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园拿地不可可以办理个人房本

西城科信委 - 信息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税〔号),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同意对《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政发〔2012〕14号)和《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西政发〔2012〕15号)作如下修订:
一、《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1.文件标题修改为“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2.负责单位修改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
3.第一条在“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之前文字修改为“为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产业与人才集聚,促进科技、文化、金融融合发展,建设符合本区发展定位的具有首都特色的都市型高端产业园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4.第二条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之前增加“注册在科技园政策区范围内的”;将“、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修改为“和科技孵化机构、西城区辖区内投融资机构”。
5.将原第二十三条“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奖励”提前到第七条、第八条位置,原第七条及以下各项序号延续排列。
6.删去原第七条(四)“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金”条款。
7.删去原第八条(三)“技术标准项目配套资金”条款;将“同一年度内,企业符合前款2项以上条件的,只可选择其中1项享受”修改为“同一年度内,企业只可选择其中1项享受”。
8.删去原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条款。
9.将原第十三条“科技孵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条款修改为“推进园区科技孵化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提升区域科技孵化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对经认定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含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从支持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入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快速成长等方面给予科技孵化专项支持”。
10.将原第十四条“区示范基地、区孵化基地”修改为“区级科技孵化机构”。
11.将原第十五条“中关村德胜科技园协会”修改为“科技园协会”。
12.删去原第十八条“以及获得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或者奖项且连续2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30万元的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
13.删去“第七章 专项支持与奖励”文字,“第八章 附则”延续排列为“第七章 附则”。
14.删去原第二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条款。
15.删去原第二十六条“特色楼宇奖励”条款。
16.删去原第二十七条“重点建设特色产业园”条款。
17.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延续排列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
1.文件标题修改为“北京市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
2.负责单位修改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
3.第一条在“加大自主创新培育扶持力度”之后,增加“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4.第二条(一)将“德胜科技园范围内”修改为“西城园范围内”;将“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示范基地’)与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孵化基地’)”表述合二为一,修改为“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含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孵化基地’)”。
5.第三条(四)将“入驻企业超过20家”修改为“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在“不低于10项”之后增加“通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全部入驻一年以上企业总量的60%”。
6.删去第四条“区示范基地具备条件”条款。
7.原第五条延续排列为新的第四条,将“按照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25%的额度,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修改为“按照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孵化服务情况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提升本区域科技孵化服务水平,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支持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区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优质服务及活动,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1.鼓励区孵化基地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与公共技术平台。对于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面积,按照2元/平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鼓励区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交易撮合、投融资对接等专业化优质服务;组织入驻项目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交流、培训、竞赛、展览展示等活动。各类公共服务达100次以上(含)的补贴金额50万元,达到50(含)——99次的补贴金额30万元,30(含)-49次的补贴金额10万元。(二)鼓励区孵化基地提高入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1.入驻企业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项目和奖项分别按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2.入驻企业年度获得知识产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500件(含)以上奖励80万元,100(含)——499件奖励40万元,50(含)——99件奖励20万元;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3.入驻企业获得北京市和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的按照每个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三)鼓励区孵化基地促进入驻企业快速成长。1.对入驻企业年度总收入50亿元以上(含)的区孵化基地奖励150万元,年度总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区孵化基地奖励80万元,年度总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区孵化基地奖励& 30万元。2.鼓励培育入驻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分别按照国内上市每家10万元、新三板挂牌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8.原第五条在“给予区孵化基地按照下列规定用途自主支配使用”之后,增加“确保专项支持资金的专款专用”;将修改后文字及后面的(一)至(六)条款独立为新的第六条,并将最后一句“以上用途的资金不低于获得的科技孵化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60%”中的金额比例修改为“80%”。
9.删去原第六条条款。
10.将原第七条序号调整为新的第五条。
11.删去原第八条“对考核不达标的区示范基地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按照区孵化基地标准考核并兑现政策,2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示范基地”文字表述;调整序号为新的第七条。
12. 原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延续排列为新的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13. 删去原第九条“达标的可以直接申请区示范基地认定”文字。
14. 将原第十条修改为“区孵化基地每半年提交企业动态监测数据,每年度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与使用计划、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 &&附件:1.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 &&&&&2. 北京市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
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西政发〔2012〕14号,201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产业与人才集聚,促进科技、文化、金融融合发展,建设符合本区发展定位的具有首都特色的都市型高端产业园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认定的注册在科技园政策区范围内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机构、西城区辖区内投融资机构。
第三条 &西城园管委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
第四条& 鼓励园区企业自主创新,给予科技研发项目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科委、中关村等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配套资金的给予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资金可以核定最高不超过总额15%的间接费用;
(二)企业单项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同一企业申请多项配套资金,其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技术联盟单项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150万元;同一产业联盟申请多项配套资金,其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设立和开放研发机构:
(一)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立项及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有关单位向企业开放研发试验条件平台,经认定为“德胜科技园技术创新条件平台”的,按其年度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交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年度资金支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北京市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户园区的,按照市支持资金额的25%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际、国家和市级科技、设计、出版、影视动漫技术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建设
第九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及时注册相关权益。对于作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并且申请的知识产权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4000元补贴;
(二)年度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达到3项的,每项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者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国外专利的,每项给予1万元资金补贴;单项专利最多给予在6个国家的申请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主导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一)对主导制定基础技术、产品、工艺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或者产业技术联盟(须为起草单位前五名),在标准公布后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20万、50万元;
(二)对承担各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者产业技术联盟,一次性分别补贴30万、20万、1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者产业技术联盟,一次性分别补贴15万、8万元;
同一年度内,企业只可选择其中1项享受。
第四章& 支持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对企业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的贷款所缴纳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的实际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当年同一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西城区金融优势,积极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促进园区创新发展。对在西城区内登记注册的金融、投资、孵化等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
(一)对以优惠利率、年度为企业提供不低于3个月期限的实际融资总额(不含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达到2000万元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实际融资总额的3%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货币形式投资总额(不含首次公开募股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过程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机构对同一家企业投资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年度通过自有资金以货币形式投资入驻企业的区科技孵化机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科技孵化机构对同一家企业投资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区政府对园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逐步扩大园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和范围。
第五章& 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推进园区科技孵化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提升区域科技孵化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对经认定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含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从支持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入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快速成长等方面给予科技孵化专项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园区内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区级孵化机构申报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相关专项资金,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与企业服务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园协会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用、投融资、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创业辅导、行业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促进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中关村德胜科技园协会会员单位,每年经过认定的有关信用、财务、并购、认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等中介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等级分别给予20%、25%的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 加强人才激励
第十八条& 在企业服务满3年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入选“千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入选“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同一人获得本条前款多项称号的,按单项最高额给予奖励或者补足差额。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住房补贴:
(一)对入选“千人计划”、“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住房补贴;
(二)对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百家创新型试点”的企业,给予为期3年、每年8万元的住房补贴;
(三)对入选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的企业,给予为期3年、每年5万元的住房补贴。
在获得本条前款其中1项住房补贴的期限内,企业不再享受其他各项住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为园区优秀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包括享受专业医院的预约转诊服务和家庭医生式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组织1次免费体检:
(一)入选“千人计划”、“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西城百名英才”的企业人才;
(二)获得“十百千工程”、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百家创新型试点”称号的企业指定的3名高级技术人才或者高级管理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园区自主创新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企业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子女,根据有关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择优安排入学。
第二十二条 &加大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力度。积极组织协调企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园区企业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为园区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档案、社会保险、专业培训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千人计划”、“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西城百名英才”的人才及所在企业和获得“十百千工程”、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百家创新型试点”称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绿色通道,分别给予个人及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授信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实施的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城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促进德胜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
认定及支持办法
(西政发〔2012〕15号,201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集创业培育、企业孵化、企业加速、产业化为一体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加大自主创新培育扶持力度,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 号)、《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2〕55号),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委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西城园范围内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含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孵化基地”);
(二)对区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服务、管理和考核;
(三)对区孵化基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区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低于周边同档次楼宇租金价格优惠出租、培育处于初创阶段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类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进行独立经营与核算;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实际运营1年以上。
(三)具有自有或者关联产权、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有公共会议室、接待洽谈室、活动与展示空间、科技条件平台(含商务与办公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平台、休憩区、停车位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与平台。
(四)有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已毕业企业超过5家;入驻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科技中介服务类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入驻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10项;通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全部入驻一年以上企业总量的60%。
(五)管理与服务架构完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孵化基地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专职孵化管理与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每年度编制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培训、行业素质学习、交流考察、孵化团队激励办法等计划,并落实执行。
(六)能够为企业提供便捷、实用的物业服务、技术服务、孵化增值服务;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及机制;有通过孵化服务实现入驻企业融资的成功案例;孵化基地每年实现各项科技孵化专业服务次数不低于20次;年度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孵化基地总收入的20%。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
第四条& 按照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孵化服务情况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提升本区域科技孵化服务水平,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区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优质服务及活动,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
1.鼓励区孵化基地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与公共技术平台。对于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面积,按照2元/平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区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交易撮合、投融资对接等专业化优质服务;组织入驻项目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交流、培训、竞赛、展览展示等活动。各类公共服务达100次以上(含)的补贴金额50万元,达到50(含)——99次的补贴金额30万元,30(含)——49次的补贴金额10万元。
(二)鼓励区孵化基地提高入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入驻企业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项目和奖项分别按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2.入驻企业年度获得知识产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500件(含)以上奖励80万元,100(含)——499件奖励40万元,50(含)——99件奖励20万元;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3.入驻企业获得北京市和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的按照每个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区孵化基地促进入驻企业快速成长。
1.对入驻企业年度总收入50亿元以上(含)的区孵化基地奖励150万元,年度总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区孵化基地奖励80万元,年度总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区孵化基地奖励 30万元。
2.鼓励培育入驻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分别按照国内上市每家10万元、新三板挂牌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北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额50万元。
第六条& 区孵化基地按照下列规定用途自主支配使用专项支持资金,确保专项支持资金的专款专用:
(一)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
(二)支持和奖励入驻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驻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技术和产品研发、展览展示与交易活动给予补贴;
(三)通过人才激励与培养、人才项目资助、获奖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高端人才、科技人才、归国人员创新创业;
(四)对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类中介服务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补贴;
(五)参加学习考察、商务交流、专业培训、展览展示等活动,提高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创新、创业能力;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孵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由基地服务团队专项支配使用。
以上用途的资金不低于获得的科技孵化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80%。
第四章&&考&核
第七条& 西城园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区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区孵化基地限期整改,当年减半兑现政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区孵化基地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认定的区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不达标的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孵化基地每半年提交企业动态监测数据,每年度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与使用计划、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与本区签订其他有关资金支持协议的企业或者组织,在协议未终止前,不能同时享受本办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城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3〕22号)同时废止。协议中说拿到房产证当日就可以办理土地证,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突然告诉我暂时不能办土地证我该怎么办?-北京房产纠纷法律咨询-法邦网,免费为您解答法律咨询
获取动静中...
您所在位置:&&&&&&&&&&&&协议中说拿到房产证当日就可以办理土地证,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突然告诉我暂时不能办土地证我该怎么办?
协议中说拿到房产证当日就可以办理土地证,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突然告诉我暂时不能办土地证我该怎么办?
我购买了套二手毛胚房,看房时中介告诉我是两证齐全的房子,但是在签协议当天,却突然告诉我两证都还没办理,原业主一直表示可以马上办理,在补充协议中对土地证的办理有这样写到:“甲方应于乙方领到其名下的房产证当日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受理手续。如违反上述约定过户土地证,违约方按成交价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可是在办理过户房产证当天,中介突然告诉我土地证暂时不能办理,现在马上可以领取房产证了,原业主催着要我签字让银行放款,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北京
[咨询时间:
剩余时间:已过期]
[地区:北京-朝阳区
积分:689781
回答时间:
对方属于违约行为,你不能签字让银行放款。你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对方按成交价每日万分之五向你承担违约金。请与魏律师联系。电话 .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积分:225336
回答时间:
出卖方已经违约,该房屋买卖存在较大风险,建议解除合同。
[地区:云南-昆明市
积分:4794
回答时间:
建议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必要可要求解除合同,以免承担土地权属不清的风险
最新房产纠纷知识推荐··········最新房产纠纷专业推荐··········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76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新技术产业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