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事项2017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干部工作】关于2013年度和2014年度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的通报
日 15:29&&点击:[]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组织监督管理干部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重要手段。2010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也制定涉及抽查核实、保密工作等相关内容的管理规定。现阶段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4项,涉及从工资收入、本人、配偶 和子女的房产到出入境情况、违法犯罪情况,再到婚姻变化、与港澳台通婚、持有股票基金、有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等内容。填报管理工作已初步实现从纸质版到电子化的专用保密软件升级管理。
2014年起全国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抽查核实工作,今后对干部选拔任用而言“凡提必查”是新常 态,核实的结果也被上升到了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成为领导干部能否被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2013年按照5%比例、2014年按照10%比例对处级干部的报告情况进行抽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民政、审判部门、外交、公安、监审、财务、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抽查对象报告的相关信息分别进行调查。据此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随机对我校6名处级千部2013年度、13名处级干部2014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了抽查,并于日将抽查结果反馈给我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保密原则等有关规定,逐一将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了本人,同时,将抽查结果逐一与干部当时的报告情况进行了核对,发现19名干部中有10位同志的填报信息与抽查反馈结果一致,有9位同志的填报信息与抽查反馈结果存在不一致情形。
学校党委希望全体处级干部对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引起足够的重视,始终做到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如实填报有关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既不要因疏忽大意而致错,更不应心存侥幸、有意瞒报导致严重后果,最终因此受到严肃处理。
包头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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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就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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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的作用
&&中组部负责人就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答记者问
  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目前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日前,中组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组部今年在全国推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因为报告事项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财产方面的内容,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探索。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组部正式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这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创新举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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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信赖无线产品天门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来源:天门党建3 点击: 字体显示:
天门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凡提必核”要求,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加强查核结果运用,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和《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抽查核实结果处理,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查核结果进行比对分析,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意见的工作。
&&& 第三条& 开展抽查核实的对象为拟提拔重用为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考察人选。
&&&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报告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
&&& 第五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填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说明清楚的,作归档处理。
&&& (一)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以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下同)累计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下同)或者有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总市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投资金额(以应缴额为准,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
(四)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投资金额(以应缴额为准,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
(五)随机抽查和日常举报有相关反映的重点抽查核实对象已经退休,存在不如实报告且不涉嫌违纪违法的;
(六)存在其他填报不准确问题,需要补报的。
第六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选拔任用。同时,责成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组织部门视说明情况审理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
(一)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组织集中保管的;
(二)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三)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累计在30平方米以上(不含30平方米,下同)、80平方米以下的;
(四)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总市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五)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六)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七)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
第七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视函询情况取消提拔任用资格,半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一)未报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但不属于“裸官”情形的;
(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累计在8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
(三)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总市值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六)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
第八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函询情况说明清楚的,要进一步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意见。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进行调查。经调查存在违规问题的,提出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意见;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调查未形成明确结论前,不得提拔任用,同时,终止提拔任用程序。
(一)未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属于“裸官”情形的;
(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累计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三)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总市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
第九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提拔任用资格。
(一)本人私自移居国(境)外的;
(二)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三)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且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
(四)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拥有的巨额财产与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
(五)存在其他未如实填报情形,需要作出以上处理的。
第十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存在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两个以上不如实报告情形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先表优资格;被取消提拔任用资格或者受到诫勉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影响期满拟重新提拔使用前,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高度重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的运用,把查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切实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对不重视查核结果运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天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开始施行。
本办法供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不得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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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严了
本报记者&&盛若蔚&&江&&琳
日08:31&&来源:
  核心阅读
  近几年来,每临岁末年初,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观察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家产”等14项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行的。根据《规定》的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譬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有30余万名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进行财产内部申报;而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韩国则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为什么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比国外更大?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我国干部队伍庞大,权力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小官未见得小权,比如县委书记虽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很大。”他认为,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申报对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换一个维度再看,以报告内容与国外作比较,我国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也更为全面。比如,英国规定,普通公务员需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写作、讲学等12项内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可不申报;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劳务所得、投资收益、买卖交易、赠与和赔偿、债务、房地产等7项内容;法国规定,政府成员和部分选任官员需要报告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家具、艺术品收藏、车船等11项内容。
  “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辛鸣分析,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在中国社会,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有的放矢。”
  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使推行报告制度成为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并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对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把抽查核实之弦绷得越来越紧。
  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一年试行下来,抽查的成效颇为明显。据统计,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有一个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在领导干部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抽查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根据中组部最新发出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凡不如实填报的,将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
  纵观各地抽查核实的试行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已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在查核结果的运用上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据了解,今年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进一步强化。按照中组部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将重点审查填报情况的“真实性”问题,凡是存在不如实填报的,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验证其家庭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对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认为,由于国外没有主动核查机制,对申报不实和违规等问题,主要依靠检举和投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核查和结果运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为此,王明高建议,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王明高希望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
  王明高表示,随着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加速形成,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更加显著,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
  《 人民日报 》( 日 17 版)
(责编:权娟、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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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邸凌
来源: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 09:20:24
  如果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将进行进一步核实。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印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材料;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有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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