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西集,北京燃气管道改造中心占地补偿,怎么补偿,一亩地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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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多村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每亩60万还有分红用地!
据悉,近日相关网站发布了潞城镇ABCD片区其中涉及到的几个村的征地补偿安置已经正式公示,每亩60万还有分红用地!
未来这些区域都可能是城市副中心的行政办公区范围!下面小编说说这几个村的征地补偿安置都有哪些~
建设项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A05地块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S4社会停车场用地、A4体育用地、U17邮政设施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G1公园绿地。
征地位置:东至规划道路宋郎路道路中心线,西至规划道路张采路道路中心线,南至玉带河大街道路中心线,北至通胡路道路中心线。
集体用地:2.1912公顷(32.87亩)
征地补偿标准为60万每亩,总计1972.08万元。
此外,以预留产业用房用地的补偿方式为非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均50平米建筑面积。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约为11450平米,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为潞城镇政府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成立集体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合经济组织”)。
产业用房用地位置为潞城镇棚改C区(召里村、堡辛村)。
建设项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A05地块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S4社会停车场用地、A4体育用地、U17邮政设施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G1公园绿地。
征地位置:东至规划道路宋郎路道路中心线,西至规划道路张采路道路中心线,南至玉带河大街道路中心线,北至通胡路道路中心线。
集体用地:1.9238公顷(28.86亩)
征地补偿标准为60万每亩,总计1731.42万元。
此外,以预留产业用房用地的补偿方式为非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均50平米建筑面积。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约为13550平米,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为潞城镇政府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成立集体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合经济组织”)。
产业用房用地位置为潞城镇棚改C区(召里、堡辛村)。
建设项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A05地块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社会停车场用地、体育用地、邮政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基础教育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
征地位置:东至规划道路宋郎路道路中心线,西至规划道路张采路道路中心线,南至玉带河大街道路中心线,北至通胡路道路中心线。
集体用地:6.6475公顷(99.71亩)
征地补偿标准为60万每亩,总计5982.78万元。
此外,以预留产业用房用地的补偿方式为非货币补偿,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约为19500平米,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为潞城镇政府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成立集体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合经济组织”)。
产业用房用地位置为潞城镇棚改C区(召里、堡辛村)。
建设项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A01地块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S1城市道路用地、E1水域、G1公园绿地、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征地位置:东至张采路道路中心线,西至规划道路郝家府路道路中心线,南至玉带河大街道路中心线,北至胡郎路道路中心线。
集体用地:52.839亩
征地补偿标准为60万每亩,总计3170.34万元。
此外,以预留产业用房用地的补偿方式为非货币补偿,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约为19500平米,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为潞城镇政府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成立集体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合经济组织”)。
产业用房用地位置为潞城镇棚改C区(召里、堡辛村)。
潞城镇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A05地块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S4社会停车场用地、A4体育用地、U17邮政设施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G1公园绿地。
征地位置:东至规划道路宋郎路道路中心线,西至规划道路张采路道路中心线,南至玉带河大街道路中心线,北至通胡路道路中心线。
集体用地:33.12亩
征地补偿标准为60万每亩,总计1986.9万元。
建设项目: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A05地块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S4社会停车场用地、A4体育用地、U17邮政设施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G1公园绿地。
征地位置:东至规划道路宋郎路道路中心线,西至规划道路张采路道路中心线,南至玉带河大街道路中心线,北至通胡路道路中心线。
集体用地:512.15亩
征地补偿标准为60万每亩,总计30728.82万元。
此外,以预留产业用房用地的补偿方式为非货币补偿,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约为27700平米,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为潞城镇政府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成立集体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合经济组织”)。
产业用房用地位置为潞城镇棚改C区(召里、堡辛村)。
以上几个村中,其中前北营、后北营、胡各庄是行政办公区的A区,召里村、堡辛村是C片区。
后北营安置房紧邻人大通州校区;胡各庄地块安置房紧邻“四套班子”。
在北京副中心建设中,从棚改到一座座办公楼拔地而起,如今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公布,副中心速度就是这么给力!
综合编辑:最爱大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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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转载]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通
您好&我家就是通州区台湖镇的村民&我们2004年土地被征用的&当时只签了一个地上物清登表&其他什么都没签&什么拆迁腾退协议&&地上物的补偿款的明细&什么都没有&领钱都是村民互相转告的&而且到了银行根本没有任何签字&怎么就说我们同意的了&&我们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可是都没有用&您手怎么办&&我家养的鱼池有正规的养殖本一共11亩地还有村里的5亩多地才赔了39万&&您说这钱不是差的太多太多了吗?难道就找不着地说理了&打官司的时候到时给了一份评估报告和协议可是那做的也太假了&而且地上物的产权人居然是我们村书记&人家其他四个村全是村民自己去大队签订字确认的&我们村就什么手续都没有&&如果您能看到我给您的回复&如果您愿意帮我一下的话我们全家不胜感激&这几年打官司我父亲的头发全白了&母亲又急又气的眼睛也得了白内障&我给您留一个我的电话吧&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
通州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日起执行。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日)至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
征地补偿费
最低保护标准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6年北京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程序
发表时间: 09:24:19 文章来源:
《2016年北京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程序》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新闻是对新近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或者早已发生却是新近发现的有价值的事实的及时报道。小编带你看看最近又有哪些大家关注的新闻。  “拉走农民一头牛,还给农民一只鸡”是自我国1953年土地改革以来国家征收土地实行低补偿的真实写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低,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农民上访维权的现象还会在一段不短的时间内存在着。  在现有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国土资源部鼓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地方政府为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减少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抵制,采取了留地安置的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北京市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直延续着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148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148号令)。  笔者在北京市顺义区、通州区、延庆县等地办理了多起征地补偿安置案件,也与区、县、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做土地过沟通,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如果按148号令执行的话,大部分情况下(尤其是在所在村土地只是被部分征收),被征地农民(这里的被征地农民仅指因为征地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只能取得青苗和地上物补助,人员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均由所在村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在全体村民中进行分配。这样将造成一个极其不公平的结果,即在征地过程中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没有得到补偿和安置,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丧失的村民却得到补偿和安置。另外,根据148号令,需要安置的人员是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全体村民中确定的,且人员数额有限,被安置人员有可能得到几十万的安置补助,那么在众多村民中谁享受安置和补助?使用什么方法来确定人员?如何确定才是公平、合理的?  在实践操作中,这些问题均难以公平、合理地解决。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政府依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划付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然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因安置人员的确定问题,无法完成安置费分配。这显然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土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及时发放予被征地农户”的规定相悖。还有,148号令的安置主要是转居安置,但是社会发展后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因征地转居民已无实际意义。由于148号令的滞后性和不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基层工作人员对此感到无奈,被征地农民对此却是极其抵触。如若,北京市的148号令不执行,则必然涉及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应当给谁,如何分配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亟需改革,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已将农民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调整为稳定和长久不变。  1、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3、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因此,政府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作为发放征地补偿费与法律和政策规定不符。  二、土地征收的性质决定了“失地农民”就是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的实质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对于已发包予每户村民的耕地而言,由于法律规定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具有稳定、长久不变的占用、使用、收益权利,土地征收虽改变了土地的所有权,但权利被剥夺的却主要是承包该土地的农户。因此,“失地农民”只能是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每个承包户,而不是整个村民集体。将“失地农民”限定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并不损害本集体其他承包户的利益,因为其承包地未涉及征收,其仍然有地耕种,其利益可以在当前的耕种中,之后的增殖中得到保障。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调整政策经历了从1984年第一轮承包期的15年,承包期内允许“大稳定、小调整”,到第二轮承包期30年,提倡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再到现今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变化,意味着第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土地不能或很难再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成为实际的无地农民或失地农民。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属于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个人私有财产被征收,补偿所得应归个人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4、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根据《通知》,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即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且应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并要求各地按照该原则,结合今年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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