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函调好应付吗函调发函税局可以撤销函件吗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2010.8......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 附件:
&&& 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 3.供货企业自查表
&&& 4.填表说明&&&&&&&&&&&&&&&&&&&&&&&&&&&&&&&&&&&&&&&&&&&&&&&&&&&&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1 -supplierchannel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税发〔号)精神,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以下简称函调系统),并将于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函调系统试运行的准备工作
  函调系统采用税务总局一级集中模式,税务总局已于12月10日开通了服务器。访问方式:通过IE6.0以上客户端登录服务器地址(http://130.9.1.138:6001/cktscommon)。目前税务总局已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省级节点,同时为各地建立了省级管理员用户,用户名为税务机关代码前7位加“1111”,例如北京用户名为,河北用户名为,青岛用户名为,各地管理员用户密码统一为passward,系统管理员在登陆后要立即修改密码。各地应于日前根据函调系统操作说明,按照税收信息一体化的要求和参照综合征管系统编制省以下单位代码,并增加操作人员用户,做好系统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工作。
  二、有关要求
  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采用纸质函件和电子函件并行的方式。各地在依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发送、接收电子函件的同时,仍应按照国税发〔号文件邮寄纸质函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通过函调系统起草并发送发函、催办函时,还应当通过系统打印纸质函件、加盖公章后按照国税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函件。
  (二)回函地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电子信息后,应根据电子函件的内容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通过函调系统起草、发送回函或延期回函说明,同时要通过系统打印回函或延期回函说明,在收到纸质发函后,方可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向发函地退税机关邮寄纸质回函件。
  (三)退税机关不得以回函电子信息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依据,仍应在接收到加盖公章的纸质回函后,按国税发〔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函调系统正式运行后,不再邮寄纸质发函、延期复函以及催办函。
  三、在函调系统试运行的同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将开通函调系统技术支持热线(),解答各地在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试运行期间碰到的业务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总局进出口司反映(联系人:赵明宇& 010-)。函调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金税网络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完成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收发函和对下级单位收发函情况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 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及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催办函以及回函、延期回函说明均应通过“函调系统”起草、签发,并传递电子函调信息。各种函件签发后以及收到各种函件后,均应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函件及附件并存档。
  国税发〔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国税局或县国税局管辖的,原则上也应通过函调系统收、发函件。
  第二章& 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发函
  第四条& 各级退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发函。退税机关负责发函的人员应使用“函调管理系统”起草发函。
  第五条& 退税机关负责发函的人员使用函调系统起草发函时,应逐项填写发函内容及附件。对导入附件的发函,要将导入的附件与进行核对,确保导入附件与专用发票一致。在起草发函时,输入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接收方税务机关代码,对生成的接收方税务机关代码原则上不需要修改。
  第六条& 退税机关负责发函的人员在起草发函后,应通过函调系统转交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退回起草人员或转交给签发人员。
  第七条& 退税机关负责发函的人员应定期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发函的回函情况,收到回函后应及时转交相关人员处理,在规定期限未收到回函地税务机关的电子回函,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发出催办函。
  第八条& 发函以及催办函的电子函件与纸质发函具有相同的效力,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发电子函调后,可不再邮寄纸质函件。
  第三章 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复函
  第九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接收工作。函调接收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函调系统查阅新函件。
  第十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电子信息后,应首先判断供货企业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回复类型为“非本地区管理”的复函;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根据电子函件的内容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通过函调系统起草、复核、签发复函。复函应在30日内完成签发。
  第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回函地税务机关应通过函调系统起草延期复函,并在应回函时限(30日)内完成复核签发。延期复函应告知发函退税机关不能按期回函原因以及回函时限。延期复函的电子函件与纸质函件具有相同效力,回函地税务机关可不再邮寄纸质延期复函。
  第十二条& 回函地税务机关在函调系统中签发复函后,应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出纸质函件,并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发函退税机关。
  第十三条 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电子函件后,如回函确认企业业务正常,退税机关可根据电子函件处理相关出口退税事宜;如回函确认企业业务异常或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退税机关需收到正式函件后再行处理。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电子函件15日后仍未收到纸质函件的,应通过电子函件中的联系方式主动与回函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
  第四章&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分析监控
  第十四条 各省国税局应依托函调系统抓好电子函调工作,建立内控制度。各省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要定期查看本地区收、发函情况,督促下级单位及时办理回函。
  第十五条 各地要定期利用函调系统,对本地区函件收发情况以及函调所反映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监控。
  第五章&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照税收信息一体化的要求参照综合征管系统编制单位代码和操作人员代码,指定专人做好代码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操作人员首次登陆应首先修改自己的密码,严禁使用他人账号收发或签发函件。
  第十八条& 各类函件的起草和签发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员。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签发权限的领导审核签发后,函件即行生效,任何人不得修改函件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特此公告;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成文日期:
字体: 【大】 【中】 【小】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
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核查和发函规程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
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
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复函处理规程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16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内容。 
 附件: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核查报告(县市区)税务局 接函日期 购货企业名称 ...税源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复核人: 复核日期: 签发人意见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备注...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备案表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出口缴纳税收需要用的表格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备案表编号:购货企业名称 供货企业名称 商品名称 进货金额 退税率 ...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  复函处理细则(试行)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处理细则(试行)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的...  15、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因未按规定对函件的内 容进行核实, 不负责任复函, 致使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 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6、 ...  出口货物相关文件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关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要按照《退税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 ...各地国税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存 在的风险,要按规定开展识别、推送、应对、...  15、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因未按规定对函件的内容进行核实,不负责任复函,致 使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6、 出口货物...  15、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因未按规定对函件的内容进行核实,不负责任复函,致 使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6、 出口货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务局函调说明资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