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交多少交了定金和团购费,不买可以退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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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中洲天御团购的房,现不想要了,团购费能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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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在中洲天御团购的房,不要了,团购费能退吗?
几栋几号房?
我也来说说
我也来说说
为什么不要了?
我也来说说
那是定金吧,应该很难退
我也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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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费不能退得了,只能转让给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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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儿霞:三栋125平太大了,你买的时候多少一平方?
我也来说说
:团购费不能退得了,只能转让给需要的朋友为什么?团购单上这么写吗?
我也来说说
关键是单价多少,不会是950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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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栋可能是7600
我也来说说
买,会升职的
我也来说说
高三先生大力推介9500还会涨到12000,你的团购费只是小数,很有(机会)赚大钱的,呵呵
我也来说说
不明白好好的市区二手房那么多可以挑,干嘛要不那边偏远的,生活极其不便的位置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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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买的呀,我都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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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团购费就是认购了,那就不能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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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2008:不明白好好的市区二手房那么多可以挑,干嘛要不那边偏远的,生活极其不便的位置买房市区的二手房也好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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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开盘当天我在现场,一手价有点高,还有特意去看了一下停的所有车,深圳车牌很少,不像说的深圳人来抢房,所有摇号进入后,很理性,因为二手毛坯房源很大,也很多选择,没必要一定要买个一手房源周边目前还啥都没有的
我也来说说
一时冲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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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被那高音喇叭震晕了吧!购房要理性,冲动是魔鬼!购房前认定几单元及、楼层、心理价位,不合适的果断离开,不要受人蛊惑。那天我也去了,本以为那么偏的地方价格会实惠点,没想到相差甚远,打工一族,没办法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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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y8:当时被那高音喇叭震晕了吧!购房要理性,冲动是魔鬼!购房前认定几单元及、楼层、心理价位,不合适的果断离开,不要受人蛊惑。那天我也去了 ..头一次经历这样的场景,真的是晕了,人家让干啥干啥,结果买的跟想象的完全不一样,想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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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发表评论...房不想买了排号金和团购费能不能退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购房者白先生打来热线称,他在2013年时意向购买了西宁市城东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期房,由于当时只交了排号金和团购费,所以并未签署购房合同。然而至今已经快三年了,开发商才陆续交房,交房时间推后了很多,自己不想购买这个房子了。白先生问,如果不购买该房,当初交的排号金和团购费能不能退?
事件回放:
未签购房合同交了的8万元怎么办
白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在2013年知道越州国际这个项目,“当时开发商售房部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这个房子会在2014年6月左右交房。”听了售房部工作人员对房子及交房时间的介绍,白先生首先按照开发商提出的要求,以内部购房人员的身份支付了2万元排号金,白先生说:“这个项目在当时看起来非常抢手,地段也确实不错。所以没有太多考虑便交了排号金,先预定了名额。”一周后,白先生接到售房工作人员的通知电话,让他再交纳6万元团购费,并表示交纳了团购费的业主,可以由原价6500元/平方米的价格,直接享受到5700元/平方米的单价,每平方米可以便宜800元。白先生毫不犹豫便在下午交了这部分钱。
白先生表示,自己如今不愿意要这个房子,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当初承诺的交房时间是2014年6月左右,但是直到今年才陆续交房。
记者电话连线越州国际广场售房工作人员李经理,李经理对购房者白先生的说法并不赞同,他表示,李先生之所以想退房,是因为他的工作有了变动。“当时我们并没有承诺交房时间,项目正常的交房时间是在2015年10月左右陆续交房的,这完全符合我们购房合同内的内容。白先生在2013年交完排号金和团购费,共计8万元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在七日内交齐首付款。首付款共15.5万元,剩余的7.5万元他始终没有来交,因为他当时就表示他工作调动,不能正常支付房款。”李经理认为是白先生违约在前。“不过,作为人性化的房产开发企业,我们愿意与白先生协商,积极解决这件事。”李经理表态,“只要白先生写一份退房申请书交到售房部办公室,那么,我们会将这8万元款项,全部退还给白先生。”
随后,白先生拿着写好的退房申请书,交至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部办公室后,顺利将自己交纳的8万元现金取回。
团购费和排号金对开发商无约束力
记者就购房者购房时交纳的“诚意金”、“预约金”、“团购费”、“排号金”、“认筹金”等,到底能不能退,采访了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陈德军律师。
陈律师表示,如今购房者在购房时,提前交“排号费”、“预约金”等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实际上是开发商变相集资的手段。虽然在有些城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中有相关条款规定,不准房产销售中收取“诚意金”、“排号费”、“认筹金”等,但实际操作中依然很难落实,一些改变购房想法的消费者,索要费用时乏力无助,其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购房者应该注意,“排号费”、“团购费”、“认筹金”等费用与定金是不同的,对开发商而言,定金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这些费用在交纳后,对开发商不具备任何约束。这些费用只能代表购房者对开发商作出的单方购买承诺,有的房企会开具简单的收据,而有的房企,不会开具任何形式的票据。至于购房者能否在最终买到心仪的房子,开发商是可以不负责任的。因此这些费用往往有去无回,消费者交纳这些费用时,应当谨慎。
工商部门:
青海尚未出台相关约束条款
记者通过网络查找到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中有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诚意金’、‘排号费’、‘认筹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随后,记者先后连线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青海省工商局法规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等相关部门。其中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的工作人员表示,青海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中,对此情况进行约束的法律、法规尚未落地。
“拟在地方立法修改时,将此行为的具体规范条款写入其中。”该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与经营者之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地方立法修改时,会以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拟定条款。眼下,购房纠纷应以购房合同内容规定为准,在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在购房者改变购买意愿时,经营者理应全额退还。
房产监管部门: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违法
西宁市市场监管处的靳主任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这里要告诉购房者的是,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因为,如果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另外,靳主任还表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里要提醒购房者的是,购房前一定要明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通常是一栋楼一栋楼分开发放的,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证时,应该对外进行公示。如果购房者在售房部看到预售许可证后,还可通过扫描许可证上的二维码来了解项目更具体的情况。
购房者不应贪小便宜损失应双方共同承担
另外,房产监管部门业内人士则表示,原则上,这类房产纠纷发生时,应由监管部门出面,让双方协商解决。在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购房者如果改变购买意向的,经营者应将初期交纳的费用退还。
但是,现在不少购房者明明知道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进行商品房销售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却还愿意担着风险来买账。他们选择这类表面上让利多的不规范的房产开发企业,无非是为了贪占小便宜。这才导致酿成最终,交房难、退房难、要钱难的后果。
所以,这类纠纷发生后,不仅要追究违规经营的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还应该让购房者也承担自己因为没有依法依规购房,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为自己贪占小便宜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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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急!买房子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还可以要求退回吗?
腾讯房产扬州站
[导读]“年底不买房,一年又白忙”,于是很多买房大军都赶在年底买房。“年底不买房,一年又白忙”,于是很多买房大军都赶在年底买房。年底的优惠活动也多,所以是置业的最佳时机,看好了房,交了定金,确后悔了,怎么办呢?定金还可以拿回来吗?网友“小鱼儿”这样咨询到:事情是这样的,我的爸妈看了房子后交了3万块的定金,但是回家后想想觉得房子的布局特别不合理,还有噪音问题也很严重,就不想买那套房子了,但是3万块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真的是不小的数目,想咨询小编有什么方法可以要回定金么?????网友是司马缸呀:只要没签购房合同一般都可以要回来的。具体的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房产权益维护站”咨询一下。他们比较专业。网友古烦恼的自然卷:写了:定金!就是要不回来了,有法律效力的,除非你能拿出卖家在卖时对你们有欺骗隐埋事实的有力证据。除此之外闹上法院也没用网友靡靡之吻:应该是要不回来,我之前买房子交了8万定金,后来看中另一个楼盘,定金就没要回来,而且被发了律师函,吓的我瓜都掉了,不过后来并没有上法庭,但是钱也不退小编在查阅资料及搜集咨询后回答:法律概念区分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3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3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3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符合以下情况可退:一、延迟交房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如果有这样的退房条件,就可以要求退房。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就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地基沉降超允许值、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等质量问题,检测机构核验属质量不合格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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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后团购费是否退还?
作者:候华贞&&发布时间: 09:15:18
案情简介: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font-family: 方正仿宋_GBK; font-size: 16.0000 mso-font-kerning: 1.年5月10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签署《团购申请和承诺书》载明,本人苏某有意申请加入贵公司组织的&大藏京购房团&,以团购方式购买位于巴南区巴滨路珠江城房屋A-6-2-801;本人参加购房团后享有标准总价直减6万元团购优惠;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贵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本人同意,若本人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缴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当日,原告苏某支付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团购服务费2万元,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出具盖有本公司公章的团购服务费收据。
同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载明原告苏某确定认购被告汇景公司开发的某项目A区6栋2单元8层1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1.67平方米,套内面积折前单价10690元每平方米,套内面积计折前购房总价1193773元;优惠措施,交2万抵6万,2万不抵房款再0.99(按揭)&0.99(按时)&0.99(老带新)&0.97(董事长特批);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苏某须向被告汇景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原告苏某应在日前往销售中心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font-family: 方正仿宋_GBK; font-size: 16.0000 mso-font-kerning: 1.年5月17日,原告苏某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与认购的房屋一致;购房总成交额1067096元,该金额是在认购的房价基础上享受了团购等优惠措施的。此后原告苏某因故与被告汇景公司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苏某向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索要团购服务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汇景公司、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2万元。
本案的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支付的团购费是否应退还?
一种观点认为,团购费应退还。主要是基于两点:
第一,购房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的居间关系是因房屋买卖关系产生的,团购协议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被解除的,从合同也应随之消灭,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故若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团购协议的效力也随之消灭,应退还团购服务费。
第二,根据《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第3条的规定:&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贵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原告苏某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又解除了该合同,最终的结果就是未购买该团购房源,符合第3条规定的关于退款的情形,从尊重合同的角度出发,应退还团购服务费。
但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团购服务费不应退还,理由如下:
第一,从两个合同的关系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应属于合同联立关系。依赖性是判断主从合同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包括合同的产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而居间服务合同往往产生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不受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的影响,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两者之间系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两者既然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居间服务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因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就随之消灭。
第二,从团购服务的本质出发。所谓房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协商,最终以低于散户市场的价格成交,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是一种双赢策略。多地实践中均认可收取团购费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得禁止的。团购的本质是一种居间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而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团购服务中,置业公司代表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团购申请,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能以优惠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团购服务完成,参团者应支付团购费。即使购房者与开发商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否定置业公司已经提供的团购服务,参团者依然应支付约定的团购费。
第三,从《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来看。第4条约定:&本人同意,若本人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缴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可以看出第4条与第3条的约定有冲突的地方,但从协议整体性和逻辑顺序分析,应将第4条作为对第3条的补充,而对第3条中的&最终未购买&应做狭义理解,即虽签订了认购协议,但最终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最终没有办证。所以,双方对于退还团购费的约定应以第4条为准,即只要购房者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了意向房源,所缴纳的团购费就不应退还。在本案中,原告苏某已按团购优惠与被告汇景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缴纳的团购费不应退还。
来源:巴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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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了 交的团购费还能退不?法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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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参加团购,交2万抵6万,这样的优惠幅度相信有很多人会动心。刘先生也是看中了开发商的优惠力度而参加了团购。在置业代理公司的撮合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后来不想买了,2万元的团购费也没能退。
原标题:购房合同解除了 交的团购费还能退不?法院:不能!买房参加团购,交2万抵6万,这样的优惠幅度相信有很多人会动心。刘先生也是看中了开发商的优惠力度而参加了团购。在置业代理公司的撮合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后来不想买了,2万元的团购费也没能退。
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决,因置业代理公司已成功撮合了房屋交易,2万元的团购费不退。
2015年5月,刘先生与某置业代理公司签署《团购申请和承诺书》,载明刘先生有意申请加入置业代理公司组织的团购活动,以团购方式购买位于巴南区巴滨路一房地产项目,本人参加购房团后享有标准总价直减6万元团购优惠;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置业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本人同意,若本人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意向团购房源,则所缴纳的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
当日,刘先生支付某置业代理公司团购服务费2万元,被告某置业代理公司出具盖有本公司公章的团购服务费收据。
同日,告刘先生与该项目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刘先生确定认购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屋,折前购房总价119万余元。优惠措施,交2万抵6万,2万不抵房款再0.99(按揭)&0.99(按时)&0.99(老带新)&0.97(董事长特批)。
按照约定,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刘先生须向开发商支付定金5万元;刘先生应在日前往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日,原告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与认购的房屋一致;购房总成交额106万余元,该金额是在认购的房价基础上享受了团购等优惠措施的。
此后,刘先生因其他原因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刘先生多次与置业代理公司交涉索要团购服务费,但几经协商都没有结果。
刘先生遂将置业代理公司、开发商告到了巴南区法院,要求退还团购服务费2万元。
刘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支付的团购费应该退还。刘先生认为,根据《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第3条的规定:“若本人最终未购买该团购房源,则置业代理公司需在本人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刘先生认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又解除了该合同,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购买该团购房源,所以应该退还团购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从团购服务的本质出发。所谓房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协商,最终以低于散户市场的价格成交,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是一种双赢策略。多地实践中均认可收取团购费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得禁止的。
团购的本质是一种居间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而委托人支付报酬。
在团购服务中,置业公司代表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团购申请,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能以优惠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团购服务完成,参团者应支付团购费。即使购房者与开发商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否定置业公司已经提供的团购服务,参团者依然应支付约定的团购费。
法院认为,根据《团购申请和承诺书》约定,只要购房者按团购条件成功认购了意向房源,所缴纳的团购费就不应退还。在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已按团购优惠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缴纳的团购费不应退还。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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