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与家政公司是劳动派遣还是劳动关系属于派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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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家庭生孩子后如果有条件都会请个月嫂来照顾,请月嫂一般是通过家政公司找的。对于月嫂与家政公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动关系?许多人并不清楚,那到底是如何,请看下文。
  一、月嫂与家政公司没有签订是否存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知,建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劳动者不仅以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工作,而且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实践中,月嫂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月嫂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月嫂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月嫂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月嫂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月嫂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月嫂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月嫂工资,月嫂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月嫂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温习提示: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但也属于我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1、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2、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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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委托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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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等情况,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 法律依据: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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