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编办是什么单位已批复单位原班人马可加挂牌子,除了确定内设机构外,还应履行其他什么手续么?

中央编办已批复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_第一财经
中央编办已批复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
一财网一财网综合 17:46
证监会21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1日表示,中央编办已批复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具体调整为:发行部、创业板部合并为发行监管部,上市公司一部、二部合并为上市公司监管部,期货监管一、二部合并为期货监管部,机构部、基金部合并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同时,新设立公司债券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私募基金监管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
邓舸表示,证监会此次内设机构调整落实“一事一管”的原则,同时为证监会内部资源整合,保持了总体编制不变、内设部门总数量不变。
证监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 肖钢任组长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成立了证监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任改革小组组长,证监会其余党委委员任小组成员,小组办公室设于新设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
证监会回应国金与腾讯合作:市场行为要合法合规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表示,已经关注到2013年11月国金证券与腾讯公司战略合作事宜,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属于市场行为,由相关公司自行决定,证监会关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证监会:今年还未接到新的IPO申报材料申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证监会还未接到新的IPO申报材料申请。
证监会:期货公司不能开展手机开户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东航期货手机开户一事。
邓舸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领域产生影响,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还未出台期货公司手机开户的相关制度。与传统现场开户方式相比,手机开户实名制审核不够严格,风险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权益不能很好保护,目前,上海证监局已经叫停该项业务。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充分考虑互联网对期货市场的影响,研究相关制度,在制度出台前,期货公司不能出台网上开户业务。
证监会将适时发布港澳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对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以及证券公司新设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针对港澳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券商、投资咨询机构,起草了相关实施办法,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尽快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同时,证监会还将研究该办法对其他外资机构的适用性。证监会近年未批设新的证券公司,未来将根据市场行业变化,及时修改规则,完善制度,适时启动证券公司新设工作。
证监会:中港基金互认各项工作已基本就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中港基金互认各项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待国务院批复后,证监会将于香港有关方面合作,积极推动基金互认工作的全面开展。
证监会:将优化调整再融资机制和流程
针对再融资审核下放交易所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上市公司再融资与IPO审核有所区别,证监会也在一直探索,在证券法规定的框架内,证监会将优化调整再融资机制和流程,并将对相关问题将及时回应。
证监会:将研究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目前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尚未出台期货公司网上开户的专项规定,期货公司需要依法合规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充分考虑期货行业的专业性特点。
在对东航期货检查时发现,其与传统开户相比,手机开户中存在风险揭示不够充分、投资者保护难以落实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叫停了该业务。下一步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需要,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开户等问题。
证监会:正积极研究论证注册制改革问题 尚未收到新IPO申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研究论证注册制改革有关问题,但其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要以证券法修订为前提。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收到新的IPO申请。
证监会正式启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3年年检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1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启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3年年检工作。参加此次年检的机构共86家,未通过年检的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年检是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的常规方法,从实际来看,年检工作对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机构应与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材料,针对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将及时采取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证监会批复大商所挂牌聚丙烯期货合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同意大商所挂牌交易聚丙烯期货合约,具体挂牌时间由大商所根据准备和市场情况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工作,确保聚丙烯期货的顺利推出。
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正核查北京银行高管增持行为
近期北京银行高管增持股票,随后公司宣布牵手小米,引发市场关于内幕交易的质疑。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此质疑,上交所已督促公司发布公告,目前上交所、北京证监局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证监会回应杨剑波起诉事件:尚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媒体对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当事人杨剑波的报道,目前证监会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立案通知书。
此前作出的决定是证监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证监会尊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执法的监督,证监会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职责,证监会将一如既往,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达到642家 总市值1250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1日对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展情况进行介绍。截至19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达到642家,总市值1250亿元;挂牌企业分布于28个省区市,覆盖门类行业15个;同时,挂牌公司仍以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企业为主,兼有中央国有、地方国有、外商控股企业;今年以来全市场共完成股票发行21次,累计融资4.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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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使用编制审批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明确审批程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文〔2007〕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履行机构编制审核程序的通知》(豫编办〔号)精神,制定本程序。
一、县(市、区)直机构审批
(一)适用范围
县(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涉及以下机构事项,由市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批。
1.副科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加挂牌子;
2.副科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
3.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审批原则
1.精简效能原则。积极探索推进大部门体制,促进职能有机统一、机构协调运转。
2.因地制宜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构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依法规范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审批程序
1.沟通:县(市、区)编办向市编办申报机构设置和变更事项前,应先进行沟通,说明申报机构事项的理由和意向,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征得初步意见后,再进行申报。
2.申报:县(市、区)直机构设置和变更事项,由县(市、区)编办以编委名义向市编委或市编办专题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理由、政策依据、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性质、规格、职责范围、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
(2)依据材料。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定证明、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关材料。
3.审核:市编办受理县(市、区)请示后,由相关科室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申报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审批:市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将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市编委会或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对需省编办审批或备案的申报事项,由市编办向省编办报送请示。
5.批复: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设置或变更事项,由市编办向申请的县(市、区)下发批复。
6.跟踪管理:对已批复县(市、区)直设立的各类机构,做好跟踪管理。机构设立(变更)后,市编办定期组织检查有关事项是否按规定要求得以落实,职责运行是否符合本地实际;对不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及时予以调整规范。
二、县(市、区)直用编审批
(一)适用范围
1.县(市、区)直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
2.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3.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审批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严控用编数量,编制使用仅限于空编单位,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一般不再使用编制;空编单位要适当预留编制,用于政策性安置;县(市、区)直党政群机关整体超满编的,一律不再批准用编。
2.效率优先原则。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保证涉及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人才需求;对职能弱化、任务减少或体制机制面临调整等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用编。
3.优化结构原则。县(市、区)编办应根据用编单位编制空余、人员编制结构、岗位设置等情况,充分考虑现有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审核用编计划,优化人员编制配置。
(三)审批程序
1.申报:县(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有空编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县(市、区)编办以编委名义向市编办写出拟使用编制申请。内容包括:
(1)本县(市、区)直各类编制数额,在编人数,空编数;
(2)拟使用编制的单位名称,编制数,在编人数,人员结构,空编数;拟使用编制数,理由及依据,拟进岗位和人员条件等。
2.审核:市编办受理县(市、区)请示后,由相关科室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编制、在编人员、人员结构和空编数额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审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相关科室将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市编办领导审批。
4.批复:对已批准同意的使用编制事项,由市编办向申请用编的县(市、区)印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
三、乡镇机构编制审批
关于乡镇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06〕44号)和新乡市编办《关于印发&新乡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机构编制审核程序&的通知》(新编办〔2008〕14号)要求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县(市、区)编办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应当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严格把关,慎重确定报批事项。
(二)机构编制事宜请示应当一事一文,行文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确定。县(市、区)要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式三份。
(三)拟使用编制的县(市、区)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使用编制请示上报市编办,未在本年3月15日前提交使用编制请示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用编请示一概不予受理。各县(市、区)不得超出市编办或省编办批准的使用编制数额,年度内未使用的编制,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纳入县(市、区)年度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县(市、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
(二)机构编制事项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市编办将对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领导职数或变相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本程序下发后,各县(市、区)上报的不符合本程序要求的机构编制事宜请示,市编办一律不予受理。
本程序由市编办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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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条件对样本单位数的确定有影响外,确定样本单位数时还应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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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条件对样本单位数的确定有影响外,确定样本单位数时还应考虑的因素是()。A.抽样推断的可靠程度B.总体标志变异程度C.极限误差的大小D.抽样方法与组织形式的不同E.抽样平均数的大小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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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为关键的是( )的集中统一。A.统计标准B.统计制度C.统计管理体制D.统计调查方法2《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A.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B.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兼职统计人员C.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D.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3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 )的指导。A.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B.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上级人民政府D.同级人民政府4广义的统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A.统计行政法规B.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C.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D.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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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用编审批和机构设置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编办&&‖&&发稿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日&&‖&&查看274次&&‖&&
石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编审批和机构设置程序的通知
& &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石编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使用编制及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强化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推进行政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实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和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 一、用编审批程序
& & & (一)适用范围
& & & 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增减均需实行用编审批。
& & & (二)工作原则
& & & 1、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
& & & 2、坚持编制职数限额的原则。
& & & 3、坚持优化人员结构的原则。
& & & 4、坚持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 & & (三)审批程序
& & & 1、各镇、县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使用编制,由本单位向县编委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根据单位性质填写《使用编制审批表》;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编制审批表》,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编委办公室书面报告用编事项,并在《使用编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新增人员属于政策性安置的,由县组织、人事等部门事前向县编办抄送安置计划,并填写《使用编制审批表》。新增人员需公开招聘招考的,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抄送招聘招考计划,并填写《使用编制审批表》。《使用编制审批表》的填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人员编制现状、拟使用编制数量、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以及拟占用编制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职务(职称)、身份类别、政治面貌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情况。
& & & 2、县编委办公室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对申请用编的用人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编制空缺现状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申请用编单位使用编制的,向申请用编单位发放《控编通知单》。
& & & 3、用编单位凭《控编通知单》和《使用编制审批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交进人报告,办理工作人员调配手续。
& & & 4、用编单位凭《控编通知单》、《使用编制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册》和工作人员调配手续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新进人员工资审核签章和上编手续。
& & & 5、用编单位凭使用编制和工作人员调配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发放手续。
& & & 二、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 & & (一)审批范围
& & &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加挂牌子;
& & & 2、机构性质、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
& & &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
& & & 4、职责配置及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 & & 5、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 & & (二)审批原则
& & &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积极探索实行精干高效、权责统一、运转协调的大部门体制。
& & &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有利于发展,构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 & 3、严格执行政策,力求科学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工作规程和制度。
& & & (三)审批程序
& & & 1、衔接:&各部门(单位)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前,应先进行衔接,陈述申报机构编制事项的理由和意向,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在取得初步意见后,再进行申报。
& & & 2、申报:各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编委办公室专题申报。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 & & (1)申请报告。各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均应用正式文件上报;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由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编委办公室用正式文件报告,报告一式三份。设立机构的,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发展规划;机构名称、性质、规格、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经费形式、职责任务;办公地点及其他情况。涉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内容包括:调整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调整建议等。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借鉴上级部门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推敲论证,文字表述要实事求是,准确恰当,条理清晰。
& & & (2)相关依据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供与设立(调整)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单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的分析预测等材料。如申请设立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证明。
& & & 3、受理
& & & 县编委办公室收到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后,由职能股室审核所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理由是否充分可靠,申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
& & & 4、调研论证
& & & 对受理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办公室相关股室对申报机构编制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机构编制法规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形成意见后,提交有关会议审定。
& & & 5、会议审议
& & & 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有关会议审定。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由编办主任主持,一般每月一次;报请编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由编委主任主持,一般半年一次。对个别急需处理的事项,不能召开编委会议研究时,由编委主任决定,可采取会签文件的方式进行审批。
& & & 6、报批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须提请上级编制部门审批的,根据市编委办公室规定程序报批。
& & & 7、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编委办公室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用口头答复的形式进行反馈。
& & & 8、宣布成立
& & & 对经批复同意设立的单位,按照新设立机构规格,科级机构由县编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股级机构由相关股室分别到新设立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召开机构成立宣布会,正式宣布机构名称、机构级别、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职能职责等相关机构编制事项,颁发机构印章,参与揭牌仪式。
& & & 9、跟踪管理
& & & 对已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做好跟踪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定期组织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有关事项是否按规定要求得以落实,工作开展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及时予以调整规范。同时,对设立(调整)的事业单位,及时督促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手续。
& & & 三、工作要求
& & &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使用编制程序,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执行情况自查,县编委办公室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与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对一次使用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情况。对未经使用编制审批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手续的,将对该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使用予以冻结,半年内不予受理其有关机构编制报告事项。
(二)机构编制严格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批准。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和决定这方面的问题。严禁多头呈报,多头审批,以及在其他文件和各类会议材料中夹带机构编制事项。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 & & (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央编办监察部《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陕西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纪律要求,县编委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用编程序、擅自设立(调整)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变相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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