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的超额收益属于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吗

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_参考网
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
陈诗贵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私募基金的发展极为迅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尽管私募基金发展创新迅猛,但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涵盖其所有类型的税收政策,比如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税负不同、契约型基金主体纳税问题等。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以对当前私募基金涉税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关键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税收制度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截止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17085家,已备案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39704只,认缴规模8.03万亿元、实缴规模6.43万亿元,从业人员28.2万人。私募基金的发展丰富了资本市场层次,对于“新常态”经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希望本文通过对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一、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的分类根据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一)公司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成为股东,基金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主要特点包括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二)合伙型基金合伙型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一般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它是指将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人三方主体,通过契约型基金这一纽带连结起来,多个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基金契约,依此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因此,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契约型基金主要特点包括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运营成本低廉;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二、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税收制度比较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税收制度亦存在很大差异。综合来看,自日起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一)增值税目前,关于私募基金增值税税制方面主要依据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从增值税纳税主体来讲,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和合伙型私募基金二者在增值税税制上是不存在差异的,即基金公司、管理人、投资者可能会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基金本身没有实体化,而是采取契约合同形式,因此不具有征税主体资格,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在契约型基金中,只有管理人和投资者可能是增值税纳税人。1.基金公司根据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若基金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商品,则应差额征收增值税;若基金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针对投资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的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合同暂不作为纳税主体。2.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收入是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分为固定收益和分红收益两个部分。固定部分,大概为募集总额的的1-2%,应按“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分红收益却存在争议,这个收益大概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目前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是投资收益,不征税;一是认为不属于投资收益,因不是基金自身资金产生的收益,而是服务报酬,应征增值税。3.投资者投资者取得收益,按照36号文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针对不同交易结构设计的基金投资者应区别分析。在结构化基金中,优先级投资者收到的是固定收益,符合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对于承担投资风险而收益不确定的劣后级投资者,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非结构化基金中,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均承担风险,取得的是非固定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二)所得税1.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制度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不仅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层面还须就分红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又限制了基金规模。但是,公司型私募基金能够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在基金层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基金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创投基金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收到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符合免税政策。因而针对企业法人投资者而言,在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下,其投资公司型私募基金和投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税负是一样的,所得税率均为25%。因此从税收政策方面考虑,以创业投资为主的基金可以选用设立公司型私募基金进行适当税务筹划。
2.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制度合伙型私募基金相较公司型私募基金具有较明显的税收优势。合伙型私募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依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在税收上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基金层面不用缴纳所得税,而只由合伙人分别缴税,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税,法人合伙人一般按25%缴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同时,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区还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者可以达到避免双重征税、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进而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3.契约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制度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国内尚无明确规定,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可以看作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雏形。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因而没有公司或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所得的实质享有人,其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主体,因而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而由投资者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缴税,法人投资者按25%的税率缴税,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三、结语通过对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私募基金投资者、管理者在设立及运营运营基金时,应综合考虑不同组织形式下税收制度因素,既要符合自身投资效益需要,也应邀能够适当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从而确保提高基金运营收益。同时,希望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当前私募基金发展形势及特点,尽快完善有关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规范透明从而鼓励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中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中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Z]..[3]殷秀梅.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4.[4]朱沁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作者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16年21期
财会学习的其它文章好买基金:私募基金的超额收益主要靠选股
  国内阳光私募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自从日,赵丹阳先生携手华润信托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以来,截止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基金已达747只。私募基金相对公募基金,信息相对不透明,投资者倾向于通过选择评级靠前的私募基金来做投资。不过历史业绩是否能够持续,需要探究私募基金取得良好业绩背后的驱动力。
  私募基金良好的历史业绩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私募基金公司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二是该私募基金公司运气较佳,市场风向正好符合公司的投资策略。而挖掘未来业绩良好的私募信托产品,关键是寻找到具有强大投资能力的私募基金经理和投研团队。私募基金的投资能力主要包括了择时能力和选股能力。
  我们以好买基金3月份两年期5星级基金为研究样本,共19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对这些高评级产品的择时和选股能力进行分析。
近2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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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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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分析结果显示,尽管私募基金操作比较灵活,但私募基金获取超额收益主要仍是依赖选股能力。3月份5星级私募基金产品全部实现了正的选股能力,但具备择时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数量较少,在19个私募基金产品中,仅4个私募产品选时能力指标为正,它们分别是:乐晟股票精选、六禾光辉岁月1期、重阳1期和重阳2期。
  综合来看,两年期私募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驱动力仍然是选股能力。这主要是由于最近2年大多数时候市场处于震荡市,在大盘蓝筹股受政策抑制的时候,市场整体机会有限,而更多地体现为结构性行情。因而选股能力强的基金更容易取得好的业绩,基于未来市场格局发生大的趋势性行情的机会依然较小的判断,历史业绩较好,选股能力较强的私募基金,未来仍有较大的胜出概率。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孙文迪)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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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1、合伙制鉴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实践中的合伙制基金仅限于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投资人投资人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2)分配自由,不受公司制同股同利的限制;(3)治理结构便利,合伙制基金没有控股权之争。2、公司制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2)对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3、信托制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投资人投资人信托计划GP、管理人、投资顾问合伙基金信托制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1)具备免税地位,等同委托人直接投资于被投资公司;信托制基金的缺点也非常明显:(1)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如果没有事前确定的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缺乏效率;(2)信托制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时会因股权结构存在信托,构成发行障碍。4、不同架构的比较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基金管理人的任命股东会或董事会普通合伙人信托合同约定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信托合同约定参与基金管理不参与不参与不参与资本退出股东会或董事会普通合伙人信托合同约定审议批准会计报表股东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股东投票合伙人投票信托合同约定(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优势在于,理论上可以股改上市。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优势在于,避免企业所得税,分配方式较为灵活。(三)税收比较1、公司制基金(1)基金层面收益内容税收内容股息、红利居民企业税收利润分配免所得税利息、股权转让所得按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管理人(股东)层面:收益内容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企业管理费等收入5%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投资分成:股息、红利分成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免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投资分成:其他25%的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3)其他投资者(股东)层面:收益内容组织形式机构个人股息、红利收入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免所得税2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合伙制,依然是先分后税)20%的个人所得税2、合伙制基金(1)基金层面收益内容税收内容股息、红利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2)管理人(GP)层面收益内容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企业管理费等收入5%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投资分成25%的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3)其他投资者(LP)层面收益内容组织形式机构个人各项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合伙制的话,依然是先分后税)部分地区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各地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执行政策比较(会不时调整)地区政策北京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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