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二期士官退伍有多少钱患慢性病退伍怎么办

沧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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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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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版)〉〈历年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精神,按照行政审批工作&三减三提&(即减少审批事项、环节、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效能、质量)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慢性病范围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材料;
(二)户口本、身份证;
(三)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原件(复印件需盖县人武部公章);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退伍后,治疗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慢性病的、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就诊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将有关材料移交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并预约体检日期;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按预约时间到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人员超过2名(含)以上,应派工作人员统一组织体检。
四、沧州市人民医院为全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慢性病体检鉴定市级指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专家库,依据《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负责对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病种进行体检和病情鉴定。
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收到县(市、区)民政局递交的带病回乡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中指定的病种进行体检并作出检查结论。
五、沧州市人民医院在10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在相关表格签字、盖章,并将检查结果、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移交县(市、区)民政局。
申请人到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支出的费用由本人垫付,被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由县(市、区)民政局予以报销。
六、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对拟批准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病的时间、地点、所患慢性病诊断结论(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生活困难情况、将要享受的待遇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公示有异议,并确认弄虚作假的,取消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局长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公章,并录入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从批准之日当月起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落实其他相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决定书》,通知本人。
县(市、区)民政局于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二份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情况一览表》(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申请人对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决定书》15日内,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同意并出具介绍信,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医院为河北省优抚医院(精神病类到保定市荣军医院)。
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九、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组卷参照残疾军人评残卷的组卷形式,侧面线装订,卷宗封面按卷中材料顺序填写,按时限办结;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纸,表格填写字迹要公整、清晰,病情依照原始记载表述要简练、准确,项目填写要完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按照附表背面注意事项填报。组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
3、本通知第二条应提交的材料(户口页、身份证、退伍证需同时提交复印件,退伍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5、市人民医院体检报告及相关医学检查材料;
6、公示材料;
7、《优抚对象信息登记表》;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情况一览表
2、沧州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3、沧州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沧州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5日&& &
&&&&&&&&&&& 县(市、区)民政局&&&&&&&&&&&&&&&&&&&&&&&&&&&& 统计时间:&&&&&&&&&&&&&&
沧州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本表一式四份,省、设区市、县(市、区)和体检单位分别保存)
沧州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注& 意& 事& 项
1.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电脑打印生成。
2、&送检疾病&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3、照片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印章。
4、申请人持本表按预约时间到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对&送检疾病&进行检查。检查后连同检查结果一并放入本人档案。当前位置:
核心提示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安家补助费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发放标准【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转业干部。(1)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无生活补助费。(2)8-9周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3)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生活补助费,但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军队干部转业,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1)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3)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的提高5%;(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2)回城镇安置的,发放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工资档次。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3)军队专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单位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页面已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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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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