集中精力干工作,不得互相串门、走访、拜年等。特别是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要按时按规定上岗,全力以赴开展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满足群众需求。严肃查处迟到、早退、旷工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二)严格外出报备规定。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差(出访)、休假,事前须报告区长,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需要离开济南出差、出访、学习或安排休假,应提前2天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并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外出报备须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内容报区政府办公室,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如行程有变,要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天汇总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三)严肃会议纪律。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未经许可委派他人替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安排如与区政府会议时间冲突,原则上应服从区政府会议的要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区政府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组织单位说明情况并请假,由会议组织单位汇总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政府领导批准。与会人员须在会议开始前按要求完成签到,严禁代签、漏签。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严禁打瞌睡、随意走动。与会人员确需提前离会的,须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机关工作纪律的主体责任,坚持铁腕执纪、敢抓敢管,以严明的工作纪律促进政风转变。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执行纪律,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区监察局要对执行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区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强化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各种工作纪律的行为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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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十五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紧急文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
公文处理程序处理过程
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
(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
(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 (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
(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
(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6)。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
第二阶段:办理收文
(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
(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
(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
(2)。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3)。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公文处理程序收文办理
公文处理程序拟办
是一项辅助决策活动,目的是为决策活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作好拟办应注意:(1)认真研读公文,真正弄清对方的意图、问题的性质与实际情况。(2)意见要简明、具体、得体。(3)如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时,应讲究它们的排列次序,一般应将倾向性意见放在前面,以提高效果。(4)意见应工整、清晰地写在《文件处理单》相应的栏目中,并签注拟办人姓名与日期。(5)当公文所涉及的问题较易处理,对领导者采纳自己的方案有一定的把握时,也可直接草拟复文文稿供审核定夺,以加速办理过程。
公文处理程序批办
是一项由法定责任者履行法定事务处置权的决策性活动。法定责任者即机关或部门的领导人。批办的要求是:(1)不得越权批办公文。(2)严格控制批办范围,不经批办同样能得到有效办理的公文,已批办过统一的处置意见的公文,他人已有合法、明确而有效批办意见的公文,均不再批办,由有关部门直接处理。(3)批办意见务须明确、肯定、具体,前后一致,切实可行。(4)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批办意见的执行结果。(5)批办过程中,如发现公文所涉及的问题是自己无权或确实无法处置的,可将批办改为拟办。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弄清事件的情况。(6)批办意见应工整、清晰地写在《文件处理单》或《文件传阅单》的有关栏目内,并务须签注批办人姓名、年月日。
公文处理程序承办
只有经过,公文才能产生切实效用,它是公文办理中的中心环节。在承办时应注意:(1)熟悉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公文,熟悉有关业务。(2)为使公文所针对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必须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3)加强协商,努力协调各方面关系。(4)有效运用面谈、会议、、现场办公等多种承办方式。(5)分清主次,区别缓急,科学安排承办次序。(6)各级领导积极参与承办。(7)注重对承办结果的检查与监督。
公文处理程序注办
注办的主要作用是备忘待查,为日后查考提供依据。
注办由承办人随手完成,即随着承办活动的进行随时将反映承办情况的一些内容记录在《文件处理单》相应的栏目内。签注的项目通常包括:是否办复,复文号及复文日期;召开会议的名称,与会范围,决议与结果;电话沟通时对方的受话人、通话内容与日期;现场办公的参加者、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与结果;主要阅件人、承办人姓名、签注日期等等。
公文处理程序收文管理
(1)签收。签收是收文办理的第一道程序,指收到文件后收件人在对方的文件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表示收到。其作用,一是为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提供一种凭证;二是为了保证文件运行安全。
(2)登记。登记的形式主要有簿式、卡片式、联单式三种。登记时应注意:收文与发文,平件、密件与急件一般应分别进行;分清轻重缓急,急件随到随登,平件分批登,但也应当日到当日登;登记序号应不留空号,不出重号;字迹工整、不滥用简称;所有登录项目都应完整准确;对于无标题文件应代为拟出简明、确切的标题。
(3)启封。启封应由专人负责;标明亲收的亲启件,由领导人亲启;启封后应检查公文的完整情况。
(4)分办。即为公文确定运转方向。这是一项事关公文是否准确、迅速得到办理的决定性工作。依据文件的性质、重要程度、涉密程度、时限要求、内容所涉及的职责范围,及机关各部门、各级工作人员的分工、有关程序、惯例送交办理。
分办应有专门登记,有关责任者应同收件人履行交接手续。送出公文前应根据需要将《文件处理单》、《文件传阅单》等附上,使其随文运转。
(5)公文摘编。在重要公文投入办理之前对其所作的加工。目的是为办理公文提供方便,节省办公时间。文摘、提要可以附在公文上一并送领导者或其他工作人员阅处,也可刊载于《公文信息》、《来文摘报》等刊物上。综述、数据资料汇集一般则单独成文提供,也可刊载于《信息快报》等刊物上。
(6)组织传阅。在组织传阅时应注意:①选择合理的传阅路线形式。②正确排序,随情况变化做适当调整。③适当分流,如复制若干副本。④积极利用并发展多种传阅形式,可开辟阅文室、召集阅文者集中阅文、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阅文件等。⑤建立传阅登记手续。⑥及时检查阅读情况,有效落实有关领导者阅后的批示。
(7)催办。根据承办时限和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和检查过程。
催办工作的一般过程为:明确对象与对承办工作的要求(时限、方式、原则等);将有效进行催办工作所需要的情况以《文件催办单》等形式记录在案,作为催办依据;定期或随时向承办部门或人员催询、检查承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助制订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保证公文迅速有效地运转;验收办毕公文,综合反映承办工作实际情况与结果,注销已办结公文。
(8)查办。公文查办是指核查重要公文执行情况,督促并协助承办单位全面、具体地落实公文精神,解决有关问题的活动。
公文查办与催办都是带有监督性质的管理活动,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①催办是对承办公文过程的监督控制,重点在于使公文按“时”办毕,查办则不仅要监控承办过程,还要管公文产生实效的全部过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将有关事务办毕;②催办一般是以一份具体公文为单位展开,查办则是以一件“事情”为单位进行,在若干份公文反映同一“事情”的情况下,查办往往就围绕这样一组公文而展开。
查办工作的一般过程是:立案,即确定查办对象;交办,向有关部门布置查办任务;向承办部门催询办理情况;反馈,由查办人将查办情况和结果反映给领导者;销办,注销已获结果的承办事项,对办毕公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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