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2017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办法 有何影响权威解答

关于日起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金投期货-金投网
尊敬的投资者:为更好地向您提供各项服务及各种产品,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我公司现已对相关适当性服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客户分类评估、资管产品购买及业务办理等业务,敬请您留意。如有疑问请您咨询,所属营业部联系电话或客户经理。&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日
尊敬的客户:根据管理部门通知,近期因部分期货公司投资者账户受到不法分子网络攻击,非法盗取交易密码等情况,为了保障您账户安全,防止出现交易密码被盗用的情况,请您在10月13日前通过交易软件按照以下密码复杂度规则完成对交易密码的修改,日常交 易期间均可对密码进行修改。新交易密码复杂度规则如下:1、密码长度不小于8位,同时密码中应至少包括数字及字母。2、避免使用相同数字或字符、避免使用连续升序或降序的数字及字母。3、避免使用投资者身份证号后8位、后6位的数字。4、避免使用资金账号作为交易密码。 如您未在10月13日前按照新密码复杂度进行密码修改,从10月13日夜盘时起您将无法登录交易系统,且必须按照系统提示和 新密码规则修改密码后才可正常登录和交易。为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及配合。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日
<font class="visited
国庆假期临近,自9月30日至10月8日为节假日休市。鉴于假期休市时间较长,请广大客户谨慎运作,理性投资,注意控制持仓风险,及时登录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结算单,随时关注自己的帐户资金状况、行情变化以及公司网站上关于保证金变化的通知。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font class="visited
尊敬的客户:为确保期权合约到期日行权和履约的顺利进行,您应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充分了解期权的行权和履约的规则和相关风险,仔细阅读《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有关行权和履约的相关约定,审慎决定是否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持有相关期权合约并参与相关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现就期权合约到期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一、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1711系列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均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二个月的倒数第5个交易日,即日。二、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或按交易所规则及与我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进行行权的持仓,应在日15:00之前按照我司要求在期货账户准备行权所需的足额可用资金,15:00之后到账的入金将不计入行权所需的可用资金。三、期权买方持仓符合行权条件且未提出弃权,视为提出行权,由交易所自动行权,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四、期权买方若不同意按照交易所规则自动行权的,需在期权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到期日当天申报弃权。五、为配合交易所到期日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工作,期权买方客户请于日15:00之前提交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15:00之后我司将不再接受行权申请或弃权申请。请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交易顺利。特此通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日
<font class="visited
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采取现金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IF1709,IC1709,IH1709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 日,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请广大客户注意控制持仓风险。银河期货结算及风险控制部日
<font class="visited
各分支机构:上期发〔号文件决定,自日收盘结算时起,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手续费由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调整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郑商发〔号文件决定, 自日起,硅铁品种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按9元/手计收。经公司研究决定,日结算后对公司现有客户手续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公司现有客户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统一上浮万分之十九点八。公司现有客户硅铁品种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统一上浮3元/手。特此通知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日
<font class="visited
期货公司··
从事金融期货、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以及其他创新业务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品种交易
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及时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若是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金投网下载
7x24小时咨询热线
400-664-4881【投资者必读】适当性管理新规,10个问题一文读懂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01《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02《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对“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是如何体现的?↑《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即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办法》首先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基于此,《办法》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与“卖者有责”相对应,《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03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复杂性,《办法》对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做了哪些规定?↑《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均应履行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了解投资者。经营机构首先应当了解必要的投资者信息,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专业与普通的基本分类,在两类之下还应再做细分,以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二是了解产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结合《办法》规定的考虑因素,对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三是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照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的准入要求,对投资者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适合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供投资者参考。四是强化适当性内部管理。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的风控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内容,并进行监督问责,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五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需告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提供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04《办法》对投资者是否也有相关的义务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为此,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告知实情。《办法》要求:一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05《办法》对投资者做出基本分类,目的是什么?↑&投资者分类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与增加经营机构合规运营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营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警示风险。06《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是基于什么考虑?↑《办法》根据投资者的相关经验、知识、资产等指标规定了统一的分类标准,这些标准具体到个体投资者时,可能会与其实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定差别,因此《办法》还安排了一定的调整空间,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是专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为普通投资者。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如果认为不能够自行适当地评估或管理相关风险,可以自愿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二是部分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两项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即具备一定的资产和投资经验、但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投资者,如果认为自身有能力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并理解所涉风险,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有权在谨慎评估投资者情况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为慎重起见,《办法》对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对提出申请的投资者起到提示作用,也可以规范经营机构评估转化的行为,以更好地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07《办法》中的“专业投资者”与一些产品或市场中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准入”是一回事吗?↑严格说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普通两类,与现行特定市场或产品规则设置“合格投资者”等准入要求,虽然都定位于让投资者购买适合的产品,但不能将“专业投资者”直接等同于“合格投资者”。区别在于,一是侧重点不同。投资者分类重在规范经营机构行为,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类别推荐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而“合格投资者”等投资者准入要求,通俗地说即“门槛”,重在规定哪些投资者可以投资特定的产品、或接受特定的服务。二是适用范围不同。专业、普通投资者的分类适用于所有市场、产品或服务,而合格投资者只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适用。联系在于,《办法》在一般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条件,并对相互转化的条件、程序提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对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及投资者认知难度等因素作出要求。也就是说,符合《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并不理所当然可以投资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在对投资者分类的基础上,对设有投资门槛的市场、产品或服务,还要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准入要求进行判断,只能向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08《办法》对产品或服务的分级有哪些要求?谁来负责产品或服务分级?不同的经营机构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划分的风险等级是否应当一致?↑经营机构作为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为避免与实际脱节,《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难以对每种产品的分级作出详细规定,而是采用了规定底线要求的方式。《办法》第十六条列举了经营机构在分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十项因素,对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第十七条列举了分级时应当特别考虑的因素,要求审慎评估具有这些因素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上述因素是经营机构在划分风险等级时的基本遵循。此外,《办法》还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实践中,不同的经营机构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划分的风险等级可能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但一方面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制定供参考的风险等级名录,能够避免分级出现显著差异;另一方面,这种不一致只要有合理理由,可以视作经营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市场保留必要的空间。09《办法》在实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适当性匹配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一是提出了适当性匹配的基本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供投资者参考。二是规定了适当性匹配的动态管理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三是突出强调了适当性匹配的六条底线。包括:禁止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禁止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10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不能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对于投资者购买经评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办法》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经营机构经过评估,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可以向其销售;二是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这一规定既尊重了投资者自由选择权,又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力争在两者间实现平衡。特别是上述禁止性要求,表面上看似乎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权,实则是一种必要的保护,类似进入深水区游泳前的深水证要求,以免投资者参与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投资而遭受损失。
微信号:ztzqjnfgs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向客户提供最新资讯及综合金融服务!
Copyright2017.杨邱自媒体资讯站,让大家及时掌握各行各业第一手资讯新闻!“史上最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_第一财经
“史上最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摘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这意味着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在中国,股民炒股也有了准入门槛,或被券商警告,或者被劝退。
《指引》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协会提醒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在《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证监会明确,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产品分级、投资者分类、销售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切实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由于《指引》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以目前各私募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正从制度管理、人员配备、技术准备等方面进行整改,而多地证监局也已经以专题培训、机构调研等方式督促私募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未来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均将被明确划分为五大类,其中,A股股票被划入了“中风险”等级产品。这意味着全民炒股的时代将结束,“韭菜”将可能被挡在A股门外。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施行,这意味着,在中国,股民炒股也有了准入门槛,或被券商警告,或者被劝退。
“《办法》从7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下半年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开展适当性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开展专门的稽查行动。”黄炜告诫称,经营机构要有守法合规意识,希望不要成为适当性执法中的“首批”或“首例”违法违规典型。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几个小问题 - 简书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几个小问题
图片来自网络
文/邓哲律师团队这个游戏,将逐渐只容得下职业玩家。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实施指引”)开始施行。在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的理解和适用上,有不少客户向我们提出了若干咨询问题,现摘取几个比较具有典型性的小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一、若被认定为普通投资者,想再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是否有时间间隔的要求?(因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转化条件比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要低)答:1、目前未见关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在时间间隔上的明确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实施指引第32条之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需要在收到投资者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进行材料补交、参加投资知识或模拟交易等测试,因此该等时间在客观上必然成为转化程序部分的时间间隔。同时,我们理解,因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客观条件存在差异,进行转化就意味着相关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该等客观条件的变化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和立刻具备,因此,还是建议该等转化需要间隔一定的合理时间。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的客观条件(年末净资产、金融资产、个人年均收入以及投资经历年限)确实低于第八条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认定条件。但并非满足该等转化条件即可当然转化,根据实施指引第三十二条“关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遵循的程序”第(三)(四)款之规定,机构除核查普通投资者是否满足转化条件外,还应当“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即是说,该等转化不仅要求投资者自愿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机构对该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核,对其风险识别、承受能力等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核,对转化后的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判断,并且无论机构是否同意转化,都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与论证,而不能一概同意所有达到转化标准的投资者均予转化。另外,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这也意味着机构所负担的审查义务其实并未减少,并且由于此部分的决定权被赋予机构,可以合理推测,若转化后的专业投资者被认定为不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机构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仅满足第十一条但不满足第八条规定之条件的投资者,要严格落实实质审查的要求,谨慎转化。扩展阅读:根据管理办法对转化条件的规定和实施指引对转化程序的规定,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1)投资者应当:1)向经营机构书面进行申请(纸质或电子文档);2)确认承担风险和后果;3)提供证明材料。(2)经营机构应当(此处需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如有网络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问卷方式进行留痕):1)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2)通过投资知识方式或模拟交易方式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方面);3)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4)警示转化后的风险;5)告知投资者申请转化的结果及通过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理由(纸质或电子文档)。鉴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后将失去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审慎处理该等转化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除核查该普通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转化条件外,还应通过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的方式,进一步确认该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最终综合其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向投资者告知是否同意其转化申请。因此,相比于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的转化,即使符合相关转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普通投资者的转化申请。二、管理办法第29条涉及“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是否是要求在投资者购买基金前的操作人员是两个人——投资者填写风评问卷的评分经办人员(包括一切评估环节的经办人员)与销售的经办人员应该是两个人?答:管理办法及实施指引中均未就“评估与销售隔离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详细说明或要求,但根据语义和“隔离”目的之理解,以及“等风控制度”的表述方法,机构至少应当做到将评估环节人员与销售人员相区分开,最好还能做到场地与时间的隔离,以证明机构为贯彻落实适当性义务而建立了充分有效的制度。同时,机构还可以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评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参照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关于风险测评的规定,在各环节中均保留经办人员与投资者签字,并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确认函。扩展阅读:根据管理办法第29条之规定:(1)评估包括:1)对投资者类型的评估(见实施指引第三章);2)对产品风险类型的评估(见实施指引第四章);3)对投资者类型与产品风险进行匹配结果的评估(见实施指引第五章)。(2)销售隔离制度包括:1)对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C1)的隔离(即不得购买高于其对应风险级别的基金产品,其仅能认购R1级基金产品);2)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基金募集机构就销售行为按照实施指引及管理办法进行审核(见实施指引第四十八条);3)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自身的销售行为的隔离(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实施指引第16条分号后涉及“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是否是指要求按分号前“录音或录像”标准留痕?答:从该条文语义来看,“全程录音录像”对应的是“通过营业网点进行告知、警示”的情形,而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则仅要求完善配套留痕安排,即不一定要以“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只要能够做到配套留痕即可。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至于什么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管理办法与实施指引都为明确说明,我们理解,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在贵司网站或销售平台中建立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的相关系统,并妥善保管其中数据。同时,留痕方式还取决于投资者在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操作方式。例如,当投资者确认信息是通过网络视频或音频对话方式完成时,则可能需要录像或录音留痕;当投资者确认信息是通过在线书面交流方式完成时,则可能需要对交流过程及交流文本留痕。扩展阅读:实施指引第16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本条款指的是在基金募集机构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要进行记录:(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3)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记录方式为:(1)现场记录:包括录音或录像;(2)非现场记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留痕。四、专业投资者是否能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是否可以直接购买所有风险级别的产品不用做任何声明、也不受任何限制?答:从目前规定(主要是实施指引第43条)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可以自行设置门槛和匹配度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类别细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其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若未进行细化分类的,原则上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级别的产品。若按照管理人制定的专业投资者匹配制度,某投资者购买超出级别的产品时,仍应当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和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并要求投资者出具声明、承诺等对分类及匹配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以证明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五、是否根据目前规定可明确专业投资者无需分级?答:根据目前规定,对专业投资者分级没有强制要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管理的设置和匹配,但以下问题需要注意:1、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2、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六、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涉及的年末净资产,可使用什么文件证明?答:关于年末净资产、金融资产、个人年收入等证明文件问题,我们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投资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法人可以提供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第三方机构印章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资产证明、基金份额持有确认函等)、加盖第三方投资机构印章的能够证明其投资经历的证明文件等;2、自然人可以提供加盖其工作单位公章的最近三年的的收入证明、加盖第三方机构印章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资产证明、基金份额持有确认函等)、加盖第三方投资机构印章的能够证明其投资经历的证明文件等。特别声明:以上文章仅供探讨、学习之用,不得视为本律师团队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若有需要,仍应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联系,取得专业的行动指导或具体的法律分析。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市律协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虹口区“十佳”青年律师
微信公众号:LegalElite
电子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资者恰当性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