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吗?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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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检索研究
发布人: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08:48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检索研究
作者: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 贾振东
  |检索目的:
  企业出借资质承担责任
  |检索工具:无讼案例、搜狗微信搜索、搜狗微信搜索
  |检索关键词:出借建设资质方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挂靠
  |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
  1、有效检索:
  1-1 法律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2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4 其他规范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第十四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关于无资质的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就该工程对外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1 被挂靠人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允许无施工资格主体挂靠其资质承接工程,并不当然应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观点2 被挂靠人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允许无施工资格主体挂靠其资质承接工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需承担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系主流观点,也更为妥当。
  |检索案例
  1 、观点1对应案例
  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双发西部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刘塘庄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尹少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1538号 审理法院:最高院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再审审查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大港公司应否对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安宝公司主张大港公司是诉争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大港公司虽然是诉争工程的中标方,并与刘塘村委会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后并未实际参与施工。诉争工程系双发公司以自己名义转包给安宝公司施工完成,大港公司与双发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尽管双发公司参与到工程后,借用了大港公司的资质,与大港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安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大港公司从中分享了利润,而且双发公司并未以大港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安宝公司对此明确知道,故安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信赖的主体是双发公司而非大港公司,安宝公司与大港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此外,大港公司出具过105万元施工发票等手续,但一审庭审中,安宝公司亦承认系双发公司支付款项、仅从大港公司走账,这进一步佐证大港公司并未参与讼争工程施工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对于安宝公司要求大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付,于法有据。安宝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观点2对应案例
  王浩与朱向虎、江苏中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苏民终字第0037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本案工程款的给付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关于朱向虎与中菀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朱向虎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仅向中菀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中菀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讼争工程存在资金投入及监督管理,故朱向虎与中菀公司之间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现朱向虎以中菀公司名义将讼争工程分包给王浩施工,并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朱向虎与中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仅朱向虎提起上诉,中菀公司并未上诉,故不涉及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检索分析
  1 、检索法律分析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仅有部分高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广东省高院明确规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连带责任处理更多的是司法实践所接受。然而,被实践所接受的连带责任制度非但不能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反而可能因司法机关随意适用而造成司法审判的混乱且易对经济市场、生活造成诸多不利
  2 、检索案例分析、
  在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处理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连带责任上观点不一致,最高院的一个判例中更多的是侧重于被挂靠方是否参与建设,是否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以及发包人与挂靠方签订合同是基于挂靠方本身还是基于被挂靠方。
  |检索结论
  所谓连带,系各债务人有义务代负他债务人应担份额的债务。该义务从何而来?通说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事关当事人利益甚巨,故其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时方可成立连带责任。我国并未对连带责任做出具体释义及论述,而是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多的是为司法审判实践所接受。然而,被实践所接受的连带责任制度非但不能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反而可能因司法机关随意适用而造成司法审判的混乱且易对经济市场、生活造成诸多不利。
  对于我们面临的案件而言,对与检索的目的而言,更多的是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 发包方与挂靠方签订合同是基于挂靠方本身还是基于被挂靠方的资质;
  2、 被挂靠方是否有证据支撑没有参与建设本身,没有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3、 被挂靠方对于挂靠方的责任没有过错;
  |检索用时:4小时
  |完成时间:日。当前位置:
被挂靠方代为履责 有权向挂靠人追索
作者:渝水区法院 陈忠 张可&&发布时间: 10:13:00
  新余法院网讯 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邹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余分公司清偿代偿款368786元。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借用原告总公司—江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总公司)的资质承包新余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花苑”部分土建、水电等工程,原告按工程总造价的6‰向被告收取管理费。此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以某某总公司某某花苑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某某花苑部分楼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邓某某,邓某某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新余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租用钢管扣件等。后因被告欠邓某某工程款,邓某某未向新余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被新余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法院,法院在日执行该案生效判决过程中,认为从对外关系上说,邓某某在原告处享有到期债权,从而执行了原告368786元。上述债务的实际承担人为被告,但被告挂靠原告签约后,有的工程结算都绕开原告,未进原告账户,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未果,便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案纠纷的产生,因原、被告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支付一定挂靠费用。实践中挂靠人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应由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挂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据与挂靠人的合同约定,有权向挂靠人追偿。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后,被告以临川总公司某某花苑项目部的名义与邓某某签订分包合同,后邓某某就以临川总公司的名义与新余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被告在履行与邓某某的分包合同过程中因拖欠邓某某工程款,而邓某某拖欠新余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的租赁费等368786元。依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该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368786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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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浏 览 器高利贷有多可怕?听放贷、催债人亲口讲述业内隐秘陷阱
新京报记者罗婷 编辑 苏晓明
“聊城这事儿啊,我们一般很少遇到女的欠债,要有呢,最多不让人吃饭,一直住她家,吃她的用她的,直到她还钱。但是不怎么打人,更没使过那种手段。毕竟是对一个长辈,这个太变态了。”
全文2312字,阅读约需3.5分钟
▲电影中关于高利贷的情节。
放贷者不会跟你讲仁义道德,他们口中最多的是欠债还钱。
电影里那些被放贷者追杀的情节,只不过是为了展现戏剧冲突,真实的生活里,他们会明里暗里的“做扣儿”,你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很难,而失去更多的,则是尊严。
放贷者:翻脸比翻书还快
讲述者:刘建超
年龄:48岁高利贷公司老板
坐标:辽宁省某二线城市
我也是个放高利贷的,无论利息的高低,还是要债手段,很多都司空见惯,但最近新闻里报道的这种羞辱人的方式真是过分了。
新闻里报的10分利,是很高的,一般借钱数额比较大的,都不会是这么高的利,借钱的人得有多大的利润率才能还得起?
我的公司挂靠在一个小额贷款公司下面,最多借给别人七八十万。有熟人介绍、有抵押物的,3分利;没熟人、没抵押的,5分利。
我知道这行的潜规则。行里默认的规矩是:约定还款日的中午12点还钱,晚还几秒钟你就违约了,得给你算新的利息。
还不起钱?那对不起,利滚利。这个月(利息)5万,下个月就10万。高利贷这个词恐怖就在这。
用我们这行的话讲,放高利贷的人,翻脸比翻书都快,你来借钱时,我们笑脸相迎,财神到啊。我们会去借贷者的家里、公司、仓库,表面上是走过场,暗地里,你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早就摸个底儿掉。
行里有句话:只要能交利息就不催债。我们在意的是利息,不是本金,本金不怕你不还,利息上别说晚一天,晚一小时都不行。
一旦发现你还不起钱,通常我最多打两个电话,接下来就交给小弟们处理了。
小弟们是高利贷公司养着的,供吃供喝,专门催债。一个电话就能摇来几十号人——他们在各个高利贷公司是互通的。
谁也不愿意白养人,小弟们愿意接活儿,他们有出场费,我所在的城市,一般每人200元一天,开车的300到500,多了个油钱。另外就是看要的钱是死账活账,如果是死账,那就三七开,要到钱小弟们拿走三成。再细的更有讲究,动手的多少钱,不动手的多少钱,各家都不一样。不动手也够你受的,24小时骚扰,连洗澡都有人跟着。
警察?我们不怕,要债的人跟警察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咋的,你替他还钱啊?
更大的坑在于,有些时候,放贷的人已经不在意利息了,他看重了你的房产,都提前把房屋买卖手续弄好了,只要你不还钱,房子顷刻间就不是你的了。
我放了三年高利贷,很多时候,借钱的人都不是生活在最底层的贫困人群,穷人我们也不借给他。我们愿意借钱给那些生意人、开小买卖的。他们一般是资金周转不开,有的陷入三角债,指望借高利贷能走出一个坑,他们没意识到,借高利贷就站在了另一个坑的边缘。
但社会现实就是这样,想从银行借贷很难,你想用钱来为你的公司续命,就只能敲高利贷的门。
见过太多人因为高利贷东躲西藏,人不像人。我们当地有个女老板,身家千万,借了高利贷,豪宅和卡宴车都没了,她开的药店,收银台都是要账的人收钱。
行里还有句话:除非跑得快,别借高利贷。
几个月前我转行了,总觉得这行不光彩,说出自己的职业别人都拿不一样的眼光看着你。毕竟不是光明正大的事,人间正道是沧桑啊。
催债者:不还钱?把你扔河里
讲述者:王致远
年龄:27岁职业要债人
坐标:湖南省某二线城市
我十九岁开始要债,今年是第八个年头了。
有几次打人打得太狠,进过拘留所,又被捞出来了。我现在主要是替高利贷公司要债,也有个人放贷,比如房地产老板、赌场老板。
借钱的人也是形形色色,正经做生意的有,赌场输钱的也有。我要过最多的债是一千多万。
正经做生意的来借钱,利息一般是月息,五分或者一角,就是借一百万,一个月的利息是五万或者十万。他们会抵上房子和车子,还不出来就拿这些抵债。
赌债的利息就更高了,有的是日息,一万块,每天三百或者五百的利息。
还债的日子到了,钱还没过来,高利贷公司老板先自己催,过了半个月,还没来,那就要找我们出马了。
老板会写一个委托书,把这个债务委托给我们,把这个人的电话和地址告诉我们。
我们收费也是很高的,一百万的债务,我们抽二十万。
一般五个人一组,要债就要开始了。
这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两天就是跟着,你到哪儿我们到哪儿,你开车我们就上你的车。你回家我们就住你家里。
过了两天,还不给钱,那就要上手段了。比如说不给你吃饭,不给你睡觉,你睡觉,我们就把你喊醒,但是不限制你的自由。
再不给钱,那就要动手了。这里有讲究——打人肯定要打,但是不要用武器,刀啊棍啊肯定不行,只用手脚,这样不会有明显的伤口。不能把人手脚打断,不能打头,打头很容易出事。
真把人打伤了,送去医院看一下,赔一点医药费就行了,也没多大事。
还有别的方式,比如冬天给你套个游泳圈,弄根绳子,然后把你扔进河里,扔进去再扯回来,再扔进去,再扯回来。
还有的人干脆就跑路了,你跑了但是你家里人还在啊,还有亲戚朋友,我们就去家里闹。也会威胁,比如说,小心你家孩子出门别被车撞了,别走在路上被人打了。我们也打过孩子。不自己动手,找那些更小的小混混。但是要打得稍微狠一点,要出点问题,流点血,这样他爸妈才会紧张。才会还钱。
当然有人报警了,但是经济纠纷,警察一般不好出面,毕竟他们是欠了钱的。再说了,小地方,没有点关系怎么敢放贷。
老板每次也叮嘱,尽量不要搞出事。但要是真搞出事了,他也会把我们弄出来。
我有几次下手有点狠,把人打成了轻伤,就会被拘留十五天,再赔点钱,事情也就过了。
我有个哥们儿下手比我更狠,把人的手脚打断了,这就没办法了,判了三四年,还没出来。
在这道上混的,防卫过当啊,非法拘禁啊,这些我们都清楚得很。有时候警察也会说,不要搞出大事来了,不要限制别人的自由,不要搞非法拘禁。
聊城这事儿啊,我们一般很少遇到女的欠债,要有呢,最多不让人吃饭,一直住她家,吃她的用她的,直到她还钱。但是不怎么打人,更没使过那种手段。毕竟是对一个长辈,这个太变态了。
要债还是有些规矩,不能打死打残,更不能侮辱人。
视频:辱母杀人案视频
高利贷违法,就不用还了吗?
民间借贷年息超24%不受法律保护!
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以上两条谨记,背熟!
现在,一般人都知道,高利贷是违法的,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放高利贷,也有更多人在借高利贷,有人说,反正是高利贷,还不起大不了就不还嘛,可是,如果你借了高利贷,真的可以不还吗?①
答案是否定的!
别忘了,还有一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虽说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用还钱的想法也是天真的。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
?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所以,若是年利率在24%以内的,你还是需要偿还,超出部分的,可以不还!
什么情况下,高利贷合同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说如果是在赌桌上借的赌资,欠的赌债都是无效的。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产生的非法债务,借款人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明属实,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于此同时,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警方的处罚。
漫画:高利贷②
(胆小者勿看,因看此漫画引起突发疾病者,法务之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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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苏民终字第0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定亚。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虎泵路。
法定代表人武晓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晓巍,系江苏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严定亚因与上诉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集团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华巍公司)、被上诉人武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严定亚的委托代理人朱军、王和平,中淮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华东、成志波,金地华巍公司及武晓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仲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中淮集团公司与金地华巍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淮集团公司承建金地华巍公司开发的盱眙县金地·国际城商住小区的土建、水电安装含消防工程,中淮集团公司自筹资金,一期工程暂定造价6500万元。
嗣后,中准集团淮安工程承包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金地·国际城项目部-盛开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二级合同”(《项目经济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盱眙县金地*国际城商住小区的土建、水电安装含消防工程组织施工管理;以甲方与业主及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暂定总价6500万元(以竣工决算为准)作为缴费基数,收取管理费1.8﹪;超出合同及续建部分的总价,缴费基数按原比率收取管理费。
日,中淮集团金地·国际城项目部、盛开道作为借款人向刘如东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严定亚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元整。定于日还柒万元。日还柒万元。日还柒万元。日还柒万元。日还柒万元。日还贰佰零柒万元整。如有一期未按时归还,严定亚可随时向我公司索要全部借款及利息,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盱眙县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我公司并自愿承担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72.6万元,严定亚因索要此借款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该借款用于盱眙县金地·国际城商住小区工地发放工人工资及支付工地材料款专用。”金地华巍公司、武晓巍作为担保人分别在该借条上盖章、签名,保证期间为约定还款到期之日起的两年。
日,刘如东到盱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询问,陈述:武晓巍打电话给他,告知是帮盛开道借工程款。当时手中正好有严定亚(系其连襟)的240多万元,就在武晓巍的办公室打了一张借条,后就转了240多万元到盛开道卡上。原审中,刘如东也到庭作证,承认争议款项的权利人为严定亚,同时认可涉案争议款项即为盛开道所涉犯罪认定的款项。
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受理严定亚诉金地华巍公司、武晓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1月21日,严定亚撤回起诉。
另查明:盛开道在公安机关日讯问笔录中称:我向刘如东借过200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3.5﹪,我在刘如东打印好的一张242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多出来的42万元是利息,刘如东通过工行红叶饭店网点和中行营业部转了242万元到我相应的银行卡上,我在中行提出42万元现金退给他,这个钱也的确被我用于发工资和付材料款了。次日,盛开道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又陈述:按工程进度而言,金地华巍公司并不欠工程款。
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盱刑初字第0586号刑事判决,认定盛开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非法吸收刘如东存款200万元;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盛开道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原审中,中淮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如陈述:工程是中淮集团公司中标后转包给盛开道的,由盛开道实际施工。按照合同约定,金地华巍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先付给中淮集团公司,再由中淮集团公司付给盛开道。实际履行中,金地华巍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有给中淮集团公司的,也有给盛开道的。
原审法院认为:因刘如东认可涉案款项的权利人为严定亚,且借条上也载明出借人为严定亚,故严定亚以原告名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案外人盛开道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涉案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因本案借款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中淮集团公司与严定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本案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中淮集团公司在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盛开道,盛开道以中淮集团金地·国际城项目部名义向严定亚借款,虽然该笔借款已被刑事判决书确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该款是盛开道以中淮集团金地·国际城项目部名义所借且已实际用于涉案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中淮集团公司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中淮集团公司与刘如东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刘如东与金地华巍公司、武晓巍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无效。金地华巍公司和武晓巍对争议款项提供担保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遂判决:一、中淮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严定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严定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53元,由严定亚负担22153元,中淮集团公司负担31000元。
宣判后,严定亚、中淮集团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严定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淮集团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5193320元,金地华巍公司和武晓巍承担连带责任。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刘如东代严定亚转账支付了242万元借款,三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盛开道当即退还了42万元。二、单一的借款行为只是民事法律事实,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该刑事法律事实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的数个借款行为的总合,是一个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的问题。而单一的借款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三、涉案借款合同既应为有效,则担保合同也应为有效合同。退一步而言,即使担保合同无效,因担保人为盛开道的多个借款行为均提供了担保,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致使其能够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从而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担保合同的无效难谓没有过失,应依法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金地华巍公司和武晓巍的共同答辩意见为:金地华巍公司和武晓巍提供担保的目的是借款用于支付涉案工程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对担保无效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判决驳回严定亚的上诉请求。
中淮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是:一、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就是200万元,是正确的。二、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严定亚只能通过刑事追缴程序来挽回损失,而不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应驳回。
中淮集团公司的上诉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中准集团淮安工程承包公司与盛开道项目部签订过“二级合同”(即《项目经济管理责任合同》),没有依据。二、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盛开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包括刘如东,故刘如东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一审判决认定严定亚为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资格,是错误的。涉案借款也应由公安机关追缴,一审法院也不应该受理严定亚的起诉。三、盛开道并非中淮集团公司的员工,也未以中淮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并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适用。四、盛开道的借款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刘如东对盛开道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未进行必要的审查,难谓善意且无过失;所借款项也未进入中淮集团公司的账户,而是支付给盛开道个人,也无证据证明用于涉案工程;《借条》上的印章并非中淮集团公司的印章,而是盛开道所私刻。因此,盛开道的借款行为也不构成对中淮集团公司的表见代理,中淮集团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严定亚的答辩意见是:一、一审中,刘如东明确表示,涉案借款是严定亚所有,对其主张权利并无异议,故严定亚具有原告资格。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收集到中准集团淮安工程承包公司与盛开道项目部签订的“二级合同”,并作为证据入卷;中淮集团公司总经理袁光军等人在公安机关均陈述盛开道是挂靠中淮集团公司担任工地负责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也确认了盛开道承包工程的事实。三、上述“二级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是工程催、收款、结账、经济管理责任合同盈亏的第一责任人等,故盛开道就是中淮集团公司金地·国际城项目工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借条》上三次出现“我公司”字样,也约定借款用于涉案项目的工资和材料,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开发商金地华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武晓巍也提供了担保。因此,各方的意思都表明了该借款是盛开道以中淮集团公司的名义所借,也是用于中淮集团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是一种职务行为,最直接的受益人就是中淮集团公司。本案为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二者不能等同,且民间借贷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是正确的,中淮集团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四、盛开道离开工地后,中淮集团公司派员继续管理工地施工,与开发商结算、交接,进一步表明此前盛开道在工地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综上,中淮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涉案工程发包方金地华巍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晓巍、工程部项目经理于海军、主办会计马义春、原中淮集团公司总经理袁光军、工作人员王志刚(作为中淮集团公司经营科代表在该“二级合同”上签字)、盛开道聘请的会计陈一梅、陆宁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陈述盛开道通过张波的介绍挂靠中淮集团公司承包金地·国际城等工程。
日,中淮集团公司发给金地华巍公司确认函:确认金地华巍公司以19套商品房抵充中淮集团公司金地·国际城项目部盛开道工程款927.69万元。日,中淮集团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到金地华巍公司转账支付的金地·国际城工程款1000万元。日,中淮集团公司又出具收款收据,收到金地华巍公司转账支付的金地·国际城工程款100万元。其后金地华巍公司又陆续付款给中淮集团公司。
日,武晓巍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陈述:盛开道跟我讲过,他来盱眙的时候就带了几百块钱。盛开道手里没有钱,让我给他宣传一下,我帮他宣传、介绍、担保了1000多万元的借款。是我介绍他们借钱给盛开道的,没有我担保的话,他们也不会借钱给盛开道。
经双方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的贷款人是严定亚还是刘如东;二、中淮集团公司应否偿还严定亚借款本金24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5193320元;三、金地华巍公司、武晓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涉案借款虽系刘如东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转账支付,但《借条》中明确载明“今借到严定亚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元整”,且作为债权凭证的该《借条》原件为严定亚所持有;刘如东在日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也陈述所借款项实为严定亚所有(“我当时手里正好有我连襟的钱240多万元”),在日原审法院开庭中也作证“出借的钱是严定亚的,不是我的”。因此,涉案借款在出借之前实为严定亚所有,《借条》也是向其出具,并为其所持有,严定亚是真正的债权人,可以起诉索要借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严定亚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盛开道与中淮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中淮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本案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应适用该规定。然而,《借条》中三次出现的“我公司”字样,应指中淮集团公司;借款人处也盖有“江苏中淮建设集团金地国际城项目部”的印章,中淮集团公司虽认为该枚印章为盛开道所私刻,但未有证据证实。因此,应认定涉案借款系盛开道以中淮集团公司设在盱眙县金地·国际城的项目部的名义所借。
中淮集团公司虽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淮安工程承包公司与盛开道签订过“二级合同”没有依据,但在原审法院日组织质证时,其回答不清楚是否与盛开道签订过该“二级合同”;原审法院要求其核实与盛开道之间是否签订过该“二级合同”并在日下班前将核实情况告知法庭,如有合同一并提供,逾期视为无证据提供,但其并没有向原审法院告知核实情况,也没有提供相反性证据。该合同虽系复印件,但复印于公安机关的卷宗,可信度较高,中淮集团公司既没有按照原审法院的要求告知核实情况,也没有提供相反性证据,故对其“不清楚(是否与盛开道签订过该合同)”、“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的质证意见及原审判决认定无据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该“二级合同”的真实性应予认定。该合同虽由中淮集团淮安工程公司与盛开道签订,但该公司是中淮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中淮集团公司享负。
该合同约定:甲方中淮集团公司将其承包的金地·国际城商住小区工程的土建、水电(含消防)部分项目交由乙方盛开道施工管理;乙方按照甲方与业主及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总价6500万元(以竣工决算为准)的1.8%缴纳管理费;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同比例缴纳管理费;甲方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文件,按照标准规范项目部的施工准则和管理行为;协助、指导、监督、审核乙方重大专项施工方案,对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公司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公司发展和持续投标需要,项目的资质、资格、创优等必须由工程科统一申报;项目部的各种资质、资格、证书原件等必须积极提供给公司办公室和经营科。再结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工程发包方金地华巍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晓巍、工程部项目经理于海军、主办会计马义春、原中淮集团公司总经理袁光军、工作人员王志刚(作为中淮集团公司经营科代表在该“二级合同”上签字)、盛开道聘请的会计陈一梅、陆宁的询问笔录(均陈述盛开道通过张波介绍挂靠中淮集团公司与金地华巍公司签订合同),可以认定盛开道系挂靠中淮集团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双方之间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本案中,盛开道与中淮集团公司之间既然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则双方对工程的如期并保质保量完成既产生了共同利益,也产生了共同责任:如工程如期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则挂靠人可以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可以收取管理费(也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否则,若工程不能如期或保质保量地完成,则双方应对发包方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为了如期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挂靠人对外举债、赊欠材料等,只要是用于该工程之上,因此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均应共同负责。本案中,《借条》上载明该借款用于盱眙县金地·国际城商住小区工地发放工人工资及支付工地材料款;公安机关对盛开道询问时,其也陈述“这个钱(涉案借款)也的确用于发工资和付材料款了”,武晓巍、刘如东也都有类似的陈述。因此,应当认定涉案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中淮集团公司也以收取金地华巍公司商品房、现金等形式收取了部分工程款,并在盛开道退场后接收了涉案工程及相关资料。综合以上因素,中淮集团公司应对盛开道偿还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中淮集团公司应对盛开道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且严定亚仅起诉并未构成犯罪的被挂靠人中淮集团公司的情形下,自应受理其起诉,中淮集团公司上诉认为涉案借款应由公安机关追缴,原审法院不应受理严定亚的起诉,不能成立。
至于涉案借款的本金,刘如东虽实际转账支付240万元,严定亚主张借款本金为242万元,但从《借条》的内容来看,自日始,盛开道每月需还款7万元,最后一期还款207万元整。而盛开道在公安机关陈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200万元,月息是3.5%。据此计算,每月利息刚好是7万元,此与《借条》中约定每月还款7万元刚好吻合;而严定亚陈述该每月偿还的7万元是随机确定的,借期内没有利息。两相比较,盛开道的陈述较为可信,应予采纳,故涉案借款的本金应为200万元。
因盛开道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涉案借款合同(《借条》)应认定为无效,其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亦应无效,严定亚据此主张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从作为担保人的武晓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来看(“盛开道手上没钱,他来盱眙的时候就带了几百块钱”),其明知盛开道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盛开道能够为其施工,仍帮他宣传、介绍、担保了1000多万元的借款,并自认“没有我担保的话,他们也不会借钱给盛开道”,从而使盛开道能够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进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武晓巍在盛开道构成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从而担保合同的无效,难谓没有过失,自应对涉案借款本息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因武晓巍是金地华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亦代表金地华巍公司为盛开道的借款提供担保,故武晓巍对担保合同无效的过失应视为金地华巍公司的过失,其也应对涉案借款本息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四、驳回严定亚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53元,由严定亚负担22153元、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67元、江苏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共同负担1033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53元,由严定亚负担48153元、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00元、江苏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共同负担7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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