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积评上未满一周年可聘6档吗

&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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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科]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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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5〕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4日至10日1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审核工作结束后,省直事业单位审核职数将于10月20日前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要求安排当地审核时间,并于9月30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备案情况将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二、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省职改办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二)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业务考试成绩有关证明等原件。&&& 其中一步到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原公务员身份、军队转业的证明材料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年限破格或越级申报人员,须提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的专题报告和业绩材料等。&&& (三)中央驻豫单位或省外委托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或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三、报送高评会承办部门的材料&&& (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1.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标注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3.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5.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评审简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20份。&&& 6.申报人第一学历、学位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非普通高校学历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其中省外或中央驻豫单位调入我省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评审。&&& 8.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职称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1.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2.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二)中小学教师报送的材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1份。应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申报人员较多的应适当增加份数)。应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后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3.《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5.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报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7.基本证件:&&& (1)学历证书。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有关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4)继续教育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5)《年度考核表》。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任职年限超过6年的为近6年)。公办学校由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年度考核表》中没有人社部门考核意见的地区,应由县(市、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统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8.能力和经历材料。能力和经历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提供。&&& 9.业绩成果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应在《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如实注明取得时间、组织单位、项目、获奖等次等,做到业绩成果材料与《评审表》、《评审简表》相一致。业绩材料应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专业、评审类型。&&& (三)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报送的材料&&& 1.非公单位申报人员,提交证明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以及在当地交纳养老保险的交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原件。&&& 2.从机关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原公务员身份、军队转业的证明材料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 3.申报高校教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加评审答辩的人员和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高评会另行通知。普通本科院校(不含2002年及以后升格为本科的院校)申报教授的人员,在学校进行答辩。报送材料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答辩评议情况表》。&&& (四)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 (五)高评会承办部门接收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四、有关事项&&&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非公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三)从我省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自调入之日起1年以上至5年内,可根据其学历、资历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绩成果等,经单位考核合格和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类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社会科研、农业科研、自然科研、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超过5年未申报的人员不再实行直接申报政策。&&& (四)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省职改办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自行在省外或部、委(行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私自到省外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五)从2015年起,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党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全员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增设“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八)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www.hnzc.gov.cn),从“软件下载”栏中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从“资料下载”中下载。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五、有关要求&&& (一)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二)规范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要重点核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资格条件。高评会承办部门要按照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汇总工作,重点审查各项必备的形式要件,特别是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等,并对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对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的、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及不齐全、不规范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四)加强高评委专家库建设。进一步扩大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系统限制,注重遴选系统外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厅(局)请于9月30日前 将推荐的专家候选人名单报省职改办。&&& (五)创新人才评价方式。高评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导向,以突出本专业、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要依据,完善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创新对人才能力评价的方式方法,着力提高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专家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以聘代评、实地考察、现场操作等不同的评价方式,全面综合地评价人才,推动评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真正评出水平、评出能力,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六)完善评委会善后工作。高评会承办部门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在评审会议结束后20天内及时上报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表决票等原始资料,并积极主动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超范围评审、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借故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省职改办研究后答复。&&&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继续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职改办联系。
&&& 附件:&&&&&&& 3.高校、中专教师、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接收日程&&&&&&& 4.考评结合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试安排
&&&&&&&&&&&&&&&&&&&&&&&&&&&&&&&&&&&&&&&&&&&&&&&&&&&&&&&&&&&&&&&&&&&&&&&&&&&&&&&&&& 201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3
高校、中专教师、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接收日程
一、高校10月26日&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10月27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中医学院、新乡医学院、信阳师范学院、中原工学院10月28日& 河南科技学院、郑州航空工业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10月29日& 洛阳师范学院、许昌学院、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学院、河南工程学院、安阳工学院10月30日& 黄淮学院、南阳理工学院、洛阳理工学院、新乡学院、郑州师范学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10月31日&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教育学院、黄河科技学院、郑大体育学院、郑大西亚斯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11月1日& 郑州科技学院、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商丘工学院、商丘学院、其它民办本科院校11月2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河南机电高专、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河南艺术职业学院11月3日& 成人高校、省直厅(局)及中央驻豫单位所属高校11月4日& 省辖市所属高职高专、民办高职高专院校二、中职学校11月10日至11月11日& 省直厅(局)所属及中央驻豫单位所属中等职业学校11月12日至11月13日&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属各类师范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三、农业系列10月19日漯河市、许昌市、安阳市、滑县、焦作市10月20日济源市、周口市、鹿邑县、洛阳市、平顶山市10月21日汝州市、新乡市、长垣县、濮阳市、三门峡市10月22日商丘市、永城市、南阳市、邓州市10月23日新蔡县、信阳市、固始县、郑州市、巩义市10月26日开封市、兰考县、鹤壁市、驻马店市10月27日省直单位附件4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试安排
一、时间安排(一)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21wecan.com网上报名时间:8月21日—9月4日网上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9月1日—9月10日省直单位为9月22日—9月23日考试时间:10月24日—10月25日(二)农业系列报名时间:9月21日—9月25日考试时间:10月10日(三)会计系列考试时间:9月13日(四)统计系列考试时间:10月18日(五)审计系列考试时间:10月18日(六)建设工程专业: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教处网.hnjs.gov.cn
网上报名时间:8月14日—9月24日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9月23日—9月25日,中储粮大厦三单元7楼710房间(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交口,商务内环路28号)考试时间:10月11日(七)交通工程专业报名时间:9月7日—9月30日考试时间:10月17日二、有关要求(一)卫生、计划生育、农业、会计、统计、审计、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业务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二)参加业务考试的人员,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到相应系列高评会承办部门报名。(三)报名时需提交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为单位分专业填写的《河南省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汇总表》1份。个人报名时需提交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正式居民身份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河南省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1份,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参加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业务考试的人员,不需提交聘任证书和职称外语考试情况。(四)申报人持准考证和正式居民身份证参加业务考试。(五)业务考试报名有关表格可登录“河南职称网”,从“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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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450046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沪人〔1999〕83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 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 &四、主送论文或论著;
&&& 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 六、2寸证件照一张;
&&& 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 第五条& 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 第六条& 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初级
&&&&&& (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 卫生。
&&&&&&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下同。)的系列:
&&&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 二、中级
&&&&&&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 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 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 三、高级
&&&&&&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 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
&&& 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文学创作。
&&&&&&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三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第四条& 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
&&&&&& 第五条& 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 第六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或审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每个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组建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 第七条& 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应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如需调整部门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 第八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高评办组织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执行高评(审)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 在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高评(审)委学科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高评(审)委执行委员担任。
&&& 为了保证评审和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高评(审)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 第九条& 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市高评办报告评审或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或审定会议。
&&& 第十条& 高评(审)委学科组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议。
&&&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或审定程序。
&&&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审)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审)议意见
&&& 第十一条& 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人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或审定。高评(审)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审定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 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 高评(审)委的评审或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审)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 第十二条& 高评(审)委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高评办,经市高评办审核批复后,将评审或审定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并下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或审定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 第十三条& 实行评聘分离、分类分级管理后,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资格评审和审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便社会监督,高评(审)委评审应在市高评办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
&&& 第十五条& 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申报和评审、审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 第十六条& 学科组与高评(审)委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审定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科组或高评(审)委在评议、评审、审定高评(审)委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 对违反纪律的高评(审)委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 对违反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或审定的高评(审)委,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进行评审。
&&&&&&& 第三条&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照专业,在实施评审的系列中,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就在全市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 第四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2/3以上。
&&&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1/2以上。
&&&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须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 第五条& 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市职改办备案,区工程中评委直接由市职改办审批。备案材料应包括:组建专家库批复、评审权限及专业范围。
&&&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其间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 第六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的批准机关组织在主任委员专家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评委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2/3以上)。
&&& 在各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1/2以上)组成执行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中评委的执行委员担任。
&&&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中评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 第七条& 中评委应事先向其审批机关汇报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的花名册,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审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议。
&&& 第八条& 中评委学科组应按照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重点对申报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是否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进行认真评议。
&&&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 第九条& 中评委必须有3/4以上的执行评委出席才能进行评审。中评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申报对象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 中评委的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主任委员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 第十条& 中评委应及时向其批准机关汇报评审结果,经审核后,采用批复的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
&&&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应及时更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并于每年6月前凭批复和更新后的数据库(附软盘)到市职改办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第十一条 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在评议、评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评审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委会,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 为了做好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现就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部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系列的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考试和本市考试两大类。
&&& 国家考试的系列和专业有: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船舶、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
&&& 本市考试的系列暂设: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 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相应系列的同级评委会即自行撤销。
&&& 三、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统一组织与管理,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 市职改办负责制定报考条件,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等项工作,并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具体的考务工作,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 考试科目的拟定、考试大纲的编写以及试题库的建立,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 考前培训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四、对采用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等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取消其资格并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五、在题库保管及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中须严防泄密,对泄密者和严重失职而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者,将严肃处理。&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现就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市各系列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由市职改主管部门统一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 各单位要根据系列的最高职务档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
&&& 各单位制订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部委办,区县局)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
&&&&&&&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6、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在首次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本市职称计算和应用能力考试;
&&&&&&& 7、其它必要的条件。
&&& 五、聘任程序
&&&&&&& 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 3、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或专业,须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或艺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 4、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样表附后);
&&&&&&& 5、公布聘任结果,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书》。
&&& 六、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 对需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 七、岗位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
&&&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聘约为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的周期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聘用合同的期限。
&&& 聘约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八、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制度,制定各具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聘后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在单位内公开。
&&&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结果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考核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的,可以短期聘任或高职低聘,但应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改进;不合格的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考核结果不合格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九、本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出 生 年 月
参工作 时 间
&学&&&& 制
毕 业 时 间
毕业院校及专业
部门或岗位
行 政 职 务
现职称资格名称
资 格 级 别
资格取得时间
资 格 审 批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聘 任 累 计
&&& 年& 月
& 职称外语
& 考试情况
职称计算机考试情况&&&
推荐学术(技术、
&艺术)委员会
& 推荐情况
聘任专业技术
&&&&&&&&&&&&&&&&& 年&&&&& 月至&&&&&& 年&&& 月
&&&& 注:职务评聘分类为:评审、审定、以考代评、只聘不评。
推荐学术(技术、
&艺术)委员会
& 推荐情况
聘任专业技术
&&&&&&&&&&&&&&&&&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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