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落户到单身家庭的现在怎么办,对方申请五保申请不了,现在要怎么解决?

我们是再婚重组家庭,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现在家庭中有一个子女,可以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吗?_平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nbsp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我们是再婚重组家庭,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现在家庭中有一个子女,可以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吗?
平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日期:
答:《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你们不符合这一条款,因此不能申请办理《生育证》。
信息编发:平阴县计生委&&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平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平阴县府前街31号& 邮编:250400& 电话:0& 设计规划、开发维护:平阴县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
工信部ICP备案号:鲁ICP备号&&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自查报告
&& 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自查报告范文
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自查报告
本文由公文易网()编辑 ryw 精心整理,可为2017年写作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自查报告”有关的文章提供参考,需要更多范文资料请进
栏目,我们为您准备了更丰富实用的最新资料,或从右侧的搜索框重新搜索,会有更多发现。
市人口计生委:
根据广人口委发〔2014〕28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自查,现将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川财教〔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等文件下发后,我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了文件精神,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调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各项工作做了精心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后,我区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工作人员,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职责,区、乡(镇)两级组织研究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方案。
(二)狠抓宣传,摸清家底。一是在区级相关部门和全区各乡镇利用有线电视、农村广播、标语、计生政务(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全面深入地宣传了国家和省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相关政策和计生家庭特扶标准等;二是以奖扶录入平台数据为基础,组织全区计生干部通过进村入户调查、非农家庭核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特扶对象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排查摸底,并对调查摸底情况与原系统录入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完善了个别计划生育家庭特扶对象信息。通过调查摸底,全区现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65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54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11人;目前,我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家庭共计65户81人(其中:49周岁以上的57户65人,49周岁以下的8户16人,其中城镇家庭2户3人,均系特别困难家庭)。
(三)部门协调,出台政策。我局积极与财政、民政、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主动沟通衔接,认真组织召开专门协调会,并在2012年区委、区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家庭“八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今年,我区又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新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
1、落实低保政策。区民政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2、解决居住困难。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考虑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3、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资助;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并对无生活来源、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优先纳入“五保”对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
4、提供医疗和养老方便。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区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各级医疗机构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在村和社区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发挥社会和群团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二、全区积极推动落实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责任及相关政策
一是锁定对象,及时兑现。区政府及时安排区财政、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摸底排查和信息完善锁定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根据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200/年/人,伤残家庭3360元/年/人的标准,按照中央、省、市、区分别应承担的比例,全面落实了地方配套资金,及时予以了兑现到位,二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妻,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护理补贴;三是区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和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区民政局优先纳入了城乡低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给予医疗救助,同时提供养老方便等;区住建局解决了居住困难;区人社局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优先免费纳入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在区内企业就业,优先提供务工信息,并实行再就业优惠扶持;区卫生局安排所属各医疗机构,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时提供就医便利,并优先启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对其中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妇免费提供孕产期优质技术服务,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每年上门免费体检3次,同时深入开展了心理关怀活动,保持了失独家庭成员心理健康;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主动牵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切实开展和落实了对全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并对其中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优先免费提供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生技术服务,同时,由乡镇计生办在村和社区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区财政局除对提提标后的特扶资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予以足额保障外,对涉及到失独伤残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所需财政资金,尽力予以优先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创新经验和做法
(一)对无生活来源,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优先纳入了“五保”对象。
(二)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实行了“三优先一优惠”政策(优先免费技能培训、优先区内企业就业、优先提供务工信息,实行再就业优惠扶持。)
(三)优先为失独伤残家庭启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对其中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妇免费提供孕产期优质技术服务;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每年上门免费体检3次。
(四)对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优先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生技术服务。
(五)对涉及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所需财政资金,予以优先安排。
四、关怀扶助工作成效
一是我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家和地方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的相关政策,通过区、乡、村(居)各级多种灵活有效、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二是涉及我区65户81人的扶助关怀对象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四个方面的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落实;三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扶助关怀对象的满意度达95%,截止目前无一例上访、信访;四是因我区坚持正面引导,扶助政策、措施得力,所以目前无一例涉及我区扶助对象的负面媒体舆论报道,更无恶意炒作的“热点”、“焦点“问题,全区相关社会舆论氛围状况良好。
五、问题和建议
(一)问题和困难。由于我区属国家级贫困县(区),地方财力不足。一方面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本级关怀扶助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扶助关怀对象反映的生产、生活、经济、家庭等多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不一样,也难以一蹴而就,全部满足解决,有待今后进一步努力。
(二)建议。建议今后由省、市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出台相关扶助关怀政策,以利加大工作力度。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区今后将进一步统筹协调,不断完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优惠政策,狠抓落实,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浏览本文的用户也浏览了如下文章
关键词搜索:
您还可以返回
栏目浏览更多相关范文。
(日 责任编辑:ryw)
栏目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查看: 13786|回复: 1
性别保密职位1QQ居住地广东 深圳分享精华0积分19146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生日2012 年 12 月 6 日听众数收听数金币19151 金好友注册时间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1
精华0好友注册时间
关于深圳公租房申请,我们需要了解深圳公租房申请资料有哪些。本文是小编整理的一份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这份清单适用于想要申请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的朋友查询,欢迎查阅!  温馨提示:
  本文是小编整理的一份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这份清单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查询。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欢迎查阅!
一、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常规):
  (一)《》
  (二)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其他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如不具有本市户籍,需要另外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签发日至提出轮候申请之日满一年)。
  ②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需要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③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移证等证明材料。
  ④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就读全日制学校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学籍证明。
  (三)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证明
  1.需要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对象:已生育申请人、家庭(包括已婚、离异、丧偶、未婚)。
  &&材料办理机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2.需要提供收养证明相关材料对象:收养过子女的家庭。
  &&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机关:民政部门
  (四)婚姻证明
  1.结婚证: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
  2.离婚证: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离异的需要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未婚证明: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的未婚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需要未婚证明;
  &&证明材料办理机关:民政部门
二、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特殊):
  (一)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申请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除了要提交上文所说的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需要提供学历认证文件。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需要提供学职称认证文件。
  (二)已取得《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的申请人
  已取得《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其他证明无需提供,只需提供以下两份材料:
  1.《》
  2.《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上述有关证件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有关证明提交原件。
三、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常规材料)的同时,应当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或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已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3.龙悦居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批配租工作中,经规定程序符合申请资格但因房源不足未获得选房机会的候补入围申请人,将按照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龙悦居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批配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自动纳入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无需再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但放弃选房的需按前述“书面申请材料明细”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性别保密居住小区百仕达东郡职业体检职位2QQ分享精华0积分234主题帖子记录日志相册UID最后登录出生地广东省 深圳市 光明新区 公明街道出生县光明新区听众数自我介绍QQ:办理热线: 李生 提供深圳户口入户办理、积分入户加分帮助、应届毕业生接收、积分入户招工调干。入户体检帮助等相关深圳入户业务。情感状态未婚收听数金币234 金好友注册时间
布衣平民[1级], 积分 23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6 积分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精华0好友注册时间
快速回复主题
民法总则有奖知识问答:最容易搞混的常(ti)识(mu)已全部厘清,小编只能帮你到这里了。
@喜欢舞文弄墨吟诗作赋的你:快来吧,本次深坛诗词创作大赛就是专为你你搭建的舞台,展示实力,秀出才华更有大奖等着你。
逛了这么久,何不进去聊聊?
&下次自动登录
用其他账号登录:
Powered by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围绕经济扶助、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机制,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遵循原则
  1.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作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关爱工作。
  2.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按照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尽最大努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统一规范,多元关爱。要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在认真总结基层成熟可行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市城乡统一规范、多元关爱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标准。从日起,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加强养老服务
  1.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需要生活照护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由民政部门经经济状况审核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五优先&,即:优先上门评估、优先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优先利用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社区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入住政府举办或资助的指定养老机构,对独居老人,优先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并纳入老龄部门独居老人关爱服务。
  2.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生活自理困难和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老人,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评估后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政策条件的,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3.对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本市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医疗服务
  1.将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本市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2.对有再生育意愿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服务。经费列支渠道:本市医疗保险对象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非本市医疗保险对象由区县财政支出。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3.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签约服务优先覆盖到辖区内有服务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后,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市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本市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经申请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安排廉租房入住;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及时安排公租房源入住。
  3.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因成年子女去世后需要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的,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规定办理。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4.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申请收养本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时,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在初次筛选家庭安排评估时,同一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国内收养家庭中,优先考虑本市失去生育能力的中年失独家庭。对于评估合格的本市失独家庭,只要有符合其要求的被送养儿童,优先予以配对试养。对于融合成功的本市失独家庭,优先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要加大对本市户籍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6.凡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医学认定身患危重疾病不能逆转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本市殡仪单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和处理,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费用等内容,并确定监护人或监督人及其职责,解决身后之忧。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7.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建立、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档立册、动态维护。同时,要指导居(村)委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工作,指定专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每月与特殊困难家庭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和沟通情况;二是及时向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反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8.依托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科学化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政府、卫生计生委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残联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计划生育幸福家庭事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