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是的一部分吗?

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09-06-12 &
社会主义劳动人民不受压迫不受剥削,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特色是利用权力制造一批压迫人、剥削劳动者的人各级官员是各级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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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个方面):    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就政体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就政党制度来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我国广大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①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或民主的广泛性;②更鲜明地表达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分割,防止曲解和片面性;③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创举和成功经验;④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    2、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①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②民主政治需要人民民主专政来组织领导;③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体、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弊端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常常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    三权分立不适合我国国体的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度,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同样存在明确的分工,但三者不是分立,其中立法居于首位,行政和司法从属于立法,这说明在中国人民权力居于最高地位。    4、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③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⑥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历史证明,坚持这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各民族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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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非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不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 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 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定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把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重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 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假如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要讲究立法技术,注重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重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厉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 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全体党员,非凡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把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果断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厉,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厉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 们要果断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说,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目标,丰富了原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从实践上说,这一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使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一样有了自己的努力方向。那么,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主要标志有: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当法律确实不合时宜时,应依法定程序废除或修改,而不能随意废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受制于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犯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圭臬和不可逾越的界限。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仰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交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治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治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答应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答应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观念的基本内容,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分自觉参与国家治理和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法治观念,即公民熟悉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熟悉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五、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 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 们要遵循实践—熟悉—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熟悉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善于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实践证实并将进一步证实,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法制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治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 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 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其次,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 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非凡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非凡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坚固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非凡是近20年的探索, 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 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其一,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减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提高素质、加强治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其四,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其五,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其六,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一样都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 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假如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他进一步指出:“ 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熟悉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当前, 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 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 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熟悉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厉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们要在继续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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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个方面): 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就政体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就政党制度来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我国广大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①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或民主的广泛性;②更鲜明地表达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分割,防止曲解和片面性;③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创举和成功经验;④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 2、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①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②民主政治需要人民民主专政来组织领导;③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体、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弊端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常常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 三权分立不适合我国国体的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度,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同样存在明确的分工,但三者不是分立,其中立法居于首位,行政和司法从属于立法,这说明在中国人民权力居于最高地位。 4、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③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⑥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历史证明,坚持这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各民族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由于网络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个方面): 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消息发送失败。 潜碎 17:04: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个方面): 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就政体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就政党制度来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我国广大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①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或民主的广泛性;②更鲜明地表达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分割,防止曲解和片面性;③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创举和成功经验;④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 2、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①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②民主政治需要人民民主专政来组织领导;③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体、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弊端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常常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 三权分立不适合我国国体的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度,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同样存在明确的分工,但三者不是分立,其中立法居于首位,行政和司法从属于立法,这说明在中国人民权力居于最高地位。 4、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③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⑥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历史证明,坚持这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各民族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由于网络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作为政治范畴,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个方面): 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消息发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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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首先,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卫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预防和制止动乱;才能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才能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和威胁。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其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我们党对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科学分析。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处理。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同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也有利于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三权之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当然,我们反对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决不是说要一概拒绝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某些好的东西。不能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关系。包括“三权分立”在内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历史进步,其中包含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因此,它的某些观念、形式和方法,例如议会对行政力量的监督和制约等,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忽视甚至拒绝这种吸收借鉴,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的。但是吸收和借鉴应是有分析、有批判的,不是兼收并蓄、全盘照搬,否定就会产生“逾淮而枳”的效果。  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什么,为什么我们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一般以分析题考核的机会比较多,这是一个重要的内容,要特别注意。  3.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  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一步确立起来。此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经受了考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完善这个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措施,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实行多党合作共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它从根本上克服了西方政党制度的弊病,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它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增进人民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照搬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搞各政党“轮流坐庄”那一套。  注意我国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多党制的区别,以及为什么我们不能实行多党制。  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由中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经济生活往来密切,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这一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意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可以以选择题、辨析题形式考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多项选择题形式考核这个知识点。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邓小平在1979年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科学地指出了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可分性。  第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而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的东西。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它反映在政治上,必然要求全体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政治保证和支持。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以实现富强、民主和文明为目标。三方面应当全面协调地推进,不能偏废。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规律性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归根到底是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实践,这三大建设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实践形式,也是创造社会主义文明的基本实践形式。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注意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两个角度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性。2001年这个知识点考了选择题“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命题的含义”。注意“政治文明”的提法。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长期性  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的民主化进程逐步推进,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们的民主制度还很不完善,仍然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的充分发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也日益具有紧迫性。适应新世纪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但是,民主政治建设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它要受到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现在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决不能低估。这主要是:  第一,我国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更不具备高度民主所需要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  第二,封建主义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的长期存在,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造成严重障碍。  第三,认清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律,要有一个过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我们要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二十一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作出的规律性认识。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  第三,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界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1)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是实行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这里有三个要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  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这些事务和事业。  ③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它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体现。  这说明我们的依法治国既同过去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相区别,又同西方国家的法治根本不同。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  ①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③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④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发展,也需要人的思想认识的主观条件的发展。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文化素质水平都比较低,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制更为艰巨。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考了论述题“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2000年选择题考了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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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德的资本性特点虽然在文化与社会意识领域中,仍然有人坚持“道德与市场经济是不相融的”的观点,但随着经济活动及市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日益中心化、随着现当代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文化的与生态的副作用以级数的形式增加,对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因素的作用愈益有所体认的人们是越来越多了。王小锡先生就是其中之一,王先生长期从事经济伦理学研究,且成果不菲。在深入考察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因素的地位与作用后,王先生认为,道德是“动力”生产力,而且,他还认为,从现当代经济发展运行的角度来分析,道德本身也是一种资本。很显然,此论凸显了经济运作中道德因素的地位与作用,但学术界对此论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赞同者与反对者各执一端,意见难以统一。在经济运行中,尤其是在现当代的经济运行中,道德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资本,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综合分析道德因素本身的性质与特征及其在经济运行中的相关方面,我们认为,在现当代的经济运行中,道德因素确实对规范、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现当代的经济运行环境中,道德因素本身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促成资本增殖(proliferation)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这只是说明道德在特定的环境中——经济运行的环境中具有了资本的某些特点,而道德本身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实现资本式的增殖,也就是说它还不是“生了钱的钱”,故我们认为,道德不是一种资本,把经济运行中的道德因素看成是一种资本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1 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具有资本性特点  在经济伦理学的研究中,学者与投资者已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在一定的条件下,道德因素一旦渗透进入资本运行过程中,资本在周转中所实现的价值增殖比道德缺席(absence  of  morality)的情况下所实现的增殖要大得多,并且这种增殖的可持续性也同样要大得多。这种情况,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的期望,现在,它正日益成为一个普遍的现实。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道德本身并没有实现价值的增殖,而资本之所以被称为资本恰恰就在于它能使自身增殖,故我们说,道德只是具有了资本的某些特点,我们把道德这一特点称之为“道德的资本性特点”。  要说明这一点,首先得考察一下什么是资本。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汪丁丁撰文指出:“什么是资本?撇开马克思式的思辩,资本首先或在肤浅层次上,不是什么‘社会关系’。资本是一定时期内,被认为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过初始投资的收益的‘东西’”[1]。在这里,汪先生把资本的最普遍、最一般的特点界定为“增殖”而非“社会关系”。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资本的本质被界定为资本家用于剥削雇佣工人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这一点我们当然应予充分肯定,“但这并不等于说,阶级关系、剥削关系就是资本概念中唯一的含义,也不是说,资本要领中的每一点具体规定都是和阶级关系、剥削关系连在一起的。”[2]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关于资本运转的许多问题了。  在经济运行中,道德因素果真能创造出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么?其实,很多学者都已经论证了这一点:其一,美国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T.W.Schultz)等人曾经用计算机计算了经济运行中各种“有形”要素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量,结果发现各种有形要素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所占比重并不大,在这一计算中,有很多剩余价值找不到“主”。那么,这些剩余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呢?或者说这些剩余价值又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呢?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D.North)等人的研究,这些剩余价值不是由技术原因所造成的,而是由制度因素造成的。而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或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则体系,这一规则系统包括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相关的实施机制等等。其中非正式规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这就不难看出,在找不到“主”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伦理道德因素作用;其二,青年学者张其仔在《社会资本论——社会资本与经济增长》一书中也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关论述。他把区别于资本而又对经济增长有贡献的因素称为“社会资本”,在他看来,这些因素中理所当然地包括管理、伦理道德等。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重视这些资本性因素,并合理地运用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可见,在这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道德因素也被认为是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道德的因素也因此被赋予了资本的特点——增殖的特点。当然,道德具有资本的增殖性特点的证明不仅限于此。一般的看法是,近现代以来的“经济人”的假设直接导致了全球发展的片面化——经济中心化,即只考虑经济效益问题,而拒绝有碍经济的各种可能。但实际情况却是经济与伦理、人与人及人与生态之间的紧张关系使人们不堪重负,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伦理道德问题让已走出或正在走出穷困的人们不得不在经济发展中进行伦理的思考。这种伦理的思考或道德的投资有益于缓解经济与伦理、人与人及人与生态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有序的经济运行环境,其直接的后果就是:资本运作的效率将大大提高,高额的交易成本也将回落。这种论证虽然不能算是实证的论证,但人们对其结果却持普遍的乐观态度。  道德作为一种理性因素在参与经济运行时,能促成价值增殖、形成剩余价值的这一特点,我们就称之为“道德的资本性特点”,道德的这一特点与管理因素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有某些类似之处。由于道德因素在经济运行中不是以有形的实物形式出现的,而是一种无形的运作因素,因而也有学者把经济运行中的道德因素称为“理性无形资本”,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道德具有资本的某些特点,但它并不是资本实体。    2 道德资本性特点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性因素,道德的资本性特点与资本一般(即资本共性)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首先,从起源上来看。可以说,道德的资本性特点及功能在道德产生之初就已经具备了,也就是说,道德从来都具有着提高经济绩效的功能,道德本身就是为满足人们之间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古今中外的“老字号”店都是本着道德经营理念的,这个历史事实是不容置疑的,在不经意间,它证明了我们的观点。只是由于,其一,经济在当时并没有象今天这样占据着社会舞台的中心,因而,人们虽然也能看到经济中的道德问题,但却没有进行深入地、系统地考查,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也得不到体现。其二,自然经济形态的经济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经济。因为,在自然经济形态中,经济行为都是从属于社会权威的道德命令的,它所反映的是人类属人的理性信仰及其超越性的终极关怀。在这里,道德与经济的关系不可能象当代的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这样紧张。在这种经济形态中,良好的道德环境给经济带来的效益乃属理所当然之事,很少有人会为此问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但这并没有抹煞经济运行领域中道德因素的特殊的作用。而资本或曰资本的产生只是近代社会的事,正是资本的到来使得人类变得比以往更贪婪、更赤裸裸地去追求金钱。对金钱追求的普遍化和极端化的结果就是:经济中心化、绝对化,经济活动成了社会舞台的主角。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道德与经济都成了势不两立的对立面。经济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更多更好的享受的同时,远离了人们的期望。于是,呼唤道德就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共同的话题。  其次,从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道德的资本性特点是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的,它必须借助并依附于资本并借此参与经济运行。资本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物质资本表现为厂房、机器等有形资本,而人力资本则可以表现为劳动者的经验和受教育程度等存诸于劳动者之中,这与资本中的技术一样是无形的。道德的资本性特点也只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但确实存在并在经济运行中确实起着作用的“无形的存在”,它发生作用是渗透于资本的运行过程中,作为一种参与性因素而实现价值增殖。可以说,道德的资本性特点是不能离开资本而存在的,但它又不完全依附于资本,道德本身在这种正效应的经济过程中得到了强化,而不是增殖,实现超额增殖的是资本。与资本产生剩余价值不同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剩余价值只能是在生产领域中产生。然而道德的资本性特点却在经济运行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能得到体现,即不论是在哪个领域,只要投资者的手段与目的合乎道德的要求或能满足人们的道德期望,他都能得到超出投资——利润的运作模式得到的利润。  再次,与资本的有限性相比,具有资本性特点的道德是一种无限制资源,它永远不会枯竭。在一定的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需求及人们自身能力的限制,资本的供需总有一个大致的上限。简言之,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市场的消化能力是有限的,需求并不纯粹是一个“抽象的贫婪”似的永没有满足的“无底洞”。实际上,市场中的经常出现因市场饱和而发生的资金从某个领域抽身而退,转移到其它生产领域中的事情。与人们能力相关的则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下,人们生产能力是有限的,这也直接导致了市场消化能力的有限。而具有资本性的特点的道德却不是这样:人们对于道德的需求是无限的,它的“生产”或曰供给也是无限的。由于人们需求的这种无限性,市场中特别是现代市场中从来就不会出现“道德饱和”的现象。因此,对于道德的需要来说,人类永远处于“饥饿”状态。这一点早在古希腊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就已经作了类似的证明,亚里士多德认为,“优良生活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外物诸善”即“财富、权力、名誉及类此的种种事物”,而这些“有如一切实用工具,(其为量)一定有所限制,……任何这类事物过了量都会对物主有害,至少也一定无益”,而“灵魂诸善”即德性则相反,“愈多而愈显其效益”[3]。也就是说对财富的追求必须加以限制,而对道德的追求却是多多益善的。在资本有限的情况下,人们提出要节省资本,这是很容易为人所接受;但若经济学家提出节省道德的建议,那他肯定就会成为众矢之的了。 最后,资本有明确的所有者且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且,在市场中,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不完全一致的。正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裂导致了人们在生产中地位的差异。而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本性因素却纯粹是公共性的。它一旦形成,就不存在只有哪些人可以支配它,而哪些人不能支配它的问题;也不存在谁该拥有多些而谁又该拥有少些的分配问题。道德上的高尚与否与资本拥有之间不是正比例的关系,这恰恰就是当前道德所面临的一个困境:由于道德资源具有经济上所谓的“公有的”的性质,因而容易诱发人们的“搭便车”(hitchhike)心理,并进而导致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充,即得不到有效的投资。在市场中,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竞争者都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虽然,现代的情形已愈益向人们的期望靠拢,但西方曾一度流行的“只有失败的竞争者才是好人”的论断却的确让人们领略到了市场的残酷性与资本主义的罪恶性。    3 也评道德资本论  王小锡先生长期从事经济伦理学的研究,他的观点是:“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机制来看,伦理道德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只有具备崇高的道德精神和正确价值取向的人,才有可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去,没有进取精神,缺乏道德觉悟,人的行为的着眼点就只能是基本生存需求,其行为的指向性就必然是短视的和短期的,人就会对工作和事业缺乏感情和兴趣,也就谈不上推动经济发展。”[4]因此从社会生产力系统看,伦理道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而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道德是生产力,而且是‘动力’生产力”[5]在他的另一篇文章中,王先生指出:在现时代,“资本是一种力,是一种能够投入生产并增进社会财富的能力”。[6]“科学的伦理道德就其功能来说,它不仅要求人们不断地完善自身,而且要求人们珍惜和完善相互之间的生存关系,以理性生存样式不断创造和完善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环境,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功能应用到生产领域,必然会因人的素质尤其是道德水平的提高,而形成一种不断进取精神和人际间和谐协作的合力,并因此促使有形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和产生效益,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7]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王先生认为,道德也是资本——是无形的资本、是渗透型、导向型和制约型的资本。[8]  毫无疑问,王小锡先生提出了一个考察经济运作进程中道德因素的地位与作用的新视角,从这个视角来考察伦理道德因素在经济运作进程中的作用,它积极的一面得到了充分肯定,它对当代经济决策中道德决策及如何规约当代经济运行等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道德到底是不是一种资本呢?这个问题还待于进一步商榷。因为,道德在参与经济运行进程时,它只是具备资本的某些特点,但它毕竟还不是一种资本实体。关于这一点,法国学者皮埃尔·波迪(Pierre  Bourdieu  1930——)曾进行过一番研究,在《实践理论纲要》一书中,皮埃尔·波迪提出了“象征性资本”(symbolic  capital)的概念。波迪认为,古代亚细亚经济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信义(the  good-faith)、名誉(hounour)、或情面经济。不同于以货币交换为中介的市场经济,信义经济是以血缘、族谱、村社为中介的。而尽管信义、名誉及情面等东西本身并不构成经济的、物质的利益,它们最终却可以带来经济和物质利益。因而它们是一种财富,是一种“象征性资本”[9]。很显然,皮埃尔·波迪也看到了在经济运行中道德因素具有某些资本性的特点,即道德最终可以带来经济和物质利益;而且,他也认为,这种道德因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而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资本”。  在现当代的经济发展中,道德因素之所以会受到人们如此的关注,与近现代以来“不道德的”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副作用是分不开的。人们日益体认到了在经济运作中,必须要考虑到道德因素,道德考虑于是成为经济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据报载,英国伦敦股票交易所和《金融时报》共同拥有的《金融时报》股票交易所公司在日推出八种“道德指数”,旨在提倡和促进“道德投资”。公司行政总裁梅克皮斯把“道德投资”又称为“有责任心的投资”,即从是否违反环保、人权及自然等角度出发进行考察,只投资于被视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公司。这种“道德投资”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有着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毫无疑问,这是投资理念演进史的重要事件,也是道德史上的一件重要事件,在投资中把道德因素作为一种特定的考察对象,这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很显然,我们也可以看出,梅克皮斯所谈到的“道德投资”虽然特别强调投资中的道德因素,却始终没有把道德作为一个独立的资本因素加以考虑,而是把道德作为经济运作中的极为重要的附加性因素,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道德都不是一种资本实体,“资本道德”固然是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但道德却没有也不会因此而成为资本。事实是,如果道德考虑不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收益的话,投资者会毫不犹豫地摒弃这一考虑——单独考虑道德因素在经济运作进程中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把道德理解成为一种资本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它隐藏着一种危机——道德意义的危机。资本的运作过程,就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及资本无限扩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为了达到其目的是不择手段的。如果这种理解没有错的话,那么,把道德理解成为一种资本,尤其是当前我国转型社会时期旧的道德价值体系逐渐瓦解而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必将引起人们对道德价值理解的混乱,因为这一观点在客观上会引导人们更倾向于关注道德的功利性工具价值,而不是道德的社会性目的价值,道德于个体、于社会的终极意义无疑也会倾向于被消解。在这个意义上,能否把经济运行中的道德因素理解成为一种资本就更值得学界多加商榷了。【参考文献】  [1] 汪丁丁.回家的路——经济学家的思想轨迹[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4.  [2] 冯子标,靳共元.论“社会主义资本”[J].中国社会科学,-61.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4][5] 王小锡.中国经济伦理学[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6][7] 王小锡.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伦理学的使命[J].道德与文明,,22.  [8] 王小锡.论道德资本[J].江苏社会科学,-100.  [9] 王宁.象征性资本与象征性暴力[J].读书,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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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首先,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卫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预防和制止动乱;才能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才能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和威胁。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其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我们党对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科学分析。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处理。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同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也有利于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三权之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当然,我们反对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决不是说要一概拒绝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某些好的东西。不能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关系。包括“三权分立”在内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历史进步,其中包含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因此,它的某些观念、形式和方法,例如议会对行政力量的监督和制约等,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忽视甚至拒绝这种吸收借鉴,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的。但是吸收和借鉴应是有分析、有批判的,不是兼收并蓄、全盘照搬,否定就会产生“逾淮而枳”的效果。  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什么,为什么我们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一般以分析题考核的机会比较多,这是一个重要的内容,要特别注意。  3.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  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一步确立起来。此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经受了考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完善这个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措施,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实行多党合作共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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