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损伤赔偿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按城市最低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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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中,超过60岁但仍然在做工赚钱的农村人是否有误工费赔偿
我爸于元月7日被车撞伤,脑部出血,在泉州180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后来复查两次,现在脑部还有少许血水,稍微辛苦一点头就疼,而被交警判负全责的肇事方要求解决赔偿问题。请问:我爸今年62岁,农村户口,平时还在做米粉丝加工,一天可以挣200多块,现在被撞伤了已经100来天没法干活了,是否可以向肇事者要求误工费赔偿?对方以保险条例中超过60岁就没有误工费拒绝赔偿,而由于对方是南安市诗山镇派出所,比我熟悉法律,我该咋办?我爸被撞伤到现在已经100天了,到现在身体还没痊愈,更别说做米粉丝赚钱,这些损失是否该对方赔偿呢?如果起诉对方,赢的几率有多高?
福建 泉州 石狮市发表时间: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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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误工费,你爸爸这个是可以要求的,你最好还是请一个律师代理,并且事故主要是保险公司赔偿,不用担心车主的关系。
律所: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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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
126 个回答
律师回答共 2 条
1366605****
向法院起诉
律所: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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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064****
1、依法以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向法院起诉;
2、误工费是以实际误工为准的,年龄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
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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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保险公司
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交通费
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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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2017人身伤害赔偿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赔偿金115万元!
来源:济南中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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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所涉及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以及计算公式等内容,非专业律师也未必搞的清楚。而且各地每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也不断更新变化。为此,小编特别重新整理此文出来推送给朋友们,供朋友们参考学习。1、赔偿标准2017,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已经确定,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人身/事故赔偿金标准如下(元):2、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等。具体赔偿计算公式如下:注1:同起交通亊故中多人伤亡中,如有城镇居民的、其余人员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注2:网友提供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注3: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认定为城镇居民的问题。一般来讲,受害人能够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通常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审判实践中也不存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住所地均在城镇,当受害人仅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不能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此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是互补的,二者缺一不可。小编认为,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体,对生命而言不分贵贱,从尊重人权和敬畏生命的角度来看,人为地造成“同命不同价”无疑是对人权和生命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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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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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及答复
来源:&互联网转载&作者:未知&发表日期:& 12:43:06&阅读次数:&2848&查看权限:&普通信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制度,并统一确立了赔偿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因按照户籍进行区分,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一案件有可能城镇居民获赔数额是农村居民的好几倍。
今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表明本届政府解决城乡差别的决心。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有农村的户籍但是在城市务工、上学、经商人员大有人在。他们的收入、支出水平绝大部分却与城市相关联,如果继续实行按“户籍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不考虑受害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不利于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和公正,也难以达到受害人服判息讼的社会效果。“同命不同价”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经关注这一差别问题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为此,针对“同命不同价”的历史背景结合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差别问题方面的有益探索及还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同命不同价”的历史背景
1、长期以来“重城市轻乡村”的发展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而经济的不平衡又造就了城乡居民各种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
2、我国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户籍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制度的差异,城市居民收入来自于工资,农村居民收入则来源于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产生差异,最终形成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导致城乡居民的权利从根本上的不平等。
3、我国法律在城乡居民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合理及不完善也是导致城乡居民权利不同的一个现实原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
二、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差别问题方面的有益探索及还未能解决的问题
有益探索是:
1、《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的规定同一案件中,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死亡赔偿金不按照户籍的标准区分,而是可以同等数额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民他字第号复函》中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已是一个进步。
3、各地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中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四川、河南、重庆、山东、安徽等高院也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施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是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采取相同的赔偿标准。
不足或未能解决的问题是:
1、针对上述“、”的情况,仅仅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对残疾赔偿金等未做规定,更大的问题是仅仅明确为同一侵权行为。
2、针对上述“、”的情况,仅是一个特别情形的规定,就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需要提供在城市经商、居住等相关证据,并没有从根本在解决所有农村户口受害人的统一赔偿问题。
3、针对上述“、”的情况,除上面的相同不足外,仅仅是政府的规章,也仅仅解决交通事故受伤害的案件,并不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有局限性。
三、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建议
要最终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困境,既要依赖于城乡二元化结构坚冰的打破,从实质上消除城乡差距,更要依赖于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最终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付标准。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魏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该司法解释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在结果上,确实会出现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这一问题,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但是,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同一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主要是对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由于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区差别较大,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该法第三次审议稿曾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统一计算一定年限,但终因现实情况所限,未能通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该问题的复杂性。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现实发展逐步调整赔偿标准。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按照相同数额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城镇化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再以户籍作为判断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唯一标准,而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尽最大可能实现兼顾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和侵权人损失赔偿可能性两种价值。对于农村户籍、农村居住但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受害人,其实际收入高于农村标准低于城镇标准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其实际收入状况确定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通过这些以及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力争达到既能够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也能够填补受害人损失,同时不会使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过重难以负担。
当然,如您建议中所言,应当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对损害赔偿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对此,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相应的方案,争取尽早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现实的赔偿标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年月日
   最高院
――此文由()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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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雷&通讯员&周平虎&陈孝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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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9月5日电 为了规范、公正、合理调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月5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2014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发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该标准自日执行,至海南省统计局下一次公布新的相关统计数据为止(起止时间省交警总队通过媒体发布)。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87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3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1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029元/年;
(五)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589元。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27748元;
(二)采矿业:51874元;
(三)制造业:45937元;
(四)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0632元;
(五)建筑业:3982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44784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568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6476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9418元;
(十)金融业:97664元;
(十一)房地产业:50999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748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1372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03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7629元;
(十六)教育:61156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0406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8873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5479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 ―― 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 ―― 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年;
C1 ―― 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三、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十四、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记者 毛雷 通讯员 周平虎 陈孝文)&
(责编:潘惠文、蒋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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